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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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1993年10月19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七八年两次做了修改。近年来,各地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基本养老金仍然按照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已不适应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劳动、工资制度改革互不配套,亟需进行改革。为了积极稳妥地搞好这项改革,我部曾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印发了《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和计发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劳险字〔1992〕11号),广泛征求各地的意见,并组织部分市县进行测算论证,模拟运转。目前,试点市县已有100多个,试点效果总的看是好的,但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化。现就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必须从我国生产力水平低、人口多且老龄化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还不高的国情出发,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社会安定和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
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各类人员。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鉴于目前不同所有制企业经济状况和管理水平差别较大,新办法可先在国有企业职工中试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所有制单位。
三、建立并完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职工本人的缴费工资超过当地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200%以上的部分暂不缴纳,也不计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本人的工资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
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由劳动部统一印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养老保险待遇的申请、查询、检查、审核、转移和支付的依据。职工有权定期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查记载情况。
四、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职工本人缴费年限分段计发: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满十五年及其以上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25%计发;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15%计发。
(二)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满五年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缴费不满五年的,按照在职期间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一次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三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五、严格控制待遇水平的增长幅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是对计发基数和待遇结构进行调整,待遇不宜过多增加。按照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规定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补齐;高于原规定标准的,其增加幅度最高不得超过20%。试点地区基本养老金总水平提高的幅度不得超过现行待遇水平的2%,所需费用从退休费用统筹基金中开支。
六、建立离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指数定期调整的制度。
职工离休、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情况,从离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50%-80%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已经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原待遇不作变动,其基本养老金可按照上述办法进行调整。
七、改革试点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这项改革是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职工退休条件和退休后的其它待遇,暂不作变动。
(二)在实行职工个人缴费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
(三)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奖励单位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四)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由于工资已向这些岗位倾斜,他们在从事这些工作时的工资水平较高,缴费工资也多,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就相应较多,因此,在退休时也不宜另外提高计发标准。
(五)为统一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职工退休时一律改按本《通知》中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八、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是养老保险制度上的一项根本性改革,关系到职工利益的调整,试点工作一定要扎扎实实、积极稳妥,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要先选择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要搞好宣传动员,把政策交给群众,统一广大职工的认识,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要进行认真的测算和论证,制定方案,先模拟运转,完善办法后再实际运行;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改革作为当前劳动部门的重要任务,及时掌握试点动态,注意总结经验,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大中城市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要经劳动部审核同意后报政府批准实施;各小城市和县的试点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审核同意后报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劳动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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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个体、私营印刷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个体、私营印刷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个体、私营印刷业发展较快,对繁荣社会文化生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非法印制商标标识及反动、淫秽出版物;证照审批手续不全,甚至无照经营;通过不正当竞争和违法经营牟取暴利;内部管理混乱,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等。这些问题
的存在,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妨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保障印刷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对个体、私营印刷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清理整顿工作与“两年”活动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结合起来,集中力量搞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重新审核从事印刷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证照审批手续。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但其他审批手续不全的,限其一个月内补齐,逾期不补的,依法变更其经营范围;对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和无照经营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三、对内部管理混乱、没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处理;对清理整顿期间顶风作案的,要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印制反动、淫秽出版物的,要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新闻出版部门,并配合公安、
新闻出版部门进行查处。
五、清理整顿要全面检查,逐户清理,不留死角。对领有图书、报刊、商标印刷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
六、清理整顿中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大力发动群众举报。对举报确凿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
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部署安排,并于9月底前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八、清理整顿结束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申请从事印刷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依法从严审批,坚决杜绝证照审批手续不全即予登记的现象。另一方面,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对个体、私营印刷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997年6月9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2015年全国疟疾防治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2015年全国疟疾防治规划》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国疟疾防治工作进程,有效预防和控制疟疾,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疟疾流行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并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意见,我部组织制定了《2006—2015年全国疟疾防治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2006—2015年全国疟疾防治规划
一、防治工作现状疟疾是全球广泛关注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降低疟疾发病率,减轻疟疾疾病负担已列入《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疟疾也是严重危害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虫媒传染病。50多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我国疟疾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发病人数由20世纪70年代初的2400多万减少到目前的数十万,严重流行区的范围已大幅度缩小,除云南、海南两省外各省已消除了恶性疟。由于疟疾流行因素复杂,具有传播快、易反复的特点,加上近年来部分地区防治工作力度有所削弱,经费投入不足,以及流动人口和周边一些国家疫情对我国边境地区的影响,2000年以来我国疟疾疫情出现回升,部分地区出现暴发疫情。目前,全国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存在疟疾传播,其中,云南、海南两省的疟疾流行仍较为严重,中部地区的苏、鲁、豫、皖、鄂5省疟疾流行尚未得到有效控制,许多省受到输入性恶性疟的威胁。根据专家对全国部分地区的疫情调查结果推算,2004年全国的实际发病数超过74万,防治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国疟疾防治工作进程,有效预防和控制疟疾,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流行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使我国成为发展中国家率先实现基本消除疟疾目标的典范,根据当前我国的疟疾流行趋势和防治现状,制订本规划。
二、指导思想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的方针,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各级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重视和加强全民健康教育,切实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形成群防群控的工作局面;继续重视和加强区域性防治工作,完善联防联控机制;不断提高科技水平,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类资源,有效控制疟疾流行。
三、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目标。
1、到2010年底,除云南边境地区和海南中南部山区的高传播地区各县(市、区)外,全国其它流行县(市、区)均要控制疟疾流行,其中70%的县(市、区)基本消除疟疾。2、到2015年底,云南边境地区和海南中南部山区的高传播地区(以下简称“高传播地区”)各县控制疟疾流行,全国其它流行县(市、区)均要基本消除疟疾;海南省消除恶性疟。
(二)工作指标。
1、发热病人血检覆盖率和年血检率。
(1)到2007年底,流行区各县(市、区)6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能够开展发热病人血检疟原虫;以乡(镇)为单位,临床初诊为疟疾、疑似疟疾及原因不明的发热病人年血检率达到50%以上。
(2)到2010年底,流行区各县(市、区)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能够开展发热病人血检疟原虫;以乡(镇)为单位,临床初诊为疟疾、疑似疟疾及原因不明的发热病人年血检率达到60%以上。
(3)到2015年底,流行区各县(市、区)95%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能够开展发热病人血检疟原虫;以乡(镇)为单位,临床初诊为疟疾、疑似疟疾及原因不明的发热病人年血检率达到70%以上。
2、疟疾病例规范治疗率(以下简称“治疗率”)。
(1)到2007年底,以乡(镇)为单位,治疗率达到70%以上。
(2)到2010年底,以乡(镇)为单位,治疗率达到80%以上。
(3)到2015年底,以乡(镇)为单位,治疗率达到90%以上。
3、间日疟病人传播休止期规范根治率(以下简称“根治率”)。
(1)到2007年底,以乡(镇)为单位,根治率达到80%以上。
(2)到2010年底,以乡(镇)为单位,根治率达到85%以上。
(3)到2015年底,以乡(镇)为单位,根治率达到90%以上。
4、药物处理蚊帐正确使用率(以下简称“药物处理蚊帐使用率”)。
(1)到2007年底,在高传播地区以乡(镇)为单位的居民药物处理蚊帐使用率达到60%以上。
(2)到2010年底,在高传播地区以乡(镇)为单位的居民药物处理蚊帐使用率达到70%以上。
(3)到2015年底,在高传播地区以乡(镇)为单位的居民药物处理蚊帐使用率达到75%以上。
5、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
(1)到2007年底,流行区居民和学生疟疾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分别达到50%和70%以上。
(2)到2010年底,流行区居民和学生疟疾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分别达到70%和80%以上。
(3)到2015年底,流行区居民和学生疟疾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分别维持在80%和90%以上。
6、乡(镇)、村医务人员疟疾防治技能培训合格率。
(1)到2007年底,流行区乡(镇)、村相关医务人员疟疾防治技能培训的合格率达到80%以上。
(2)到2010年底,流行区乡(镇)、村相关医务人员疟疾防治技能培训的合格率达到90%以上。
(3)到2015年底,流行区乡(镇)、村相关医务人员疟疾防治技能培训的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四、防治策略
(一)高传播地区。云南的边境地区、海南的中南部山区是高传播地区,以降低流行程度,减少恶性疟扩散为目的,以流动人口、山区居民及上山人群为重点,在微小按蚊为主要媒介地区采取以传染源控制和媒介防制并重的综合性防治策略;在大劣按蚊为主要媒介地区采取以传染源控制、人群防护和环境改造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策略。
(二)疫情不稳定地区。安徽、湖北、河南、江苏和西藏等省、自治区的部分地区是疫情不稳定地区,以控制暴发流行和减少传播为目的,以及时发现传染源、控制暴发点和落实休止期根治为重点,在中华按蚊为主要媒介地区采取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性防治策略;在嗜人按蚊为主要媒介地区采取传染源控制和媒介防制并重的综合性防治策略。
(三)疫情基本控制地区。其它流行地区应以防止输入的传染源和当地残存病例引起传播为目的,以传染源的及时发现和规范抗疟治疗为重点,采取传染源监测和人群健康教育为主的防治策略。
五、防治措施
(一)加强传染源检测和疫情报告。在流行区,要切实加强发热病人的血检工作,及时发现传染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和卫生部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要求,加强疫情报告和管理,提高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加强传染源控制。对发现的疟疾病例,要按照疟疾防治技术方案,及时、规范给予治疗。对间日疟病人,要进行休止期根治,减少传染源积累。出现疟疾突发疫情时,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预防性服药措施。
(三)加强媒介防制。在流行区,要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环境治理,减少蚊虫孳生地。在高传播区和疫情不稳定地区采取杀虫剂浸泡蚊帐措施,减少人蚊接触。在出现疟疾突发疫情时,采用杀虫剂室内滞留喷洒等措施,降低蚊媒密度,减少人群感染。
(四)加强人群防护。在流行区,提倡使用纱门、纱窗、蚊帐等防蚊设施,对进入高传播地区的流动人口,根据需要可采取预防性服药和其他个人防护措施。
(五)加强监测。建立、完善国家和地方各级疟疾监测网络,加强疟疾疫情、媒介、人群抗体水平和抗疟药、杀虫剂的敏感性监测,及时、准确掌握人群发病、媒介种群密度和防治措施落实以及效果情况,预测发病趋势,为及时调整防治策略、技术方案提供依据。
(六)加强健康教育。在流行区,要根据当地人群特点、受教育程度、知识掌握情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健康教育,普及疟疾防治知识,提高群众及时就诊、配合治疗、自我防护和主动参与预防控制工作意识。
六、政策和保障
(一)组织保障。流行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疟防工作的领导,将疟疾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要求,制定防治项目并组织实施。继续坚持苏、鲁、豫、皖、鄂5省联防、粤、桂、琼3省联防等地区间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并根据本联防区防治形势和特点,确定联防联控工作重点和联防具体内容,切实加强疫情信息通报和防治经验交流,同步采取防治措施,强化相互监督检查,推动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积极参与各项预防控制工作,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
(二)经费保障。疟疾防治工作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需要纳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按照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要求,本着“科学设置、填平补齐”的原则,中央对承担疟疾防治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本建设经费给予必要支持。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广泛动员和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为防治工作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三)法规和政策保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方案,依法、科学开展防治工作。国家鼓励药物生产企业根据防治工作需要,提供质优价廉的抗疟药品。
(四)机构和人员保障。按照公共卫生体系和农村卫生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承担疟疾防治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防保组织建设,逐步健全功能完善的防治工作网络。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以现场防治知识和技能、疟疾突发疫情快速反应能力为重点,加强对各级疟防专业人员和相关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防治知识和技能。
(五)科学研究与技术保障。组织多部门、跨学科的联合攻关,就疟疾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科学研究。研究开发有效、方便、价廉的快速诊断工具以及抗疟药敏感性检测技术;筛选和研制高效、安全、价廉的预防、治疗药品及疫苗;研究疟疾暴发流行预测预警的关键技术指标和阈值。切实加强国内外疟疾防治与科研的合作交流,引进并推广先进技术、经验和科研成果,提高我国疟疾防治整体水平。
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一)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疟疾防治工作的实施计划和方案,要将疟疾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没有实现防治工作目标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制订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自查、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就结果予以通报。
(三)执行评估。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分别于2008年、2011年和2016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近期、中期和终期评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相应的阶段目标和策略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