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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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北京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2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严肃追究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市和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控告或者检举。
  第四条 无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1公顷(1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2公顷(3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耕地1公顷(15亩)以上不足2公顷(30亩),或者其他土地2公顷(30亩)以上不足3.33公顷(5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未达到但接近第(三)项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较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条 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视其超越权限以外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数量和其他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违反法律程序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而不划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十三条 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足1公顷(15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公顷(15亩)以上不足2公顷(3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未达到第(三)项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接近第(三)项标准且导致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较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是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
  (二)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需要向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或者不按照规定移送《行政处分建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且经上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是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违反规定低价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的;
  (二)泄露土地招标、拍卖底价或者其他有关保密材料的;
  (三)明知土地违法案件正在查处中,仍继续为其办理土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六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有本办法所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致使土地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给国家、集体利益和公共财物造成较大损害的;
  (三)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四)借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之机,未经批准或者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建围墙搞永久性建筑的;
  (五)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市绿化隔离地区规划绿地的;
  (六)拒绝、阻碍土地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
  (七)拒不停止、改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拒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
  (八)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包庇同案人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对土地违法行为能够主动交代并纠正,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费用等有关款项的;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恢复土地原貌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第十九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行政监察机关。
  第二十条 行政监察机关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送达的《行政处分建议书》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被处分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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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意见

财预[2009]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随着深化部门预算、综合预算等改革,地方财政部门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预算管理越来越重视,基金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地方基金预算管理仍不尽科学规范,存在基金预算编制比较粗放,基金预算编制范围不够完整,基金预算约束力不强,基金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之间缺乏协调和衔接等问题。为加快建立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按照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基金预算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基金预算管理,编制科学、规范的基金预算,有利于健全政府预算体系,提高财政预算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有利于增强财政对各类资金的统筹调配能力和管理监督水平,应对当前财政经济形势;有利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对于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做好新形势下财政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基金预算管理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和行动,将基金预算管理与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主动开展相关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提升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水平。

  二、深化改革,提高基金预算编制的精细化水平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已明确取消和违反审批管理规定越权设立的基金项目要坚决停止征收,应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要全部纳入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细化基金预算编制,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基金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基金预算,全面准确反映各项基金收入来源,清晰反映基金支出总量、结构与方向。建立和完善预算分配机制,严格基金预算编制程序,延长预算编制时间,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准确性。基金收入预算要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和政策调整情况做出科学、准确的预测,为统筹安排年度支出打好基础;基金支出预算要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解决好事业发展需求与收入可能的关系。基本支出预算要如实、准确地反映预算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类型等基础数据及变化情况。项目支出预算要细化到项目和具体活动,并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合理安排基金收支,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明确基金预算编制各环节工作重点和任务目标,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基金预算编制工作。

  三、加强管理,加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力度

  正确处理好基金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之间的关系,按各自功能和定位,将应当统筹使用的资金统一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将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且不宜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纳入基金预算。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合理安排公共财政预算和基金预算资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逐步加大对基金预算的统筹调配力度,通过基金预算编制增强资金合力,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上级财政要提前告知对下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财政要完整编报上级的各项补助收入,进一步提高基金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积极推行基金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建立和完善指标体系,选择重点项目实施试点。建立绩效考评结果公示制度,增强绩效考评的透明度,合理运用考评结果,提高考评效率。

  四、周密部署,积极扎实地推进基金预算管理工作

  加强基金预算管理,是财政部门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预算编制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按照基金预算编制要求,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内部职责分工,加强财政部门内部、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遇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地方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人大报告基金预算管理情况,争取理解和支持。通过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保质保量地完成基金预算管理各项任务,使财政预算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财政部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安【2012】3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政主管部门:

  为全面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水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要求,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民爆行业管理不断加强和技术改造持续推进,工业炸药生产线的技术装备水平与安全保障条件得到了较大幅度提高,安全生产面貌发生了重大改变。但从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角度看,当前实际运行的生产线仍存在自动化控制水平和设备设施集成联动程度不高,相关工艺环节匹配性差,部分关键设备可靠性和安全稳定性低等问题;从强化安全管理看,生产线整体管理水平不高,作业人员技能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因此,加快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水平、打牢工业化安全生产基础是“十二五”期间民爆行业强化安全生产的一项迫切任务和重要内容。各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各民爆企业要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将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水平的专项工作纳入重要议程,抓出成效。

  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涉及应用先进管理模式、加强工艺技术创新、改进生产工艺设计、提高装备研制水平和完善安全保障条件等各个方面,各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行业内外各方优势,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工业炸药生产线不断提升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努力开创“十二五”期间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新局面。

  二、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水平的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要通过加强行业技术创新,研发并应用工艺流程简洁可靠、生产过程安全可控、爆破使用高效环保的工业炸药产品及其新工艺、新装备;推进工业炸药生产线的工艺流程数控化率达到70%以上。要通过加快技术进步建成一批工艺设备达到本质安全、过程控制实现自动智能、操作管理符合规范标准、产品质量能与国际接轨的工业炸药生产示范线。

  要继续完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不断提高生产线自动化、连续化和信息化水平。工业炸药生产线要实现全流程监控;全线所有工序间实现智能传输,制药、混药、装药、包装等工序实现自动化及智能化运行;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炸药生产专用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完善设备故障自诊断系统,设备的无故障运行间隔时间达到2000小时以上;要通过推广应用先进的工艺设计和研制技术,提升专用设备的标准化水平;要逐步使制药、混药、冷却、输送等关键设备达到低转速、低压力、低功率、防传爆及智能化控制等要求。

  要结合民爆行业信息化进程,进一步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管理层次和安全运行水平,要在增强和保证全线安全保障度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固定操作人员,单条工业炸药生产线危险工房内(含配料、制药、装药、包装、转运等工序)操作人员控制在9人以内;鼓励开展工业炸药生产线危险工序无人化试验。

  三、提高工业炸药生产线关键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要不断提升和完善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安全监控系统的功能,满足超限声光报警、连锁停机、智能化随动控制、全线安全联锁控制等功能要求。

  要不断提高工业炸药线关键设备的安全性能,制药、混药、乳化、敏化、输送等关键设备必须设置智能化监控装置,实现设备故障自诊断及智能化处置。要实现制药、装药、包装设备之间的能力匹配和联动控制。

  要完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的安全防护条件,大容量(30立方米以上)的储罐应设置并完善温控、防雷、消防、杂质过滤和应急排放等安全装置;储罐与炸药生产设备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工艺设备布置应由甲级民爆器材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要强化对关键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全线设备管理专项制度。严格专用生产设备管理,严禁采用未经工业化安全验证的工艺及设备;严禁在工业炸药生产线上试验、试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四、增强工业炸药生产线整体安全保障能力

  要严格控制工业炸药生产线的整线在线药量,联建工房和独立设置的装药及包装工房的在线药量均不得超过2.5吨;改性硝酸铵、膨化硝酸铵及其他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的危险品应按工业炸药计入工房在线药量,并统筹制定相关安全措施。要严格控制乳化器、敏化器、制粉塔、碾混机、凉药机和输药螺旋等设备的最大存药量,并制定全线在线药量控制与联锁专项安全措施。水胶炸药生产线硝酸甲胺制造工序要实现无人操作。

  要加强炸药转运、装车环节的安全管理。新建生产线成品转运装车位与其邻近建筑物之间应满足内部最小安全距离要求;现有生产线设在防护土堤外的炸药成品转运装车位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车辆中炸药与邻近工房内的存药不相互殉爆。

  要完善工业炸药生产线工序之间的泄爆、隔爆技术措施,增强输送系统的防传(殉)爆可靠性。生产线工序之间、包装工房与转运车位置之间的危险品输送,应采用具有可靠防传(殉)爆功能的自动输送系统,严格控制炸药在输送带上的临界厚度和防传(殉)爆距离。

  要提高工业炸药生产线全线消防设施的安全保障能力。粉状炸药生产线工房内应设置感温探测自动消防控制启动设施和手动控制启动设施,并应在土堤外增设消防设施手动控制装置,以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后仍可实施补救性消防措施;混药、凉药和螺旋输送等设备应设置内喷淋或水幕管等自动消防设施。

  五、进一步提升工业炸药的安全性能

  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炸药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淘汰采用轮碾方式的炸药制药工艺、乳化器出药温度大于130℃的乳化工艺、气流混合技术、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大于50L/Kg的包装型工业炸药生产技术等相关工艺技术。

  要严格控制改性铵油炸药生产过程中硝酸铵粉碎机转速、温度、改性剂加入量等工艺参数,并应采用自动计量、连续添加的方式加入改性剂。

  要严格工业炸药配方和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工业炸药产品定型备案中必须明示包括配方、添加剂组分及其比例等内容,并提供准确的检测数据和安全验证结论。企业不得擅自更改工业炸药产品的配方及其组分,如确需调整,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技术鉴定,并经一年以上工业化安全验证后报批实施。

  六、加强现场混装生产系统的安全管理

  要完善现场混装生产系统的安全管理条件,现场混装车应安装具备卫星定位功能的安全监控装置,实现与地面站等总控系统及时传输和作业点产量及产品流向的动态监控。要健全现场混装地面站中乳化器、输送泵等关键设备的超压、超温、断流等安全保护措施和视频监视装置。严禁现场混装车在包装型工业炸药生产的危险工房内装车作业;严禁利用混装地面站生产包装型工业炸药;严禁现场混装车在地面站内混制炸药; 严禁向未获得民爆生产许可的单位销售现场混装生产系统,严禁未获得民爆生产许可的单位购买及应用现场混装生产系统。

  现场混装车车载乳化基质应符合联合国相关试验危险性分项判定标准,达不到要求的应按照爆炸物品的相关安全规定进行管理,不得进行罐装运输。

  要加强对特殊作业场所现场混装车的安全管理,对采用井下现场混装车、小型泵送设备及井下装药车的场所,应根据场所的实际环境和特殊条件,制定专项安全保障措施,并向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七、强化对工业炸药生产线的安全监管

  各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业炸药生产线的安全管理,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化升级规划和实施细则,落实职责、强化工业炸药生产线升级改造全过程监管。对现有现场混装车要于2012年底前完成配置并达到相关安全要求;现有工业炸药生产线于2013年底前完成相应改造,使关键设备的安全保障条件要达到相关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工业炸药生产线达到本指导意见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对不能按期达到要求的工业炸药生产线,应采取必要的限产或相应核减安全生产许可产量等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要引导和督促企业加强操作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满足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水平提升的要求。我部将在“十二五”末期对达到示范条件的工业炸药生产线予以挂牌鼓励,扩大示范效果,推进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化和“两化”融合进程。


  (联系电话:010—68205388)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