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甘肃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44:03   浏览:8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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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甘肃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甘肃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抓好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我省地方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常住户籍在我省的农村人口,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男女双方符合“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均含本数)初婚的为晚婚”规定的,自结婚之日起可免去夫妻双方一年义务工。
第四条 男女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可免去夫妻双方当年义务工。
第五条 初婚夫妻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并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采取有效节育措施的,可享受下列优待:(一)自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免去夫妻双方二年义务工;(二)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自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独生子女保
健费五元,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在集体提留、统筹费或乡(镇)、村企业留利中列支或者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等其它奖励,对经济条件确有困难的乡(镇)、村,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在计划外生育事业费或计划生育费中解决;(三)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使用宅基地的,给
予优先审批;(四)在土地小调整时,多划给一个人份的承包地;(五)独生子女可凭《独生子女证》优先入托、入园、就医,有条件的村、组可以免费;独生子女大、中专毕业分配时,可照顾在其父母就近安排工作;(六)在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照顾招工或安排在乡(镇)、村企业中
就业;(七)对贫困的独生子女户,优先发放扶贫款、安排扶贫项目和致富技术培训;符合社会救济对象的,应优先予以救济;(八)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和独生子女夫妇养老金保险。
第六条 一对夫妻按计划生育了两个孩子,若因一个孩子夭亡而形成独生子女户,可在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享受独生子女同等待遇。
第七条 按计划生育了两个女孩的夫妇,自一方采取绝育措施之日起,享受下列优待:(一)免去夫妻双方两年义务工;(二)在夫妻一方施行绝育手术时,酌情给予经济补助或予以关心照顾、帮耕帮收、排忧解难等优惠待遇;(三)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使用宅基地的,给予优先审批;
(四)在土地小调整时,优先划给承包地;(五)按计划生育的两个女孩,可优先照顾入托、入园、入学、就医;(六)组织劳务输出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两女户招工或安排在乡(镇)、村企业就业;(七)对符合扶贫、救济对象的两女户,优先安排扶贫和救济资金、项目及致富技
术培训;(八)积极创造条件,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两女户夫妇养老保险。
第八条 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享受下列优待:(一)男到女家结婚落户的一对夫妻,按计划指标优先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二)男到女家结婚落户后即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划给一份承包
地或自留地,并根据需要划给宅基地。在评选先进、选举基层干部等一切社会活动中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第九条 优待或奖励所需经费不足列支的,可以在每年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和计划生育补助费、乡统筹、村提留中列支。
第十条 各地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优于本办法的,可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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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十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关于公布第十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单的通知 


  现公布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署协议书的第十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直接授权经销商。由此名单中的经销商再次授权的销售企业和网点也可以销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
  特此通知。
  附件1:汽车生产汽油授权经销商名录.zip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805/001e3741a2cc0dc4b3fc01.zip 

  附件2:摩托车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录.zip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805/001e3741a2cc0dc4b40002.zip 

  附件3:变更信息.zip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805/001e3741a2cc0dc4b40403.zip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0]人大常会字第10号通知,在1980年内,从1月1日起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现行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本院已经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现对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上述几类现行
犯死刑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后,应在裁定书的最后结论部分写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规定,本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对××犯×××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应在判决书的结论部分后另行写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规定,本判决即为核准死刑的判决。”
(二)执行死刑命令和停止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署名,按一犯一令发给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一份,不对外公开宣布。在执行死刑命令中应写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规定”字样(见附件(一)(二))。
(三)原审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出布告,要写上: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二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外开放的地方,不准在公共场所张贴布告。
(四)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犯,仍按过去办法,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核准死刑案犯的数字和备案材料报告本院。表报中所列的具体罪名应以刑法分则的规定为准(见附件(三))。
(五)1980年1月1日起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仍按本院[79]法办字第92号《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办理。关于报送物证问题,除能够附卷的书面证据仍应报送外,其他物证只附送原物的照片和物证的鉴定及
说明。对于不报送的物证,应由原审人民法院妥善保存。高级人民法院在提审被告人时,对此类物证必须查证属实。
附件:(略)



198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