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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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完成今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和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精神制定《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市委二届四次全会和市一届人大七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出科学评价。考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既要反映工作成绩,也要正视存在问题,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确保政府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要通过规范有效的考评激励机制,引导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推动我市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考评对象

(一)全市1 3个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2008年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中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协同单位。

三、考评内容

1、《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吕政发[2008]l6号)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承担的任务。

2、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

3、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

4、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双百双千”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第三产业发展等)。

5、其它业务工作。

四、考评方法和步骤

(一)考评方法

l、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评

对各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的考评分为七部分:

(1)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评价。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中的内容,结合本部门年初分解下达的各项业务指标,对各县(市、区)进行专项工作评价。由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统一组织,结果在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民主测评中体现。

(2)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评。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各县(市、区)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对各县(市、区)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包括年终考评和平时考核)。

(3)行风评议。此项考评由市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组织。

(4)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考评。“双百双千"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第三产业发展等重点工作由市两区办、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市环保局、市计生委、市三产办牵头单独考评。

(5)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评价。此项工作由市统计局组织。

(6)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的考评。由市政府督查室组织考评。

(7)市政府领导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评价。市政府领导根据各县(市、区)全年的工作情况对各县(市、区)政府进行综合评价。由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统一组织,结果在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民主测评中体现。

2、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评

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评分为七部分:

(1)县(市、区)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评价。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直有关部门在本县(市、区)推进和完成市政府目标任务的情况对其进行专项工作评价。由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统一组织,结果在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民主测评中体现。

(2)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评。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根据各部门的责任制分解目标,对市直有关部门目标任务的完成和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包括年终考评和平时考核)。

(3)重点工作的考评。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双百双千”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第三产业发展等重点工作由市两区办、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市环保局、市计生委、市三产办牵头单独考评。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由市统计局组织评价。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由市政府督查室组织考评。

(4)市直相关部门互评。市政府相关部门围绕依法行政、勤政务实、高效便民、廉洁自律、机关作风方面的内容,采取不记名问卷的形式,互相进行评价。

(5)社会评价。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分别从市直各委、办、局和直属机构各选3名机关干部对参与考评的市直各部门工作以不记名方式进行评价。

(6)行风评议。此项考评由市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组织。

(7)市政府领导对市直有关部门评价。市政府领导根据各部门全年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价。由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统一组织,结果在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民主测评中体现。

(二)考评步骤

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的考评工作同步进行。

(1)承担重点工作考评的有关部门进行考评。

(2)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分别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考评。

(3)市直相关部门互评。

(4)社会评价。

(5)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考评结果分类汇总,集中核分。

(6)将核分结果报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初审。

(7)将初审结果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8)将考评结果提交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

五、考评体系

(一)考评方式

此次考评采取百分制考评与级次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级次考评按优秀、良好、较好、一般四个级次评定。

(二)赋分

1、对县(市、区)政府的赋分

(1)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对县(市、区)政府考评采取百分制的办法进行,占总分的1 5%。

(2)行风评议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5%。

(3)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考评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30%(“双百双千”工程10%、环境保护工作5%、新农村建设5%、计划生育工作5%、第三产业发展5%)。

(4)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40%。 (5)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的考评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10%。

2、对市直部门的赋分

(1)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对市直部门的考评采取百分制的办法进行,占总分的40%。

(2)重点工作的考评采取百分制的办法进行,占总分的20%。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占总分的10%(包括“双百双千”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第三产业发展)。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占总分的5%。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占总分的5%。

(3)市直相关部门互评采取级次评价的办法,占总分的15%。

(4)社会评价采取级次评价的办法,占总分的5%。

(5)行风评议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20%。未纳入行风评议范围的部门,根据考评组对其行政效能建设的考评结果,取行风评议中相应等次的平均分值。

(三)减分因素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可视情况在总分中减分。减分的区间为参评各县(市、区)政府或市直部门考评成绩的最高分与最低分的分差值(以下简称分差)。

1、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减分,扣减分差的20%。

2、本年度发生l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从总分中扣减分差的30%,该县(市、区)参与考评,但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发生3—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从总分中扣减分差的l 0%;本年度发生1.2人死亡事故三次以上或发生3—9人安全事故两次以上的县(市、区),从总分中扣减分差的20%。

3、由于领导决策失误,造成国家或单位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从总分中扣减分差的20%。

4、因被考评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被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的,扣减分差的5%;被责令履行的,扣减分差的5%;被确认违法的,扣减分差的1 0%;被变更的,扣减分差的5%。

(四)计分

1、级次考评的计分办法

优秀为90分,良好为80分,较好为70分,一般为60分,计入总分时按百分制进行换算。

2、不同的考评组评定的分数按均分对等的方式经测算后计入。

3、各县(市、区)政府总得分=考评组考评分数x 15%+行风评议分数×5%+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考评分数×30%+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数评价得分x 40%+2008年“十件实事”的考评得分×10%+减分。

4、市直有关部门总得分=考评组考评分数x 40%+重点工作的考评分数x 20%+市直相关单位互评分数x 15%+社会评价×5%+行风评议分数x 20%+减分。

5、考评组考评分数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年终考评得分,由每个考评组全体人员根据年终考核情况不记名打分计算平均值得出,占60%;另一部分是平时考核得分,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平时检查、半年考核情况得出,占40%。

六、考评结果的使用

1、《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作为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一个重要部分,((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中县(市、区)领导班子“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100分)”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政府序列)“重点业务工作(100分)”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组织考评,考评结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交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办公室汇总。

2、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办公室在对县级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业绩考核,以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对其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的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

七、考评纪律

(一)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按照考评的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考评情况。

(二)被考评的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考评工作,向考评组提供真实情况和准确数据,客观反映存在的问题。凡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考评工作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单位的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举报和申诉制度。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受理考评工作中的检举、申诉工作,并及时予以查实,向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反映。

(四)市监察局派专人对考评的计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八、备查制度

考评工作中相关考核、评定的所有资料保留备查。

九、组织领导

2008年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组织实施,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在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考评工作;审定有关市政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方案或意见;决定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结果。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领导组的工作部署和意见,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情况汇总和测评考核等项工作。

十、附则

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

本办法的解释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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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6]6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一月十六日

淮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增长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5]59号文)精神,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监分局;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淮南市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淮南办事处;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淮南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淮南分行,各农村信用联社。
  二、考核内容和考核等次
  (一)考核指标
  1.各项贷款(含贴现,但不含转贴现;不含向异地的贷款)月平均增长额;
  2.年末贷款增长率;
  3.中小企业贷款(含“三农”贷款、助学贷款、消费贷款等)月平均增长额;
  4.年末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
  5.银行承兑汇票月平均增长额;
  6.年末银行承兑汇票增长率;
  7.当年呆账核销额度;
  8.重大违法违规经营损失金额。
  为鼓励各金融机构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市政府将对依法依规争取上级行核销呆账贷款成绩显著的(核销数额较大且核销市属企业改制呆账贷款占核销总额30%以上或核销重点改制企业呆账贷款占核销总额70%以上),另行给予奖励。
  (二)计分方法
  每个单项指标按第一名100、第二名90、第三名80、第四名70、第五名60、第六名50、第七名40、第八名30、第九名20、第十名10的标准确定单项指标得分。指标前七项考核权重分别为:贷款月平均增长额0.25;年末贷款增长率0.25;中小企业贷款月平均增长额0.2;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0.1;银行承兑汇票月平均增长额0.05;银行承兑汇票增长率0.05;当年呆账核销额度0.1。各金融机构综合得分为以上七项指标的单项得分乘权重的得分之和。
  凡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且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参加当年考评,100万元以下的视情相应降低一个档次。
  综合以上得分高低排序。
  (三)考核期限
  考核期限按会计年度计算。其中各项贷款增长额、中小企业贷款增长额、银行承兑汇票增长额为考核年度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之差,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月平均余额按年度12个月度的平均余额考核,呆账核销按考核年度当期发生额考核。
  三、考核组织领导
  为确保考核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市政府成立淮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行长和淮南银监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行长兼任。
  四、考核程序
  被考核单位须填报《淮南市信贷目标管理考核奖励申报表》(见附件),并经行长签字、加盖公章,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考核指标数据。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审查数据真实性的基础上,按记分方法计算综合得分,并将初步考核结果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考核结果作为奖励依据。
  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徇私舞弊。被考核单位要如实向考核领导小组提供信息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一律取消评奖资格。
  五、表彰奖励
  (一)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领导小组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奖励等级,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对获奖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抄送获奖金融机构省级机构。
  (二)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对获奖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领导小组根据各年情况另行制定。
  (三)对获奖金融机构单位职工奖励一个半月工资,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四)对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监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淮南市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淮南办事处领导班子酌情予以奖励。对上述单位职工的奖励,视市政府对其领导班子奖励而定。
  (五)奖励工作于每年二月底前结束。
  以上奖励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附则
  (一)对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的奖励办法视情另行制定。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淮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申报表(略)

印发《广州市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及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减轻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者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国家与人民财产遭受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及处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防范管理工作,并依权限查处环境污染事故。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检举和控告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污染事故防范
第六条 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生产、贮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含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和矿物油料)以及用油储油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排污设施、防治污染设施等的维护管理和生产、经营、运输过程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有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防范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有效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控制和消除污染所需要的物资、设备和用品。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当地
环保部门。
第八条 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的技术档案和巡查制度。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技术档案应载明:
(一)产生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的名称、数量、位置及分布图。
(二)环保设备(设施)的检修或者更换时间和期限。
(三)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种类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引发条件。
(四)发生环境污染的应急措施及所需物资、设备和用品的准备情况。
(五)环保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
(六)管理人员的日常检查和巡查记录。
(七)环境污染事故的历史记录。
第九条 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和督促所属单位开展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落实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定期汇总情况,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条 环保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
对存在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并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环保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化学产品生产的大型企业、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和工业小区,建立区域性化学污染事故防范和救援工作体系,成立区域性的化学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事故隐患种类、分布和污染事故引发条件的技术档案,制定紧急救援方案。

第三章 环境污染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环境污染事故分为以下4个等级: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下的(不含10000元),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或人员发生中毒症状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不含100000元)、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伤残后果或人群发生中毒症状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0元以上、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者辐射伤害或人员中毒死亡,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三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重大、特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确认和查处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确认和查处工作,并向市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遏制污染的发展和蔓延,并及时采用各种有效方式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其采取躲避、防御、救护等措施,以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环境污染事故的简要情况,并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的5日内,向查处事故的环保部门报送环境污染事故报告书。报告书内容包括: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主要污染物质及数量,发生
环境污染事故的原因及责任,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对人与环境造成损害的程度,所采取的措施,遗留的问题和处理情况等。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接到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应简要记录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质、污染程度、人员伤害等情况,并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作出初步认定。如不属本级或者本部门管辖的,应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处理;区、县级市
环保部门初步认定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立即报告市环保部门并会同查处。
第十七条 环保部门接到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到现场调查处理。对造成严重污染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甚至停止生产,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环保部门调查环境污染事故,应按《广州市环境污染事故现场调查表》的内容进行,并由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见证人签名。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技术和档案资料;环保部门应为其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九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参加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及时提供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数据,并负责提供环境污染事故责任或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技术依据。
调查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鉴定、检验等调查取证所需费用,由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者承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技术档案、或者存在环境污染事故隐患不整改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或不立即报告环保部门,造成环境污染蔓延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或者被处以警告、罚款的单位或个人,并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其业务管辖范围的环境污染事故,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