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政令畅通,实现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镇江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镇江市政府系统值班规范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及时报送紧急重要信息,协助领导迅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信息畅通、政令畅通,更好地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根据《江苏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值班室负责市政府及办公室日常值班工作。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镇江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值班人员,承担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值班工作,负责除法定节假日外每天24小时值班工作。法定节假日由办公室安排熟悉情况的干部值班,政府领导及办公室负责同志带班。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与政治、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如办公室、秘书处),配备足够数量的值班人员负责值班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及重要活动、重大会议等敏感时期,应由领导在岗带班并加强值班力量。
各辖市、区政府办公室,镇江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每月初须将当月值班表报镇江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逢“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长假,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各委办局,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须将值班表提前报送镇江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值班岗位必须配备本部门、单位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保卫人员值守。值班室须配备良好的通信设施和相关设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值班管理系统,确保值班工作反应灵敏、应对迅速、处置及时。
工 作 职 责
第四条 镇江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政府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本级政府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通畅,并协助报告和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编报《值班专报》、《值班快报》。
(二)负责市政府领导出席市委、市人大、市政协重要会议的报名、报到及紧急值班事项上会传递等服务工作。
(三)办理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各类会议和活动的请柬、文电,协调相关事宜;审核、出具市政府及办公室外出办事介绍信。
(四)负责市政府举办的重要会议、活动的通知、报名及会务等事宜。
(五)就作息时间安排提出建议并做好通知和落实工作。
(六)提出政府系统值班网络建设和推行先进的值班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指导和政府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负责办公室报刊分发工作。
(九)履行市政府办公室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辖市、区政府办公室,镇江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本级政府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通畅。
(二)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四)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提出本级政府值班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建议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值班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政府组成部门、单位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与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本系统联络通畅。
(二)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理系统内发生或接报的重大突发事件。
(四)加强对系统内值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五)履行本部门、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原则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 值班工作原则。值班工作要遵循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安全保密、优质服务的原则。切实履行各级政府和部门赋予值班工作的各项职责,做好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报送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和协助处置工作;及时将政令下达、下情上传,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机密,确保安全,努力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值班记录制度。值班工作要统一制作规范的值班记录簿并严格执行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在值班记录簿上记载。值班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精确到分钟)详细记录处置过程。值班记录簿须编号归档。
第九条 公务来电接听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每一个来电,文明应答,必要时应予核对并整理《电话记录》后按规定程序报告处理;重要来电应要求对方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报送;基层单位及群众来电,比较明确的问题可直接答复,重要问题经请示领导后按规范的口径答复,必要时可帮助联系、处理。
第十条 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手续在值班室履行,接班人员须提前到岗,交班事项应书面交接,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保密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使用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信息和批示文件,要区分明件和密件,密来密复,严禁明密混用。领导同志的住址、电话应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值班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值班室应建立值班通报制度,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的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对值班人员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和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等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重要信息处置规范
第十三条 值班信息报送原则。值班信息报送要遵循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的原则。接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领导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但须抄报越过的上级机关。要制订各类重大突发事件预案,规范值班信息报送方式。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 信息接报。接收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制作《值班专报》按规定向分管领导报告;严重影响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重特大灾情、社情、疫情、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须迅速同时报送主要领导。
上报信息必须要素齐全、事实清楚、文字精练、格式规范,上报信息须严格审核并经本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审核签发,事实不清的要认真核实。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电话报告,但必须迅速补报书面材料。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由值班部门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统一上报,避免多头报送。
第十五条 信息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值班人员要主动与事件发生地及有关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同志和上级政府的处置意见,催办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密切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直至处理完毕。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归档保存。信息处置完毕后,要将值班专报、领导批示及处理情况报告、续报等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加强对值班信息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突发事件,主要指严重影响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事件,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发生时间、地点、涉及对象敏感,已经或可能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事件、事故等。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
(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罢工、罢课、罢市,聚众围堵、冲击党政军机关及其他重要部门、单位或进行打砸抢烧的群体性事件;聚众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街道造成交通中断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事件;其他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群体性冲突事件。
(三)进京、省上访、来市集访以及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集访事件。
(四)劫持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的案件;爆炸、投毒、纵火、自焚、自杀、自残等事件。
(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刑事犯罪案件。
(六)铁路、公路、航运等方面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一次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一次造成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火灾、爆炸等事故;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涉及人数5人以上的中毒事故;虽无死亡情况,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销售的剧毒药品(如毒鼠强)中毒事件。
(八)大型活动或群众性节假日旅游、娱乐等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
(九)枪支、弹药和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丢失事件;危险物品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十)重特大自然灾害、重特大疫情(含动物疫情);大范围停水、停电、交通堵塞等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事件。
上述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的数字均含本数。
(十一)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以上重大突发事件要随时发生随时报送,向市政府报送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个小时,并要及时续报进展和查处情况。
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值班工作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值班室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单位在值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值班工作中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各辖市、区政府办公室,镇江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未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
(四)未经核实,上报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完善发展企业集团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发展企业集团的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完善和发展企业集团,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6]36号)和国家体改委、原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发展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体改生字[1987]7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章 企业集团的含义
第一条 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我市的企业集团必须是经过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领导机构驻在本市,其紧密联合核心层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二条 企业集团一般应以公有制为基础,以我市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产品为龙头,以本市的一个或若干个骨干企业为主体,在本行业或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企业集团应该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
综合功能。
第二章 组建企业集团的原则
第三条 组建企业集团必须能够促进我市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合理化,生产协作发展社会化,对促进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经济技术活力,实现规模经济,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发挥出积极作用。
第四条 企业集团应根据产业政策和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的要求组建。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关企业参加集团。凡出现贯彻产业政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障碍时,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可行的行政手段加以解决。企业集团应该实行政企分开,不得兼
有政府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 企业集团可以是多层次的组织结构,一般应有和应不断扩展密联合的核心层,还可以有半紧密联合层和松散联合层,不能是松散的联合体。企业集团的核心层是集团的紧密型实体部分,实行资产、生产经营一体化并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对国家负责,其所属企业对集团负责;
集团新办企业,由集团直接管理,统一对财政。个别企业集团实行资产一体化暂时有困难的,也必须实行经营一体化。凡全资投入集团核心层的企业,视具体情况,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原来企业的名称、商标和无形资产;继续享受原来赋予该企业的优惠政策和物
资分配。半紧密联合的企业以资金、设备、技术、专利、商标(列为全国名优产品的商标须经上级质量管理部门同意)等作价互相投资参股,或共同投资开发新产品,在集团的统一经营下,按出资比例及有关协议享受利益和承担经济责任。松散联合层的企业,在集团经营方针指导下,按合
同或协议的规定独立生产经营,享有权益和义务,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本市企业参加企业集团,凡涉及到资产转移的,要事前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 企业集团内部实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视实际情况,企业集团可实行三个层次管理:集团公司成为投资中心,决定集团企业长远发展方向和资金运用;集团公司所属的专业公司或分公司主要从事经营活动,形成利润中心;集团公司所属工厂企业,主要任务是搞好生产、提高产
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形成成本中心。
第七条 组建企业集团必须有明确的章程,通过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市的重点企业集团的组建工作由市主管委负责,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协助,经企业主管委会同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余组建的企业集团,由主体企业的局(总公司)审核后,报市主
管委审批;各区、县组建的企业集团,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备案。主体企业的机构原属于市编制委员会管理的,在组建企业集团时还要报市编制委员会审批。审批后的企业集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广州市企业集团公司登记管
理试行办法》到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
第八条 在尊重和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企业集团可以突破“三不变”(即所有制、隶属关系、财政税收解缴渠道不变)。具有较大实力的企业集团可申请并经国家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分别实行国家、市计划单列,或给予可直接向市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权限。
第九条 企业集团的管理,原则上由主体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实行计划单列或规模较大的、在我市国民经济中有重要地位的企业集团,则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归口或挂靠管理。归口或挂靠单位应负责建立联系渠道,发给有关文件和资料,吸收参加有关会议,为企业集团开展生
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并积极协助解决党、政、工、团等有关工作衔接问题。企业集团应及时把各种信息、统计资料报送归口或挂靠单位和有关综合部门,并接受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综合部门的管理。
第十条 根据企业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企业集团不定政治级别,涉及到这方面的实际问题,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企业集团解决。有的企业集团要明确执行哪级企业工资标准,参加哪级会议和阅看哪级文件。
第三章 企业集团的权限
第十一条 凡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规定下放给企业的各种自主权,以及有关横向经济联合的各项政策,均适用于企业集团。
第十二条 企业集团自主实行多边和多层次的横向经济联合,可以同时加入多个联合体,可以互相渗透。企业集团之间允许兼并、参股、控股和承包、租赁,以形成更大的企业集团。鼓励竞争,反对和防止垄断。
第十三条 条件成熟的企业集团可向国家实行承包生产经营,由企业集团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签订承包协议。
第十四条 企业集团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自主生产经营权。经批准,可给予企业集团部分或全部产品的价格定价权。企业集团开发列入国家、省、市发展计划的新产品,经批准,从产品销售之日起,给予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或产品税一至两年,减免的税款用作集团的科研开发基金。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企业集团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设立财务公司,组织集团内部的资金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企业集团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筹措资金,扩大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 组建企业集团,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应积极参加。凡参加企业集团的科研单位,其科研事业经费,仍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基数继续拨发。企业集团根据科研及集团收入情况,每年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以内的技术开发费,作为科研开发基金,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支持和加强科研实力。
第十七条 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集团迅速转上外向型经济轨道。具有适销国际市场产品和经营进出口能力并承担出口创汇、收汇和上交外汇任务的企业集团,可吸收市外贸公司加入集团,也可按国家经贸部的管理规定,向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经营进出口业务。企业集团获得经
营进出口权后,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仍要负责完成原来承担的出口计划、创汇计划、上交中央和市人民政府的外汇基数、交货货源计划。
第十八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投资方向,在核定的投资规模内,资金、原材料可自行解决,外汇收支能自行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总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其组织对外洽谈、项目选择、可行性报告研究等,由企业集团自行决定。凡中方的投
资涉及到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在审批项目建议书之前,应征得市计划委员会同意。其合同和章程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在广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集团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外汇调剂中心调剂外汇余缺。年出口结汇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可试办出口风险基金,用于在对外经济贸易中弥补出口亏损,平衡经营损益。风险基金可按企业集团出口结汇(美元)计提10%以下人民币
,并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条 企业集团承包出口的奖励办法按现行对外经济贸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简化企业集团有关人员因对外业务洽谈、购销、售后服务等业务活动的出国手续。因业务出国的,由企业集团直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企业集团可以接受国内的外贸专业公司以及国外企业的投资、参股、联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向国外转让股权。
第二十三条 企业集团在征得我国驻外使馆同意,并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国家经贸部批准后,可在国外(不含港澳地区)设立集团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及举行洽谈会和展销会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企业集团,不能享受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权限。
第四章 企业集团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产业政策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要求,积极引导推进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并应制定相应的办法和细则,从政策、财政、投资、信贷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二十六条 企业集团应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由集团成员单位按照章程规定派出。企业集团的干部管理按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国内联合企业干部管理的暂行办法》(穗办[1988]37号)执行。参加董事会人员审批,可按干部管理权限,视集团的
大小分别由市各委、局(总公司),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少数规模较大的集团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集团要自觉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建立编报财务报表制度。关于企业集团的财务处理,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1988]597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要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按最终产品要求制定统一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九条 企业集团要建立内部统计制度。企业集团的统计由广州市统计局另文制定和执行。企业集团的统计要纳入市统计序列。
第三十条 企业集团要建立日常工作机构,配置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企业集团要处理好生产与销售、生产与财务管理、投入与分配之间的关系,创造一个良好的内部协作环境。同时,还应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注意克服短期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授权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8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