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毛里求斯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毛里求斯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4月14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毛里求斯共和国之间的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便利人员往来,通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毛里求斯共和国之间的互免签证问题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入、出或途经毛里求斯共和国,停留不超过九十日,免办签证;毛里求斯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毛里求斯共和国护照(包括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入、出或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停留不超过九十日,免办签证。
第二条 第一条所述持照人为缔约一国公民者,
一、如第一条所述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并
二、如在对方境内逗留欲逾免签证期限,
应遵守适用于逗留地的有关法律、规章及程序。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或代理行政长官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正部长级及其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将级及其以上军衔的军官,前往对方管辖区域免办签证,但事先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征得对方中央政府同意。
第四条 本协定不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毛里求斯共和国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对方人员进入自己管辖区内或者终止其在该管辖区内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五条 由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实施本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当事先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自对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一、缔约双方应当自本协定签字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二、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式样,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第七条
一、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无限期有效。缔约一方如要求终止本协定,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日失效。
三、缔约双方经协商,可通过适当方式补充或修改本协定。
第八条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执行本协定。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毛里求斯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外交部副部长 总理办公室主任
唐家璇(签字) 熊伟(签字)
关于2000年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安排意见
建设部办公厅 监察部办公厅
关于2000年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安排意见
建办建[2000]9号
2000年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作座谈会的部署和要求,以建立和完善工作招标投标制度为核心,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完善工作招标投标管理,加大查处工作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力度,争取建筑市场秩序取得明显好转。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必须紧紧抓住工作发包承包这个关键环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使从事工作建设活动的单位知法、守法,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抓紧制订配套的法规或规章,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章可循;要继续做好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考核工作。各地对新开工工程的招标率、公开招标率要有明确的指标要求,达不到要求的,要追究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要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凡是依法应招标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招标,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公开招标;要严格依法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二、围绕建筑市场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99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的基础上,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为目标,针对严惩扰乱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工程质量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重点解决规避招标和假招标的问题,不依法委托质量监督、办理施工许可、委托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等违反建设程序的问题,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无证和越级承包等违法违规问题。
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将在2000年下半年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组织抽查,对一些重大案件公开曝光。同时,要总结和推广一批在制度建设、廉政建设方面的先进典型经验,推动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
全国已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319个地级以上城市(含地、州、盟),要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常委会2000年工作要点》(中发[2000]1号)的有关精神,按照1999年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作座谈会的安排部署,交圾形建筑市场建设的重点转到抓规范、抓管理、抓监督上来。一是要按照即将颁发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有形建筑市场的性质、功能,规范服务费收取标准和方式;建立和完善专业配套的评标专家库,严格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禁工作人员推荐投标单位及参与评标、定标,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换,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防止产生新的腐败。二是按照属地进入、分级管理的原则,所有应招标工程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可以实行分部门管理或有关部门共同管理,保证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三是各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要回忆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同步组建中国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信息网。试点省市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在场地、人员、硬件设备及软件开发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规划,积极开展这项工作。力争在2000年年底前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有形建筑市场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三分之一左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信息联网。
四、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履行职责,通过受理群众举报,解剖劣质工程和严重违规违章工程,深挖案源。对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要认真梳理,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对顶风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件,除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各地要注意分析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制订切实措施,防止违纪违法案件的重复发生。中央多次重申领导干部不准干预工程发包承包,对顶风违纪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姑息迁就。纪检监察机关要分别于6月5日和12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查处案件的情况报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和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简要情况一并上报。
建设工程项目热潮监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既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又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充分发挥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的作用,坚持不懈地努力工作,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做出新的成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办公厅
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