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严禁擅自将外汇贷款办理结汇转为人民币资金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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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严禁擅自将外汇贷款办理结汇转为人民币资金使用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严禁擅自将外汇贷款办理结汇转为人民币资金使用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自1993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和1994年4月1日起施行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发表后,各行认真贯彻执行两个文件的精神,组织实施外汇体改的要求,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有极少数基层行违反规定,擅自将境
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转为人民币资金,贷款给企业使用,这不仅违犯了贷款规定,而且扩大了人民币资金供应量,有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对此,总行再次明确:
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严禁擅自将我行外汇贷款为企业办理结汇,扩大人民币资金供应量。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外管局汇传(94)26号《关于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若干操作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不得直接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投资股本金和出口收汇结汇,更不准用我行发放的
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变相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人民币信贷资金。按照规定,外商企业买卖外汇应到外汇调剂市场办理。
三、严格执行办理外汇贷款的规定,加强对外汇贷款的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国营、集体、外商投资等企业)向我行申请外汇贷款时,信贷部门要认真执行“三查”制度,严格审查贷款用途,监督企业专款专用,按照外汇贷款审批程序逐笔审批,不得改变贷款用途,更不得用已发放的
外汇贷款违规结汇用以弥补人民币资金缺口。
四、各行对1994年已发放的外汇贷款进行一次检查,如有违反规定者,有关分行应对擅自将外汇贷款结汇用于弥补人民币资金不足的违规行为(笔数和金额)于3月15日前上报总行信贷一部,并认真纠正。



199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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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1998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适应棉花供求关系变化的流通新体制。针对当前棉花购销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做好1999年度
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国务院关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市场管理,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好棉花市场流通秩序,为稳步推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做出积极贡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单位的管理。棉花经营渠道拓宽是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拓宽不是彻底放开,更不是撒手不管。必须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管理,把住市场准入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协助政府制定完善市场准入资格
审定的条件和程序,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棉花收购、加工、经营单位等主体经营资格的监督管理。凡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核准相应的经营范围,不准开展棉花收购、加工经营。
二、坚决打击各种非法棉花收购活动。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视为非法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打击非法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作为棉花市场管理的关键环节,认真抓紧抓好,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和执法管理手段
,对非法收购、加工、经营的棉花要予以没收,对从事非法收购、加工的企业和个人要予以处罚。
三、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继续取缔小轧花机、土打包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棉纺企业可从事棉花收购,棉花加工要委托供销社棉花企业进行,禁止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棉花。凡生产小轧花机、土打包机的要立即停止生产,并不得向市场销售。要防止已被取缔的小轧花机和
土打包机的死灰复燃。发现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进行棉花加工的,一律没收。
四、认真开展市场巡查制,切实加强棉花市场的日常监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棉花市场管理与粮食市场管理有机地妥善地结合起来,特别是在棉花主产省、自治区,要通过市场巡查落实棉花市场监管责任制,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
查处。
五、加强对棉花市场的合同管理。对棉花这一重要商品流通实施合同管理,符合国家对棉花市场管理的基本要求。合同贯穿于棉花流通的各个环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合同管理的职能,帮助企业建立完善有关合同的管理制度,提高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的履约意识。继续推
行棉花购销统一合同文本,积极开展棉花合同鉴证备案工作,通过合同管理规范棉花收购、加工、经营活动,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棉花流通新秩序。
为掌握棉花市场管理的情况,请各产棉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本地有关情况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及文号
说 明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枪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3年10月31日

[83]高检发(办)23号
该办法已被1992年8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办法》废止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1984年8月15日

[84]高检发(人)20号
该条例已被199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废止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1988年12月26日

高检控申发字[1988]第7号
该规定已被1996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废止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枪支、弹药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1989年3月27日

高检计发字[1989]第6号
该细则已被1992年8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办法》废止  

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1989年12月20日

[89]高检发(人)字第46号
该条例已被1993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废止

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10月29日

高检发民字[1990]3号
该规定已被2001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废止

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6月4日

高检发民字[1992]2号
该规定已被2001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废止

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年1月4日

高检发[1994]2号
该条例和办法已被200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废止

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年12月24日

高检发控字[1994]18号
该办法已被1997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废止

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6年8月12日

高检发[1996]23号
该规定已被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废止

1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的通知
1997年1月30日

高检发释字[1997]1号
该规则已被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废止

1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11月18日

高检发控字[1997]10号
该规定已被2000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废止

1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的通知
1999年5月14日

高检发民字[1999]1号
该规则已被2001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