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45:34   浏览:87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来,一些地区出现了享受公费、劳保医疗人员突击看病开药、作检查等现象,各种检查和用药猛增,公费、劳保医疗经费支出急剧上涨。为制止不合理的医疗消费,保证下一步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地要根据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了解改革的主要政策,消除职工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误解。要使广大职工了解,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此次改革的? 灸康模褪且ü⑿滦偷幕疽搅票O罩贫龋构愦笾肮さ幕疽搅菩枨蟮玫角惺涤行У谋U稀? 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制定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快医疗保险改革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在改革过程中,要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费、劳保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制度,对不符合规定发生? 囊搅品延眉峋霾挥柚Ц叮灰忧慷砸搅品裥形募喽胶图觳椋啪饲榉健⒋蟠Ψ剑晕シ垂选⒗捅R搅浦贫裙娑ǖ牡ノ缓腿嗽币柰ūㄅ馈? 三、 要密切注意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好公费、劳保医疗费用支出的统计工作,对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当地政府报告。



1998年12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技工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制度的联合通知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技工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制度的联合通知

1985年7月12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为了充分调动技工学校广大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促进职业技术培训事业的发展,为“四化”建设培养出更多、更好的技术工人,以适应国民经济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建立技工学校基金制度。
一、积极改革技工学校的管理制度,扩大技工学校的自主权。各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所属有经济收益等条件的技工学校,在不增加国家财政开支和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建立技工学校基金制度。
二、学校基金的来源:
1.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的前提下,在计划外接受委托培训技术工人和其他人才任务(包括举办各种训练班)所得的合理收入,扣除工作人员工资、讲课酬金、业务费和公务费后的纯收入。
2.校办实习工场(车间)、农(林、牧、渔)场实现的纯利润。
3.学校承担的其他工程或服务项目,以及外单位委托的实验、工程设计等(扣除原材料、水电等有关费用后)的纯收入。
三、学校基金应当大部分用于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如兴建校舍、添置教学设备等),也可适当用于改善职工的集体福利等方面。具体比例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
四、学校基金的管理。技工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制度,是改革学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鼓励学校在完成国家下达的培训任务的前提下,既要注意经济效益,又要避免片面追求“创收”。学校基金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原则上经校长批准使用。但开支金额较大的,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长批准使用。学校基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的监督。为了扶持学校的发展,逐步改善办学条件,补充必要的基建、设备,调动教职工的教学、工作积极性,上级有关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学校管好、用好学校基金,而不要因为学校有了基金就削减、挪用学校的正常经费,或者向学校摊派费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中央各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原则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规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规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省人大代表)的联系,根据国家法律和《河北省国家机关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联系省人大代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把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受代表监督,作为改进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四条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召开重要工作会议、组织重大检查活动、调查重大问题,或省政府领导同志现场办公,根据情况和需要,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的情况,应及时向有关的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征询他们的意见。
第五条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领导应采取通信、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与一两位省人大代表保持经常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改进政府工作。
第六条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认真接待省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代表视察、调查、检查和评议活动,广泛听取代表意见,答复和解释有关问题;应代表要求,被约见的省政府领导(或其委托人)、部门负责人,应向代表说明有关情况,听取他们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把办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纳入工作议事日程。省政府领导应按各自分工,每年研究办理一至几件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指导承办部门妥善解决问题。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省政府组成人员应按规定到会听取意见,通报工作情况,共商促进本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大计。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九条 本规则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