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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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 发改电字[2003]23号

各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
最近,内蒙、陕西、河南、湖南、天津、吉林、山西等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一些部门和单位对过往车辆进行强制消毒,并收取消毒费,增加了企业及个人的负担,利于防治“非典”工作的开展。为做好防治“非典”工作,制止乱收费行为,2003年4月29日,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非典”防治办联合下发了《关于“非典”防治中消毒收费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对“非典”防治消毒收费 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现予转发,请各地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防治“非典”强制消毒收取“消毒费”等任何费用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拒不纠正,情节恶劣,问题严重的,要提请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湖南省物价局等关于“非典”防治中消毒收费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最近在防治“非典”消毒工作中,个别地方出现了向消毒对象收费的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认真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将“非典”防治消毒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中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不适用于“非典”防治消毒收费。
二、对车站、码头、机动的候车室,文化娱乐场所,商场、宾馆、写字楼等公共场所和各机关、团体、企业的自用车辆以及公汽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的运营车辆的消毒,由管理、经营者自己负责消毒,费用由自已负担,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卫生防疫部门、医疗机构也不得向上述公共场所及车辆收取消毒费,卫生防疫部门接受委托的消毒,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对移动的交通工具(包括汽车和船舶)进出我省以及市县境时,当地政府决定必须对其进行消毒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收费,所需费用纳入“非典”防治专项经费中开支。
四、所有消毒药品及消毒器械的价格,一律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按实际进价加规定的差率制定,批发环节的进销差不超过15%,零售环节的进零差不超过30%。
五、各地对已经收取消毒费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组织力量进行清退。
六、各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防治“非典”消毒工作 ,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加强防治“非典”期间的价格管理与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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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计划的通知

发改办西部[2012]55号



有关省、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对口支援(经济协作、合作交流、扶贫)办公室:

为做好2012年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西部〔2010〕2519号)要求,我们制定了《2012年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计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计划是中央部署的一项西部地区重点人才开发专项工程。承担任务的东部城市和西部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交流与协作,切实落实保障措施,推动培训计划顺利实施。
二、东部城市有关部门要负责落实专项财政培训经费。除参训人员的往返交通费用由派出单位负担外,所需其它费用由承担对口培训计划任务的东部城市政府统筹解决。
三、西部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与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将对口培训计划纳入本地区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严格选派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保证下达计划的足额使用,特别要注意督促学员遵守纪律,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
四、东部城市有关部门应在正式开班30天前,根据各班次的名额分配情况,向西部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或指定单位)发出招生通知。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培训班次和时间的,要提前商培训生源所在地区,并将变更情况通知我委。
五、为强化培训效果评估,进一步提高对口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请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向我委报送培训简报,对培训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六、我委将于2012年召开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总结交流情况,研究部署工作,加强指导协调。
附件:2012年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计划
联系人:周鸿
电 话:010-68502783 传真:010-68502782
邮 箱:xbs510@163.com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化工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实施细则

化学工业部


化工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实施细则
化学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化工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的开展,促进企业提高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三条 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它必须具有先进、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
第四条 工法分为国家级(一级)、省(部)级(二级)和企业级(三级)三个等级。
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
关键技术达到省(部)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部)级工法;
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

第二章 工法的编写
第五条 企业主管施工生产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负责工法的领导工作,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归口工法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承办。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制订工法开发与编写的年度计划,由项目领导层组织实施。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应指定专人编写。
第七条 工法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关键技术的鉴定及获奖情况等。
(一)特点:说明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
(二)适用范围:说明最宜采用本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
(三)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工艺核心部分的原理。
(四)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本工法的工艺流程(可用网络图表示)和操作要点。
(五)材料:说明本工法使用新型材料的规格、主要技术指标、外观要求等。
(六)机具设备:说明本工法所必需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及合理的数量。
(七)劳动组织及安全:说明本工法所需工种构成、人员数量、技术要求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采取的具体措施。
(八)质量要求:说明本工法必须遵照执行的国家及有关部门、地区颁发的标准、规范名称,并指出本立法在现行标准、规范中未规定的质量要求。
(九)效益分析:从工程实践效果分析本工法在质量、工期、成本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应用实例:说明本工法应用的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开竣工日期、实物工程量和应用效果。一项工法的形成,至少须有一个应用实例。
按上述内容编写的工法,应当层次分明,文字简练,数据准确,其深度能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

第三章 部级工法的申报
第八条 申报部级工法的条件:
(一)获得企业级工法(附企业工法公布文件);
(二)工法中的关键技术经过专门鉴定、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且技术难度较大(附技术鉴定证书);
(三)经过工程实际应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显著(附证明材料);
(四)整体技术和装备基本立足于国内,对指导施工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和推广应用前景;
(五)编写内容符合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第九条 企业申报部级工法应当填写《化学工业部工法申报表》(见附件)、并写明推荐意见和顺序。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对本地区所属化工建筑施工企业上报的部级工法申报资料,应签署推荐意见并排列出推荐顺序,连同有关资料一起送化学工业部工法评选办公室。
部直属建筑施工企业由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负责向部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部级工法,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法资料。申报的工法资料的文字部分一律用16开纸打印,在左侧装订成册。工法资料册要装封面和封底或用资料夹。要注明企业编号、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工法资料中的图纸和表格折成16开大小并与文字材料装成一册。
(二)化学工业部工法申报表。化学工业部工法申报表是审定部级工法的重要依据。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按要求详细如实填写。获得专利的关键技术,应在“关键技术和保密点”栏内注明专利号。
申报表应当包括下列附件:
1.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
2.关键技术的鉴定证书;
3.工程应用证明;
4.经济效益证明;
5.关键技术获科技成果奖励的证明。
(三)可附多侧面反映工法实施情况的图片(照片)、录相片等其他见证材料,并注以简要文字说明。
第十二条 申报的工法资料,申报书包括图表等一式五份,其他见证材料,图片(照片)、录相片等只附一套。
第十三条 部级工法评选,每年进行一次。评选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的预评工作应提前完成。各单位的申报材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化学工业部工法评选办公室,逾期无效(以邮戳为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在报送部级工法有关资料的同时,应向化学工业部工法评选办公室交申报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报前对工法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排序有争议,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申报资料没有装订成册的;
(三)不提供工法关键技术的技术鉴定证书和效益证明资料的;
(四)申报书及工法资料没有打印或铅印的;
(五)申报书未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和推荐顺序的。

第四章 部级工法的审定与公布
第十六条 对申报的部级工法,由化学工业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条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评审意见,报化学工业部批准。对个别专业性强的工法,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审定。审定工法,应根据工法的技术水平与技术难度、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使用价
值与推广应用前景、编写内容综合评定工法等级。
第十七条 部级工法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部级工法评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参加,部级工法须有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通过。
第十八条 经评审认定的化学工业部部级工法由化学工业部工法评选办公室进行编号、登记、公布。

第五章 工法的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手段宣传工法的基本知识和已实行工法企业的典型经验。化学工业部工法评选办公室定期组织发布工法内容提要、出版部级工法汇编,组织工程技术人员、项目经理学习工法,并在工程中加以应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编制推广应用各级工法的计划,并在采用过程中对原工法进行补充和提高。工法可作为技术模块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标书文件中直接采用。工程完工后要及时总结工法的应用成果。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注意技术跟踪,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工法在应用中的改进,及时对各级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保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六章 工法的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主管单位应当把企业实行工法的效果,作为考核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和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要把工法作为评价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对获得国家级工法的企业,应予优先考虑。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获得各级工法的数量(重点是获得
国家级,省(部)级工法的数量),推广应用工法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经评选认定的化学工业部部级工法由化学工业部授予部级工法证书,对部级工法主要完成人,由化学工业部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企业应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作为业绩考核和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应按工法等级考虑优先或破格晋升;对获得国家级工法者每项奖励人民币3000元,获得省(部)级工法者每项奖励人民币15
00元,获得企业级工法者每项奖励人民币500元。对工法的管理与推广工作有显著成绩者,也应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化学工业部将在部级工法评选的基础上根据工法达到的水平,按国家级工法的评选条件,择优向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二十六条 工法的开发、编写、审定等费用应从企业技术开发经费中支出。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工法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职工对工法技术的发明创造和提出的“诀窍,绝招”,应受到保护。企业在申报省(部)级和国家级工法时,其保密部分可作为附件送审,各级评委不得泄密。工法在对外宣传和公开发表时,其保密部分可以删除。
第二十八条 化工建筑施工企业开发编写的工法,可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号《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条件由工法的知识产权所有单位与需用单位直接商定。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尽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
,可分别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化学工程建设的企业。
第三十条 各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规定企业级工法的制订、审批、发布、推荐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化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目录:
一、省(部)级工法批准文件
二、关键技术的鉴定证书
三、工程应用证明
四、经济效益证明
五、关键技术获科技成果奖励的证明。



199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