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44:21   浏览:86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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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管三字[2002]9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2002年以来,部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特别在一些煤矿,爆破器材丢失、被盗案件连续发生,严重危及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暴露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尤其是使用环节上存在重大隐患。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多次做出批示,要求加强爆炸等危险物品的管理。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国办发[2002]52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有关法规与安全规范,严格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及民用爆破器材丢失被盗案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督促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为契机,结合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整治,依法督促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建立健全民用爆破器材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与管理责任,确保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等全过程的安全。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民用爆破器材专项整治工作。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民用爆破器材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有些地方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基础薄弱特别是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民用爆破器材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和厌战思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针对本地区、本系统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地、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储存仓库、储存室的管理。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必须达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特别是对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限期搬迁或限量储存等措施;严格仓库的保管、看护制度,落实人防、技防和犬防等措施;严格人员和爆破器材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登记;健全使用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严防民用爆破器材丢失和被盗。

四、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储存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及行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岗位责任制,尤其要建立健全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法规,加大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的监督监察力度,狠抓储存管理责任的落实。对责任不落实造成民用爆破器材丢失、被盗或发生爆炸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00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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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55岁无犯罪激情”

作者:宋立军

最近网上转载了一篇文章,题为《司法部建议增设20或30年长期刑,减少死刑的适用》,让笔者眼睛一亮。主要是建议减少死刑这条,笔者很赞成。在这方面,以前几乎听不到官方的声音,只是一些学者在呐喊。

2005年1月16日,在“当代刑法与人权保障”全国杰出青年刑法学家论坛上,司法部副部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军就湘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提出的全面废除死刑观点,提出自己的看法。张副部长认为,在实践层面全面废止死刑在我国现阶段很难,更可行的办法是改革刑罚制度,增设20年、30年的长刑,以此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他还介绍,司法部最近对我国的刑罚执行效果进行了统计,发现很多判处无期徒刑的严重暴力犯罪,大多都只关押十五六年就释放出去了。他建议,今后涉及人身权利的犯罪,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至少应当关押25年以上。当罪犯55岁左右释放出来后,犯罪激情就没有了。

笔者不知张副部长的话是否代表司法部,但是记者同志却用了“司法部建议”的字样。倘若是个人意见,言论自由嘛,谁也别太较真,毕竟人的想法不可能统一。但是如果真的是司法部的初步意见,笔者倒要谈一点自己不成熟的想法。对张副部长关于“无期徒刑的,至少应当关押25年以上。当罪犯55岁左右释放出来后,犯罪激情就没有了”的观点不敢苟同。

首先,目前可能还没有任何数据表明,实际服刑十五六年的原判无期徒刑的人释放后会比其他类型的获释罪犯对社会的危害性大。任何一项政策或法律的出台都要有实证作依据,特别是立法建议更应慎重。因为一个缺乏实证、想当然的立法建议,会对社会、对公民造成难以估量、无法弥补的损害。

其次,55岁是一个什么概念?这不是法律概念,这是生理年龄。用生理年龄来作为立法的参照系,很不科学。假使一个14周岁的少年,另一个是30周岁的青年,分别犯了杀人罪,都被判了无期徒刑。那么是不是少年必须要服满41年,而青年只要服25年就行了呢?这明显有悖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看来犯罪也不能太早,晚犯罪还可以少吃官司。此外,笔者特意在网上搜索了一下“55岁”这个词,关于这个年龄犯罪的人可真不少,他们的犯罪激情还浓着呢。

最后,这个建议也与刑罚宗旨相悖。刑罚的宗旨不仅仅是对犯罪人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保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让我们做一些假设吧。一试想,一个被判无期的罪犯知道自己至少在监狱里要关25年,他还有“改造积极性”吗?二试想,他入狱前的尚未满月的孩子,要等到娶妻生子后才能与父亲团聚。孙子的爷爷呢,是一个刚刚刑满释放的老人。而原来的刑法却不是这样的。三试想,在他没有了犯罪激情后,也没了生活的激情,他给社会能带来什么呢?只能是日益增多的不稳定因素,只能是不得不在本已吃紧的社会保障中挖出一块,给那些已没了任何激情的人,只能是……

哎,好在即使建议被采纳,25年以后才会显现效果。真不该操太多的心啊!

作者:宋立军
单位:江苏省司法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法律教研室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桃花坞一区14号
邮编:212003
电话:05114402773
E-MAIL:slj405@sohu.com


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8〕9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吐鲁番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吐鲁番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吐鲁番地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等。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预算单位获取货物、服务、工程时支付的资金(含政府采购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的约定及规定的程序,将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拨款方式。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直接支付,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有的预算级次、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会计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市)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地区财政局通过地区财政零余额帐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该项资金的预算单位(指未启动改革试点单位)或财政专户。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直接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程实施。
  
第二章 资金的申请与支付
  第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直接支付方式分为:财政全额直接支付方式和财政差额直接支付方式。
  财政全额直接支付方式是指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先将预算单位自筹配套资金汇集到财政资金帐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门根据合同履行要求,将财政资金和已经汇集的配套资金,通过财政资金帐户一并拨付给供应商或施工单位。
  财政差额直接支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按照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将财政资金、预算单位自筹资金分别支付给供应商和施工单位。
  第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批复的直接支付分月用款计划与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签定《合同书》。
  第十条 预算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合同约定或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共同审定的有效凭证,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附工程进度说明及相关文件报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实行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的,要附配套资金付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须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供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以及其他需提交的文件;分期付款的还需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第十二条 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审核后,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或施工单位帐户。
  第十三条 县(市)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地区财政局预算科将预算(追加)指标下达到各县(市)财政部门。同时,送国库科一份,并附资金分配的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财政局国库科审核后,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市)享受该项资金的预算单位或县(市)的财政专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要及时对帐,保证资金支付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要保证所签定合同以及提供给财政部门的其他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对因预算单位提供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出现错误,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预算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要严格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财政部门同意,并重新与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签定《合同书》。同时,确保自筹资金按时拨付到位。
  第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资金
  (一)自筹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到位的;
  (二)违反合同约定,超出规定项目、用途使用资金的;
  (三)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工程没竣工的;
  (四)审计、监督检查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金使用有违纪问题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l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