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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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2005] 第12号





  《菏泽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菏泽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和国有资本转让收益等。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中由国有股份分享的股息、股利;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包括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净收益以及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及认股权证转让所得净收益;
  (三)企业清算净收益。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清算后由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净收益;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级次上缴各级国库。
  第四条 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同级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管理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等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国有资本收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上缴
  第五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除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或者经本级人民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报请政府批准用于增加企业国有资本以外,上缴同级国库。
  第六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出资设立或者参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分享的股息、股利作为当期损益,依照国家有关利润分配管理办法执行,未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占有和使用。
  第七条 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向国有股东分配的股息、股利全部上缴同级国库。
  第八条 经政府批准整体转让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转让或者出售政府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认股权证,取得的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全部上缴同级国库。
  第九条 依法实施清算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出资人为政府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其清算净收益属于国有资本享有部分的,全部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转让或者出售其投资企业国有产权或者认股权证所得净收益,以及其投资企业实施清算后所得净收益,作为企业投资损益,不单独计算缴纳。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收缴:(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缴利润或者国有产权转让、企业清算净收益,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核定后收缴;(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的国有股利或者国有股权转让收益、国有股东分享的企业清算净收益,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后上缴;(三)其他应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后上缴。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方式,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区别企业性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科目使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类的相关科目。
  第十四条 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各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填写,其中“财政机关”栏填写收款的同级财政机关名称。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解缴入库时间:(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缴利润,按照核定时间入库;(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的国有股利,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日后30日内入库;(三)国有股权转让净收益,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支付时限入库;(四)其他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入库。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如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国有资本收益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核查后报政府批准。
  经批准减免的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由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转增国家资本金。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详细说明本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的实现和上缴等情况。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对经过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核查。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使用
  第十八条 国资监管机构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纳入同级财政总预算管理。国有资本收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调整国有经济结构支出;(二)实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支出;(三)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支出;(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支出;(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技术研究补助支出;(六)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新建、改建固定资产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支出;(七)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投资支出;(八)其他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面的支出。
  第十九条 企业使用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提出年度申请,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查汇总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规定审核、批复企业提出的预算申请。
  各企业在同级政府批复的预算内按规定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年终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拨付。市级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在建立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前,设立市级企业发展改革专项基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收到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拨款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资本性支出,由企业增加国家资本金;(二)收益性支出,由使用单位列作补贴收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赔偿,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5年内不得任命其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使用进行监管,不得截留、挪用、抽调国有资本收益,不得授意或者强令企业隐瞒、挪用、非法转移国有资本收益,对违反财经纪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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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拍卖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拍卖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拍卖企业依法登记加强监督管理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8〕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设立拍卖企业,应依据《公司法》和《拍卖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地在北京的拍卖企业(以下简称在京拍卖企业),应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在京拍卖企业的年检。在京拍卖企业参加年检,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年检规定的内容,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年检材料进行初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初检意见,再一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年检。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企业报送年检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检。



1999年2月13日
律师提醒:民企,你的“驰名商标”安全吗

作者:林竹静 单位:浙南律师事务所 E-MAIL:linlawyers@hotmail.com PH:13917618048


对于李逵来说,最感愤怒的莫过于“李鬼”作祟,插葱装象败坏自己名声了,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也一样。民营企业创业艰难,拥有“驰名商标”何等不易,怎能在商标保护上疏忽大意,让“李鬼”们有空可钻?以下通俗介绍“驰名商标”保护基础知识,希有裨益于企业家们在商标保护领域和不法分子的斗争。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几个基本问答
一、怎样才算“驰名商标”?简单讲,“驰名商标”就是知名度很高或较高的商标。这个“高”的标准是有弹性的,主要是通过社会公众的认知度、广告发布的范围和力度、商标使用的时间等来衡量和认定。指商标被全社会众所周知,如“可口可乐”、“全聚德” ;也包括为特定人群和相关公众所知晓的行业性、区域性驰名商标。
二、“驰名”到什么程度才有资格得到保护?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一般而言,“驰名商标”的会界定会采用如下标准: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这些认定标准的拿捏是行政、司法部门的事,对企业而言,需要做好的只是在企业运营中时刻注意商标自我保护,配备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法务对商标进行跟踪监控、实时保护。因为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上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政策,所以,企业必须在商标保护上积极主动,及时发现存在的商标侵权事实,并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加以处理,切不可养痈成患,人为扩大损失,丧失最佳维权时机。
三、向什么机构申请“驰名商标”保护?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机构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这三家机构视不同情况,履行各自的职能义务,在此不赘述。
“李鬼”们侵害“驰名商标”的惯用伎俩和我们作为“李逵”的对策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我们有必要了解驰名商标侵权的常态,进而采取相应措施保护“驰名商标”。
最常态的驰名商标侵权现象可形象称之为“傍名牌”。包括1、同类产品之间的傍名牌和2、异类产品之间的傍名牌、以及3、商标和商号之间的傍名牌;4、网络域名傍名牌;同类产品之间对他人商标的侵权为法律严格禁止勿庸置疑。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驰名商标也采用了跨类保护的原则。即如有人在皮鞋上使用可口可乐商标, 肯定会遭到商标局的禁止。所以,企业在商标监控中不但眼光要远且视野要宽,在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对商标进行有效保护。
特别提醒的是, 驰名商标可以得到包括“跨类保护”在内的特殊保护, 而非驰名商标在达到一定的知名度后, 也可以得到相应的保护。由于不同的执法人员对相关商标的影响度、知名度的理解并不一致, 非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因此,为企业长远发展计,在商标培育到一定阶段之后应在专业人员的协助下尽快主动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如果侵权行为已经发生, 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只有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后, 相关商标才可以得到稳定的特殊保护。
此外,企业商号侵害“驰名商标”也为法律禁止。《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 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的, 且可能引起公众误会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已经登记的, 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该暂行规定还规定认定上述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构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 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
最后,随着“李鬼”傍名牌手段日益花样翻新,近来“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延伸到网络领域。随着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 计算机网络成为经济生活副中心,近年来涉及驰名商标与域名注册纠纷、网上驰名商标侵权的情况不断发生, 因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延伸到互联网,这一定也有必要为广大驰名商标所有者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