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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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0〕16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6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嘉峪关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加强有线电视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有线电视覆盖率,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甘肃省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有线电视传输系统及从事有线电视传输系统设计、安装、维护、管理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有线电视传输机构负责有线电视设施的建设、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四条 办本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利用电缆、光缆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公共广播电视网络传输系统。
第五条 本市有线电视的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立必须符合本市有线电视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有线电视站不得超出批准的覆盖范围向社会发展用户。
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覆盖范围(范围确定以市国土局颁发的国土使用权证为准)只能是本单位人员集中工作居住的区域,不得擅自向社会扩网。
已向社会扩网安装的用户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监督移交当地有线电视传输机构。
第八条 嘉峪关市有线电视台、酒钢广播电视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节目设置范围传输节目,不得擅自变更播出频道、节目套数。
经批准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有线电视站必须设置专用频道完整地转播中央电视台、甘肃电视台各套节目、中国教育电视台第一套节目和嘉峪关电视台的节目,并可自办少量本单位的新闻和专题节目,但不得自行播放电影、电视剧。
第九条 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入网器材;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等工程竣工后,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有线电视建设、维护过程中,需要利用桥梁、房屋墙面、楼梯通道、管线井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需要在空中架线的,应当注意保护所利用的相关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 在进行城镇改造、道路改扩建、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确实无法避开需要迁建的,市规划局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同意。
迁建有线电视设施应当由有线电视传输机构组织进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供电单位需要停电检修线路,可能影响有线电视信号传输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有线电视传输机构,有线电视传输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向公众告示。
第十三条 有线电视各项服务费用的标准和项目,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办事程序和维修、监督举报电话号码。
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向用户收取收视费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提前公布收费标准、时间及方式。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有线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有线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单位和个人造成有线电视设施损坏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通知有线电视传输机构。
第十六条 行政区域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已通达地区,未经许可,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第十七条 未经市规划局批准和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同意,擅自进行有线电视建设工程的,由市规划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局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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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在《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中增设“主管护师”职称等几个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卫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在《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中增设“主管护师”职称等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1年9月5日,卫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一、根据今年三月全国卫生技术人员晋升工作座谈会与会代表们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在《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中增加“主管护师”职称(考核标准见附件一略)。各地经认真准备后,即可据此评定“主管护师”。晋升中要注意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不能搞“照顾”晋升。
二、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称与其它部门技术人员职称的对应关系是:主任医(药、护、技)师与教授相对应;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与副教授相对应。以下职称依次类推(详见附件)。
三、在职称评定工作中必须坚持德才兼备、又红又专的原则,以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就、技术水平和实际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对不同岗位、从事不同工作(医疗和科研,中医和西医等)的技术人员,在坚持考核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有不同的具体要求,区别对待。要正确对待论文和著作。技术人员写出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在实际工作中解决了医疗和技术上的问题,做出了较大贡献,都应当作为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防止不看实际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单以论文、著作来衡量和确定技术职称的作法。在外文的要求上,对中医(包括少数民族医)和县以下的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目前可不作为必备条件。要注意纠正论资排辈、压抑人才的现象,使那些有真才实学、具备晋升条件的技术人员及时得到晋升。
四、晋升工作要加强党的领导,征求群众意见,在学术考核和评定方面要尊重和依靠专家,充分发挥学术(考评)委员会的作用。
五、对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和晋升工作,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应及时向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提供情况,共同研究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条例的意见和措施,搞好卫生技术队伍的建设。
各地要注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做好晋升工作,更好地调动广大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附:技术职称对应关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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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列| 技 术 职 称 对 应 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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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技|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管)医师 |医 师 |医 士
术|主任药师 |副主任药师 |主管药师 |药 师 |药 士
人|主任护师 |副主任护师 |主管护师 |护 师 |护 士
生 员|主任技师 |副主任技师 |主管技师 |技 师 |技 士
--------------------------------------------------------------------------
教 学| 教 授 | 副教授 | 讲 师 | 助 教 |
人 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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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 | 助 理 |
技 术| 高级工程师 | 工 程 师 | | 技术员
人 员| | | 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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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佛山市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司〔2005〕55号


各区司法局,局机关各科(处、室)、各直属单位:

《佛山市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6月24日召开的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法律援助处反映。





                        二○○五年七月一日



佛山市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佛山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21号文,解决我市特困群众法律援助难问题的意见》(佛发办[2001]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经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依托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的,代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工作站应积极争取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保障本镇(街道)法律援助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三条 工作站应有办公场所、有牌子、有印章,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规范运作。

第四条 工作站应当接受区法律援助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负责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三)受区法律援助处的委托,负责对非诉讼及案情简单的民事诉讼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四)负责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或者指派所在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安排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除刑事案件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安排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办理上述法律援助事项。

(五)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本辖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六)协助区法律援助处监督管理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八)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村(居)委会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

(九)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

(十)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统计工作;

(十一)办理与法律援助相关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工作站受理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之外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移交所在区法律援助处统一审查。

第七条 工作站工作人员每年应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年度工作量由各区司法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承办或指派其他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将案件材料移交区法律援助处审查并统一归档。归档的案件材料包括:

(一)法律援助指派函;

(二)委托代理协议及其他委托手续;

(三)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等法律文书副本;

(四)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及其他有关调查材料;

(五)开庭笔录;

(六)答辩状、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七)裁判文书、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副本;

(八)由法律援助机构签发的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书送达回证;

(九)案件质量监督卡;

(十)结案报告表;

(十一)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 工作站不得以法律援助名义承揽、办理非法律援助案件或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十条 工作站应当对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工作站应当采取派员到法庭旁听、审查结案材料、评估办案质量等方式,督促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尽职尽责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

第十二条 工作站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处理机制,协助区法律援助处调查处理受援人或者相关部门的投诉。

第十三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工作站和法律援助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法律援助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