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虚假罚单收取罚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郝建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8:40:12   浏览:8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用虚假罚单收取罚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 郝建强

李某是某地公安机关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一天,李某找到某个体印刷厂厂长梁某,向其提供样单,让其印制假交通违章罚单,并约定获利后两人分成。2005年3月至10月,李某利用职务便利,用假交通违章罚单向违章车辆收取罚款共计5万元。按照协议,李某按30%分给梁某1.5万元,剩余3.5万元自己侵吞。
在对本案定性问题上,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和梁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其中,李某是主犯,应当负主要责任,梁某是从犯,负次要责任。其理由是:
首先,李某和梁某内部分工明确,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其中,李某是积极参与、策划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责任,是主犯,梁某在李某的授意下实施了印制假交通违章罚单的行为,是从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从主观方面讲,李某和梁某有非法骗取罚款的故意,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确。从客观方面讲,李某向梁某提供样单,授意梁某印制假交通违章罚单,梁某实施了为其印制假交通违章罚单的行为。李某实施了用虚假罚款单迫使行政相对人——违章驾驶员“自愿”交出的钱款的行为。李某和梁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行政相对人——违章驾驶员对自己财物的所有权。因此,这种观点认为,李梁二人是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当然,在本案中,李某利用自己的交警身份,只是为了使自己的诈骗行为具有更大的欺骗性,是一个从重量刑的情节。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梁某是贪污罪的共犯。其理由是:
首先,李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犯罪主体符合。罚款行为与提供假交通违章罚单行为紧密相连,没有梁某提供的假交通违章罚单,李某的罚款行为就无法实施,没有与交警身份相关的罚款行为,就没有制作虚假罚款单的获利性,二者相辅相成,互为条件。其次,虽然假交通违章罚单是假的,但被罚者不明知,且罚款行为以违章为前提,所以罚款所得款项应视为“公共财产”,符合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符合贪污罪的犯罪客体。客观方面,李某利用了其交警身份的职务便利。李某作为交警,其职责包含对违章车辆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教育和罚款,以及将罚款向财政部门上缴的义务。该案中,李某用虚假罚款单收取罚款,隐匿而不上缴,属于以“欺骗”的手段,将罚款“侵吞”的行为。关于共同犯罪方面,梁某向李某提供假交通违章罚单,并按照议定比例分成,其共同犯罪故意明显。综上,应按贪污罪追究李某及梁某的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上路收取罚款和分赃行为都是实行行为,制作虚假罚款单的行为是一种共同实行行为。按照“实行犯决定论”的观点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应以李某的行为性质定性,梁某构成从犯。按照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中“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的规定,对梁某应当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同意第二种观点,应当以贪污罪共同犯罪论处。其中李某是主犯,梁某是从犯。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狼狗咬死人的法律思考
??兼议饲养的动物伤人的刑事法律盲区

潘志国


[内容提要] 近日,山西省吕梁市发生了一起狼狗咬死人的恶性事件,犬主被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狼狗咬死人犬主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一时间各种评论遍布各大网站论坛。笔者通过对该事件的深层次法律思考,探究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力图推进动物方面的立法,使我国及早填补动物立法的空白。

[关 键 词] 狼狗 动物 刑事 福利 立法



【讨论背景】

2006年8月31日中午13时许,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莲花街道办马茂庄村崔某家养的两只狼狗疯狂咬死其同村一不满7周岁的男孩。死者家人气愤不过,抬来尸体、砸了玻璃,当晚犬主一家离家出走。离石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主持村民搭起木架将套住的一狼狗以灌水的方式吊死,另一狼狗被村民用刀捅死。9月2日上午,犬主被找到,当晚19时许,警方对崔某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
事发后,吕梁市、太原市,以及山西省公安厅,均有针对性地对城市养狗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对大型犬(藏獒、狼犬等)不许放养,遛狗必须用绳子(不长于1.5米的牢固绳索)拴住。对于违反规定的养犬户主,公安机关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予以处罚。一时间,山西省各地养犬户忙于完善各项养犬手续。
这一事件经《山西青年报》报道后,迅速引起全国各界的高度关注,新浪、网易等各大网站的网民也就此事件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一时间“杀狗”、“不杀狗”、“严惩狗主人”之类的评论遍布各网站论坛。同时,网民们也对城市及农村个人养狗表示了极大的担忧。

【讨论问题】

1、狼狗咬死人,犬主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的罪名?
2、饲养的动物伤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界限如何确定?
3、城市养狗的法律问题。
4、动物的福利如何解决?

【正 文】

问题一:狼狗咬死人,狗主人有罪吗?赔钱还是坐牢?
“孩子死了,没满7岁的他死在两条狼狗的血嘴下;狗被杀了,为了‘公道’也为了安全警察吊死了它俩;母亲几乎疯了,受不了刺激的她整天躲在被子里;养狗的被抓了,理由是‘过失致人死亡’;买狗的跑了,他说‘人家还在火头上,我怕’;村子里乱了,计划生育也顾不上干了;警察也糊涂了,抓与不抓他们也不知道了。”
“事情过去多日之后,疑惑和不确定仍旧迷漫在吕梁山下:悲愤与逃避、阴谋与偶然、赔偿与坐牢,一切都尚在未知和不确定里。”
“狗咬死了人,到底抓不抓狗主人?抓人该抓买狗的人还是养狗的人?抓了人又该怎么办?是赔偿还是坐牢?都说狗咬人不是新闻,但这桩看似普通的社会新闻后面,其实蕴藏着复杂的社会和法律问题。”
??以上,是来自《广州日报》对本案报道的一篇开篇语。
近段时期,狂犬病致人死亡事件让城市“养犬管理”成为大家议论的话题,7岁农村少儿的离去,更加凸现了农村“管狗规章”的缺失。就本案而言,发生狼狗咬死人的重大恶性事件,对于犬主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各界均无太大争议,主要的争论在于,犬主是否要对狼狗咬死人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具体的罪名该如何确定?
一、基本案情
为厘清本案,对部分必要的事实,结合各界媒体调查、走访的资料,披露如下:
(一)关于狼狗
先来认识一下犬,据《辞海》解释,犬亦称狗,哺乳纲,肉食目,犬科。为人类最早驯化的家畜,嗅觉敏锐,性机警,易受训练。犬的肌肉发达、强壮,使它不但能快速奔跑,而且耐久性好。犬品种很多,按用途和繁殖目的可分为牧羊犬、猎犬、工作犬、玩赏犬和家庭犬等(见附件2)。生物学家研究认为,狗最早是由狼、狐和胡狼自然杂交而成的,经过各民族采用不同方法进行长时间的驯化逐渐形成了现在繁多的品种。据联合国统计,现在全世界约有5亿条狗,我国大约有1亿条。目前在太原市公安局登记注册的各种犬有1万余只,但太原市农业局统计的信息表明,太原市饲养的狗至少有10万只。
狼狗,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狗的一个品种,形状像狼,性凶猛,嗅觉敏锐,多饲养用来帮助打猎或牧羊。狼狗,为工作犬类,该犬大多体形较大,经过训练后可以帮助主人完成一些工作。其忠于职守,机警聪明,有优秀的判断力和自制力,是对人类贡献最大的一类犬,也常用来在军中服役。狼狗在犬类中属最兴奋的犬种,本身多动,容易出现兴奋和狂躁情形。如果得不到相应的信任,不能经常性地接受光、音、火、水、汽车、其他动物,以及与人的熟悉接触,其性格会发生严重性情变态,进而发展成狂躁凶野。
(二)本案中狼狗的生活状态
1、犬主崔某非狼狗的第一主人,狼狗不是从小由一个主人养大。
2、狼狗在家经常被圈在笼子里。
3、犬主经常不能定量喂养,狼狗不能吃饱,也不经常食肉啃骨。
4、狼狗驯养过活体扑咬,闻见血腥味后就会扑咬。
5、狼狗平常也偶尔追过路人,但从未咬过人。
6、狼狗被人打过,对陌生人有高度的警惕敏感姿态,在距离过近的地方,发现有人持其挨打过的东西时,就会发起攻击。
7、狼狗所在的马茂村属城乡结合带,该村九成左右人家都养狗,除少数观赏犬外,绝大部分为大型狗,主要用来防盗。平常被圈养的狗很少,都是在村子里乱跑。
(三)事件发生之前的狼狗状态
1、事发前几天,一批外地打工者每天路过崔某家路段时,狼狗在没有拴住时,会尾追他们一里地以外。
2、事发前天晚上11时左右,崔某在朋友饭店里拿了些剩肉、剩骨头,回家喂了狗。
3、8月31日上午8时左右,干完活的崔某在街上买了些油条回家喂狗,但两狼狗都不吃,崔某以为是昨天晚上吃多了就没在意。

关于贯彻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革委


关于贯彻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革委



为了保证铁路行车安全、畅通,妥善处理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现根据国务院要求,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拟定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各地、市、县、公社要遵照国务院指示,加强对铁路沿线人民群众进行爱护铁路和铁路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搞好路社联防,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防止和减少路外伤亡事故。
二、维护铁路正常秩序人人有责。火车行驶速度高,制动距离长,不易停车,不能让火车躲人。为此:
1、严禁行人在铁路路基上、桥梁上、隧道里行走、乘凉、坐卧钢轨;
2、严禁行人在火车站内和区间内(两个车站之间)铁路上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煤渣杂物;
3、严禁钻车、扒车、跳车和无票乘车;
4、严禁在铁路路基两侧放牧牲畜和打晒农作物;
5、严禁一切车辆、拖拉机和行人抢越铁路道口或侵入铁路限界;
6、盲、聋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老、残和精神病患者,在横越铁路道口(人行过道)时,要有人护送。
凡因违反上述规定之一,造成铁路路外伤亡事故者,由伤亡者本人、家属(护送人)或所属单位负责。由此给铁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肇事者或所属单位责任,并严肃处理。
三、各种机动车辆通过道口时,必须“一慢、二看、三通过”,行车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不准冒险抢越。凡车辆及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必须确认无火车驶来才能通过。道口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上者为行人、车辆通过道口。道口宽度小于二点五米的人行过道,都要由地方交通部
门设置“禁止车辆通过”标志,任何车辆不得通过。任何单位都不准在铁路上随意铺设道口,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各种车辆和行人,在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时,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指挥,不准抢越或钻杆,违者造成事故的由肇事者负责。
四、铁路各单位要教育职工坚守岗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努力防止伤亡事故。凡由于铁路职工失职或防护设施不全而造成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的,由铁路部门负责,对其责任者严肃处理。
五、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后,对伤亡者处理的补充规定:
1、对伤者要迅速送就近医院抢救,各地任何单位医院都要本着“救死扶伤”精神,积极抢救治疗,属于伤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责任的,伤者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由伤亡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负担。伤者住院期间,需要护理时由伤者单位派人或家属自行护理。伤者如确无粮票来源或? 丛床蛔愕模商饭膊棵胖っ鳎皆喊炖砬肓焓中傻钡亓甘巢棵沤饩觥? 2、死者尸体未经检验认领前,在站内由车站,在区间由养路工区通知铁路公安派出所,联系当地农村社队负责看守。看守费用由责任者家属或责任者所属单位支付。尸体经铁路公安部门检验后,通知其家属或单位认领处理。
3、尸体要及时火化或处理。最多只保留三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处理。对拖延不处理者,铁路公安部门有权强行火化或埋藏。费用由责任者或责任单位支付,如未确定责任时,暂由铁路垫付。
4、对无人认领的尸体,由铁路公安部门负责拍照,做好调查记录,由铁路公安部门处理,费用由铁路部门负担。
5、对死、伤者有自杀、他杀疑状时,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责成铁路公安部门与当地公安部门共同调查处理。如系自杀、他杀者,铁路不负担任何费用。
6、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成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一般事故五日内,性质严重的多人伤亡事故(死亡、重伤五人以上)十日内,按规定召开会议妥善处理。
六、凡属本人责任造成死亡或致残,经济确有困难,根据有关规定由铁路给予一次性救济费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属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社会救济。
七、伤者经会诊鉴定可以出院的,应立即出院。拒不出院的,由伤者单位负责领回。伤者单位拖延不领时,由当地公安和铁路公安部门送回原单位,原单位不得拒绝。如属无家可归、无依无靠,因伤致残后生活不能自理者,出院后移交当地民政部门处理。
八、对铁路沿线无人看守道口的护桩、警告标志、信号设备,沿线人民公社、生产队有责任保护。凡发生破坏、被盗情况,由当地公安部门协助铁路进行破案。
九、铁路和地方公安部门对于盗窃铁路器材,砍伐铁路树木,破坏铁路设备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废品收购等部门严禁收购铁路器材。违者,除责令无偿退交铁路部门外,还要追究责任。
十、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凡以前发生的路外伤亡事故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中的,一律按《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处理。



197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