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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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2003.05.01


第一条 为切实预防、控制和消除非典型肺炎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防治非典型肺炎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认真执行本通告。
第三条 河南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和社会动员工作。
第四条 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非典防治工作。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做到组织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防治非典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各级各类医疗、疾病控制机构,做好非典预防、监测、控制、医疗救护和疫情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控制机构必须加强疫情监测,并按规定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坚持预防和治疗并重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随时准确掌握本单位、本辖区的疫情,并及时向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疫情。
第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专门的发热门诊和隔离治疗病房,对疑似非典病人必须按规定立即就地隔离,留院观察,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管理,积极治疗;对临床确诊需要转院治疗的病人,及时通过专用救护车辆在专人护送下到指定医院治疗;对接诊的疑似非典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收。凡因推诿或拒收延误治疗的,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疾病控制机构对从事非典防治的医护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以及现场处理疫情的工作人员,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相关人员被感染。
第九条 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和本辖区的非典防治工作,保证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第十条 乡、村两级组织负责对本地外出务工人员进行排查摸底,实行逐人登记;负责将其劝阻在务工地,就地接受疫病防治管理;负责落实帮扶措施,解决其家庭在“三夏”期间遇到的生产生活困难;精心组织、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和农业机械,优先帮助外出务工人员家庭夏收夏种,为其解除后顾之忧。
第十一条 非典病人、疑似非典病人应当及时如实向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反映患病情况,接受医疗机构采取的隔离措施和治疗。
第十二条 在非典疫情发生期间,务工、旅游、出差、探亲、学习等返回人员,应及时主动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报告,立即就近进行体检,在家或指定地点接受医学观察两周,不要外出。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措施,确保非典病人得到及时救治。
医院必须严格执行先救治、后结算费用的规定,简化入院手续。患者住院或留院观察时,免交住院预缴金和其他一切费用。
已经确诊的非典病人和疑似非典病人所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一律由原供给单位、有关医疗保险机构或财政负担。
医疗机构严禁因费用问题延误非典患者特别是农民患者的救治。
第十四条 单位和公民必须接受医疗、疾病控制机构有关非典防治的查询、检验、调查以及预防、控制等措施。公民发现非典病人、疑似非典病人应及时报告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典防治工作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或动用预备费,安排必需的非典防治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购置防治医疗设备和药物、对患者医疗救助和防治第一线医护人员的健康补贴等。
第十六条 民航、铁路、公路、公交、客运以及商店、宾馆、酒店、办公楼、建筑工地、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聚集的地方,必须按规定制定非典防治应急预案,加强消毒和通风措施。
机场、车站、码头均设置留验站,对经检测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症状的乘客,就地留验观察。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省际公路道口设立疫情监测点。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各个环节防控工作的落实,严防非典传入学校和托幼机构。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计划、物价、药品监督、动植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从快从严打击违法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变化,加强监测、预报和管理力度。各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临时干预政策。严禁借非典防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贩假、牟取暴利等不法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利用防治非典乱收费。
各级经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监控商品品种进行调整补充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保障防治非典物资和其他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卫生部门和医疗、疾病控制机构实施依法采取的强制隔离措施,保障非典防治工作的正常秩序。对干扰正常防治秩序、干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公务、借机造谣惑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秩序的,依法从快从严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第二十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出版单位应当实施正确舆论引导,加强对非典防治科学知识和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科学预防,坚定战胜非典的信心和决心。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护和疾病控制人员,必须以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本通告,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治非典。对渎职、失职行为,依照法纪严肃追究。
第二十二条 在非典防治工作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通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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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交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办事机构及有关人员的通知

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体法行函[2005]31号



关于调整交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办事机构及有关人员的通知


各相关机构:
  根据交通部《关于调整部体改法规司及内设处室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交人劳发[2004]648号),交通工业产品质量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我司行业体制改革处负责组织实施。为此,我司对交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办事机构及有关人员进行了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1、交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在交通部体改法规司行业体制改革处,负责人:朱伽林(交通部体改法规司行业体制改革处处长);联系人:葛援(交通部体改法规司行业体制改革处副处长); 电话:010-65292602、65292603。
  2、调整后,交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名单见附表。
  特此通知。
  附件:交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名单

                交通部体改法规司(章)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交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名单
序号 交通工业产品名 称 审查部名称 检测机构名称 负责人 电话/传真/邮箱 联系人 电话/传真/邮箱 地址/邮编
1 机动车制动液 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设在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蔡凤田(主任) Tel:010-62079205,13501260972Fax:010-62079180E-mail:ft.cai@ rioh.ac.cn 刘 莉 Tel:010-62079179,13611185852Fax:010-62079180,62014130E-mail:Li.liu@ rioh.ac.cn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编:100088
葛援 (副主任) Tel:010-65292602,65292603Fax:010-65292603E-mail:geyuan@ moc.gov.cn 张学利 Tel:010-62079180,62014121Fax:010-62079180,62014130E-mail:xl.zhang@ rioh.ac.cn
2 公路桥梁支座 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设在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 1.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2.北京交通工程第二检测中心(原交通部交通工程检测中心)3.化学工业橡胶杂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何玉珊(主任) Tel:010-62079574,62045675,13701255645Fax:010-62079595E-mail:ys.he@ rioh.ac.cn 国天逵 Tel:010-62079574,62045675,13601325786Fax:010-62079595E-mail:tk.guo@ rioh.ac.cn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编:100088
葛援 (副主任) Tel:010-65292602,65292603Fax:010-65292603E-mail:geyuan@ moc.gov.cn
第1页 共2页

交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名单(续)
序号 交通工业产品 名 称 审查部名称 检测机构名称 负责人 电话/传真/邮箱 联系人 电话/传真/邮箱 地址/邮编
3 救生衣 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设在中国船级社工业产品处) 武汉救生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黄世元  (主任) Tel:010-65136692,65136633-340Fax:010-65247524E-mail:syhuang@ ccs.org.cn 王海涛 Tel:010-65136633-343Fax:010-65136678,65247524E-mail:wht@ ccs.org.cn 北京市王府井大街99号世纪大厦A909室邮编:100006
王海涛、龚暄威   (副主任) Tel:010-65136633-343、348Fax:010-65136678,65247524 龚暄威 Tel:010-65136633-348Fax:010-65247524E-mail:gxw@ ccs.org.cn
4 港口装卸机械 武汉港口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设在武汉理工大学)注:审查部待设立 武汉港口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陶德馨(主任) Tel:027-87651455,13907133072Fax:027-87880790(校办), 86534380(中心办公室)E-mail:dexintao@mail.whut.edu.cn 孙昌之 Tel:027-86534380,8656336513808668991Fax:027-86534380E-mail:scz@mail.whut.edu.cn 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40号武汉理工大学(余家头校区)武汉港机质检中心(83号信箱)邮编:430063
葛援 (副主任) Tel:010-65292602,65292603Fax:010-65292603E-mail:geyuan@ moc.gov.cn 蒋国仁 Tel:027-86534380,86563365, 86581420(h),13808668992
第2页 共2页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实行技术改造项目法人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实行技术改造项目法人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白山政发[1996]58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白山市实行技术改造项目法人 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市政府同意《白山市实行技术改造项目法人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白山市实行技术改造项目法人 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固定资产投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规范技术改造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在组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过程中,必须建议和实行技术改造项目法人承包责任制度。技术项目法人,由项目承担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人担任。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兼任技术改造项目法人。第三条 技术项目法人,在组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项目所需资金的筹措;(二)审核、呈报有关项目需上报审批的文件资料;(三)审核、呈报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落实年度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四)提报项目开工报告,办理项目开工的有关手续;(五)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六)提出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七)制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期偿还债务;(八)负责资产的保值、增殖;(九)决定聘任或解聘管理人员。第四条 实行技术改造项目法人全过程承包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全,实行全过程负责。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可视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分段进行考核和给予奖励。第五条 有关单位在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当及时组建法人承包组。第六条 有关单位在申报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时,必须同时申报项目法人承包组组建方案和所签订的项目分阶段实施责任书。否则,不予审批。第七条 为保证技术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主管部门、承贷金融部门及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经济综合部门,应当指定专人组成项目协调服务组,为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做好具体协调服务工作;市政府和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其具体贡献给予适当奖励。第八条 对技术改造项目采取分段签订承包责任书的方式;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法人与主管部门签订项目承包责任书;投资额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法人与市经贸委签订项目承包责任书;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法人与市政府签订项目承包责任书。第九条 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行风险抵押,奖罚分明。在项目前期阶段,项目法人和法人承包组须按总投资额的0.3—0.5‰缴纳项目承包风险抵押金;在项目的实施阶段,须按总投资额的0.4—0.6‰缴纳项目承包风险抵押金。所收缴的技术改造项目风险抵押金,由市经贸委技术改造科代保管,待按项目承包责任书兑现后,将风险抵押金连同利息一并退还。第十条 技术改造项目法人和法人承包组在项目承包责任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项目前期工作并列入项目计划的,即为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给予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的1 —3‰的奖励;在项目实施阶段结束后,根据项目承包责任书的规定要求,保证工期,保证工程质量,正常完成投资,具备投产试车条件并经试生产达到设计规定的各项指标,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给予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的2 —4‰的奖励。对未能按所签订的项目承包责任书完成规定技术改造项目的,不予奖励,并视具体情况给予部分或全部扣罚风险抵押金。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由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支付,在成本中列支,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项目责任书一经签订,其所列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重大变化或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确需变更时,须经签署项目承包责任书的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修改项目承包责任书中的有关内容。技术改造项目法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确系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须经发包方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可更换。第十二条 技术改造项目投入正常生产经营及其债务的偿还责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建立和实行对技术改造项目法人的考核监督制度,由技术改造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进行全面的考核和监督。考核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国家有关技术改造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准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三)项目投资概算的控制、资金的使用、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情况;(四)项目工期、工程进度、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五)项目生产能力、国有资产形成和投资效益情况;(六)土地、环境保护和其他国有资源利用情况;(七)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八)其它需要考核监督的事项。第十四条 技术开发项目、工业基本建设项目、工业企业星火、火炬等项目的实施,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