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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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人事部 劳动部


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人事部 劳动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以利于控制职业伤害、实现安全生产、保障社会安定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安全工程跨行业、具有综合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作为安全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评审的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
人员。
第三条 安全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具有被聘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五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一)劳动安全工程
生产场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设备或物质的监测、控制技术,危险品储运的安全控制技术;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研制、开
发;劳动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二)劳动卫生工程
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技术;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卫生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卫生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三)特种设备安全工程
承压设备安全工程或起重设备安全工程中的科学技术或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规划设计与实施;安全生产运行控制;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四)安全检测检验技术
1.生产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和评价方法、技术研究;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维修;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2.综合性专职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五)安全系统工程
安全工程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安全工程监督监察与综合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研究制定;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七条 对申报人员在学历、资历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
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
1.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2.获得博士学位,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两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并从事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5.担任工程师后,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及其他国家级奖励的主要获奖人;
6.担任工程师后,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获奖人;
7.担任工程师后,成为所从事专业的发明的主要发明人,并已应用于生产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获得相关专业的以下学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具备工程师任职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三年。
第八条 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水平要求
1.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应具备在两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字符的能力;长期坚持生产一线安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在两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2000字符的能力。
2.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应具备在两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字符的能力;长期坚持生产一线安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在两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字符的能力。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应了解计算机原理,并能熟练操作。
2.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须能应用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设计和监督监察工作。

第四章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九条 评审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专业理论知识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熟悉与本类专业技术有关的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二)了解本类专业技术国内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主要专业技术内容和基本方法,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的一般知识。
(三)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安全科学技术基础、安全系统工程学、安全管理学、安全设备工程学、安全人机工程学等安全工程专业公共基础理论知识。
(四)各类人员应分别掌握下列专业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与技术知识中的一类:
1.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安全统计学、部门安全工程、安全分析评价技术。
应具备实际工作范围所应掌握的安全状况评价、发展趋势判断和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治理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术,事故预测预防和处理的基本理论与技术,以及所在岗位涉及到的生产领域有关基本理论和工艺、技术等知识。
2.劳动卫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通风与防尘、采暖与空调、劳动卫生学和劳动卫生工程学。
应分别掌握防尘技术,防毒技术,噪声、振动及其他有害因素控制技术或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技术等方面专业理论与技术知识中的一个方面,以及所在岗位涉及到的生产领域有关基本理论和工艺、技术等知识。
还应了解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知识。
3.特种设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可靠性工程、安全分析与事故预防技术、无损检测技术。
还应分别掌握下列两方面专业应用理论与技术知识中的一个方面:
承压设备安全工程方面: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行保养、检验修理、事故调查分析以及爆炸安全工程、金属腐蚀与防护等有关专业知识。
起重设备安全工程方面:起重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行保养、检验修理以及设备状态监测与诊断、设备故障分析等有关专业知识。
4.安全检测检验专业技术人员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安全检测与监控技术、计量学基础、误差分析与数理统计。
应了解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材料检测与分析技术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5.安全系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运筹学、安全系统控制理论、事故预测原理与方法、安全信息工程学。
还应分别掌握安全工程的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监督监察与综合性法规标准研究制定、事故预测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方面专业理论与技术知识中的一个方面,以及所在岗位涉及到的生产领域有关基本理论和工艺、技术等知识。
其他从事涉及安全工程不同专业的综合性技术工作的人员,应掌握有关安全卫生状况评价、发展趋势判断和监控、治理的基本知识和技术,事故预测、预防和处理及职业病防治的基本理论与技术,以及所在岗位涉及到的生产领域有关基本理论和工艺、技术等知识。
(五)除应掌握上述第(四)款所要求的五类专业技术知识中的一类外,还应了解其他四类专业技术的有关知识。
第十条 评审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工作经历和能力方面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必备条件
1.具有独立完成任务和解决安全工程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潜在危害的能力;具有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中、小型安全工程专业技术项目,正确运用本专业的理论知识、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本岗位的技术工作程序和关键技术,解决过科研或生产中安全工程的较复杂的技术和管理问题。
3.有对本专业的一般工程或科技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实施、指导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
4.能根据安全工程工作中的信息、数据,正确运用统计分析方法,进行本类专业技术方面的状态分析和对一般事故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
5.能负责搜集、整理和分析国内外有关安全工程的技术资料。
6.具有指导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参加过地、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并承担课题或项目中的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参加过两项有关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研究工作,担任其中一项的负责人或承担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参加完成过两项企业安全工程项目,并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4.参加过两项安全工程方面的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和运转工作;或参加过两项中等以上规模安全工程情报资料调研分析和发展策略研究项目,并撰写分析研究报告。
5.参加过两项危险性预分析、作业环境安全或职业危害评估、治理等工作,提出有关技术措施,承担其中的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6.参加过两项伤亡事故、职业危害事故或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独立承担其中主要的专项技术工作,正确提供技术数据。
7.参加过大型安全工程项目的审查或验收工作,独立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正确提供审查结论或验收数据。
8.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过一项国家、行业的或两项企业的安全工程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技术内容的编写工作。
9.参加制定过国家、地区、行业或企业安全工程发展规划计划、系统设计或技术法规,并承担文件起草工作。
10.独立承担过某类安全工程方面的检测检验工作,正确应用有关标准和规程,制定检测细则,提供正确数据;或参加过安全工程的专项检测检验方法或技术手段的设计、试验、审核或实施;或独立承担过安全工程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的维修任务,及时排除常用仪器设备的故障。
11.参加过安全工程方面的专项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承担主要部分的技术文件编制工作。
12.参加过两项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咨询、技评评估、认证工作或重点实验室建设,承担其中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参加完成过两项大中型企业安全工程监督监察工作,并编写监督监察报告。
13.参加过两项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或开发工作。
14.独立承担过大专以上水平安全工程专业教学或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15.独立承担过安全工程中的综合性技术工作,并撰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评审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业绩与成果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两项:
1.参加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一项获地、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2.参加完成的安全工程课题或项目有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的安全工程课题或项目有一项通过技术鉴定。
3.参加完成的安全工程专项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标准贯彻实施、有关安全工程的监督监察、培训、咨询、审核、认证、评估、预测、隐患治理、作业环境治理、安全技术改造工作或安全工程方面的管理信息系统、模型与仿真系统开发等项目,经主管部门或企业采纳应用后取得较好成
效;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改善企业劳动条件发挥了明显的作用,或对科技进步、行业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
4.在所从事的安全工程检测检验工作中做到检验程序符合规范、检验数据正确无误,所提交的综合报告对改进安全工作有较大的实用价值或多项具有实用价值,工作中无重大失误;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安全工程检测检验技术、方法、产品的研究或设计已通过鉴定并投入使用或生
产;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测试检验或安全工程设施技术性能指标测试,其结果和分析评价结论通过验收认可。
5.完成两项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项目,经实践检验在控制和减少危害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同行专家评议认定。
6.参加完成的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工作,其结论被国家行政部门认可,并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或在参加完成的安全工程仲裁工作中,解决了两项影响安全工程判断的技术问题。
7.参加制订、修订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经审批后付诸实施;或参加制定的国家、地区、行业或企业的安全工程发展规划计划、系统设计或技术法规经审批后付诸实施。
8.参加设计或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已投入应用。
(二)有以下体现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或技术报告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全国性学术团体及其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会议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一篇论文。
2.作为作者或译者之一出版过学术、技术论著或译著。
3.撰写过两篇专项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认定,有一定学术、技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4.作为执笔人之一参加过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过两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并被采纳、应用。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评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专业理论知识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熟悉与本类专业技术有关的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了解主要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制定的技术依据,了解国际上的主要相关法规、标准、规程和规范。
(二)全面、系统地掌握安全工程专业公共基础理论知识(参见第九条第(三)款),对本类专业技术的专业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与技术知识(参见第九条第(四)款)有较深入的研究,了解安全工程其他各类专业技术的有关知识。
(三)掌握本类专业技术国内外的最新动态及发展趋势、主要专业技术内容和基本方法,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的基础知识。
第十三条 评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工作经历和能力方面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必备条件
1.具有较强的安全工程综合、分析、判断和组织协调能力,能解决安全工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具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其他潜在危害的能力;具有处理复杂事故的能力。
2.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系统性较强、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安全工程专业技术项目的全过程;在工作中正确运用安全工程理论知识、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现代管理科学等原理、方法和技术,解决过比较复杂的安全工程问题;针
对安全工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曾提出研究课题或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并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
3.有对本专业中等以上工程或科技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实施、指导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
4.能根据安全工程工作中的信息、数据,正确、熟练地运用统计分析方法,进行本类专业技术方面的状态分析和对复杂事故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
5.能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安全工程技术审查、技术鉴定或项目验收等工作。
6.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和审核工程师完成的技术成果的能力和经历。
(二)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负责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主持过两项有关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研究工作,负责其中主要的关键技术工作,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过两项企业安全工程项目,负责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负责过新建、扩建、改造重大工程项目的安全工程方面的验收。
4.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中等以上规模安全工程方面的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和运转工作;或主持过两项中等以上规模安全工程情报资料调研分析和发展策略研究项目,并撰写分析研究报告。
5.主持过两项危险性预分析、作业环境安全或职业危害评估、治理等工作,提出有关技术措施,承担其中主要的关键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技术报告。
6.主持过两项伤亡事故、职业危害事故或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承担其中主要的关键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技术报告。
7.参加过两项安全工程项目仲裁检验工作,主持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并编写安全分析技术报告。
8.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过一项国家、行业的或主持过两项企业的安全工程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并协调解决其中的技术问题。
9.主持制定过国家、地区、行业或大中型企业的安全工程发展规划计划、系统设计或技术法规,并主持文件的起草工作。
10.主持过某类安全工程方面的检测检验工作,审定检验细则和检验报告;或主持过安全工程的专项检测检验方法或技术手段的设计、试验、审核或实施工作。
11.负责组织大中型企业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承担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
12.主持过两项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评估、认证工作或重点实验室建设,负责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和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两项大中型企业安全工程监督监察工作,并主持编写监督监察报告。
13.主持完成过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或开发工作。
14.独立承担过两项大专以上水平安全工程专业教学工作(其中至少一项为专业课主讲)或技术培训及考核工作。
15.主持过两项安全工程中的综合性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第十四条 评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业绩与成果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两项:
1.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中有一项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或主持完成的课题或项目中有一项获省、部级三等奖。
2.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的安全工程课题或项目中,有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或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完成的省、部级以上课题或项目有一项通过技术鉴定。
3.主持完成的安全工程专项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标准贯彻实施、有关安全工程的监督监察、培训、咨询、审核、认证、评估、预测、隐患治理、作业环境治理、安全技术改造工作或安全工程方面的管理信息系统、模型与仿真系统开发等项目,经主管部门或企业采纳应用后取得明显成
效;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改善企业劳动条件发挥了突出的作用,或对科技进步、行业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
4.主持完成的安全工程检测检验技术、方法、产品的研究或设计已通过鉴定并投入使用或生产。
5.主持完成的两项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项目,经实践检验在控制和减少危害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同行专家评议认定。
6.组织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负责一项国家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其结论被国家行政部门认可,并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或在主持完成的安全工程仲裁技术工作中,解决了两项影响安全工程判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
7.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制订、修订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经审批后付诸实施;或主持制定的国家、地区、行业或企业的安全工程发展规划计划、系统设计或技术法规经审批后付诸实施。
8.主持设计或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已投入应用。
(二)有以下体现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或技术报告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主要执笔人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两篇以上本专业或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
2.作为第一作者出版过学术、技术论著或编著、译著,或者作为主要作者之一出版过五万字以上学术、技术论著或十万字以上编著、译著。
3.主持撰写过两篇专项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认定,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并对安全工程有较大的应用价值。
4.作为主要执笔人之一参加过公开出版的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过五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并被采纳、应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国家教委确认的教材,且应通过考试或考核认定。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各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七条 获奖项目的“获奖人”是指该奖励等级规定数额内的获奖人员。“主要获奖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者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获奖人。“主要发明人”的含义与此相同。
第十八条 对从事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非安全工程专业毕业的人员,具备本评审条件所要求的有关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或通过由职称主管部门确认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培训,并同时具备评审条件规定的其他要求,可申报并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有关概念解释如下:
(一)劳动安全工程
本评审条件中“劳动安全工程”是指通过工程技术手段实现对劳动环境与过程的控制,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
(二)劳动卫生工程
本评审条件中“劳动卫生工程”是指通过工程技术手段实现对劳动环境与过程的控制,以保障劳动者的健康。
(三)特种设备
本评审条件中所说的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劳动部规定的,需要由劳动部门及其认可的有资格的检验单位依法进行监察、检验并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的设备。目前包括承压设备和起重设备。
承压设备是指已纳入国家监察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
起重设备是指已纳入国家监察管理的固定式与移动式起重机、提升机、电梯、架空索道等。
(四)检测、检验及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
检测是指利用特定的方法和手段,经试验鉴定,对客体的性能特征做出定性或定量描述的过程。
检验是指以单一或多个检测结果为依据,经分析归纳,对客体功能、价值做出综合判定的过程。
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是指主要用于测定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或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安全卫生指标的测试仪器及其辅助配套装备。
(五)安全系统工程
本评审条件中的“安全系统工程”是指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领域中涉及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监督监察与综合性法规标准制定、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199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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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0]262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烟台、蚌埠住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
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现公布第六批废止、失效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37件。其中,废止68件,自行失效的69件。本目录中所列废止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已被其他金融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明令废止者外,其余的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
废止(六十八件):
01 关于做好国家债券反假防假工作的通知
银发(90)96 90.4.6
02 印发《关于加强储蓄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90)120 90.4.25
03 关于解决纯棉布、絮棉赊销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0)121 90.4.27
04 关于专业银行地(市)行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并入省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0)275 90.10.26
05 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费率的通知
银发(90)282 90.11.1
06 关于用好银行贷款清理基本建设拖欠的通知
银发(90)305 90.11.23
07 关于第三套人民币贰元、伍角券只收不付的通知
银发(91)27 91.2.6
08 关于发放小额技术措施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1)35 91.2.19
09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银发(91)79 91.4.2
10 关于编报国库统计报表的通知
银发(91)154 91.5.14
11 关于重新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

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91)155 91.6.4
12 关于中国投资银行必须立即停办人民币存款业务的通知
银发(92)6 92.1.7
13 关于完善对国家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
银发(92)38 92.2.19
14 金融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银发(92)59 92.3.17
15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资格审查办法
银发(92)138 92.6.11
16 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
银发(92)152 92.7.4
17 关于假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销毁的决定
银发(92)216 92.9.10
18 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建立财务公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发(92)273 92.11.20
19 关于企业、个人不得办理金融业务的通知
银发(92)284 92.12.10
20 中国人民银行金银专项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银发(92)285 92.12.9
21 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
银发(93)231 93.8.19
22 关于代理海外信用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3)237 1993.8.24
23 关于增设和调整会计科目的通知
银发(93)291 93.10.15
24 关于大额特种储蓄存单到期处理问题的通知
银发(93)292 93.10.14
25 关于对越权批设的教育实习(实验)银行、科技银行进行整顿的通知
银发(93)304 93.11.2

26 关于严格控制开办金融期货业务的紧急通知
银发(93)321 93.11.17
27 关于加强信用卡管理的通知
银发(93)327 93.11.25
28 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
银发(94)40 94.1.27
29 关于将发放粮棉预购定金改为发放农业贷款的通知
银发(94)72 94.3.31
30 关于对以货币图样为主景的券、章加强管理的通知
银发(94)78 94.4.5
31 关于修订《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

银发(94)256 94.10.9
32 关于严禁外资金融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性业务的通知
银发(94)308 94.12.1
33 关于调整同业拆借利率的通知
银发(95)42 95.3.7
34 关于对粮棉油优惠贷款停止实行利差补贴的通知
银发(95)44 95.3.7
35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
银发(95)97 95.4.4
3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解释的通知
银发(95)144 95.5.15
37 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

银发(95)206 95.7.14
38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95)220 1995.7.31
39 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
银发(95)330 95.12.20

4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暂停招聘保险营销员的通知
银发(96)16 96.1.12
41 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通知
银发(96)26 96.2.6
42 关于印发《关于银行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任职资格审查办法》的通知
银发(96)33 96.1.24
43 关于印发《试点地区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96)63 96.3.1
44 关于统一推荐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6)106 96.3.15
4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年检和换发许可证的通知
银发(96)154 96.4.30
46 关于修订《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部分内容的通知
银发(96)178 96.5.22
47 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96)213 96.6.20
48 关于下发《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96)255 96.7.25
49 关于建立全国金融机构基本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银发(96)312 96.8.28
50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96)327 96.9.13
51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96)355 96.9.17
52 关于加强大额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
银发(96)447 96.12.19
53 关于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通知
银发(97)243 97.6.5
54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97)358 97.8.20

55 关于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银发(97)365 97.9.3
56 关于加强信用卡业务透支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发(97)359 97.8.28
57 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
银发(97)465 97.11.7
58 关于修订再保险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
银发(98)108 98.3.18
59 关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98)131 98.4.1
60 关于启用航意险新保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8)171 98.4.23
61 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抵贷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8)196 98.5.14
62 关于统一调整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98)203 98.5.19
63 关于严禁保险公司支付“无赔款退费”的紧急通知
银发(98)233 98.5.28
64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8)249 98.6.10
65 关于清理保险条款具体事项的通知
银发(98)342 98.7.24
66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银发(98)365 98.8.11
67 关于异地售付汇问题的通知
银发(98)481 98.10.8
68 关于修订机动车辆保险附加全车盗抢险条款和费率的通知
银发(98)522 98.11.5
失效(六十九件);
01 关于保险公司保险金存款问题的通知
银发(90)5 90.1.5
02 关于安排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
银发(90)50 90.2.27
03 关于发行一九九○年财政债券的通知
银发(90)144 90.6
04 关于农村救灾保险试点工作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
银发(90)193 90.8.6
05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90)216 90.8.28
06 关于建立全国金融市场报价交易信息系统的通知
银发(90)276 90.10.26
07 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问题的补充通知
银发(90)336 90.12.24
08 关于严格境外证券投资审批管理的通知
银发(91)10 91.1.20
09 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

银发(91)71 91.3.26
10 关于对保险业务和机构进一步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通知
银发(91)92 91.4.13
11 印发《关于整顿、建设金融队伍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91)178 91.7.6
12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通知
银发(91)188 91.7.11
13 关于发行一九九一年财政债券的通知
银发(91)230 91.8.23
14 关于调整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和进一步加强对邮政储蓄管理的通知
银发(91)324 91.12.2
15 关于加强国家专项粮食储备贷款管理的通知
银发(92)23 92.11.8

16 关于国家专项储备粮贷款划转事宜的通知
银发(92)25 92.1.20
17 关于发行一九九二年财政债券的通知
银发(92)178 92.7.20
18 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分工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92)209 92.8.31
19 关于第四批电子联行试运行和专业银行系统内大额转汇试点的通知
银发(92)219 92.9.9
20 关于进一步加强宏观金融调控的通知
银发(93)27 93.2.11
21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93)42 93.3.3
22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同业资金拆借秩序的通知
银发(93)166 93.6.17
23 关于做好今年压贷挂钩信贷工作的通知
银发(93)214 93.8.2
24 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
银发(94)38 94.2.15
25 关于保险代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4)129 94.5.26
26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94)171 94.7.7
27 关于严格金融机构审批的通知
银发(93)194 93.7.9
28 关于坚决制止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外账”的通知
银发(94)204 94.9.9
29 关于颁布《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94)313 94.12.1
3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的通知
银发(95)87 95.3.31

31 关于印发《非现场稽核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95)95 95.4.5
32 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银发(95)110 95.4.18
33 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95)141 95.5.4
34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96)27 96.1.26
35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体改方案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6)188 96.5.30
3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6年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6)216 96.6.21
37 关于撤销及转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有关问
题的通知
银发(96)227 96.7.2
38 关于清理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信用卡业务部对外营业机构的

银发(96)254 96.7.20
39 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96)294 96.8.20
40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银发(96)308 96.8.27
41 关于严禁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的通知
银发(97)58 97.2.20
42 关于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
银发(97)119 97.4.2
43 关于废止航空人身意外险旧保单的通知
银发(97)135 97.4.11
44 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保险监管会议纪要

银发(97)158 97.4.22
45 关于清理整顿基金会的通知
银发(97)204 97.5.16
46 关于纠正“寿险沈阳模试”的通知
银发(97)218 97.5.23
47 关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7)242 97.6.5
48 关于开展城市信用合作社年检工作的通知
银发(97)302 97.7.18
4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贯彻全国保险监管会议精神、全面整顿保险市场秩
序的通知
银发(97)360 97.8.28
50 关于严禁擅自批设金融机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紧急通知
银发(97)378 97.9.8
51 关于改进秋季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供应与管理的通知
银发(97)428 97.10.16
52 关于继续整顿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的通知
银发(97)466 97.11.16
53 关于印发《1998年农村合作金融工作意见》的通知
银发(98)33 98.1.24
54 关于切实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紧急通知
银发(98)42 98.2.6
55 关于转发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文件的通知
银发(98)106 98.3.18
56 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98)119 98.3.24
57 关于银行IC卡联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银发(98)143 98.4.8
58 关于清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通知
银发(98)160 98.4.17

59 关于调整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98)231 98.6.2
60 关于马耳他共和国部分货币退出流通的通知
银发(98)248 98.6.9
61 关于部分城市进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银发(98)257 98.6.10
62 关于停止执行《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98)268 98.6.15
63 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银发(98)383 98.8.24
64 关于美国发行新版20美元纸币的通知
银发(98)422 98.9.11
65 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银发(98)463 98.9.23
66 关于偿还国内逾期外汇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8)468 98.9.28
67 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银发(98)496 98.10.19
68 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
银发(98)502 98.10.19
69 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98)586 98.12.5



2000年8月17日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郑政〔2005〕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促进工程建设的有关人员高效廉洁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投资包括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预算外城建资金、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由财政或市建设投资总公司提供担保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类借贷资金、国债及其他财政性安排的建设资金,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规定重点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投资。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政法设施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二章 程序



第四条 项目立项

(一)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提出适宜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批复项目建议书。

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办理项目选址和土地预审等手续。

(二)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核定用地面积和相关标准。

第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

项目选址确定,土地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六条 项目设计

(一)初步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二)项目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的10%以上(含10%)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施工图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政策性审查。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报审的施工图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投资计划

新开工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列入计划的项目总投资应当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

建设内容单一或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核后,可直接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 项目实施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工期组织实施。

(一)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的,一律按计划外处理。

(二)调整概算。因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调整概算,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按调整后的概算执行。

总投资2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造价采取中标价或固定承包价包干的,工程合同签订后,除国家政策性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工程造价一律不予调整。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重点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安全隐患的举报和投拆。

第十条 竣工验收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编制竣工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由市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作为市财政部门批复决算的依据。

(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依法进行验收。生产性项目完成试生产阶段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非生产性项目在交付使用3个月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不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设备大修理基金。



第三章 资金和审计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投资计划下达的内容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单位必须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用款计划、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市财政部门审查后拨付征地拆迁等前期费用和不高于工程施工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含备料款)。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和其他资金拼盘建设的项目,其他资金必须及时落实到位,否则将停止拨付政府资金。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向建设单位派驻财务监督员,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款作为结算资金。

总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留总投资的10%;总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项目,预留总投资的5%。

待工程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后,结算资金予以结清。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并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书应及时抄送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对项目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部门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向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全过程履行内部监督职能,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对其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但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一律视同计划外。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擅自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造成概算投资增加的,超出部分视为计划外投资;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设计要求,应事先向原审批部门报告。



第四章 招投标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依照法定程序自主选择开标、评标地点或场所。特定项目,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前5个工作日内,应将招标文件报有关监督部门备案。

列入经常性稽察的项目,招标文件在监督部门备案的同时,招标人应当在发售前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和时间安排及相关文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招标项目的工程预算应报市财政部门审定。工程预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由市财政部门或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不得设定招标人对各投标人的考察分。

第二十六条 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标候选人应当及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监督部门应对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制止任何有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保证各评委享有独立评标的权利。



第五章 监督职责和处罚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由市监察部门、建设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开展执法监察。

第三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农业、水利、交通、卫生、教育、国资委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和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有关建设法规、不执行建设程序、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

2.擅自修改施工图纸、调整工程概算、扩大面积、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大投资、增加计划外工程的;

3.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4.在工程建设中管理人员违反廉政建设规定,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工程竣工投入使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验收的;

6.符合公开招标条件而未公开招标的;

7.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政府投资相关报表或会计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和向有关部门提出查处建议:

1.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2.通报批评;

3.建议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和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收回拨款;

4.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收缴违规资金;

5.建议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有关费用,由审计部门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反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标以及隐瞒、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管理的,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对工程现场管理不力,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依法实施经济制裁,还应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察部门在对政府投资项目执法监察中发现有不执行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依法提出监察建议,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限期改正,构成违规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