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校园拒绝邪教”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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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校园拒绝邪教”活动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


中共教育部党组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校园拒绝邪教”活动的通知


2001-02-01

教党[2001]l号


1月23日,在天安门广场发生的几名“法轮功”痴迷者自焚事件,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危害社会、祸国殃民和残害青少年的最新例证,进一步暴露了“法轮功”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教本质,暴露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_邪教组织卖身投靠国际反华势力,企图颠覆国家政权的险恶用心和政治目的,引起全国人民的极大愤慨,也为教育和引导广大青少年学生进一步认清“法轮功”邪教本质提供了一个血淋淋的反面教材。学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阵地,绝不允许“法轮功”邪教危害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决定,春季开学后,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以遵纪守法、崇尚科学、抵制邪教为主要内容的“校园拒绝邪教”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共青团组织,要通过这一事件,进一步揭露“法轮功”邪教组织对国家政权、社会政治稳定和青少年健康成长造成的严重危害,深刻认识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也是争夺青少年一代的斗争。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处理“法轮功”问题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认清这场斗争的长期性、尖锐性和复杂性,增强与“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自觉性。各地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开学前做好准备,开学后充分利用这一反面教材,广泛动员和组织广大教职工与青少年学生积极参与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绝不能允许“法轮功”邪教玷污传播科学知识、培养“四有”新人的阵地,绝不能容忍“法轮功”歪理邪说影响和残害广大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
二、要根据大、中、小学的不同特点,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开展以遵纪守法、崇尚科学、抵制邪教为主要内容的“校园拒绝邪教”宣传教育活动。
要通过组织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组织收看有关专题教育片,通过已转化的“法轮功”练习者的现身说法,揭露和控诉“法轮功”邪教对社会的危害、对青少年精神和肉体的残害,进一步帮助广大青少年学生认识“法轮功”的邪教本质和政治目的。 要大力组织和支持学校各级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开学后,各级各类学校要围绕以遵纪守法、祟尚科学、抵制邪教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新学期第一次主题团日、队会、班会等活动,组织开展“校园拒绝邪教”签名倡议活动,举办法制讲座、科普竞赛、文艺演出、社团活动等科学文明、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科技活动,加大校园广播、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和校报校刊、宣传栏以及各种刊物的宣传力度,形成“校园拒绝邪教”的浓厚氛围和强大声势。
三、要结合大、中、小学的有关课程,普遍进行遵纪守法、崇尚科学、抵制邪教的教育。中、小学应结合时事政策教育和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教学进行教育,也可安排兼职法制教育副校长或辅导员讲授有关内容;大学应结合《法律基础知识》和《形势与政策》课开展教育。要通过教育,使广大青少年学生遵纪守法,崇尚科学,热爱生活,珍惜生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并与“法轮功”邪教作斗争。
四、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开展以遵纪守法、崇尚科学、抵制邪教为主要内容的“校园拒绝邪教”活动,教师要先行一步。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开学前对广大教师进行一次广泛发动,使广大教师进一步提高对“法轮功”邪教组织本质和严重危害的认识,在与“法轮
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中率先垂范、为人师表,并积极支持、组织好这次活动。
要充分发挥知识分子集中的优势,使学校在深入揭批“法轮功”邪教组织本质、宣传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加强法制教育和弘扬科学精神等方面走在前列。
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做好“法轮功”练习者的教育转化工作。对尚未转化的“法轮功”练习者,要真诚地帮助和挽救他们。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学校、家庭、社会的合力,继续做好他们的教育转化工作。要发动广大学生关心和帮助同学中的“法轮功”练习者,促进他们早日转化;还可组织学生开展“写一封家书”等活动,帮助亲友中的“法轮功”练习者早日转化。
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本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校园拒绝邪教”活动的具体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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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5年)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94号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已经2005年5月24日部务会议审议修改,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2003年11月30日发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80号)同时废止。



部长 张福森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两个《安排》),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第三条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其报名条件、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时间、参考规则、合格标准、资格授予,适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有关国家司法考试的统一规定。
组织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同时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考试报名时,应当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交下列证明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身份证件:
(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提交复印件的,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第五条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考试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第六条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香港、澳门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在香港、澳门向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报名;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可以在香港、澳门报名,也可以在其内地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在内地报名的,须提交其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


第七条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香港、澳门报名的,应当在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在内地报名的,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第八条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可以根据司法部制定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在香港、澳门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人员,向司法部委托的承办资格申请受理事务的内地驻港澳机构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司法部负责审查。
在内地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人员,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其按规定程序审查上报。


第九条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两个《安排》和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安排,由司法部在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公告以及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相关文件中公布。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2003年11月30日发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80号)同时废止。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博州政办发〔2008〕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基本建设和国债专项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64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管理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政府部门、借款法人、项目建设单位以及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属于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以下简称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由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管理。
第四条 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为州本级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和县市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
第五条 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范围:一是使用上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需要地方配套的资本金;二是自治州决定的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建设项目贷款。
第六条 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原则:以财政偿债能力为依托,择优选择、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谁使用、谁归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管理和协调,自治州人民政府成立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
第八条 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以下简称开行新疆分行)商定信用合作的重要事项;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确定合作方向和内容;决策贷款的主要投向;审批项目贷款使用计划;监督贷款使用情况。
第九条 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拟定项目贷款使用计划,报请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负责办理金融合作相关事宜;向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上报贷款使用有关信息;会同州发改委、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 自治州国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国资经营公司)主要职责:作为州人民政府指定的借款法人,统一对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筹措、使用、归还进行管理;汇总分析上报贷款使用、管理、偿还和工程进度情况;建立贷款资金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防范金融风险。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州本级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负责申报贷款计划,严格按照合同、协议及有关规定使用贷款,确保贷款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上报贷款使用、管理、偿还和工程情况(重大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等信息;办理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州国资经营公司交办的有关贷款管理使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贷款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州国资经营公司按照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下达的项目贷款使用计划,与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州本级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使用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协议书》。
第十三条 州国资经营公司设立贷款专户,用于核算贷款的使用和管理,并接受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州本级项目建设单位所有涉及统一管理的贷款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或州本级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贷款时,经项目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由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或州本级项目建设单位将贷款使用计划申请报州国资经营公司,由州国资经营公司会同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贷款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并核定项目建设进度,经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州国资经营公司向开行新疆分行申请支付资金,再由州国资经营公司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施工单位或设备材料供应商。
第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或州本级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和合同条款规定办理工程、设备价款结算,按时向州财政局、州国资经营公司报送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贷款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贷款的还贷管理


第十七条 州财政局和州国资经营公司根据贷款的还本付息计划,于每年年底前将次年上、下半年的还本付息计划下达县市财政局和州直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从州国资经营公司与开行新疆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放贷之日起开始计息,由州国资经营公司负责统一归集后归还开行新疆分行。
第十九条 州国资经营公司设立还贷准备金帐户,县(市)财政、州直项目建设单位在每年2月20日和7月20日前分两次将上、下半年的还本付息资金上缴州财政局,由州财政局统一存入州国资经营公司还贷准备金帐户,确保还贷准备金专户中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到期贷款本息。项目建设配套资金按比例与贷款资金同步或先期到位。
第二十条 县(市)财政、州直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无法按期偿还时,州财政局根据州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还款承诺函将从下拨的财政资金中直接扣划至州国资经营公司还贷准备金帐户,保证贷款的按期足额偿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