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996年全国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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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996年全国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996年全国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电教办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主持召开的1996年全国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工作会议,讨论了广播电视大学改革和发展中的若干重要问题,研究了广播电视大学系统建设、教材建设和“注册视听生”、“专升本”教育试点及法规建设等工作,对广播电视大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的改革与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现将《1996年全国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电视大学的领导和支持,使其在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国家教委电教办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1996年4月2日-6日在安徽屯溪中央电大培训中心召开了1996年全国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工作会议。现将会议情况纪要如下:

(一)
这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如何更好地贯彻国家教委批转的《关于广播电视大学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教电〔1995〕3号)(以下简称《意见》)。
国家教委电教办主任、中央电大第一副校长宋成栋在开幕式和闭幕式上分别作题为《深化改革,共商大计,为实现广播电视大学发展总目标而奋斗》的主题报告和题为《共商大计,共建系统,共享资源,共造辉煌,为建设现代远距离教育开放大学而共同奋斗》的总结报告。
全国44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的校长和教务处长参加了会议。国家教委成教司派代表出席会议并讲话。
电教办和中央电大有关负责人分别就提交会议讨论的《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改革和发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大学系统建设的意见》、《关于改进和加强广播电视大学教材建设工作的意见》、《广播电视教育条例》(草案)和《广播电视大学规程》(草案)等文件,
以及“注册视听生”和“专升本”两项试点工作作了说明。
各地电大都很重视这次会议,作了认真的准备。有近30个省市电大提交了近40份经验交流材料。北京、福建、江苏、黑龙江、上海、沈阳、湖南和安徽电大的代表围绕会议的中心议题,分别就教学改革与教材建设、“注册视听生”试点、电大系统建设、燎原学校和电视中专教育、
继续教育与远距离教育研究、多种媒体教学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问题在大会上作了经验交流。辽宁、江西电大的代表在闭幕式上分别结合本省情况谈了参加会议的收获和体会。
全体代表对主报告和主要问题进行了热烈认真的讨论。
代表们一致认为,这次会议是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形势下召开的,是在全国电大贯彻《意见》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关键会议。《意见》的颁布给各地电大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拓宽了电大开放办学的路子,是“电大发
展的重要里程碑”。但面对挑战和机遇,各地反映,急需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如何贯彻《意见》,共商全国电大发展大计。
代表们认为这次会议内容充实,有许多新意,会风朴实、安排紧凑、讲究实效,会议具有“广泛参与、共商大计”、“共鸣共识、齐心协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及“成果多、效率高”等特点。八个典型经验介绍,中心突出,主题明确,各有特色,给代表们很大启发。经过全体
代表的共同努力,会议对电大改革和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在新的基础上达成了新的共识,收到了“认清形势、找准位置,认定目标、明确任务,转变观念、拓宽视野,落实措施、团结合作”的预期效果。会议获得了圆满成功。

(二)
会议认真研究了全国电大贯彻《意见》的若干重要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电大教育面向21世纪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与基本思路。
电大教育面向21世纪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思路是,广播电视大学要着力抓好“注册视听生”和“专升本”两项改革试点,重点搞好系统和教材两项基本建设,做好开放性与教学现代化这两个电大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命题,使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努力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
代远距离教育开放大学。
会议认为,实现《意见》确定的发展总目标,建设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远距离教育开放大学,就要做好开放性与教学现代化这两个电大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命题。开放性与教学现代化,是总目标的两个显著特征。它包括教育思想、观念的开放与现代化,也包括教育资源和方法(教学
内容、课程体系、教学和管理组织、手段和方法等)的开放与现代化。在两大命题中,教学现代化是基础,开放性又反过来进一步促进教学现代化。会议认为,实现总目标,必须实现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协调发展。按照《意见》的规定,要进一步明确基本稳定普通高等专科教育,适度
发展成人统考入学的成人高等专科教育;通过试点,积极发展免试入学的“注册视听生”教育,积极稳步地发展“专升本”和本科教育;大力发展电视中专和继续教育的方针,坚持面向地方、基层、农村、边远和民族地区,多层次、多规格、多功能、多种形式办学的方向,到本世纪末至下
世纪初完成《意见》确定的高等和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分别达到每年30万人以上,在“九五”期间完成全国性继续教育项目受众超过1000万人次,以及继续实施中小学“百万校长培训计划”,积极参与燎原计划“百千万工程”等主要任务,为更多的求学者提供终生接受教育的机会和
条件,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培养各类应用型人才。
会议认为,全国电大系统建设和教材建设是实现电大发展总目标,实现开放办学和教学现代化的两项基本建设。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的全国电大远距离教育系统,提高电大多种媒体教材总体设计和编制水平,这既是电大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内容和电大实现现代开放教育在教育组织和
教学物质上的保证,也是电大的特色和优势所在。会议认为,系统建设的关键是形成全国电大一盘棋的共识和合力。从系统内部建设来讲,一方面要加强中央电大对系统教学工作的统筹、指导、服务和评估,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地方电大的积极性,增强系统对地方的适应性,充分利用系统
资源,结合各地特点,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电大系统的作用。从系统外部环境而言,电大教育要以其适应性、质量和效益、优势和特色,争取各级政府的领导、支持和管理,加大政府对远距离教育和开放教育宏观调控的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依靠社会办学。
会议认为,教材建设是教学现代化的关键。抓住了教材建设这距离教育和开放教育宏观调控的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依靠社会办学。
会议认为,教材建设是教学现代化的关键。抓住了教材建设这个关键,才能在稳定电大教学秩序,适应电大教学需要和保证教学质量的基础上,深化教学改革,促进教学现代化。教材建设的重点是适应开放教育和远距离教育的需要,进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搞好教材的总体设
计,实现多种媒体的优化组合,提高教材的自学性、导学性,提高文字教材、音像教材的编制质量和水平。努力开展计算机辅助教学,包括计算机多媒体,开展交互式通信手段和利用CERNET进行远距离系统教学和通信的研究。
会议认为,电大的改革和发展必须抓住机遇,相对集中力量,搞好当前的两项改革试点工作。要通过“注册视听生”和“专升本”的试点,改革电大现行的办学、教学和管理模式,完善其质量保证体系,建立适应学生自主学习的多种媒体教学模式和教材体系,以及相应的学生支持服务
系统,为广播电视大学实现发展总目标奠定基础。

(三)
1、会议研究了“注册视听生”和“专升本”教育两项改革试点的工作部署。高等专科层次的“注册视听生”教育,到1998年,专业扩大到10个左右,试点省级电大扩大到30所以上,每年新注册规模在20万以上,争取到2000年扩大到全部省级电大,每年新注册规模在3
0万人以上。“专升本”教育,逐步由计划招生过渡到本科“注册视听生”,到2000年,专业扩大到5个以上,试点单位在20个以上,每年新注册规模在5万人以上。
会议认为,通过一个学期的“注册视听生”教育试点,各试点单位对开放教育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时间短、任务重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会议认为,国家教委4月4日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给电大“考试执行权”的协调结果,有利于解决试点中
的考点设置、考试时间安排问题,并使教考脱节、收费过高等得以缓解,有利于推动试点向预定的目标发展和试点的推广。会议认为“注册视听生”试点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要正确认识试点是电大教育的一项意义重大的改革,是改革就不会一帆风顺。要树立信心,对生源流失要有心理承受能力,当前要做好学生和教师的鼓劲工作,研究教学改革,加强教学服务,降低流失率。
国家教委将考试执行权交给电大后,意味着电大的责任更重了。一定要强化质量意识,在考试组织中严格要求,把好考试关。
要集中精力抓好试点,要正确认识试点的目的,着力在适应开放办学的教学、教材和管理方面深入探索,取得经验,供全国电大共享。
要加强对试点学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委的各项要求进行试点,确保质量。对出现的问题要坚决纠正,对不按要求试点、问题严重的,要取消其试点权。
按照会议确定的方针,正确处理电大“注册视听生”教育与普专班、成人大专班的关系。从长远看,“注册视听生”教育是发展方向,对普专班和成人大专班,也要按照远距离教育和开放教育的思路进行改革,实现开放办学和教学现代化。
“专升本”教育是电大新开辟的一个办学领域,它对电大的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及教学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试点电大要充分重视,精心组织,严格管理,确保教学质量;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和教学组织工作,配备教学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专、兼职辅导
教师,充实必要的办学条件,努力办出特色,及时总结经验,确保试点成功。
两项试点事关电大发展全局,试点单位责任重大,要认真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研究下一步的改革方案。试点是为了推广,尚未试点的单位,也同样面临着适应开放教育需要进行办学、教学和管理改革的任务,因而试点是全国电大共同的任务。
2、会议研究了电大系统建设问题。会议认为,电大要充分利用普通高校和社会各界的教育资源,与普通高校和其他成人高校合理分工,协调发展。电大不能办成普通高校,也不能办成一般意义上的成人高校。电大教育是一种与以面授为主的高等教育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新型教育形
式。因此,电大系统建设要坚持远距离和开放教育的特色。
系统建设的目标之一,是依托社会、面向社会,完善网络建设。到本世纪末至下世纪初,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电大,各地市原则上都建立电大分校,力争通过多种形式使县电大工作站逐步扩展到2000个以上,并通过燎原学校和电视中专等,努力为乡镇提供教学服务。各
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关心和支持各级电大的建设,把电大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要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地市电大分校和县电大工作站的建设和事业发展。加强系统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教学服务管理网络和信息反馈网络的建设,“九五”
期间,建成以中央电大为枢纽的全国电大系统信息网络。
中央电大要加强统筹规划,争取政府对远距离教育和开放教育有力的宏观调控,要加强教学业务的指导,搞好对系统的服务,加强教学评估监督。省级电大是独立设置的地方高等学校,又是电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上接受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在教学业务上以
接受中央电大的指导为主。地方电大要积极参与系统建设,自觉维护系统利益、系统的质量和信誉,共享系统资源并充分利用系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办学效益。
会议认为,要建立评估制度,开展评估工作。1996年下半年,首先开展对各地执行国家教委规定的“五统一”为基本内容的教学评估,从整体上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从1997年开始,进行教育评估试点。
3、会议研究了电大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问题,提出了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远距离开放教育的规律,逐步调整、完善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借鉴高等学校“面向21世纪高等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成果,结合成人业余学习的特点,加快开放教学的课程建设
;改革教学内容、方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建立学生自主学习的教学模式和为学生提供周到服务的教学和管理体制;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因地制宜进行教学基地、视听教学场所的建设;力争到本世纪末完成全国电大各种教学资源的数据库建设并加入CERNET,实现电大系统资源共享;
加快考试改革步伐,加强试题库和试卷库的建设,实现计算机组卷和管理,为开放办学提供考试服务;开展教学评估。
会议认为,要有计划地进行教材建设。今后5年内,每年重点建设5~10门,重点修订5~10门课程的教材,到2000年建成30~50门较好的统设课程的多种媒体配套教材,并使2/3以上课程适应开放教学的要求,形成具有特色的教材系列;加强总体设计,发挥文字教材
的基础作用,发挥音像教材的导学作用,尽可能适应成人业余学习;建立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采用课程组形式进行教材建设;对统设课程的教材引进公开竞争机制,建立在中央电大统筹规划下,充分发挥地方电大作用,共建统设课教材的体制;积极开展新技术、新媒体的研究与
开发;完善多种媒体教材评估办法,从1996年起有计划地开展教材评估,并建立相应的制度。
4、会议一致同意成立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工作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电大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咨询意见。经过民主协商,咨询委员会由电教办、中央电大和北京、河北、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湖北、广东、陕西、新疆、四川、贵州、重庆、哈尔滨电大的主要负
责人组成。会议期间,召开了咨委会首次会议,讨论了咨委会章程(草案),研究了电大教育面向21世纪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与基本思路,并一致建议从今年起筹集全国广播电视大学教材建设费,用于电大系统的教材建设。经会议研究同意,教材建设费的交纳按普专班和成人大专班的在校
生人数计算,1996、1997、1998年的交费标准分别是每年每生10元、15元、20元。教材建设费的安排使用,接受咨委会和全国电大的监督。
5、会议认为,中央电大提交会议讨论的五个主要文件都是非常必要的,文件的基础较好。修改时,要注意这些文件之间的协调,并与《意见》一致。会议希望,加快电大立法进程,明确各级电大的职责、任务,规范各级电大的行为。会议认为《广播电视教育条例》和《广播电视大学
规程》业经较长时间的起草研讨,已趋于成熟,应加快其修改完善进程;对其他文件,也要组成专门小组研究修改,成熟一个出台一个,以指导电大改革和发展实践,统一全国电大的意志和行动,使全国电大拧成一股绳,共创21世纪新的辉煌。
代表们一致认为,会议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果,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电大教育面向21世纪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思路,这将对我国远距离教育和开放教育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也将使电大教育资源进一步优化、进一步向社会开放,有力地推动全国电大更加主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需求,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国家“九五”计划与2010年远景目标的实现,为教育实现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两个重要的转变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199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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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辽宁省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13号


  2010年11月25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已于2011年3月30日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2010年11月25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强化社会建设和管理,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长期的共同任务,应当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击和防范相结合、预防工作为主,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发动和依靠群众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领导责任制,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参与,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
  (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严密社会管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三)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四)依法推进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建设,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五)教育、挽救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七)组织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营造维护治安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市、县(市)区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检查、考核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和领导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依照本条例决定或者建议奖惩;
  (五)加强社会治安动态监测以及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适时向社会通报本地区社会治安状况,受理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批评、建议和意见;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事项。
  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落实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平安创建活动等部署;
  (三)排查化解辖区内矛盾纠纷;
  (四)参与有关治安、安全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
  (五)协调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措施;
  (六)组织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对社区矫正人员、吸毒人员等重点人员的帮教管控;
  (七)加强对社区闲散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流浪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青少年群体的教育、服务、救助和管理工作;
  (八)协同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国家安全教育、法律援助、安全生产监管、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等工作;
  (九)全面掌握辖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势,提出工作建议。
  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村民、居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及防盗、防火等安全教育;
  (二)动员和组织村民、居民和辖区单位、其他组织参与平安建设,开展群防群治活动,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三)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调处民间纠纷,收集、反馈涉及社会稳定的信息动态;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以及对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工作;
  (五)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或者指定具体部门负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对本单位人员的法制教育;
  (二)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三)加强治安防范,预防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四)排查调处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五)对本单位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的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管理工作;
  (七)参加所在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八)向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建议;
  (九)参与所在地的平安建设。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部门,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还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二)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
  (三)结合办案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加强管理,消除隐患;
  (四)制定应急预案,依法处置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家庭有义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处理好成员之间的关系和邻里关系,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给予保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必要的经费。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见义勇为专项奖励保护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见义勇为人员。
  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认定、表彰奖励和宣传、救助工作,以及见义勇为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影响社会治安稳定重大案件的调查,及时查处领导干部失职、渎职和工作人员的不作为行为。
  第二十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宣传。
  第二十一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奖惩制度和一票否决权制。各地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评选先进、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并征求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区、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由人民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各项工作措施,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在打击犯罪、治安防范、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治安管理和安置帮教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本地区社会治安持续稳定,刑事案件发案率下降,没有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社会丑恶现象得到遏制的;
  (四)本单位坚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化,内部治安秩序良好,没有发生刑事案件,干部职工没有违法犯罪的;
  (五)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区和单位,经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当年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当年不得评选先进、晋职晋级,并视情节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一)因领导工作不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不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在当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不达标的;
  (四)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有意隐瞒不报、作虚假报告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其他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荣誉称号,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防治项目查螺、灭螺、查病、化疗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防治项目查螺、灭螺、查病、化疗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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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文件

卫办疾控发〔2005〕17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防治项目查螺、

灭螺、查病、化疗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云南省卫生厅:

根据《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卫规财发[2004]448号)中《2004年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要求,为规范查螺、灭螺、查病、化疗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血吸虫病防治项目查螺、灭螺、查病、化疗技术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疾病控制司。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血吸虫病防治项目查螺、灭螺、查病、化疗技术方案
(试行)

为了科学、规范地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促进实现《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和《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4-2008年)》阶段性防治目标,依据血吸虫病流行区的疫情分类,特制定查灭螺、查治病工作的技术方案。
各地应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核定年度防治计划任务,将查灭螺计划具体落实到环境,查治病计划具体落实到村或村民组,并组织实施。
一、流行村分类
(一)分类标准
以行政村为单位,以居民粪检阳性率为依据,将流行村分为5类:
1、一类村:居民粪检阳性率≥10%;
2、二类村:居民粪检阳性率≥5%、<10%;
3、三类村:居民粪检阳性率≥1%、<5%;
4、四类村:居民粪检阳性率<1%;
5、五类村:连续5年无当地新感染的病人、病畜、无感染性钉螺。
(二)类别调整
根据疫情及调查结果每2年对疫情变化大的一、二、三类村进行类别调整。以村民组为单位,采用随机整群抽样的方法,抽取一定数量的村民组,用血清学方法查病,血清学检查最少受检人数不得低于《血吸虫病流行村类别调整血清学检查最小样本量计算表》(见附表),受检率达到90%以上。对血清学阳性者进行粪检,受检率达到90%以上。以此计算粪检阳性率(计算公式附后),作为调整类别的依据。
二、钉螺调查
(一)调查范围和频次
1、现有钉螺环境
(1)近2年查获感染性钉螺、发生急性感染病例和人畜常到的生产生活区等易感环境,每年查螺1次;
(2)其他有螺环境,每年调查1/3面积。
2、可疑环境
与有螺水系相连或与现有钉螺环境毗邻、引进有螺区植物、水生物的环境以及洪水淹没区等可疑环境,每年查螺1次。
(二)调查方法
选择春季或秋季适宜时期开展查螺。
1、现有钉螺环境
(1)易感环境:采用系统抽样方法查螺(江湖洲滩环境框线距20-50m,其他环境框线距5-10m)。检获框内全部钉螺,并解剖观察,鉴别死活和感染情况。
(2)其他有螺环境:采用环境抽样方法(根据植被、低洼地等环境特点及钉螺栖息习性,设框调查)查螺。检获框内全部钉螺,并解剖观察,鉴别死活和感染情况。
2、可疑环境
采用环境抽样方法查螺,若检获活钉螺,再以系统抽样进行调查,检获框内全部钉螺,并解剖观察,鉴别死活和感染情况。
三、药物灭螺
(一)灭螺范围和频次
1、湖沼地区的易感环境,每年灭螺1-2次。
2、山丘地区和水网地区的各类有螺环境,每年灭螺2-3次。
3、计划环境改造的有螺环境,在工程实施前,进行药物灭螺1-2次。
(二)灭螺药物和方法
选择3-11月适宜时间实施药物灭螺。灭螺方法为:
1、喷洒法
采用氯硝柳胺进行喷洒,用药量2g/m2,用水量1000ml/m2。
2、浸杀法
采用氯硝柳胺浸杀灭螺,用药浓度2g/m3,至少稳定水位浸杀3天。
3、其他有效灭螺方法
四、人群查治病
(一)对象和频次
1、一类村
每年对6-65岁常住居民采用询检法查病1-2次,受检率达90%以上。询检阳性者即给予化疗1—2次,对渔船民、牧民等高危人群给予化疗2次。
2、二类村
每年传播季节结束后1个月,对有疫水接触史的6-65岁常住居民使用血清学方法查病1次,受检率达90%以上。血清学检查阳性者即给予化疗1次,对渔船民、牧民等高危人群给予化疗2次。
3、三类村
每2年在传播季节结束后,对有疫水接触史的6-65岁常住居民用血清学方法查病1次,受检率达90%以上。血清学检查阳性者即给予化疗1次。
4、四类村
每3年对有钉螺分布的村民组和有疫水接触史的6-65岁常住居民用血清学方法查病1次,受检率均达90%以上。
对当年检获感染性钉螺的村,用血清学方法对相关村民组6-65岁常住居民查病1次,受检率达90%以上。
血清学检查阳性者即给予化疗1次。
5、五类村
对当年检获钉螺的村,用血清学方法对相关村民组6-65岁常住居民查病1次,受检率均达90%以上。血清学检查阳性者即给予化疗1次。
6、流动人群
对有疫水接触史的流动人群每年用询检或血清学方法查病1次,询检或血清学检查阳性者即给予化疗1次。
(二)化疗药物和方法
1、化疗药物:吡喹酮。
2、化疗方法:成人40mg/kg一次顿服,或60mg/kg二日疗法;儿童50mg/kg体重一日疗法,或70mg/kg二日疗法。除有禁忌症之外,均应进行化疗。
3、化疗时间:查后即治。
附表:
血吸虫病流行村类别调整血清学检查最小样本量计算表


行政村常住人口数() 最小样本量
1.0%≤X <5.0% 5.0%≤X <10.0% 10.0%≤X
300≤Y <400 270 110 60
400≤Y <500 360 110 60
500≤Y <600 400 110 60
600≤Y <700 420 110 60
700≤Y <800 430 110 60
800≤Y <900 450 120 60
900≤Y <1000 460 120 60
1000≤Y <1100 470 120 60
1100≤Y <1200 480 120 60
1200≤Y 500 120 60
注:X为估计人群粪检阳性率、Y为行政村常住人口数

常住人口: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某地区一定时间(指半年以上)的人口。主要包括:
1、除离开本地半年以上(不包括在国外工作或学习的人)的全部常住本地的户籍人口;
2、户口在外地,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者。
粪检阳性率=(粪检阳性人数÷进行粪便检查人数)÷(进行血清学检查的人数÷血清学检查阳性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