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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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杭政函〔2003〕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制度

  按照卫生部规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为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疫情,切实做好防治工作,特建立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疫情报告制度。
  一、疫情专报
  (一)疫情专报的内容
  凡杭州市辖区内,包括学校、厂矿、大型企事业单位和铁路、民航、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现病人以及疫情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疫情专报的程序
  1、发生疫情地所在单位和医疗机构在半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核实情况后半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县(市)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区、县(市)卫生局在接到报告后的半小时之内书面报告区、县(市)政府和市卫生局。
  4、市卫生局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完成情况核实工作并以书面材料报告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疫情统计日报
  (一)日报表的内容
  1、病人数、疑似病人数、可疑病人数、疫点数、留验点数、疫点及留验点内的户数、人数,以上内容的新增数、解除数、现有数、累计数;
  2、疫点、留验点的具体情况。
  (二)日报表填报的职责
  日报表由疫情发生地的街道(乡镇),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杭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级负责填报。
  1、日报表由街道(乡镇)负责登记、核实、填写后,上报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市)非典办;
  2、由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核实、汇总后,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市)卫生局;
  3、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核实、汇总后,上报市卫生局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日报表报送程序
  (四)报送时限
  1、数据统计截止时间为每天上午6:00正;
  2、街道(乡镇)于当日上午7:00前将《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日报表》(附表1)、《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点(留验点)情况一览表日报表》(附表2)报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市)非典办;
  3、区、县(市)各部门报告工作时间:
  (1)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当日上午8:30前将街道、乡镇上报的附表1和附表2汇总报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市)卫生局;
  (2)区、县(市)卫生局于当日上午9:00前将汇总情况报区、县(市)非典办和市卫生局;
  (3)区、县(市)非典办于当日上午9:30前将附表1和附表2汇总情况报市非典办。
  4、市各部门报告工作时间: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当日上午9:30前将各地上报的《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日报表》(附表1)、《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点(留验点)情况一览表日报表》(附表2)和《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汇总情况日报表》(附表3)一并报告市卫生局。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当日上午10:00将汇总情况报告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市卫生局对各地上报情况进行核实后于当日上午10:00前,将《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点(留验点)情况一览表日报表》(附表2)和《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汇总情况日报表》(附表3)一并报告市非典办和省卫生厅。
  三、疫情报告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报告情况要及时、准确、全面;
  (二)上报情况不得缓报、瞒报、漏报,违者追究所在区、县(市)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报告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
  (四)日报表要确定专人填报,并签名,经领导签字确认后方能上报。
  
附表:1.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日报表
   2.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点(留验点)情况一览表日报表
   3.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汇总表日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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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安化黑茶的质量和特色,保护安化黑茶的声誉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关于批准对陈化店矿泉水、黄梅青虾、麻城茶油、安化黑茶、八渡笋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化黑茶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安化县清塘铺镇、梅城镇、乐安镇、仙溪镇、长塘镇、大福镇、羊角塘镇、冷市镇、龙塘乡、小淹镇、滔溪镇、江南镇、田庄乡、东坪镇、柘溪镇、马路镇、奎溪镇、烟溪镇、平口镇、渠江镇、南金乡、古楼乡,桃江县的桃花江镇、石牛江镇、浮邱山乡、鸬鹚渡镇、大栗港镇、马迹塘镇,赫山区的新市渡镇、泥江口镇、沧水铺镇,资阳区的新桥河镇,共32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品种为天尖、贡尖、生尖、黑砖、花砖、茯砖、安化千两茶。安化黑茶的生产、加工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 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保护管理日常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会同市茶叶主管部门负责。
  市茶叶主管部门负责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原材料生产地的登记管理工作。商务、卫生、工商管理、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化黑茶生产单位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七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用于生产加工安化黑茶的原材料均产自于保护区域范围内;
  (三)按照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工艺的要求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四)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且能持续保持正常的生产活动;
  (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八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安化黑茶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相关合法有效的证件;
  (三)市茶叶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原材料生产地范围证明;
  (四)省级紧压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五)生产设备清单、场所平面图和质量体系文件目录;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安化黑茶专用标志。

  第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受理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初审,并根据申请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现场审查。
  初审合格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依次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复审和国家质检总局终审。终审合格的,其申请人即可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初审、复审、终审不合格的,按规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安化黑茶专用标志由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安化黑茶”文字组成。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可以在其生产的安化黑茶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和相关经营、展销场所及茶事活动中使用专用标志。
  专用标志可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或者印制成防伪专用标志粘贴在包装物上。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在产品包装物上自行印制专用标志的,承担专用标志印制任务的单位应经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备案;专用标志使用单位不自行印制防伪专用标志的,按年度向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报核定印制专用标志数量,由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专用标志使用计划和报告上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使用专用标志计划,并将上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汇总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化黑茶生产、销售台帐、茶叶原料收购台账。台账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四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安化黑茶专用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化黑茶列入地方监督抽查目录,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产品名称、质量、产量、包装、标识及专用标志使用等内容。产品抽样检验费、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或伪造安化黑茶名称及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买卖安化黑茶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安化黑茶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安化黑茶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鼓励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十八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 产品达不到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的;
  (三)产品质量连续2次以上(含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五)在安化黑茶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专用标志。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从事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有关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严禁弄虚作假。
  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市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的决议

湖北省荆州市人大常委会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市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的决议
(1997年7月31日荆州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0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治市深入开展,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就在全市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简称“两制),特作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实行“两制”的重要意义。实行执法责任制,就是把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按其性质和内容,逐级确定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责任,并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办法,把各部门的执法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实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就是对执法违法的单位和责任人,根据不同性质和原因,追究其相应的纪律及赔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实行“两制”是深入开展依法治市的重要措施;是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改善执法状况的有力手段;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实行“两制”对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和全民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执法责任。“一府两院”要制定实行“两制”的实施方案,把握执法重点,确定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责任。各执法部门要针对自己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制定执法目标,建立健全一系列学习、宣传、培训、考核、执法程序、监督检查、考评、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和奖惩等制度,明确执法部门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采取层层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将执法的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做到层层明任务,人人明
职责。对执法违法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三、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实行“两制”是一项新的涉及全社会的重要工作。各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执法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增强实行“两制”的责任感。要把实行“两制”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实行“两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不断探索和总结,使之不断发展和完善。各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实行“两制”的宣传力度,保证“两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督促和检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实行“两制”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把推进“两制”工作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视察、执法检查、特定问题调查、质询、评议等监督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有关对口单位落实“两制”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同时,人大常委会要制定相应的监督办法,完善监督措施,促进“两制”工作在我市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