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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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哈文明委发〔2004〕2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方案》的通知




市文明委成员单位,区、县(市)文明委,市直机关工委文明委,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哈尔滨“加快发展、当好龙头”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提高全体市民道德素质,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市文明委决定在全市开展“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现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4年7月2日



哈尔滨市开展“信守社会
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哈尔滨“加快发展、当好龙头”的总体部署和市委要求,进一步提高全体市民的整体道德文化素质,纠正不良习惯和行为,提高环保意识、文明意识、遵守规章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激发市民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热情,形成“人人爱城市、人人建城市、人人管城市”的良好社会风尚,市文明委决定在全市广泛深入地开展“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省委常委(扩大)会议、哈尔滨市“加快发展、当好龙头”动员大会会议精神为指导,以“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为主题,以“三爱两遵守”为主要内容,以“两清三禁两不”为重点,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窗口形象、市民形象、环境形象、开放形象”,加快创建文明城市的步伐,切实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市民素质和群众生活质量。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的主要任务是:在全体市民中普遍倡导“三爱两遵守”(爱护环境、爱绿护绿、爱护公物,遵守交通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秩序),在全社会集中开展“两清三禁两不”(清除城乡现存垃圾、乱贴乱画,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垃圾,驾驶员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不乱穿马路闯红灯)。

   (一)清除现存垃圾、清除乱贴乱画
  1、清除市区内街路、广场上的残土垃圾,由市城管局、各区负责。
  2、清除市区园林绿地内的残土垃圾,由市城管局、各区负责。
  3、清除社区庭院、楼道、房顶、雨搭等部位的残土垃圾,清除庭院、楼道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由市建委、市城管局、市房产住宅局、市爱卫办、各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4、清除电杆、树木等悬挂的飘浮物,由市城管局、各区负责。
  5、清除未交接居民小区周边和庭院内的残土垃圾,由市建委、市房产住宅局、市城管局、各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6、清除市场、摊区内的残土垃圾,由各区、市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主办单位负责。
  7、清除基建工地及周边的残土垃圾,由市建委、市城管局、市行政执法局、各区、建设单位负责。
  8、清除城乡结合部的残土垃圾,由市城管局、各区负责。
  9、清除出城口公路两侧的残土垃圾,由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各区负责。
  10、清除市区铁路沿线两侧的残土垃圾,铁路沿线路基外两侧30米内的清理工作由各区牵头,各区城管局和有关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铁路沿线拆迁路段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由有关单位负责清理;铁路沿线站内、路基、边沟的清理由铁路部门负责。
  11、清除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残土垃圾,由市爱卫办、各区监督各单位清除。
  12、清理露天烧烤和市区主要街路、部位的占道无照商贩,由市、区行政执法局负责。
  13、清除市区主要街路墙体立面、各种公用设施的乱贴乱画,由各区、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负责;清除居民庭院乱贴乱画和社区居民楼体上的非法广告,由各区、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发动“夕阳红”义务监督员、“青年志愿者”、“城管的士”等社会力量,携手治理乱贴乱画行为;把清除乱贴乱画纳入“门前三包”,由市城管局、市行政执法局、团市委、各区负责。
  14、清除县镇、乡镇和村屯现存垃圾,达到柴粪出村、禽畜圈养、厕所干净、庭院整洁、道路平整,由区县(市)、市文明办、市爱卫办、市建委、市农委负责。

  (二)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垃圾
  1、继续在全民中广泛宣传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垃圾的危害和禁止这些不良行为的重要性。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单位、社区内部的宣传教育,使其重要意义家喻户晓,逐步使政府的禁止行为变为人人自觉遵守的行为。

  2、加大“七不准”的宣传和严管严罚力度。继续在全市重点场所、部位和路段加大“七不准”严管严罚力度;在单位、社区通过内部管理、志愿者队伍监督等形式,广泛开展实施“七不准”宣传教育管理活动,使“七不准”真正成为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垃圾的法律依据,成为人们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行为养成的硬约束。

  3、继续广泛深入开展争创“无痰迹单位”活动。在全市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争创“无痰迹机关”、“无痰迹学校”、“无痰迹企业”活动;在居民社区广泛开展争创“无痰迹小区”、“无痰迹庭院”、“无痰迹楼道”活动;在重点场所、部位广泛开展争创“无痰迹广场”、“无痰迹街路”、“无痰迹旅游景点”、“无痰迹公交车”等活动。

  上述任务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直机关工委、市城管局、市行政执法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团市委、市广电局、哈日报社、各区负责。
  (三)驾驶员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不乱穿马路闯红灯
  1、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普及力度,集中开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整治活动。

  2、加大对市民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非机动车、行人道路交通的管理与疏导。

  上述任务由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广电局、哈日报社、各区负责。

  三、战役推进
  “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分阶段分战役推进,重点解决一些突出问题。

  (一)清除现存垃圾和乱贴乱画战役
  全市“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动员大会后,集中一个月时间,采取集中整治与分散整治相结合、专业队伍治理与市民参加义务劳动相结合的方法,有计划地清除城乡各重点部位的现存垃圾,着力解决白色垃圾问题;清除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及居民庭院、楼道上的乱贴乱画,净化城市容貌和视觉空间。

  7月8日,全市组织以“信守社会道德、争做文明市民”为主题的“美化家乡公益劳动日”活动。组织党政机关干部、青年志愿者队伍、“夕阳红”义务服务队、社区志愿者和低保人员、驻军部队官兵、专业队伍,清理出城口公路沿线和铁路沿线白色垃圾,清理市区主要街路墙体立面、公用设施上的乱贴乱画和居民庭院、楼道非法广告。(公益劳动日活动另有实施方案)

  (二)“七不准”严管严罚战役
  从7月3日起至年末,按照创建文明城市“建、管、教”相结合的原则,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同时,全市确定58个“七不准”严管地区,加大“七不准”的宣传力度和实施力度,示范全市。同时全市要建设一批“七不准”严管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小区、庭院。

  7月9日,全市以“信守社会道德、争做文明市民”为主题,开展“七不准”严管严罚启动活动。重点在道里中央大街、防洪纪念塔广场、哈尔滨建筑艺术馆广场,道外千禧广场,南岗哈尔滨火车站站前广场、果戈里大街教堂广场、秋林红博广场,香坊通乡广场,动力动力广场,平房新疆大街车站广场设立“七不准”严管严罚宣传站,向市民进行广泛宣传,实行严管严罚,引导全社会。

  (三)交通秩序整治战役
  从7月3日起至年末,在前段集中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力度,抓好“畅通工程”活动,集中解决公交车、出租车、“特权车”违章驾驶和非机动车、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等问题。采取集中宣传方式,形成倡导人人遵守交通秩序的舆论氛围;采取集中整治方式,掀起交通秩序整治高潮,切实改善交通秩序。

  (四)村屯环境整治战役
  从7月3日起至年末,结合农村实际,集中整治村屯“五乱”(柴草乱垛、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禽畜乱跑)问题,搞好绿化、美化、净化家园活动,达到“五要”标准,提高“两出两进三改造”水平。

  四、保证措施
  “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首先抓好“八线”、“千点”。“八线”即重点抓好市直机关、建设、城管(城市行政执法)、交通、工商、旅游、商服、房产住宅八条战线,发挥其在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千点”即重点抓好400个“无痰迹单位”示范点(包括重点部位、路段、单位、学校、社区、小区、庭院)、100个绿色庭院示范点、200个绿色楼道示范点、10个文明街路示范点、100个文明行业示范点、100个货真价实满意店示范点、100个文明村(镇)示范点,发挥其在活动中的示范辐射作用。

  (一)宣传教育抓普及。继续强化“三爱两遵守”、“两清三禁两不”和“七不准”的宣传教育,重点突出城镇“十不”(不随地吐痰、不随处便溺、不乱扔垃圾、不乱穿马路、不闯红灯、不说脏话、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损坏公共设施、不伤害花草树木、不乱贴乱画)、农村“五要”(柴粪要出村、禽畜要圈养、厕所要干净、庭院要整洁、道路要平整)、全民倡导“五做到”(保持室内卫生、勤洗手勤洗澡、经常锻炼身体、打喷嚏掩口鼻、逐步推行分餐制)宣传教育普及活动。

  1、新闻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法规、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十不”、“五要”、“五做到”,宣传市民文明行为规范和常识,宣传活动中的先进典型,同时,对某些不良现象以及活动开展不利的单位进行曝光批评。新闻媒体要开设“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不文明行为大家谈”等专题专栏,要利用黄金时间和黄金版面加大文明行为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推动工作的深入。

  2、社会宣传教育。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村(镇)都要结合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重点目标、任务,从自身实际出发,编成宣讲提纲。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带头宣讲,进行广泛的组织发动,营造宣传发动氛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镇)、以及全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集体都要因地制宜搞好小环境的静态宣传,在公共场所的重点部位,如过街护栏、园林绿地、重要公用设施等悬挂注意事项标识,营造静态宣传氛围。下学期开学后,学校要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广泛开展“五个一”活动,即致家长一封信、开一次主题班队会、举行一次升旗仪式、发一份倡议书、开展一次作文征文活动。

  3、文化活动教育。要充分发挥社区文化活动站(点)、农村文化活动室和单位文化阵地作用,组织文艺宣传骨干,通过自编自创节目,向广大群众宣传演出,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教育。

  (二)用好载体抓深化。要充分运用爱护环境、爱绿护绿、爱护公用设施,遵守交通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秩序和村(镇)组织开展建设生态园林村(镇)等载体,继续深化实践活动。

  1、爱护环境活动。一是市容环境整治工作。实施环境卫生净化工程、灯饰亮化彩化工程、市容依法管理工程、重点部位集中整治工程、社区庭院文明创建工程,大力倡导全民自觉遵守“十不”和“七不准”。继续清理死角死面垃圾、整治规范市容牌匾、加大路面管理力度,进一步深化文明示范街环境建设活动。二是组织发动群众开展公益性劳动。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公益性义务劳动活动。按照市容法规条例和“门前三包”的要求,组织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利用周五(或周六)时间,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三是继续清理非法广告。今年要继续对社区、庭院、楼道乱贴乱挂的非法广告进行清理。

  2、爱绿护绿活动。继续组织全社会积极参加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开展植树造林、认养树木绿地活动,大力倡导全民爱护花草树木、园林绿地。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和农村都要在单位、家庭、社区、村屯附近开展认养树木绿地活动,建立认养责任制,保证树木绿地成活率和完好率。在认养活动中,不断增强市民爱护环境意识和爱我家乡、建我家园的责任感和光荣感。

  3、爱护公用设施活动。继续组织志愿者队伍保护、维修、整饰庭院街道、广场、园林公用设施。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管理,新闻舆论监督和广大群众社会监督作用,大力倡导全民爱护、管护公用设施。

  4、遵守交通秩序活动。继续深入实施“畅通工程”。在党政机关驾驶员中开展“争当文明驾驶员作表率”活动,在出租车司机中开展“争当文明出租车驾驶员”活动,在公交车司乘人员中开展“树立新世纪哈尔滨交通人形象”活动,在市民中开展“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保证出行安全”活动,大力倡导全民文明驾车、文明停车、文明骑车、文明乘车、文明走路。

  5、遵守公共场所秩序活动。继续全面整顿公共场所秩序,解决一些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安全设施不完备,公共秩序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大力倡导全民争做文明顾客、文明游客、文明观众、文明乘客、文明患者、文明居民。
  6、在村(镇)组织开展建设生态园林村(镇)活动。继续以“两出两进三改造”(粪肥堆垃圾堆出村、柴草垛出村,砂石路进村、花草树木进村,改水、改厕、改院墙)活动为载体,达到“五要”标准。结合创建文明村(镇)、星级文明户活动,倡导农村文明新风。

  (三)建立机制抓长效。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组织协调、物质投入、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探索形成长效管理的有效途径。

  l、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规,强化单位、社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抓好自我管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城乡结合部,市场摊区和已入户未交接的住宅小区工程等,尽快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堵塞漏洞,严格管理。

  2、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群众组织在活动中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

  3、建立健全投入机制。探索建立健全政府、社会、个人多方参与的物质投入机制,适量增加和改善环境卫生公用设施,如厕所、垃圾卫生箱增设等问题。

  4、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发挥人大的法制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的舆论监督和市民的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监督渠道,提高监督效率,保证监督效果。

  五、组织领导
  此项活动在市文明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文明办负责综合协调,市爱卫办、市建委、市农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房产住宅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市行政执法局、团市委、市广电局、哈日报社各负其责。

  市文明委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任务和责任分工,对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活动的情况,采取明查暗访、集中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督办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各县(市)参照此方案自行组织开展工作。

                哈尔滨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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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30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按《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办法》(附件一)执行。
二、森林植物检疫费,按《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附件二)执行。
三、绿化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十八岁以上适龄公民和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应当缴纳绿化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绿化费的使用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关于颁发〈全民义务植树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方法〉的通知》(〔89〕财工字第231号)的规定执行。
四、林地补偿费。占用林地单位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补偿实际损失。占用林地时间在一年之内的,可以适当降低补偿标准。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林政管理费由地方林业局向销售木材者(单位或个人)按每立方米三元收取,该收费仅限于南方集体林区,其他省区对本省区内集体林农和地方国营林场生产销售的木材可参照执行。但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木材,不论在产区或流通到销区市场,各级林业部门一律不得征收。
六、林区管理建设费由林区县、乡政府向销售木材者(单位或个人)按每立方米五至十元收取。但设立乡级财政并从木材经营利润中得到分成的,不应再收取此项费用。该项收入用于有关林业建设事业。收费范围仅限于南方集体林区。
七、证件费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元五角;
(二)木材运输证一元五角;
(三)植物检疫证一元;
(四)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十元;
(五)种子生产许可证一元五角;
(六)种子经营许可证一元五角。
八、上述各项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储存。收费收入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九、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十、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一: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办法
一、凡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并按本办法交纳《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工本费和进出口管理费。
二、每核发一份《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者再出口,一律收取工本费十元。
三、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的总金额(合同额)计收管理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或者我国规定的一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7%;二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6%;其他允许贸易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5%。其中人工养殖或栽培所获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按以上收费标准分别递减1%。
四、非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的只数、株数或件数计收管理费:《公约》或者我国规定的一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二百元;二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一百元;其他允许非贸易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五十元。
五、对进口、再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暂时免收管理费。
六、对无证或不按证书规定进口、出口或再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的,按贸易或非贸易出口最高收费标准的2~5倍补收管理费。

附件二: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七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得收取检疫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级森林植物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森检部门)对森林植物、林产品进行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时,按照本办法和所附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收取检疫费。
三、调运检疫:调运森林植物、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调出地区的森检部门申请检疫;森检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和调入地区森检部门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检疫,并收取检疫费。森检部门查核直接签发检疫证书的,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对违章调出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在途中被发现后,由途中所在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托运人3~5倍检疫费;在调入地被发现后由调入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收货单位(或收货人)3~5倍检疫费。
四、一批货物(即同一品种、同一商品标记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为一计算单位,只需开具一份检疫证书。
五、对邮寄、托运规定限量内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只收证书工本费;旅客随身携带规定限量内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免收检疫费,需截留检验的,酌情收取检疫费。
六、复检:调入地区的森检部门对被调入的森林植物、林产品进行复检时,确认合格的,应予放行,不再收取检疫费;不合格的,调入地区的森检部门,应将检疫和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原检疫证书签发部门,确认不合格者,检疫费由原检疫证书签发部门支付。
七、产地检疫:对采种基地、良种基地、苗圃、林场以及育苗专业队、专业户,执行种子和苗木产地检疫后,可待销售时收取检疫费;需要外运时,应根据《产地检疫记录》和调入地区森检部门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查核,确认合格者换发《植物检疫证书》,只收取工本费。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从国外引进(包括赠送、交换)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填报《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每份收取手续费五角。
九、未列入《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中的其他种类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森检部门与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协商后,参照表内相应种类的标准收费。
附 表: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
------------------------------------------------------------------------------------------------------
| 调 运 检 疫 | 产地检疫
|------------------------------------------------|----------------------------------
种 类 | | 收 费 | 按货值的 | 收 费 | 按货值的
| 免费限量 | 起点额 | 百分比 | 起点额 | 百分比
| | (元) | (%) | (元) | (%)
----------------|--------------------|------------|------------|------------|--------------------
苗木(包括花 | 造林苗木及繁 | | | |
卉及观赏苗 | 殖材料10株、 | 0.50 | 0.80 | 1.00 | 0.40
木)及其他繁 | 根,花卉及观 | | | |
殖材料 | 赏苗木2株 | | | |
----------------|--------------------|------------|------------|------------|--------------------
| 大粒种子300克 | | | |
林木种子 | 中粒种子100克 | 0.50 | 0.20 | 1.00 | 0.10
| 小粒种子50克 | | | |
----------------|--------------------|------------|------------|------------|--------------------
木 材 | | 1.00 | 0.20 | |
----------------|--------------------|------------|------------|------------|--------------------
药 材 | 1000克 | 1.00 | 0.50 | 2.00 | 0.30
----------------|--------------------|------------|------------|------------|--------------------
果 品 | 2500克 | 1.00 | 0.10 | 2.00 | 0.05
----------------|--------------------|------------|------------|------------|--------------------
盆 景 | 2盆 | 1.00 | 1.00 | |
----------------|--------------------|------------|------------|------------|--------------------
竹类及其 | 2500克,5株、| 1.00 | 0.20 | |
产 品 | 根、小件 | | | |
------------------------------------------------------------------------------------------------------
说明:
1.省际间的调运检疫必须按照本表所列的收费标准执行;省内的调运检疫收费,各省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内,作适当调整。
2.每份检疫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工本费三角。已收取检疫费的,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
3.苗木检疫费超过1元/株的,按1元/株收;种子检疫费超过10元/吨的,按10元/吨收;盆景检疫费超过2元/盆的,按2元/盆收。
4.表中的货值指第一道销售环节的价格。
5.检疫费应由供方负担。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一九五六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摘录)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一九五六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摘录)
国务院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问题,要区别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不能采取一般普遍补贴的办法。为此,特对一九五六年冬季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办法加以改变,规定如下:
一、广东、广西、福建、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四川、云南、贵州等省以及江苏、安徽、河南等省的淮河以南地区、陕西省的秦岭以南地区,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一律不发给宿舍取暖补贴。其他地区发给宿舍取暖补贴,西藏地区由当地政府酌情决定。
二、在发给宿舍取暖补贴的地区中,按照发放范围,分为两类:
甲类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青海四省、内蒙、新疆两自治区、河北省的关外地区,山西省的雁北地区,甘肃省的兰州以西(不包括兰州)和原宁夏省辖地区。其中:县、市及其以上城市(包括城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一律发给取暖补贴,在乡村、镇的国家行政
机关、学校、事业单位和商业、金融、合作社等单位,一律不发取暖补贴。
乙类地区:指甲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其中省辖市、专辖市(包括城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一律发给取暖补贴;在县城(包括城关)和乡村、镇的国家行政机关、学校、事业单位和商业、金融、合作社等单位,一律不发取暖补贴。
某些部门原发煤贴的,即不再发给宿舍取暖补贴;如今年按本通知办法改发宿舍取暖补贴,即应取消煤贴。
四、住在集体宿舍的单身职工,由公家免费供给取暖,不发给宿舍取暖补贴。
五、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不包括民工),按照在发给宿舍取暖补贴期限以内实际工作的天数发给宿舍取暖补贴;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不满六个月的临时工,不发。编者注: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议字第36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1957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的补充通知”中规定:甲类地区在乡村(镇)的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职工,可以一律发给宿舍取暖补贴。乙类地区的省辖市(包括专署代管市)、工矿区的国家机关、事
业和企业单位的职工以及铁路职工,可以发给宿舍取暖补贴。县城和乡村(镇)的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职工,不发给宿舍取暖补贴,但是,对某些县城确有困难需要适当照顾的,可以在1957年已核准的宿舍取暖补贴的款项中,自行调剂解决。



195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