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6:36:33   浏览:92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

民政部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3号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学举

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登记管理,规范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行为,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以下简称制作师),是指经全国假肢制作师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国务院人事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用印的《假肢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从事专业技术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制作师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宜由中国假肢矫形器协会承办。

第四条 制作师应当在取得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后3个月内,向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 申请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制作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经所在执业单位审核同意;

(四)身体健康,能够在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关键技术岗位工作。

第六条 申请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的,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制作师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执业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五)申请人与所在执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制作师通过刊授、自修、参加培训、业务研讨、学术交流等方式取得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超过规定期限1年以上申请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的证明。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注册登记的,核发注册证;不予注册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登记:

(一)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在业务中有重大过失,过失之日至申请注册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三)因年龄超过70周岁或者健康等原因不宜从事制作师业务的。

第八条 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后,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验证。申请验证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验证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制作师每年通过刊授、自修、参加培训、业务研讨、学术交流等方式取得的不少于30 学时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证明。

验证合格的,由注册登记机构在注册证上加盖验证专用章。

第九条 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初始注册登记的有效期限为3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制作师注册登记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续期注册登记。

申请续期注册登记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续期注册登记的,所提供的申请材料除初始注册登记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提交本人工作总结、业绩证明,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制作师通过刊授、自修、参加培训、业务研讨、学术交流等方式取得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续期注册登记或者不准予续期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续期注册登记的,有效期限为3年,重新核发注册证,收回原注册证。

第十条 制作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验证或者续期注册登记:

(一)同时在两个假肢或者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执业的;

(二)未在执业单位执业时间连续超过1年以上的;

(三)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失对当事人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的。

第十一条 制作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的通知

厅运字〔2013〕242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的通知 现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交通部办公厅2007年发布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印制发放办法》(厅职评字〔2007〕65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9月16日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dlyss/201309/P020130917546457933274.doc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管理工作,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和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出租汽车驾驶员、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岗位培训并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1)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统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件)。
    第四条 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详见附件2)包括从业资格证号和从业资格类别。
    从业资格证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
    从业资格类别分为汉字全称、汉字简称和数字代码等3种形式。汉字全称记录于从业资格证件的发证机关栏和信息化管理系统中;汉字简称记录于从业资格证件的注册(登记)、继续教育、诚信(信誉)考核、违章和计分等记录和信息化管理系统中;数字代码仅记录于信息化管理系统中,不在从业资格证件上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中的证件编号对应从业资格证号,准教类别对应从业资格类别。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中设置二维码。二维码(使用说明详见附件3)包含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以及包含详细信息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查询网址。发证机关具体负责二维码的生成和打印。
    第六条 受交通运输部委托,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具体负责从业资格证件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从业资格证件分发登记制度,严格从业资格证发放、登记和领取手续。
    第八条 从业资格证件发放人员应逐项填写和审核从业资格证件内容,确保填写内容齐全、信息准确。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和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使用直径为20mm(少数民族地区名称过长的可用25mm)的红色圆章,内嵌“××市(州)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字样,由发证机关加盖在发证机关栏内。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钢印为直径30mm的钢质圆章,内嵌“××市(州)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字样,由发证机关加盖在照片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办公厅2007年发布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印制发放办法》(厅职评字〔2007〕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二维码使用说明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式样略,见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dlyss/201309/t20130917_1484609.html)









    说明:
    l.封面
    字体字号分别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17磅汉仪楷体简体,烫金压凹。
    “从业资格证”——24磅汉仪楷体简体,烫金压凹。
    “国徽”——宽33mm,高35mm,烫金压凹。
    2.封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10磅汉仪楷体简体,压凹。
    3.成品尺寸:宽80mm,高115mm。
    4.第2、3页内容只能打印,禁止手写或者涂改。采用电子证件的,应当包含本式样所确定的相关信息。
    5.第3页发证机关栏中,每栏的从业资格类别打印1类从业资格类别汉字全称,示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每证不超过3类从业资格类别,按取得从业资格的先后顺序由上到下依次打印。
    6.第4-8页注册(登记)、继续教育、诚信(信誉)考核、违章和计分等记录对应的从业资格类别栏打印从业资格类别汉字简称,示例:客运驾驶员。
    
附件2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
    一、从业资格证号
    从业资格证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
    二、从业资格类别
    (一)按照现有从业人员从业类别进行划分。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类别的界定,并结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等规章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种类的扩展以及行业发展的需要,将道路运输行业划分为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机动车检测维修、机动车驾驶培训、道路运输经理人、出租汽车运输、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其他道路运输等11类。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除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分类外,增加了汽车租赁业务员。
    (二)从业资格类别汉字简称由汉字全称简化而成。示例:“客运驾驶员”表示“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三)从业资格类别数字代码由5位数字构成,仅记录于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前3位参照《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编目编码规则》(JT415—2006,简称JT415)规定的道路运输行业分类代码保持一致,后2位为职业编码。示例:“01001”表示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其中“010”表示道路旅客运输(与JT415一致),“01”表示驾驶员。
JT415未将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输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区分开来,未设立道路运输经理人、其他道路运输等行业分类,因此另行制定了前3位编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类别编码表
序号 行业类别 从业资格类别
汉字全称 汉字简称 数字代码
1 道路旅客运输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客运驾驶员 01001
2 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货运驾驶员 02001
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危货驾驶员 0300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 危货装卸员 0300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 危货押运员 0300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危货安全员 03004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驾驶员 剧毒品驾驶员 03005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 剧毒品装卸员 03006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押运人员 剧毒品押运员 03007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剧毒品安全员 03008
爆炸品道路运输驾驶员 爆炸品驾驶员 03009
爆炸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 爆炸品装卸员 03010
爆炸品道路运输押运人员 爆炸品押运员 03011
爆炸品道路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爆炸品安全员 03012
4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 放射品驾驶员 03013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 放射品装卸员 03014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押运人员 放射品押运员 03015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放射品安全员 03016
5 机动车检测维修 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 维修•技术负责 04001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 维修•质检 04002
机修技术人员 维修•机修 04003
电器维修技术人员 维修•电器 04004
钣金(车身修复)技术人员 维修•钣金 04005
涂漆(车身涂装)技术人员 维修•涂漆 04006
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技术人员 维修•技术评估 04007
6 机动车驾驶培训 理论教练员 理论教练员 05001
驾驶操作教练员 操作教练员 05002
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客货教练员 0500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危货教练员 05005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放射品教练员 05006
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练员 残疾人教练员 05007
7 出租汽车运输 出租汽车驾驶员 出租车驾驶员 09001
8 道路运输经理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理人 客运经理人 11001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理人 货运经理人 11002
机动车检测维修经理人 维修经理人 11003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理人 驾培经理人 11004
9 其他道路运输 汽车租赁业务员 租赁业务员 12001
道路旅客运输乘务员 客运乘务员 1200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 驾培负责人 12008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考核人员 驾培考核员 12009
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 维修结算员 12010
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业务接待员 维修接待员 12011
10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输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输驾驶员 公交驾驶员 13001
11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车辆驾驶员 轨道驾驶员 14001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行车调度员 轨道调度员 14002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行车值班员 轨道值班员 14003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二维码使用说明
    一、二维码信息内容
    二维码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以及以姓名、从业证号为查询入口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查询网址。各地发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设基于因特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基本信息为:姓名、性别、国籍、证号。
    查询网址中包含的信息为:姓名、性别、国籍、证号、出生日期、准驾车型、住址、照片、从业资格类别及其对应的初次领证日期、有效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注册(登记)记录、继续教育记录、诚信(信誉)考核记录、违章和计分记录等。
    例如:下图所示的二维码中,包含的信息为:“周龙,男,中国,证号:420106198308232763,查询网址:www.site.gov.cn/search.apsx?姓名=周龙&证号=420106198308232763”。
    
    二、二维码的生成和打印
    二维码采用QR码。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负责提供生成二维码的dll和jar包,以及打印软件。
    三、二维码的使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配有二维码扫描功能的计算机或手机,快速获得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动态管理信息。
    四、其他事项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提醒从业人员注意保持二维码区的清晰完整,防止污损,严禁私自填涂、篡改。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等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89年12月13日,公安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
流窜犯罪是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流窜犯罪具有易地作案,骚扰面广,社会危害大等特点。这类案件,一般抓获难、查证更难,往往给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带来诸多困难。为了及时有效地惩处流窜犯罪分子,现对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流窜犯的认定
流窜犯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的犯罪分子。
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流窜犯罪分子:
1.确属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
2.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的交界处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
二、关于流窜犯罪团伙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凡3人以上经常纠结在一起进行流窜犯罪活动的,为流窜犯罪团伙。对流窜犯罪团伙案件,只要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按犯罪集团处理,不符合犯罪集团特征的按共同犯罪处理,对于只抓获了流窜犯罪团伙的一部分案犯,短期内不能将全部案犯抓获归案的案件,可根据已查清的犯罪事实、证据,分清罪责,对已抓获的该逮捕、起诉、判刑的案犯,要先行批捕、起诉、审判。对在逃的案犯,待抓获后再依法另行处理。
三、关于流窜犯罪案件的定案处理
1.对流窜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公安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其主要犯罪事实应做到证据充分、确凿。在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审判以及律师辩护过程中,均应考虑到流窜犯罪分子易地作案,查证十分困难的实际情况,只有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应及时批捕、起诉、审判。对抓获的案犯,如有个别犯罪事实一时难以查清的,可暂不认定,就已经查证核实的事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原则上应一案处理。如果有的案犯在短期内不能追捕归案的,可对已抓获的案犯就已查清的犯罪事实依法处理,不能久拖不决。
2.涉及刑事责任年龄界限的案件,必须查清核实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经调查,确实无法查清的,可先按被告人交代的年龄收审、批捕,但是需要定罪量刑的,必须查证清楚。
3.流窜犯因盗窃或扒窃被抓获后,赃款赃物虽未查获,但其供述的事实、情节与被害人的陈述(包括报案登记)、同案人的供述相一致的,或者其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包括报案登记)和其他间接证据相一致的,应予认定。
4.被查获的流窜犯供述的盗窃或扒窃事实、情节与缴获的赃款赃物、同案人的供述相一致,或者被告人的供述与缴获的赃款赃物和其他间接证据相一致,如果找不到被害人和报案登记的,也应予以认定。
5.流窜犯在盗窃或扒窃时被当场抓获,除缴获当次作案的赃款赃物外,还从其身上或其临时落脚点搜获的其他数额较大的款物,被告人否认系作案所得,但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只要这些款物在名称、品种、特征、数量等方面均与被害人的陈述或报案登记、同案人的供述相吻合,亦应认定为赃款赃物。
6.流窜犯作案虽未被当场抓获,但同案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其他间接证据能相互吻合,确能证实其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次数和作案所得的赃款赃物数额的,也应予以认定。
7.对于需要判处死刑的罪犯,在查证核实时,应当特别慎重,务必把事实和证据搞清、搞准、搞扎实。
四、关于认定流窜犯罪赃款赃物的数额起点
在办理流窜盗窃或者扒窃案件时,既要看其作案所得的数额,又应看其作案的手段、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那些抓获时作案所得的款物数额虽略低于当地非流窜犯罪的同类案件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判刑;对多次作案,属惯犯、累犯的,亦应依法从重惩处。
五、关于流窜犯罪案件的管辖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罪该逮捕、判刑的流窜犯罪分子,原则上由抓获地处理。流出地和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应负责向抓获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违法犯罪证据材料。在逃劳改犯、劳教人员流窜多处进行犯罪被抓获后,可由主罪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处理后原则上仍送回原劳改、劳教单位执行。抓获的在逃未决犯、通缉案犯,已批准逮捕、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潜逃的案犯,除重新犯罪罪行特别严重者由抓获地处理外,原则上由原办案单位公安机关提回处理。案件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的公安机关或上级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