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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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4〕143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十日



扬州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除、修缮、装饰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扬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订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
(三)监督建筑垃圾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
扬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国土、公安、规划、环保、交通、房管、园林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垃圾排放前,向市城管局申报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计划,填报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及消纳场所,申领《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居民房屋修缮、装饰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可由负责清运的单位和个人申领《处置证》。
市城管局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告知其原因。
《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九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市城管局核准的《处置证》,委托符合运输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运输。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处置证》,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条 运输车辆应按公安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行驶。
第十一条 居民房屋修缮、装饰产生建筑垃圾的,原则上委托环卫作业服务单位实行有偿清运,亦可委托符合运输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清运。
第十二条 各类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排放前,应堆放在该工程用地范围内。工程竣工交付之前必须清理完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以及有害有毒的废弃物与建筑垃圾混合排放和回填。
第十四条 各类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卫、环保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管理人员,应做好《处置证》的查验工作,合理安排倾倒,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或按以下规定予以罚款。
(一)施工现场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市城管局核准,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城管局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对拒绝或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举报乱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权利,凡举报属实的,由市城管局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十条 有关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的建筑垃圾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有关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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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12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张国光
二〇〇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证》和证明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领取和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使用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第五条 下列人员领取《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的组织中的执法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行政执法的组织中的执法人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二)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
  (二)经过行政执法资格或者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熟悉和掌握与履行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
  (四)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第八条 省以上有关部门对本系统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的专业资格认定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领取证件情况报送省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由省、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培训由省、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已经接受省、市行政执法资格或者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不再参加当地组织的相同内容的法律培训。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资格考试,由省、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如实填写《行政执法证件审批表》,提交相关机构编制文件和行政执法人员名册。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按照下列规定颁发:
  (一)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核发;
  (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核发;
  (三)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初审,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核准办理;
  (四)实行省垂直领导的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省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办理,并由市、县主管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五)《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分别办理。

  依法授权和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比照上款第(一)、(三)、(四)项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务院所属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执行调查或者检查任务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12月份,由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向发证机关报验。
  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或者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出原执法部门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送交发证机关注销。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应当声明作废,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混乱或者贻误工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持证人执行职务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涂改、转借证件,越权使用证件以及利用证件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收缴执法证件。
  所在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满。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衡政发〔2005〕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1次全体(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十二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十、市长出访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十一、市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审计局在市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区域发展规划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产业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社会保障和就业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国土审批、规费减免以及其他市政府文件规定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十四、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深入调查研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应进行法律审查和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前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十五、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十六、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推进各项工作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十七、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确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统一实施的需要,适时制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确保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十八、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十九、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二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实施审批、许可、登记、发证以及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适当、及时和有效。二十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第五章 行政监督二十二、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二十三、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建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各部门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二十五、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和下级 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的层级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下级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重视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积极主动地调查处理和整改。推行政务公开,运用有效载体,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二十八、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对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实行督查制度。第六章 会议制度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三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市内外形势等重要情况。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邀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分析形势,通报情况。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至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邀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三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可以安排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三十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可以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出席。三十四、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三十五、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意见不能取得一致的,报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文,报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研究室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审定。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文,报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阅,报市长签发。三十七、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应由主要负责人出席 (列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应向秘书长请假,由秘书长集中向市长报告。三十八、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部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应当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会议数量,控制规模、会期;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及服务采购的有关规定。第七章 公文审批四十、各部门、县市区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越级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四十一、各部门、县市区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四十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报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若文件内容仅限于办公室内部具体工作,由秘书长签发;若文件内容涉及到办公室以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报市长签发。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及时公布。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制发公文应少而精,注重实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已发文作出明确规定,市相关部门没有提出新的规定和具体落实措施(实施细则)的拟发文稿,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再行文;省委、省政府的文件已发至县市区的,市政府不再就同一内容向下行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第八章 内事活动制度四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或批准的会议、活动外,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确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事前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四十七、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领导同志和其他重要客人来衡考察访问,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接待陪同的,接待部门、单位应事前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一把手到衡检查、指导工作必须报告市长。第九章 外事活动制度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副市级 (含)以上领导同志出访,出国任务批件须报市长审批。市人民政府审批环节完成后,再报市委、省人民政府审批。四十九、各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非主要负责人出访,经出国任务归口部门和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出国任务批件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各部门一把手和县市区长出访,出国任务批件须报市长审批。五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会见来访的重要外国人士、港澳人士、华侨知名人士和出席重要涉外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告,经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初审,市人民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会见来访的台湾重要人士和出席涉台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告,经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初审,市人民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第十章 作风纪律五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刻苦钻研业务,精通本职工作。五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办理,对不符合规定和政策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五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应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五十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特别要深入到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困难群众中去,体察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下基层调查研究,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迎送,不陪餐。五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部门、单位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五十七、副市长、秘书长离衡出差 (出访)、休假,应事前报告市长,并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衡出差(出访),未出省的,事前报告分管副市长同意;出省的,应事前报告市长、分管副市长,由市长批准。各县市区长离衡出差(出访),应事前报告市长,由市长批准。第五十八、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