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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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

教信息厅〔2003〕1号

2003年3月28日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决定,把电子政务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信息化工作的重点,政府先行,带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教育电子政务是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信息化建设的主要方面之一,是实现教育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大力推进教育行政部门的电子政务和学校的电子校务(以下统称为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已成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转变管理职能、转变工作方式和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任务。
  随着教育信息化的发展,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已经起步。教育部机关的办公信息网已经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高等学校的办公业务网络进行联网信息交换;教育系统的办公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水平逐步提高,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建立了一批教师、学生、财务、设备、招生、学历认证、科研等数据库和文件文献档案等教育信息资源库;一些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了电子信息网站。这些工作对教育部门和学校提高教育行政质量和效率,规范管理,加强服务,以及促进社会对教育的监督,起到重要作用。
  但从整体上看,教育电子政务还存在一些问题,服务体系不完备,信息标准不统一,互联互通不畅,信息资源分散,共享程度低;应用水平不高,低水平开发和重复建设现象严重;信息安全体系缺乏,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亟待完善;投入不足,发展不平衡。目前,教育电子政务建设还不适应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
  为了加快全国教育电子政务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教育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应坚持的原则
  1.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以信息技术手段支持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强化教育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教育管理和服务的科学性、规范性、公开性,推动教育的振兴和发展。
  2.应坚持的原则是:
  (1)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教育电子政务在我部的统一协调下,总体规划,分层推进,分步实施。
  (2)坚持需求主导,应用为主的原则。在教育电子政务建设中,信息网络是基础,信息资源是核心,信息技术应用是手段,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是目的,人才、技术、政策法规和标准是保障。重点推进办公应用系统和教育政务信息资源库、各级各类学校信息资源库和各类专门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尽快发挥效益。
  (3)坚持规范标准,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强标准规范的制定推广。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在教育信息化的框架下,制定教育行业规范,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教育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1.总体目标
  建立以信息网络为基础的教育电子政务与电子校务服务体系,逐步实现教育系统的办公自动化,推进无纸化办公,进一步提高管理决策科学化水平和公共服务电子化水平。
  近五年具体目标是:初步建立教育电子政务的总体框架,参与国家政务内外网络建设,整合教育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成一批教育业务的监管和应用系统并发挥作用,使教育管理与信息的快速反应能力得到明显提高,建设教育政务应用平台;完善以教育部政府网站为核心的信息服务和公共电子政务系统,建立“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招生考试与就业服务系统;完成教育政务信息资源库和基础数据库建设,建立教育电子政务培训体系、研发体系、安全体系和支援应急系统。
  2.主要任务
  (1)教育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配合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进行教育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整合,建立教育电子政务信息服务和信息交换网络体系。
  (2)教育电子政务应用平台建设。建立完善教育管理和服务相关的办公与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公信息系统和监管系统;开通全国教育视频会议系统;实施教育电子政务示范工程。
  (3)公共电子政务与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进教育政务公开与信息服务,建立以教育部政府网站(http://www.moe.gov.cn)为核心的教育公众信息服务体系,开通部分面向教育系统和社会公众的网上24小时电子办公服务系统;建设学历认证系统、考试信息服务系统、就业咨询与服务系统等一批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4)教育政务信息资源库与基础数据库建设。建设教育政务信息资源库和公共的学校信息发布检索平台;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教师、学生、财务、设备房产、科研等基础数据库以及配套的统计和应用系统。开发利用教育信息资源,为管理、教学和研究服务,部分面向社会服务。
  (5)完善教育电子政务规范和标准规范。实施国家政务信息标准,在教育信息化规划的框架下,完善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各类学校发布信息规范、教育信息编码标准、政务网络及设备参考标准和视频会议接入标准等,为全国教育系统信息联网和政务信息的共享铺平道路。
  (6)建立和完善教育系统管理人员的信息化培训培养机制。采用网络课件(远程教育)、专业进修、本地培训和讲座等多种形式,逐步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开展不同层次的技术培训。建立一支训练有素、专业技能过硬、管理水平较高、相对稳定可靠的技术队伍,保证教育电子政务网络和应用系统安全正常运转。
  (7)建立和完善教育信息技术支持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研制、采购和配置教育电子政务的网络信息交换加密和认证系统;建立教育电子政务的应急支援中心和数据备份中心,制定应急技术方案;制订和完善教育电子政务的法规和保密制度,确保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研究信息技术支持教育管理和决策的方式方法,为领导和业务部门提供决策分析、数据抽样调查和数据与信息挖掘等专业的支持和服务。

  三、教育电子政务实施的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统筹规划
  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必须按照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决策,统筹规划部署。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总体规划。教育部办公厅负责协调,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和推动落实。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和技术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信息中心等技术部门具体实施。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教育电子政务建设。
  2.整合资源,互连互通
要利用国家政务网络平台,使用国家信息交换标准,实现与我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信息交换。充分利用已有的设施设备,实现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省市教育网、校园网、远程教育、“校校通”工程等软硬件资源基础上的电子政务应用整合和信息共享。要逐步规范业务流程,将工作重点放在加快电子政务的应用和资源建设上。
  3.示范带动,分步实施
  教育电子政务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教育系统各级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我部将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开发,在全国选择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部门、学校进行试点,通过实施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示范项目,推动教育电子政务建设。
  4.多方投入,确保建设
  教育电子政务建设所需资金,采用中央和地方分担的做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学校的电子政务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解决。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融资、租赁等方式建设教育电子政务。对部分服务性业务可以实行合作等形式,加快建设步伐。
  要保证政务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经费,合理确定和提高应用软件的投资比重。要组织研究教育电子政务的绩效评估机制,对教育电子政务应用进行评估。
  5.强化服务,加强培训
  教育电子政务是沟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与社会公众的重要手段。要切实转变观念,强化信息服务的意识,增加网上业务,将为社会的信息服务作为电子政务的重点之一,推动政务规范和政务公开。
  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尤其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信息技术水平和信息安全意识,增强使用计算机和办公应用系统的能力。同时,要建立一支专业人才技术维护队伍。
  6.完善制度,保障安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保密局的安全管理要求,制订和完善教育电子政务建设中的法规制度和安全保密措施,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办公自动化等重要业务必须依托本单位信息技术部门及有关人员建设和管理。
  要建立并完善教育电子政务的信息安全技术保障系统。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加密和电子认证技术,确保信息安全。要建立数据备份系统,确保政务系统的快速恢复和可靠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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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委机关调查研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委机关调查研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办发〔2013〕29号




委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加强委机关调查研究工作,我委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调查研究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10月29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调查研究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要求及我委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委机关调查研究工作(以下简称机关调研)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使机关调研更好地服务工作大局和辅助决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机关调研是指我委根据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确定调研课题,在限定时间内组织专人开展调研活动,并形成调研成果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委机关调研课题分为重点调研课题和一般调研课题。委机关调研有涉密内容的,应当遵守相关保密工作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机关调研在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

委领导分工负责重点调研课题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办公厅具体负责机关调研的综合管理工作。

重点调研课题由办公厅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一般调研课题由各司局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六条 机关调研综合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提出开展调研工作的建议和计划;组织落实委领导交办的调研课题任务;协调开展综合性的调研活动;组织交流和推广调研成果。

第七条 各司局应当有专人负责本司局调研管理工作。

第三章 重点调研课题管理

第八条 重点调研课题由办公厅于每年1月底前向各司局征集汇总,提交委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全委重点调研课题一般每年不超过25个。

第九条 重点调研课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调研方向正确,属于影响事业发展、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课题构思合理,具有新颖的调研视角、科学的调研方法;

(三)遵守委机关调研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承担重点调研课题的司局应当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调研报告,并报送办公厅。

第十一条 重点调研课题的调研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调查情况,要有具体的事实材料;

(二)分析论证,要有充分的说理和论证;

(三)建议意见,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办公厅负责督促各司局及时完成重点调研课题,并对提交的课题调研报告进行验收,并确定若干个优秀调研成果。验收标准如下:

(一)政治方向正确,理论研究创新,并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二)具有调查的第一手材料;

(三)对存在的有关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深入;

(四)对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论证充分;

(五)内容简明扼要。

第十三条 重点调研课题报告验收不合格的,课题组应当在一定的时间内修改完善。

第十四条 未经牵头委领导同意,不得公开发表重点调研课题成果,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第四章 一般调研课题管理

第十五条 一般调研课题由各司局提出意见,经本司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委领导确定。

第十六条 各司局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一般调研课题题目和计划报送办公厅备案。

第十七条 各司局在一般调研课题结题后,应当将课题报告及时送办公厅备案。

一般调研课题需要公开发表的,由各司局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各司局调研专项经费在本司局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

调研专项经费预算由各司局按照年度调研题目和计划的实际需求提出,经财务司审核后列入本司局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 调研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要求。

第六章 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 机关调研成果应当及时转化,为卫生计生工作改革发展和辅助决策服务。

调研成果的主要转化形式是:

(一)形成专题报告或上报信息,成为辅助决策的主要参考,以及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和重要文件的参考依据;

(二)通过在委机关信息刊物编发,积极推动卫生计生工作实践;

(三)通过在委主管的报刊、网站等发布,促进卫生计生工作的社会宣传倡导。

(四)编印年度机关重大调研成果集。

第二十一条 办公厅应当加强与中央调研机构、政策研究机构的联系,加强与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及委属研究机构的联系,积极开展调研成果的交流和卫生计生理论的研究,拓宽成果转化途径。

第七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二条 调研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委机关岗位目标责任管理和个人年终述学述职述廉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委领导、各司局负责人每年进行调研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0天。其他工作人员(特殊岗位除外)每年进行调研的时间累计不少于60天。

委机关工作人员参加重点课题调研的,各相关司局应当妥善安排,保证其参加调研所需的时间。

开展基层调研,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我委实施细则的要求,深入了解真实情况,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做到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二十四条 在机关调研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擅自发布成果、违规使用经费、违反廉政规定等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4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38号




关于印发2004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华南环保督查中心:

  现将《2004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04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2004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2004年是实施“十五”环保计划的关键一年,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新的科学发展观,持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强化环境执法,公开查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通过全面开展排污申报审核核定工作确保排污收费制度的顺利实施;推进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加强行风和执法能力建设;做好环境行政稽查工作。
一、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为主线,强化环境执法。严格按照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组织好本地的专项行动,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挂牌督办一批突出环境问题,严肃查处、公布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树立一批环境与经济“双赢”的典型。突出各级段查处重点,分阶段开展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专项检查、建设项目专项检查,重点行业专项检查。通过专项行动,纠正地方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积极改善执法环境。做好日常监察工作,提高案件查处率。
二、做好排污申报和审核核定工作,逐步全面掌握污染源排放数据。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充实专职人员、开展全员培训,夯实基础工作。上半年完成电力行业、规模化畜禽养殖行业的排污申报核定工作,第三季度前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钢铁、水泥、电解铝和造纸行业的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年底前完成2000年达标验收的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尽快使用总局统一的《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并按规定实现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计算机化汇总上报。开展排污申报核查,保证排污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三、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规定的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征收排污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及收费公告制度。推进重点污染源、城市污水处理厂、固废(垃圾)处理场以及电力、规模化畜禽养殖、水泥、钢铁、电解铝等重点产业、行业排污费的全面足额征收。认真执行排污费收缴情况报告制度。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查处弄虚作假、少征漏征、人情收费、协商收费等问题。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排污费征收中的具体问题。
四、以深入开展试点为突破口,切实推进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突出的生态破坏违法问题。认真贯彻总局《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实施资源开发的全过程环境监管,建立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察制度。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探索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制度、机制与措施。开展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地生态环境监察,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环境监管。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制定矿山等主要领域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规范和生态环境监察试点验收标准。
五、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机制,全面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环境事件报告制度,建立完善的专家支持系统,增强硬件建设,提升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加快环境应急网络建设,提高突发环境突发事件处理的快速应急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举行环境应急演习。
六、加强行风和组织建设,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增强环境执法能力。开展环境监察系统执行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系统“六不准”情况检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坚持和完善行风评议制度、督办制度、退办制度。加快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进程,实现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标准化建设全面验收。加快出台东、中、西部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分类指导性意见,加强西部地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环境信息化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全面开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逐步开通12369公众网上举报及查询系统,大力推进环保有奖举报。
七、积极探索环境稽查新办法,推动环境行政稽查工作。以行风建设、重点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和排污收费稽查为手段,开展环境监察内部稽查,重点查处环境行政不作为。以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和违规“土政策”的查处为突破口,结合地方制定的《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管理办法》,积极探索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机制。
附件:

2004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2004年是实施“十五”环保计划的关键一年,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新的科学发展观,持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强化环境执法,公开查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通过全面开展排污申报审核核定工作确保排污收费制度的顺利实施;推进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加强行风和执法能力建设;做好环境行政稽查工作。
一、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为主线,强化环境执法。严格按照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组织好本地的专项行动,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挂牌督办一批突出环境问题,严肃查处、公布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树立一批环境与经济“双赢”的典型。突出各阶段查处重点,分阶段开展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专项检查、建设项目专项检查,重点行业专项检查。通过专项行动,纠正地方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积极改善执法环境。做好日常监察工作,提高案件查处率。
二、做好排污申报和审核核定工作,逐步全面掌握污染源排放数据。通过充实专职人员、开展全员培训,夯实基础工作。上半年完成电力行业、规模化畜禽养殖行业的排污申报核定工作,第三季度前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钢铁、水泥、电解铝和造纸行业的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年底前完成2000年达标验收的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尽快使用总局统一的《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并按规定实现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计算机汇总上报。开展排污申报核查,保证排污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三、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规定的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征收排污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及收费公告制度。推进重点污染源、城市污水处理厂、固废(垃圾)处理场以及电力、规模化畜禽养殖、水泥、钢铁、电解铝等重点产业、行业排污费的全面足额征收。认真执行排污费收缴情况报告制度。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查处弄虚作假、少征漏征、人情收费、协商收费等问题。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排污费征收中的具体问题。
四、以深入开展试点为突破口,切实推进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突出的生态破坏违法问题。认真贯彻总局《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实施资源开发的全过程环境监管,建立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察制度。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探索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制度、机制与措施。开展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地生态环境监察,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环境监管。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制定矿山等主要领域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规范和生态环境监察试点验收标准。
五、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机制,全面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环境事件报告制度,建立完善的专家支持系统,增强硬件建设,提升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加快环境应急网络建设,提高突发环境突发事件处理的快速应急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举行环境应急演习。
六、加强行风和组织建设,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增强环境执法能力。开展环境监察系统执行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系统“六不准”情况检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坚持和完善行风评议制度、督办制度、退办制度。加快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进程,进行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标准化建设全面验收。加快制定东、中、西部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分类指导性意见,加强西部地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环境信息化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全面开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逐步开通12369公众网上举报及查询系统,大力推进环保有奖举报。
七、积极探索环境稽查新办法,推动环境行政稽查工作。以行风建设、重点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和排污收费稽查为手段,开展环境监察内部稽查,重点查处环境行政不作为。以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和违规“土政策”的查处为突破口,积极探索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