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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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1993]1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进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办法,取消区、县统一组织的小学毕业考试,由小学自行命题进行毕业考试,是本市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在于减轻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小学生全面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改进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顺利实施。


1993年4月5日




北京市教育局关于
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暂行规定
(1993年4月2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市实施办法,为减轻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保证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日制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小学毕业考试一律由各小学自行组织。远郊区、县农村地区小学可由乡(镇)中心小学统一组织。各区、县不得举行统一的小学毕业升学考试。
第四条 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应在规定的区域内就近入学。入学区域划分方案由区、县教育局制定,报区、县政府批准,同时报市教育局备案。因特殊原因需跨区、县升学的,按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小学可以保送、推荐一定比例的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保送、推荐生)在划定的区域内选择初中就近升学,保送、推荐生的比例由市教育局确定。
第六条 保送生应是在德、智、体全面发展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推荐生应是德、智、体全面发展较好且学有特长的学生。保送、推荐生条件由区、县教育局依据市教育局的规定并结合 本地区的情况制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 保送、推荐生必须条件公开、名额公开、推选办法公开、名单公开。保送、推荐生初选名单必须在广泛征求教师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经校务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报区、县教育局招生办公室审查。
第八条 保送、推荐学生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县教育局制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同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九条 市、区(县)教育局要加强对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舞弊行为,均可向市、区、县教育局或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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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11月12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通知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认定以下39个规章和301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进一步修订完善。

一、继续有效的39个规章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

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广电部令第20号)

3、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广电总局令第5号)

4、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2号)

5、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

6、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3号)

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4号)

8、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5号)

9、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

10、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7号)

11、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8号)

12、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9号)

13、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1号)

14、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2号)

15、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

1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17、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

18、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6号)

19、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

20、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8号)

21、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

2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

23、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

24、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

25、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26、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6号)

27、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7号)

28、《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9号)

29、《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

30、《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广电总局令第51号)

3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3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4号)

3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3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7号)

3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36、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

37、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

38、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

39、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国家档案局令第64号)

二、继续有效的301个规范性文件

(一)综合

1、关于改变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办字〔1985〕418号)

2、广播电视部档案管理暂行条例(广办发档字〔1987〕7号)

3、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政字〔1993〕268号)

4、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宣传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办字〔1994〕718号)

5、广播电影电视部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制发管理办法(广办发办字〔1996〕73号)

6、广电总局来信来访办公室工作办法(广办发办字〔1999〕92号)

7、全国广电系统办公业务信息资源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和密码设施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广办发办字〔2002〕183号)

8、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2002〕423号)

9、全国广电系统办公业务信息资源网络用户入网、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广发办字〔2002〕860号)

1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广发办字〔2004〕952号)

1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三个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5〕175号)

1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19号)

13、广电总局关于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通知(广发〔2007〕34号)

14、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电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7〕51号)

15、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广发〔2007〕98号)

16、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2007〕122号)

17、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8〕148号)

18、广电总局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广发〔2009〕37号)

19、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法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广发〔2009〕39号)

20、广电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2009〕93号)

21、机关录音录像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广办发办字〔2009〕120号)

2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广电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能否直接没收违法设备问题的复函(广办函法字〔2009〕148号)

23、总局机关档案、资料借阅规定(广办发办字〔2010〕81号)

(二)宣传

24、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46号)

25、关于进一步办好电视谈话类节目的通知(广发编字〔2000〕616号)

26、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译制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188号)

27、广电总局关于实行优秀国产动画片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587号)

28、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48号)

29、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节目字幕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338号)

30、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484号)

31、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要求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522号)

32、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宣字〔2006〕23号)

33、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保护个人隐私的通知(广办发宣字〔2009〕71号)

34、广电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0〕59号)

(三)电影

35、关于继续做好部队影片供应发行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3〕335号)

36、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摄制国产影片管理规定(广发影字〔2001〕1451号)

37、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519号)

38、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广影字〔2002〕69号)

39、关于进口分账影片拷贝供应的办法(试行)(广影字〔2002〕334号)

40、关于加强影院及院线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3〕415号)

41、关于改革进口影片供片机制的暂行办法(广影字〔2003〕418号)

42、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广影字〔2003〕第576号)

43、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电影业合作、管理的实施细则(广影字〔2003〕658号)

44、关于规范影片拷贝片头的通知(广影字〔2004〕10号)

45、关于加强特种电影统一进口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4〕67号)

46、印发《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257号)

47、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700号)

48、关于加强计算机售票系统安装、验收、变更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5〕28号)

49、关于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5〕537号)

50、关于加强对计算机售票影院管理的通知(影字〔2005〕593号)

51、关于加强和改进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管理的通知(广发〔2006〕51号)

52、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7〕52号)

53、关于印发《组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2007〕87号)

54、关于加强院线公司影院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影字〔2007〕224号)

55、关于《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广发〔2008〕62号)

56、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8〕108号)

57、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影字〔2008〕358号)

58、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影字〔2008〕404号)

5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影字〔2008〕430号)

60、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863号)

61、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影字〔2008〕866号)

62、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加强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素材收集工作的通知(影字〔2009〕31号)

63、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影字〔2009〕79号)

64、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出口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影字〔2009〕83号)

65、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印发《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数字化译制、发行、放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影字〔2009〕251号)

66、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广发〔2010〕7号)

67、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

68、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电影片数字母版收缴工作的通知(影字〔2010〕424号)

(四)电视剧

69、关于组建电视剧审看小组相关事宜的通知(广社发字〔1998〕26号)

70、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1〕21号)

71、关于“红色经典”改编电视剧审查管理的通知(广发剧字〔2004〕508号)

72、广电总局关于严格重播重审制度的通知(广发剧字〔2004〕697号)

73、关于规范电视剧演职人员字幕的通知(2004年6月23日)

74、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填写的通知(广发剧字〔2005〕93号)

75、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重申电视剧使用规范语言的通知(广发剧字〔2005〕560号)

76、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剧字〔2005〕561号)

77、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内容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剧字〔2006〕20号)

78、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视剧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06〕35号)

79、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上星频道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管理的补充通知(广办发剧字〔2007〕22号)

80、广电总局关于变更电视剧送审样片介质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7〕79号)

81、关于完善电影、电视剧类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制度的通知(广发〔2007〕105号)

82、广电总局关于涉案剧报总局终审的通知(广发〔2008〕2号)

83、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关于印发《完善影视剧类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制度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剧综字〔2008〕18号)

84、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涉案剧播出时段范围的说明(剧审字〔2008〕38号)

85、关于已发证电视剧变更相关许可事项应重新审查的通知(剧审字〔2008〕48号)

86、广电总局关于试行优秀国产电视剧推荐办法的通知(广发〔2008〕123号)

87、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大题材电视剧本批复改为网上公示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8〕175号)

88、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关于规范发行许可证制度实施前的电视剧重播管理的通知(剧综字〔2009〕9号)

89、广电总局关于正式启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的通知(剧综字〔2009〕20号)

90、广电总局关于采用新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通知(剧综字〔2009〕21号)

91、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重申省级卫视黄金时段电视剧上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剧规字〔2009〕26号)

92、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关于严格控制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剧审字〔2009〕43号)

93、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剧规字〔2009〕56号)

94、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视剧使用方言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9〕116号)

95、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中央电视台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核发办法的通知(剧审字〔2010〕30号)

96、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军队系统制作机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核发办法的通知(剧审字〔2010〕31号)

(五)传媒机构/网络视听节目

97、印发关于巩固和发展农村广播网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广发地字〔1994〕67号)

98、关于加强有线电视节目供片工作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80号)

99、关于确保各级广播电视台(站)播出安全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789号)

100、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国家教委电化教育办公室关于教育电视台调整意见的补充通知(广社发字〔1997〕87号)

10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合并的意见(广发社字〔1997〕458号)

102、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企事业有线台改为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意见(广发社字〔1997〕459号)

10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台、教育电视台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广发社字〔1997〕708号)

10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对转播国内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121号)

10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治理工作的意见(广发社字〔1999〕174号)

106、关于加强省级电视台上星节目频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33号)

107、关于有线广播电视台和无线电视台合并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954号)

108、关于电影集团开办电影频道问题的意见(广发办字〔2001〕1448号)

109、关于印发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75号)

110、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省级广播电视节目转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办字〔2002〕275号)

111、关于加强公共频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425号)

112、关于加强广播影视系统内单位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303号)

113、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3〕1190号)

114、关于申请开办广播电视付费频道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272号)

115、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273号)

116、关于加强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364号)

117、关于印发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388号)

118、关于加强影视播放机构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播放DV片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20号)

119、关于加强教育电视台广告播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30号)

12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运营产业化的意见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69号)

121、广电总局关于申办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70号)

122、广电总局关于抓紧做好央视少儿频道落地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73号)

123、广电总局关于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控系统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821号)

124、广电总局关于乡镇广播电视站、转播台重新审核登记和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277号)

125、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329号)

126、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播出机构台标、频道标识和呼号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379号)

127、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申办及开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534号)

128、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539号)

129、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移动数字电视试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6〕11号)

130、广电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分配网建设和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6〕41号)

131、广电总局关于推进广播电视对农频道(率)规范发展的意见(广发〔2006〕45号)

132、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移动数字电视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66号)

133、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车载、楼宇等公共视听载体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18号)

134、广电总局关于做好《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8〕44号)

135、广电总局关于直播卫星村村通平台节目安排的通知(广发〔2008〕86号)

136、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09〕8号)

137、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22号)

138、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2009〕30号)

139、广电总局关于促进高清电视发展的通知(广发〔2009〕58号)

140、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9〕60号)

141、关于加强互联网证券期货讯息、广告宣传等专业性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68号)

142、广电总局关于促进高清电视发展的补充通知(广发〔2009〕69号)

143、广电总局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

144、广电总局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9〕73号)

145、广电总局印发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广发〔2009〕92号)

146、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09〕119号)

147、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广播节目卫星传输管理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09〕121号)

148、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09〕232号)

149、广电总局关于开展电视购物频道和时段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09〕242号)

150、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通告〔2010〕3号)

151、广电总局关于有线数字付费电视购物频道变更为有线数字电视购物频道的通知(广发〔2010〕17号)

152、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

153、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9号)

154、广电总局关于开办网络广播电视台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10〕43号)

155、广电总局关于重申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不得参加广播影视节(展)的通知(广发〔2010〕60号)

156、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暂停播出以“12590”开头的特服号码有奖竞猜类广告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10〕61号)

157、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合并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61号)

158、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2010〕70号)

159、广电总局关于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10〕74号)

160、广电总局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局〔2010〕344号)

(六)科技

161、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广发技字〔1992〕218号)

162、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广发技字〔1992〕219号)

16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3〕187号)

164、广播电影电视技术标准管理暂行规定(广发技字〔1993〕262号)

165、广播电影电视部企业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广发技字〔1993〕262号)

166、印发《关于有线电视现阶段网络技术体制的意见(修订稿)》的通知(广发技字〔1993〕796号)

167、关于发布《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技字〔1994〕374号)

168、关于颁布《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成果保护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6〕226号)

169、关于广播影视部科技成果鉴定有关规定的通知(广技科字〔1996〕296号)

170、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6〕319号)

171、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广发办字〔1997〕638号)

172、关于印发《卫星电视频道技术与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技字〔1997〕676号)

173、关于加强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广技科字〔1998〕15号)

174、关于做好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技术方案编制和论证工作的通知(广技科字〔1998〕88号)

175、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8〕617号)

176、关于颁发《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广发技字〔1998〕747号)

177、关于印发《全国省级、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验收规定》的通知(广技维字〔2000〕296号)

178、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22号)

179、关于加强有线电视频道伴音音量管理的通知(广技运字〔2001〕288号)

180、关于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工程技术验收的通知(广技运字〔2001〕295号)

181、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1〕765号)

182、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卫星转发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技频字〔2002〕208号)

183、广电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429号)

184、关于做好有线广播电视缆线入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463号)

185、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金帆奖)奖励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781号)

186、关于加强卫星临时业务管理,规范卫星上行操作程序的通知(广技运字〔2003〕125号)

187、关于印发《建立有线数字电视技术新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601号)

188、关于建设有线数字电视监管平台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678号)

189、关于印发有线广播电视网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705号)

190、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模拟微波数字化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1060号)

191、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印发对受理机构和检测测评机构业务工作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广技监字〔2004〕177号)

192、国家广电总局关于中央节目平台付费电视频道利用卫星传输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938号)

193、关于发布《广播中心数字化程度评价办法》(试行)《电视中心数字化程度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1005号)

194、广电总局关于做好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CCTV-1)转播工作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1234号)

195、广电总局关于公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目录和检测抽样方案的通知(广发技字〔2005〕43号)

196、广电总局关于对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播出通道加强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5〕62号)

197、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的通知(广发技字〔2005〕368号)

198、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推进试点单位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5〕536号)

199、广电总局关于发布《有线数字电视试点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广发技字〔2006〕1号)

200、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卫星广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技字〔2006〕26号)

20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多媒体广播技术试验管理的通知(广办发技字〔2006〕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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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宾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宜宾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宜府发〔2003〕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宜宾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宜宾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
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执法监督管理,明确宜宾市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宜宾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本暂行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本暂行规定,把法定职责分解到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并保证合法、适当、及时履行并实施考核监督的一种责任制度。
本暂行规定所称评议考核制,是指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执法情况进行公开评价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权责分明,制度公开,考评量化,奖罚分明。
第四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必须遵循本暂行规定。
第五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工作,具体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规监督科负责。

第二章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责任

第六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对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内设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七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应当做好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法制观念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第八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任务、要求分解到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并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执法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准确地执行,并依法查处行政管理相对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明示行政执法的依据、权限、范围、职责、标准、条件、时限、程序和办理结果等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正确实施下列制度:
(一)行政处罚听证、决定、统计制度;
(二)当场处罚备案制度;
(三)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和备案制度;
(四)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五)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六)行政执法投诉申诉制度;
(七)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制度;
(九)行政赔偿和行政追偿制度。
第十二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依法高效地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申诉、举报和控告应当受理而不及时受理;
(二)应当立案、撤案而不予以立案、撤案;
(三)不及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判决、裁定;
(四)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查处而不予纠正、查处;
(五)其它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符合法定职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证据;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收缴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法实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
(四)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履行义务;
(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刁难、勒索或者对抵制、检举、控告其违法行政的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
(六)其他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四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办法,不得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数额与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经济挂钩,不得将法定职责转化为有偿服务。
对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按规定着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七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除应当遵守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和本暂行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二)贪污受贿;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私利;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
(五)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六)出具虚假勘验结论;
(七)指使、支持他人作伪证;
(八)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秘密;
(九)其他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接受宜宾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规监督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每年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下称考评对象)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具体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规监督科(下称考评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 考评机构应采取向社会公布考评对象、考评内容、考评方式、考评联系电话、考评结果等,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有效参与考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考评机构对考评对象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
第二十二条 考评内容主要包括:
(一)考评对象责任履行情况;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情况;
(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的具体考评内容和标准,由考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并报宜宾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考评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先由考评对象自查自评,将自查自评结果报考评机构,由考评机构组织考评;
(二)考评机构在综合自查自评、考评和群众评议的基础上,写出考评材料,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报告考评结果;
(三)考评机构将考评结果通知考评对象,考评对象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评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复核申请;
(四)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将考评结果在本部门范围内予以公布;
(五)按干部管理权限,将考评结果送交有关组织或人事部门。
第二十五条 考评机构可以根据考评工作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调查核实考评对象的有关情况:
(一)查阅相关资料;
(二)采集核实有关数据;
(三)专项调查;
(四)征求意见;
(五)听取汇报。
对考评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考评机构有权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评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七条 考评结果作为选拔使用干部、职务升降、奖惩的依据之一,选拔担任上一级职务的人选,应当从优秀、合格或者称职等次的单位领导或人员中产生。
第二十八条 对考评为不称职的行政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称职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宜宾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宜宾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