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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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政发〔2005〕4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04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榆林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审批责任,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办理事项错误或者显示公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国家和省、市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
(二)在依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标准或者限制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九)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十一)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十二)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人员从事审批代理活动,或者把行政职能非法转移给中介机构、其他组织的;
(十三)办理行政审批、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四)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借机摊派,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取的费用的;
(十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行政审批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二)通报批评;
(三)警示训诫;
(四)建议调离审批工作岗位;
(五)给予政纪处分;
(六)没收、追缴违法违规违纪所得;
(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七条 行政审批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审批过错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导致行政审批过错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批准人行政审批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审批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三)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或者不采纳及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审批过错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四)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审批过错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五)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审批过错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六)本办法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同样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八条 对于在行政审批中出现过错,但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未造成损害后果或损害后果较小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向申请人赔礼道歉或者通报批评;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第九条 对于在行政审批中出现过错,情节较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一定损害后果、有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实施警示训诫,或者根据《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或实施警示训诫。
第十条 对于在行政审批中出现过错,情节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影响较大的直接责任者,根据《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根据,《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于在行政审批中出现过错,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后果、影响重大的直接责任者,根据《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根据《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检查行政审批责任并及时予以纠正,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说明违法违纪行为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或者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审批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对其行政审批责任进行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或者案件经办人的;
(四)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及其文书档案,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党纪政纪处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榆林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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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中国政府 保加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6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有效防止检疫性病、虫、杂草(以下简称检疫性病虫)的传入,有利于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交流,加强两国植物检疫等方面的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危险性病虫通过植物和植物性货物出口或其他任何方式,传入另一方的领土,以符合另一方的植物检疫要求。
  (二)相互将其领土上新发生的病、虫、杂草的分布及防治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交换正在执行的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包括植物检疫和有关科学研究方面的资料和检疫性病虫杂草国家检疫名单,缔约双方须在本协定签字后六十天内交换此国家检疫名单。
  (四)通过专家互访交流植物检疫领域中取得的科研成果。
  (五)必要时,可在植物检疫领域内,相互提供科学和技术帮助。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一方输入另一方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必须附有输出国官方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原件必须用英文写成),证明货物不带有检疫性病虫,符合进口国植物检疫要求。但不排除进口国有权对其采取必要的植物检疫措施。
  输出的植物和植物性货物不得带有土壤。
  本协定适用于一切贸易和非贸易性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第三条 进出口植物和植物性货物,须经缔约双方各自建立的检疫部门实施检疫。

  第四条 任何一方的入境人员(包括外交官)以任何形式携带的植物或植物产品进入另一方领土,须主动向入境国口岸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
  双方外交使团赠送、交流或自用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应按本协定办理。

  第五条 出口植物的包装材料应首先考虑使用苔藓、刨花、木屑和类似材料,避免使用稻草、叶子或农林产品的其他部分作包装,如使用稻草等材料作包装,应符合协定中的检疫要求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检疫处理措施,并由输出国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处理方法。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从第三国将检疫性病虫传入各自的领土。过境的植物性货物,必须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符合进口一方的植物检疫规定。

  第七条 协调本协定的主管部门:
  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保方为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部。
  为解决本协定执行中的实际问题,交流两国植物检疫方面的科研成果和工作经验,经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协商后,在对等互惠的基础上,可派专家互访和轮流在两国召开会议。国际旅费由派出一方自理,专家访问和会议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和急诊医疗费用由东道国负担。

  第八条 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各项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的植物检疫法律和规章。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各方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植物检疫、植物保护协议和参加国际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书面通知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果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六月七日在索非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保加利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亦侠                 佩特罗夫
    (签字)                (签字)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的通知

(2001年10月25日)

教高〔2001〕5号


  根据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我部制定了《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

  1998年,教育部颁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普遍进行了本科专业整理和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面对经济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益激烈的新形势,面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十五”计划的实施,面对高等学校招生规模迅速扩大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突破性进展,进一步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结构已经成为今后几年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迫切任务。当前,在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家未来发展急需的高新技术类专业人才、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供给不足;面向地方经济建设的应用性人才培养薄弱;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的建设和发展重视不够;一些学校重专业外延发展,轻专业内涵建设的倾向严重;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社会变革需要的自我发展、自我调整的专业管理机制有待形成。为了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特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新一轮学科专业结构调整是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全局性、战略性调整。要以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人才市场需求和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需要为出发点,以发展高新技术类学科专业和应用型学科专业为重点,全面进行学科专业结构调整,深化教学改革,努力形成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学科专业调整机制,促进高等教育适度超前发展。

  二、新一轮学科专业结构调整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促进高等学校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国家在建立和完善本科专业评估、提供招生就业信息服务和宏观调控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设置自主权。高等学校可根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外设置社会发展急需、已具备培养条件的本科专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若干所国家重点建设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可自主设置本科专业。

  三、优先发展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新材料科学等高新技术类本科专业。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和地方当前发展重点和长远发展战略的需要,优先增加上述本科专业的布点,加快其人才培养。已经设置这些专业的高等学校,要加强专业建设,充实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优先发展适应加入WTO急需的金融、法律、贸易等类本科专业,着力提高培养质量。

  四、大力发展与地方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应用型专业。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社会对高层次应用性人才的需求将更加迫切。高等学校尤其是地方高等学校,要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科学运用市场调节机制,合理调整和配置教育资源,加强应用型学科专业建设,积极设置主要面向地方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的应用型学科专业,为地方经济建设输送各类应用性人才。

  五、鼓励高等学校积极探索建立交叉学科专业,探索人才培养模式多样化的新机制。跨学科设置交叉学科专业,是培育和发展新兴学科的重要途径,也是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本科专业建设的共同趋势。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打破学科壁垒,在遵循学科专业发展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跨学科设置本科专业的实验试点,整合不同学科专业的教学内容,构建教学新体系。要深化专业设置、学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探索跨专业、跨院系、跨学校选课制;建立健全第二学士学位、主辅修制等教学管理制度,形成高校人才培养多样化的新格局。

  六、提倡部分高等学校,尤其是国家重点建设高等学校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灵活专业方向。本科教育应更加注重素质培养。高等学校尤其是国家重点建设高等学校要淡化专业意识,拓宽基础,加强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在符合人才培养规律的前提下,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专业类设置相关专业或按二级专业类组织招生。在考虑到就业需要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以在宽口径专业内灵活设置专业方向。

  七、重视人文社会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高等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人文社会科学在推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中所处地位及重要作用的认识,优化人文社会科学专业人才培养结构,在稳定人文社科基础学科专业并不断提高其人才培养质量的同时,积极开办应用文科专业和新兴人文社科专业。进一步加强人文教育与科技教育的结合,在其结合点上形成新的学科专业方向。

  八、要求高等学校加强传统学科专业的改革和改造。传统学科专业的改革、改造是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在发挥传统学科专业师资力量强、办学经验丰富、教学资源充裕等优势的同时,要不断更新其教学内容、改革课程体系。鼓励高等学校加大使用信息科学等现代科学技术提升、改造传统学科专业的力度,实现传统学科专业新的发展。

  九、积极推进西部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完善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结构体系。国家在政策上继续对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增设专业予以倾斜,加强对西部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的规划、指导和支持。

  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国家艰苦行业、国防军工以及部分基础学科专业发展所需人才的培养。国家继续支持建立一批上述专业人才培养基地。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和高等学校应增强全局意识,对具有雄厚实力和办学特色的上述专业,要保证投入,加强建设,提高质量,不断满足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该类人才的实际需要。

  十一、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本地区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纳入地区整体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大系统中,做好人才预测和统筹规划。在本科专业的设置和管理上,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和检查。各高等学校应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指导下,从本校的性质、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实际办学条件出发,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合理规划,切实做好学科专业建设和调整工作。同时,在学科专业发展上,要努力探索,形成自主、自检、自律的良性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