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区道路机动车辆临时停靠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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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区道路机动车辆临时停靠管理办法(暂行)

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文件

长公交发〔2005〕97号


长沙市城区道路机动车辆临时停靠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道路机动车辆临时停靠行为,确保道路畅通、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城区道路上机动车辆在下列情形下不允许停靠: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

2、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

3、正在进行施工的地段;

4、人行横道及人行道;

5、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6、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

7、在交通高峰时段内(每日7:30-8:30、11:30-12:30、17:30-18:30)的交通混行道路;

9、遇有特殊情况,现场有交通警察指挥,不准临时停靠的。除上述情形外,机动车辆在确保安全且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允许临时停靠。

二、在禁停区域内,下列情形允许临时停靠:

1、在设置有咪表泊车位的路段,允许在泊车区域内临时停靠。

2、为缓解城区停车的供求矛盾,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设置的机动车辆临时停靠点上,允许机动车辆临时停靠。

三、机动车辆临时停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乘车人不得从车辆的左边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60厘米,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3、机动车在临时停靠区停靠必须即停即走(停靠时间不得超过120秒),不准占用停放。

4、公共汽车只能在公交站停靠。第一辆进入停靠站的车辆应紧靠停靠站最前端停靠,后进站停靠的车辆应当按序依次停靠;停靠时,后车前端距离前车尾部不得超过1.5米,在停靠站一侧单排靠边停车;不得在停靠站内待客、揽客。在停靠站内只能一次停靠上下乘客,不得多次停车。

四、处罚

1、凡违反交通标志、标线的禁令和指示停放机动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贰佰元罚款。

2、违反本《办法》规定临时停靠车辆,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贰佰元,并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

3、对不服从交警指挥的违法临时停靠机动车驾驶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之规定,处拘留壹拾伍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二○○五年六月一日开始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临时停车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临时停车的规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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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文化与检察文化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白文渊 (722400)


德国社会学家赫斯科维茨出版的《文化人类学》中认为,文化是一切人工创造的环境,也就是说,除了自然原生态之外,所有由人添加上去的东西都可称之为文化。雄伟的建筑、美妙的音乐、深奥的哲学是文化;健全的社会法制、完善的社会保障、规范的社会秩序亦属于文化的范畴。所以说:文化是人类创造的,经过历史检验沉淀下来的一切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将文化分为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并将世界许多著名的文化遗产列入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米名录予以重点保护。
党的十六大在全面规划小康社会宏伟蓝图的同时,突出强调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明确了构建先进文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将文化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这是一项重大的战略决策。纵观当今世界,竞争日益激烈,但归根结底是文化的竞争。美国著名的兰德咨询公司在一份报告中指出,未来美国征服世界的武器将不再是航空母舰、隐形飞机,而是具有自由、多元等特质的美国文化;我国近年来在世界各地开办了多所孔子学院,向许多国家派出了汉语教师,传播中国的灿烂文化,促进彼此的沟通和交流,这些举措极大的提高了中国的影响力。
对于企业而言,文化可以彰显企业理念,文化可以提升品牌形象。张瑞敏,海尔集团的首席执行官,正是靠二十多年来培育的企业文化并让它植根与每一名员工的心中,才使的海尔成为了一个年销售额超千亿的国际化白色家电王国;近年来在互联网行业表现优异的网络公司——百度搜索,正是将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的巧妙融合,才创造了纳斯达克股市的奇迹和神话;对于个人而言,文化可以充实人的内心世界,文化可以塑造人的思想和灵魂。正是对马克思主理论的坚定信仰,夏明翰发出了:“杀了夏明翰,还有后来人”的刑场誓言;正是对党的民族政策的深刻理解,孔繁森用生命诠释着他对藏族同胞的无限忠诚;正是对胜利的永不放弃和顽强拼搏,雅典奥运会上的中国女排在0:2落后的不利局面下实现惊天逆转,战胜俄罗斯女排,登上了冠军的领奖台。这一件件鲜活的事例,无不折射出文化的巨大能量和独特魅力。
文化具有开放型和包容性,同时,它又具有继承性和融合性。一个没有文化的民族是没有根基的民族,一项没有文化的事业是没有根基的事业。一切符合时代潮流,体现民族精神的思想、理念、制度和方法都可以丰富和发展先进文化,检察文化亦是如此。它的主体是全体检察人员,它是在检察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具有检察工作特色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在具体实践中而言,我以为应从以下四个层次着手:一是培育高素质的检察队伍。用先进文化去教育人,激励人,规范人,塑造人,使检察人员的思想觉悟不断提高,人性不断完善,文化底蕴不断深厚,文明程度不断增强,检察队伍素质有一个大的飞跃,逐步适应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和知识经济时代开展检察工作的需要。二是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良好的形象不能靠高压、强制和惩罚,而要靠先进文化的渗透所产生的自律意识而形成。通过先进文化的教育和培养,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行为,包括言谈举止、工作作风、待人接物、执法办案作风等等,提高自律意识,自觉抵制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等现象,汲取和借鉴世界先进法律文化,丰富文化内涵。机关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品位高雅、畅心益智;工作作风高效廉洁、团结奋进、令行禁止,无粗暴作风和霸道习气,在社会各界中树立良好的检察形象。三是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检察机关的制度建设要在先进文化的滋养下,自觉摒弃与先进文化不相适应的封建等级特权制度,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四是丰富和繁荣检察文化建设。在检察机关建设先进的政治文化、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念,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使之成为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发展的精神力量。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政发(2007)43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


  

枣庄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敷设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地下构筑物、建筑物)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隧道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枣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枣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山亭区、台儿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薛城区、市中区、峄城区、枣庄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滕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交通、电信、电力、广播电视、人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和技术数据证明。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章的地下管线现状档案资料复制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要求及不移交的后果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必须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地下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
  第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地下管线工程测量图等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技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条 已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进行清查、整理,必须在两年内完成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移交。
  无档案技术资料或档案技术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在3年内完成补测补绘工作,并将测绘成果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取得认可文件(专项验收意见书)。凭专项验收意见书办理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在进行竣工测量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必须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必须完整准确,反映现状,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对其中隐蔽工程文件、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各专业管线图以及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等,还应当形成并移交相应的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六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厂矿区、校区及机关单位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汇总后与房屋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时修改全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综合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城市地下管线成果。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做到动态管理。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绘制和修改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以确认通知书的形式每半年定期提交给建设单位、产权单位进行一次确认,以确保综合图的准确性和完整

性。相关单位应当认真负责地做好确认工作,并将确认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保管、保密、利用、鉴定和统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发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城市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城市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城市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城市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敷设的地上管线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