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法视野对MBO的再认识/李华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2:57:22   浏览:8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从经济法视野对MBO的再认识

李华振

原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改革报》2004年7月12日(总第320期)。此为原稿,后在发表时,经作者同意,标题改为《不要让MBO成为“宫廷政变”》。



关于国企MBO,有学者把它形容为“国企的一场大改革”,认为它是对传统国企弊病的彻底革除。但笔者在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主持的国务院司法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及中外比较”课题组中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之后,却发现:MBO并不都是一场除旧革新的大改革,也有许多MBO最后沦为了一场国企的“宫廷政变”!
在国企MBO改革上做得最好的当数英国,二战期间及战后,受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为了“弥补市场失灵”,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了一系列干预,成立了不少国有企业。但后来,由于“滞胀”的出现,“政府失灵”的问题也暴露出来,英国的国企之弊病日渐显露。于是,1979年撒切尔夫人执政后,开始大力推行“国企民有化改造”,MBO就是这场“撒切尔大改革”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立法健全、政府奉公、民众监督到位、尊重市场规律,其国企MBO的结果很健康,顺利达到了预期目标。
而在国企MBO上做得最失败的则是前苏联剧变前后的俄罗斯。早在苏联解体之前,俄罗斯就开始了国企MBO,国有资产原来谁在管理,就归谁占有,结果出现了“官僚私有化”和“官僚资本主义”。反过来,正是由于“不当的MBO”进一步加速了苏联的解体。由于不具备英国的法治环境、社会监督、人文观念(主要指市场等价交换的观念)等条件,其国企MBO的结果是权力腐败,是“官僚关起门来搞的一场宫廷政变”,是“官僚瓜分国企大蛋糕”。结果,它不仅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市场经济,相反,由于国家对经济的整体控制能力严重降低,从而直接动摇了整个社会的经济民主和政治稳定之基础。这种“不成功的转轨”使俄罗斯陷于长期衰退之中,使它从一个超级强国沦落到目前的状况。
目前,我国在法治环境、社会监督、人文观念等条件上比当年的俄罗斯强一些,但不可否认,离撒切尔夫人当政时的英国仍有一段差距。所以,在现阶段如果操作不当,我国国企MBO并不能保证沿着“大改革”的方向进行下去,而一旦异变成类似当年俄罗斯的“宫廷政变”,其结果将不可收拾。象今天的俄罗斯那样,连整个社会的经济民主和政治稳定之基础都动摇了,还何谈通过MBO来实现“除旧革新”?
实际上,解决国企之弊的方法不是只有MBO这一种,只要是能达到“国有向民有过渡”的方法均是备选方案。从博弈经济学的角度看,选择向“社会上的外部民间资本所有者”进行公开招标这一方案,似乎比MBO更能解决目前我国日益扩大的公共财政所急需的资金缺口,也更能防止出现官员与经营者之间达成“合谋型矩阵”,防止他们合谋损害国家和全民的利益。
我们有1000个理由为了革除国企之弊而进行不断探索,但我们更有1001个理由防止宫廷政变式的MBO。在国企MBO上,以英为鉴,则可以知未来;以俄为戒,则可以明得失。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做好防汛、防旱、防风(简称“三防”)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三防指挥部,由省政府行政首长任指挥,其成员包括政府办公厅、农业、计划、工业、建设、无线电、民航、水利、民政、财政、交通、气象、水产、商业、供销、粮食、石油、公安、电力、邮电、物资、广播电视、保险和省军区等部门负责人。市、县(区)
成立相应机构,其成员单位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的职责是:在上级三防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执行上级的防汛指令,制定三防措施,落实三防经费和物资,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投入三防斗争,部署年度三防工作,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防风、暴潮、防旱和抢险工作。
各级三防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有关文件定编定员,三防工作任务较重的市、县(区)可适当增加人员,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三防办事机构的职责与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三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了解、掌握和分析气象、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灾情、险情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向上级三防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下达三防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组织、协调部队和其
他抢险救灾队伍的有关工作;组织防汛安全大检查;督促险工险段的处理及水毁工程的修复;组织制订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和应急措施;组织审定水库防限水位、堤围警戒水位,并监督运用计划的执行;组织编制河流的洪水预报作业方案,配合做好河流和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组织做好灾情
预估的资料调查和整编;负责三防经费、物资的计划、调配与管理;建立、健全三防通讯和电子计算机系统,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组织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开展三防宣传工作;做好三防工作总结和资料汇编,推广三防工作先进经验。
第四条 建立健全三防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管理责任制、分部门责任制、技术人员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一)行政首长负责制。省、市、县(区)政府的行政首长,对该管辖地区的三防工作负责,并指定一名副职专管。
(二)分级责任制。防洪工程,北江大堤、东深供水工程由省负责;大型工程由市或所在县负责;中型工程和小型重点工程由县(区)负责;小型以下工程由乡(镇)负责。其他三防工作按照行政区域由当地政府负责。
(三)分部门责任制。各级三防指挥机构的组成单位和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做好防汛、抗洪、防风、暴潮、抗旱、抢险和救灾工作:
计划部门:协调安排三防的资金和物资。
工业部门:协调解决三防用电和交通运输。
建设部门:协助各级三防指挥部做好城市防洪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产防灾措施和农业生产救灾物资的分配,及时提供农情及组织农业生产抗灾、恢复生产、生产自救。
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三防系统无线电通信频率的指配和抗干扰协调工作。
民航:负责防洪、抗旱、救灾紧急情况下的飞机调度和运输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运行安全,制订水利工程防洪应急措施,担负水资料防洪调度,以及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水文部门:提供雨情、水情报告和洪水暴潮的预报。
气象部门: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及时向同级三防指挥部提供降雨、热带气旋等灾害性天气预报、实况、警报和有关信息。
民政部门:及时掌握灾情,安排灾民生活。
财政部门:计划安排和下拨三防经费并监督使用。
交通部门:负责抢险救灾车船的调度,优先安排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
邮电部门:保障三防通讯畅通以及电报、电讯的及时传递。
电力部门:保障防灾抗灾、救灾的用电以及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的日常用电。
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打击偷窃、破坏三防设施的犯罪分子,保障抢险队伍车辆的优先通行。
水产部门:及时提供水产灾情,组织水产生产抗灾和恢复生产。
物资部门:负责三防救灾物资、民用爆破器材的供应。
商业、粮食、供销、石油部门:负责供应防灾、抗灾、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卫生部门:负责救灾医疗队伍组织和灾区的防疫、治疗工作。
广播、电视、电台、报社等宣传新闻部门:向群众宣传防灾知识,及时报导灾害性天气警报、预报、防汛、防旱、防风的信息,动员广大群众做好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保险部门: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参加洪水、旱灾、风灾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海洋部门:及时向三防指挥部提供风暴潮预报。
部队:负责组织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
(四)技术人员责任制。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及各工程管理单位要设定技术负责人,省设立总工程师,市设立主任工程师,县(区)设立工程师,工程单位按工程等级确定技术负责人职务。技术人员应做好三防工作的技术指导,制订防御洪水措施、工程抢险应急和防洪调度等方案



(五)岗位责任制。在三防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行领导干部包区域、包工程的责任制。专职三防工作人员必须明确岗位责任和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制。非专业性的三防组织和人员应当明确责任和分工。当灾情紧急时,三防人员应各司其职,奔赴第一线指挥,参加防灾、抗灾、救灾工
作。
第五条 三防工作应从工作项目、工作要求、工作方法、工作时间、工作步骤等方面,建立各种工作制度。
(一)请示、汇报制度。出现灾害性天气、较大灾情和工程出险时,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应立即向当地领导和上级三防指挥部请示、报告,并提处理意见。
(二)防汛值班制度。每年汛期(4月15日至10月15日)和非汛期出现台风(指带气旋)和其他特殊灾害性天气时,实行昼夜全时值班。及时了解有关气象、雨情、水情、风情、旱情、险情、灾情及开展防灾抗灾救灾的情况,编发《三防简报》,向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
(三)防洪安全大检查制度。每年开汛前,应对防御特大的水、风、旱、潮灾害方案和措施进行检查,做到思想、组织(队伍)、物料、责任和措施“五落实”。
每年汛后,对水利防洪工程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对危险(即渡汛有问题)工程,应登记列册,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四)防洪调度制度。对有防洪运用要求的工程,应按已定的防洪调度方式和要求,制定具体的运行操作规则,在防洪过程中进行防洪调度运用。在实施调度运用时,要分析掌握雨情、水情及预测趋势,既考虑下游的防洪要求,又考虑工程的渡汛安全和上游库区情况,进行科学调度,
减少灾害损失。
(五)防御热带气旋方案实施制度。各地应根据我省《防热带气旋工作简则》的规定,做好防风工作,减轻灾害损失。
(六)水库调蓄运用管理制度。每年秋末起,水库必须按防限水位蓄满库容水,保证灌溉和其他用水有足够的存量;用水部门应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冬春作物灌溉,采取先用活水、后用死水的原则,发电用水服从人畜吃水和灌溉用水,使有限的水量发挥更大的效益。
(七)人工催雨作业制度。出现旱情和需要进行人工催雨作业时,必须办理有关手续,报省三防总指挥部审查后,转报省军区、广空司令部和广州民航管理局批准,方能进行人工催雨作业。
(八)人员安全转移制度。对因受暴雨、洪水、台风、暴潮袭击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危险区域、危房的人员和出海船只,必须做好安全转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生命的安全。
(九)气象、雨情、水情的测报、会商和发布制度。当出现灾害性天气和水情时,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进行情况会商,分析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出防御措施。并由行政首长发布防洪防风的信息,动员群众投入防灾抗灾救灾。
(十)水、旱、风灾害统计报告制度。
1.灾害发生后,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和有关单位应立即调查灾情,按灾情统计内容和要求编表汇总上报。
2.正常报表,每个月终后三天内,各市应将上月的灾情和蓄水统计表报省三防总指挥部。
3.对外公布各类灾情由省或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发布。
(十一)通讯管理制度。
1.三防通讯联络实行邮电部门公众网和三防无线电通讯专用网相结合。遇非常时期,要有应急措施,提高通讯保证率。
2.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要严格通讯管理制度,执行操作程序,加强设备维修和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三防通讯联络畅通。
3.部队、武警参与抢险救灾时的通信联络由省军区司令部统一组织实施保障。
(十二)经费、物资管理制度。
1.防灾抗灾救灾资金,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安排特大防汛、抗旱经费,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计划,以保证防灾抗灾救灾的急需。同时,应通过各种渠道,筹集防洪资金,壮大自救能力。
2.国家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费和物资,要专款专用,专材专用。要有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定期检查,严禁挪用、倒卖和转让。
(十三)工作总结制度。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应当做好年终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全年的气候、雨、水、旱、风和灾情,并加以分析和比较;作出灾害年度的评价等。对较大的灾害,应单项总结,留作查证。
第六条 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采用先进技术,改善三防工作条件,逐步建成现代化的三防信息系统。
(一)利用先进技术,改善河流、水库区域内的雨情、水情预测预报的设施和条件。
(二)推广电子计算机在三防工作中的应用。
(三)继续发展无线电通讯网,逐步建立微波通讯网和无线电话。
第七条 三防抢险队伍坚持专业队伍和群众相结合,实行军民联防。同时要组织防洪抢险技术指导队伍,加强对防洪队伍的技术指导。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群众性三防队伍的组织方法,建立技术培训、抢险演习等制度。
三防队伍要进行系统的防汛、防旱、防风知识的学习和防洪抢险技术的培训,掌握抢险知识,提高操作水平。
对重点防守地段、重点防守工程,应配备精干力量和先进装备,组织机动队伍,并制定有关制度,以适应重大险情的紧急抢护需要。
第八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三防工作中组织严密,分工合理,指挥得当,措施有力,保证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坚守岗位,遇险情奋力抢险,在危险关头抢救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成绩突出的;
(三)为防洪调度、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的;
(四)对三防技术、设备有发明创造或引进新技术、设备有重大效益的;
(五)忠于职守,在完成三防任务中有显著成绩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离职守,消极怠工,不服从命令造成损失的;
(二)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违反操作规程,贻误时机,造成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指挥不当,造成事故、人身伤亡或经济严重损失的;
(四)贪污、盗窃、挪用三防经费、物资、设备的;
(五)其他有害三防工作的。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3年6月1日起施行。



1993年5月12日

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控制和工资基金管理,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根据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事业单位)。
中央和部队(非现役编制)驻粤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工资基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用于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等)各项工资支出的专用资金。
第五条 工资基金管理的内容,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各项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为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省人事厅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综合考虑属下各机关、事业单位的性质、经费来源、编制定员以及职工人数计划等情况,按计划管理程序将计划逐级及时分解落实到机关、事
业基层单位。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每年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以及本单位的人员变化情况和每月与每季度支付工资需要,编制当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全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
因建制或编制定员变动等特殊原因需要增、减职工的,经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调整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后,方可相应调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工资基金不足需要追加工资总额时,由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调剂;调剂不了的,按计划管理程序报上级政
府人事部门审批调剂。未批准调剂前,原使用计划不得突破。
每年省工资总额年度下达前,各地区、各部门可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其中不合理部分,增加合理部分,先行核定所属各机关、事业基层单位第一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待省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再核定各单位全年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 实行工资基金与增人计划配套管理的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须编制增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并核增工资基金。违反增人计划管理规定擅自进人的,不得核增工资基金。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增加工资时,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增资人数和增资总额到工资基金管理部门办理增加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手续。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晋升行政职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等需增资时,在规定的职数范围内的,可凭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增资额办理增加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增加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一)未经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擅自突破工资总额计划的;
(二)不按人事部门下达的职工人数计划擅自补充增加人员的;
(三)违反工资、奖金、津贴管理规定,自行提高标准的。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一切工资性支出只能在此基金专用帐户支付,并如实填写工资基金使用登记表和工资基金支付登记表,不得套支或坐支现金发放工资。开户银行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监督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资基金使用计划,逐季送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报同级人事部门批准后,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逐月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由银行代理发放工资业务的单位,每月在向代理银行提供工资发放表(
或电脑磁盘)的同时提交《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代理银行须依据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代为核发工资。机关、事业单位每季度分月发放的工资总额合计数,不得超过本季度工资基金计划使用数;违反规定超出本季度工资基金计划使用数的部分,开户银行不得给予支付。季
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如有节余,可结转到下季度使用;但不允许提前支取下季度的工资基金。因新工资政策出台、落实国家安置任务或国家有其他新规定,致使季度工资基金超计划的,凭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增资数额办理调整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建立《工资基金管理台帐》和《在职人员花名册》,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定员数、实有人数、新增人员、工资总额等情况,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申报和核定工资基金的凭据。
第十四条 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工效挂钩的办法,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和结算新增效益工资,工资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合并构成工资总额计划,纳入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 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作为包干限额指标,纳入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 中央和部队(非现役编制)驻粤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由驻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其上级主管部门分解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审核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并可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一些工资总额计划偏低的单位,适当调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工资基金年审,对各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和执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职工人数计划,以及开户银行是否按规定支付工资等进行检查。经年审合格的,核定下一年度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并更换使用新手册。年审不合格的
,不予核定下一年度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和更换新手册。
第十八条 各地人事、财政、银行、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人事部门按照国务院和人事部的规定下达工资总额计划和审核工资基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核拨经费;开
户银行依据核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支付工资;审计、统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统计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工资基金和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省人事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统一制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