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书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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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书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书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书检查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司法 行政执法 办法 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书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为西部大开发和加入WTO营造优良的法制环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第73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1]35号)要求,结合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州直属县市、州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条 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是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自治州直属县市和州直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的行政事业单位均为考核对象。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一)依法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合法有效实施,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
(二)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新政发[2000]48号)的要求,设立法制机构、行政复议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正式开展工作,将法制工作和行政复议经费纳入预算。
(三)行政执法领导机构健全、专人负责,单位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法制工作。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督促、有落实。
(四)行政执法人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五)完成上级下达的《法规汇编》征订任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法制宣传教育和学法用法活动。
(六)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执法主体,明确职权执法、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资格。
(七)强化执法责任,完善配套措施,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岗位责任制、监督检查制、罚缴分离制、错案追究制等各项制度。
(八)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单位负责人责任明确,执法人员职权清楚;层层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的格局。
(九)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单位按计划、按比例分期、分批完成执法人员培训任务。行政执法岗位上无非正式工作人员。
(十)执法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施用法律适当。办案、审查、决定相分离,落实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
(十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无超越、滥施或放弃行政执法权行为,无违法案件。
(十二)行政应诉无败诉案件,行政复议无撤销案件,对错案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十三)法律文书(案卷)制作合法、规范。
(十四)各种行政违法案件及时依法查处,无以收代罚现象,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一切合法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落实和办理。
(十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经常性的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和案卷评查活动。
(十六)按时上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十七)按规定及时申领、年审行政执法证件。
(十八)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认真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及时查处和纠正执法人员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 检查评比方法
(一)年度评议考核由州人民政府组织,由州法制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依据自治州各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和本考核办法进行检查。
(二)考核采取听、看、查、问的方式,实行百分制综合考评,分不合格、基本达标、达标、优秀四个档次。
第六条 表彰奖励
(一)根据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综合考评分数,分别按档次进行表彰奖励。考评总分达到90分以上为行政执法优秀单位;总分达到80分至89分的为行政执法达标单位;总分达到60分至79分的为行政执法基本达标单位;总分在60分以下的为行政执法不合格单位。
(二)考评为行政执法优秀单位的由州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其中设:
一等奖:县(市)一名,州直两名;
二等奖:县(市)二名,州直四名。
(三)年度考核获一等奖的单位同时评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年度评议考核与单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行政执法基本达标单位和不合格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单位第一责任人不得评选先进。行政执法不合格单位由州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不合格单位通知书,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1月后实施。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1]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与直属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依法行政要求

州直属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重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提高执法水平,抓好政府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要求,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复议机构得到明显加强,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各县市、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经常性召开法制工作会议,做到有计划、有安排。将法制工作和行政复议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法制汇编》征订任务。
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主体资格明确,层层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单位负责人责任明确,执法人员职权清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清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职责,明确责任目标。严格上岗培训制度,执法人员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并按规定申领执法证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按照国家规定坚决清退在执法岗位上的临时工、合同工。行政执法人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文明执法,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无违法、违纪行为。行政执法部门按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处罚程序合法,施用法律适当,办案、审查、决定相分离。法律文书(案卷)制作合法、规范、整洁。行政执法部门落实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落实错案追究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各种行政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一切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落实和办理。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重视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行政领导按规定申领《执法监督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抽查,开展案卷评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并作为执法单位和公务员政绩考核重要内容。
五、有下列情形者追究领导责任:

(1)为了本县市、本部门利益做出违法决定的;
(2)行政执法错案,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3)因执法监督检查不力,行政执法人员出现违法乱纪现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
(4)对本县市、本部门发生的违法行为不制止或隐匿不反映的;
(5)违反国家规定,仍然继续在行政执法岗位上使用临时工、合同工的。
六、 本责任书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授权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实施。

七、本责任书每2年签订一次,2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州人民政府和签订责任书单位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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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6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6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6]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新乡市2006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新乡市2006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河南省防火安全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2006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给合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内容,对全市消防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共计100分,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县(市)、区消防工作目标(100分)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20分)
  1.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体系(7分)。
  (1)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总体工作目标和督查考评体系的记2分,未纳入的扣2分。
  (2)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县(市)、区政府部门与所属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达100%的,记2分;与市政府相比每少签两个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政府部门的扣1分,责任书内容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
  (3)制定消防责任目标奖惩措施,每季度县(市)、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政府部门消防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年终进行考评,并落实奖惩措施的,记3分;未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政府部门消防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评的扣2分;未制定奖惩措施的或奖惩措施不落实的扣1分。
  2.定期对本地火灾形势、突出问题、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召开消防安全形势分析会,全年不少于4次的,记3分;每少一次的扣1分(3分)。
  3.深入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分)。
  (1)完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录入工作,记1分;否则扣1分。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档案健全,管理到位,扎实开展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消防检测,推广应用防火型自动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和使用电子巡更系统的,记2分;未及时落实的,扣1-2分。
  (3)实行消防安全评价制度,年内对10%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评定的,记1分;未按要求落实的,扣1-2分。
  (4)以“平安商场”、“平安医院”、“平安企业”、“平安场所”、“平安学校”为重点的“五大平安系统”消防创建活动开展扎实有效,有方案、有部署、有活动、有总结的,记2分;效果不明显的,扣1-2分。
  4.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4分)。
  (1)能及时查处火灾事故,应建档火灾的调查率达100%,原因查清率达95%的,记2分;否则扣1-2分。
  (2)“两罪”立案率达到100%,对亡人火灾、伤3人以上火灾以及损失3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实行责任追究的,记2分;未及时立案、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扣1-2分。
  (二)消防经费投入(15分)
  1.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经费不低于城市维护费的8%,记2分;低于8%的,扣2分。
  2.各县(市)、区2006年业务经费按照《新乡市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足额拨付,并纳入财政预算的,记4分;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扣4分,未足额拨付的,扣2分;超过20%的,奖2分。
  3.征招不少于5名消防文职雇员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记3分;未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扣3分。
  4.特勤器材数量达到国家标准的90%,个人防护器材、消防监督技术装备符合标准的,记6分;特勤器材数量、个人防护器材、消防监督技术装备达不到标准的,分别扣2分;特勤器材数量达到国家标准100%的,奖1分。
  (三)消防规划编制落实(8分)
  1.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及重点镇、中心镇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记4分;每少编制完成一个镇的消防专项规划,扣1分。
  2.补建全部欠帐市政消火栓80%以上的,记2分;否则,扣2分。
  3.更新超期服役消防车,普通消防车辆达到国家标准,记2分;否则,扣2分。
  (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6分)
  1.按照《河南省农村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三年(2005.8-2008.8)发展指导意见》,重点镇完成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任务,其他农村乡镇按任务分配建成多种形式消防队(站),记4分;每少建成1个多种形式消防队,扣1分。
  2.按照省政府招收消防文职雇员的要求,公安消防机构招收文职雇员不少于5名,记2分;每少招收1名消防文职雇员,扣1分。
  (五)社区、农村消防工作(18分)
  1.市区落实公安厅、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6分)。
  (1)制定社区消防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社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推动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记2分;否则,扣1-2分。
  (2)认真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工作,社区消防建设“十个有”全面推广,记2分;否则,扣1-2分。
  (3)在市政府验收前组织对社区消防工作进行验收,70%的建成社区能有效开展消防工作,并在辖区建立若干区域联防组织,开展以治安消防为一体的区域治安消防联防工作,记2分;否则,扣1-2分;成效显著被省或市推广经验的,分别奖3分、1分。
  2.县(市)城区区域治安消防联防工作(6分)。
  (1)制定区域治安消防联防工作实施方案,记1分;否则扣1分。
  (2)认真指导区域治安消防联防工作开展的记2分,召开试点现场会推广区域治安消防联防工作,记2分;效果不明显的,扣1-2分。
  (3)县(市)城区建立若干区域联防组织,开展以治安消防为一体的区域治安消防联防工作,记2分;未达到标准的,扣1-2分;成效显著被省市推广经验的,分别奖3分、1分。
  3.农村消防工作(6分)。
  (1)认真贯彻《河南省农村消防工作规定》,将消防工作纳入村镇发展规划,制定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方案,记1分;未制定方案的,扣1分。
  (2)认真指导农村开展消防工作,农村消防建设“十个一”全面推广,记2分;效果不明显的,扣1-2分。
  (3)年内3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消防建设标准,记3分;未达到标准的,扣1-3分;成效显著被省市推广经验的,分别奖3分、1分。
  (六)组织排查整改火灾隐患(10分)
  1.春节、“五一”、国庆节期间和重大节日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扎实有效,记2分;否则扣1-2分。
  2.组织开展“三合一”、“二合一”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消防产品、易燃易爆场所专项治理活动,及时督促火灾隐患整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整治效果明显,记4分;否则扣1-3分。
  3.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停产停业请示的,依法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在6月底前消除,记4分;未按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的,一票否决。
  (七)消防安全知识技能教育培训(13分)
  1.组织协调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开设消防宣传专栏,及时、定期对当地火灾信息、火灾隐患、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大型宣传培训活动等消防工作情况进行报道的,记3分;未积极组织报道的,扣1-2分。
  2.深入开展消防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将消防知识纳入普法教育、社会培训、文明家庭评比和中小学生安全教育之中,效果明显,记3分;否则扣1-3分。
  3.广泛实施消防标语工程,按照任务分配,在城镇主要出入口、车站、广场、重要路段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显著部位设置大型消防公益广告,记3分;每少1块扣1分;超过5块,奖1分。
  4.“119消防夏令营”和“119消防日”宣传活动组织严密,效果明显,记2分;活动组织开展不力的,扣1—2分。
  5.完善社会消防培训机制 ,加大对重点岗位、重点工种、重点人员的培训力度(2分)。完成省、市下达的培训任务,记1分;否则扣1分。各地培训不少于3500人,记1分;否则扣1分。
  (八)火灾形势(10分)
  1.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
  2.发生重大火灾的,每起扣5分。
  3.无重特大死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总人口的百万分之0.63以下的,记10分;超过百万分之0.63的,扣2-4分。
  二、市直责任单位消防工作(100分)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10分)
  与所属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逐级签订率达到100%;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和工作制度;制定并落实考核奖惩措施。每少落实一项扣3分。
  (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措施(10分)
  将消防工作列入年度综合目标;制定并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与本单位其它工作统筹安排,与其它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明确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本系统的消防安全提供足额经费。每少落实一项扣2分。
  (三)主要消防工作目标落实(20分)
  完成市政府与各部门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主要责任目标任务。落实不力的,扣5-10分;未落实的,扣20分。
  (四)本系统公安部61号令落实(10分)
  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各级职责;建立完善防火档案;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和每日防火检查;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所属单位"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设施有效、措施落实",达到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每少一项扣2分。
  (五)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15分)
  1.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记4分;落实不到位的,扣1-4分。
  2.每年对本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不少于2次,所属单位职工的“四懂四会”率不低于80%(四懂四会: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会使用消防器材;懂灭火方法,会扑灭初起火灾;懂逃生方法,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记3分;落实不到位的,扣1-3分。
  3.督促所属单位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记3分;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
  4.积极参加“119消防日”等消防宣传活动,组织得力,效果明显,记5分;否则扣1-5分。
  (六)火灾隐患整改(20分)
  1.适时组织系统检查和单位自查,每季度对所属单位至少进行1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实行整改责任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火灾隐患及时整改率不低于90%,记10分;未开展系统检查,扣10分,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未做到“四明确”,扣2-10分,火灾隐患及时整改率低于90%的,扣1-5分。
  2.所属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在10月底前全部整改完毕,记10分;未按时整改的,一票否决。
  (七)火灾形势(15分)
  1.系统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
  2.系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每发生1起火灾事故扣1分,每亡1人扣5分。
  4、对系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未进行处理的,每1起扣3分。
  三、奖惩
  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完成目标任务,90分以下(不含90分)的为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成绩纳入市综合目标落实奖惩的同时,市政府将专门对完成目标任务政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予以黄牌警告。




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财政部



(注解:本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旅馆费
(一)乘坐车、船席位和居住旅馆房间的标准:
1.中央和省级机关副部长、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住旅馆套间或单间。
2.中央和省级机关正、副司(局)长,正、副厅(局)长,地(市)级正、副专员(市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中央和省级机关的部正、副总工程师,局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机构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艺工作人员艺术一级,图书馆、博物馆(院)研究馆
员,出版社编审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住旅馆单间或两人住一间。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照办理。
3.其余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硬席、轮船三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住旅馆普通房间床位。
工资制度改革前原行政十四级,高教、科研、工程技术人员(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四〉之一至五)六级,文艺,卫生七级以上人员,原来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的,其乘坐车、船及居住旅馆的待遇不变。
(二)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六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三)中央和省级机关副部长、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位。
(四)国家机关科级(指县属科、局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差,可以乘坐飞机。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要乘坐飞机的,须经相当于县级以上领导批准(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的,比照办理)。凡符合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舱位以上的人员出差,乘坐国内航线飞机,
可购一等舱位客票。
(五)在市内,一般不得乘坐出租的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开支的市内公共车、船费,可凭据报销。为了简化手续、堵塞漏洞,有条件的地区,在不增大开支的情况下,对出差到大中城市的,可试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具体包干额度和试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确定。

第三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发给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一部分。
(一)乘坐挂有卧铺车厢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45%发给。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条(一)款的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三)夜间乘坐不挂卧铺车厢的火车,每人每夜按第四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另行发给补助费。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的,也按此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按到达地区类别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类地区二元五角,二类地区三元,三类地区五元。
(二)到基层单位锻炼、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由于吃、住和工作均同当地职工一样,为了发杨艰苦奋斗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到达地区类别,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类地区一元五角,二类地区
一元八角,三类地区三元
(三)工作人员出差,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每天负担八角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的,不准再支报会议期间的出差补助费。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不开支会议伙食补助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另加20%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六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直线车费按火车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包括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包括软席卧铺价;轮船按
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除按照第二、三、四、六条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支报。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支报。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旅馆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支报。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二百五十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五十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个别携带行李、家具等超过以上规定的,须经调出单位领导批准,按批准数支报。担批准数不得超
过规定重量的一倍。超过一倍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由调出单位按标准发给,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随同居住的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的,或被调动工作人员非随同居住的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以及按有关政簌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本人配偶(非工作
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均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本条上述有关规定标准支报。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制度。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差旅费开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级国家机关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中央级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驻外地机构的工作人员,一律按照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铁道部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如因情况特殊,执行本规定有困难时,可由铁道部商同财政部另定补充规定。
第十条 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出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差旅费开支标准,由总后勤部参照本规定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财政部《关于修改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差旅费规定”、一九八四年四月九日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州、县出差类区的通知》、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关于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报销问题的函》、一九八五年五月十日财政部《关于提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出差地区分类表
附:出差地区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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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分类 │ 地 区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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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不包括
第 │ 列入第二类的地区)、辽宁省、吉林省(不包括列入第二类的地
一 │ 区)、黑龙江省(不包括列入第二类的地区)、上海市、江苏省、
类 │ 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不包括列入第二类的地区)、江西省、
地 │ 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不包括列入第二
区 │ 类和第三类的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不包括列入第
│ 二类的地区)、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不包括列入
│ 第二类的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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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的喜桂图旗、额尔古纳左旗、额尔古纳右旗、
│ 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鄂伦春自治县、霍林河矿区。
│ 吉林省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抚松县、靖宇县、安图县的老
│ 安图山区。
│ 黑龙江省的爱辉县、孙吴县、逊克县、嘉萌县、大兴安岭地
│ 区。
第 │ 福建省的厦门市。
二 │ 广东省的广州市、汕头市、海南岛、西沙群岛。
类 │ 四川省的阿坝藏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
地 │ 州。
区 │ 西藏自治区。
│ 甘肃省的玛曲县、碌曲县、夏河县(包括合作镇)、临潭
│ 县、卓尼县、迭部县、敦煌县、安西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
│ 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天祝藏族自治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东
│ 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舟曲县、嘉裕
│ 关市、玉门市。
│ 青海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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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三 │
类 │ 广东省的深圳市、珠海市。
地 │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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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