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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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为了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充分发挥中等职业教育在提高国民素质和民族创新能力中的重要作用,我部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遵照执行。请将有关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情况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为了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充分发挥中等职业教育在提高国民素质和民族创新能力中的重要作用,现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
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综合国力的强弱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取决于各类人才的质量和数量。21世纪,我国既需要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也仍然需要发展各种劳动密集型产业。我国的国情和所处的历史阶段决定了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是多样化的,不仅需要高层次创新人才,而且需要在各行各业进行技术传播和技术应用、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中等职业教育担负着培养高素质劳动者这一艰巨的历史重任,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增强综合国力的重要力量。各
地、各行业必须认真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全教会精神,充分认识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战略地位和不可替代性,认真抓好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中等职业教育的现状不能适应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的需要,也满足不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职业教育需求。在
教育教学领域,职业教育观念和培养模式相对滞后,教学工作存在着片面强调学科体系和知识灌输,与生产和生活实际联系不紧密,对知识应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重视不够,实践和专业技能训练比较薄弱等问题,难以使学生形成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这些问题制
约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影响了高素质劳动者的培养。因此,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是中等职业教育面临的紧迫任务。
二、进一步明确培养目标和学制
中等职业教育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转变教育思想,树立以全面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位的新观念,培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他们应当具有科学
的世界观、人生观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有基本的科学文化素养,掌握必需的文化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具有继续学习的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立业创业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心
理;具有基本的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和进一步理顺我国学制的要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一般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为3至4年,以3年为主。
三、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实行灵活的教学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应树立服务意识,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建立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需要的教学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全日制教育与部分时间制教育相结合,允许成年学员和有实际需要的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要进一步改革职业学校招生和学籍管理制度,有条
件的地方和学校可以适当放宽招生年龄限制,多种形式招收应届和往届初中毕业生,并允许接受其他高中阶段教育的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要采取有效政策措施,可以实行按专业大类招生,学习一段时间后根据学生个人愿望和条件以及就业需要再确定专业方向。
中等职业学校要开展学分制的试验,改革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使学生能够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兴趣、条件选择课程和学习时间。要建立校际之间、相近专业之间学分相互承认的机制,允许学生跨专业、跨学校选择课程。对于从其他高中阶段学校转入的学生,承认其相应的学习经历或
学分。
四、优化专业设置,加强专业建设
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和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基础工作,也是职业学校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关键环节。国家将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颁布新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并组织有关行业,制定重点专业的设置标准和评估标准。省地两级
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加强对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指导和管理,在相关行业参与下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专业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国家、地方要通过专业评估,确定一批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示范学校,带动整个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
设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要坚持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适应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目录和专业设置基本标准,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合理设置专业。要坚持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着力办好相对稳定的骨干专业,切实加强专业实验实习基地、专业师资
队伍和相应的教学文件等基础建设,形成优势、办出特色;要通过拓宽和调整现有专业业务范围、开设新专业或专门化,满足社会需求和职业分化、变化的需要。
五、加强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
课程改革是教育教学改革的核心任务。要深化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积极开展现代课程模式,特别是适应于学分制的模块式课程和综合化课程的探索和实验,把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增强课程的灵活性、适应性和实践性,构建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需要的
课程体系。建立健全课程开发和教材编写机制,实行国家和省(部)两级规划、两级审定制度。国家组织开发和编写具有中等职业教育特点和要求的文化基础课程标准和教材,开发和编写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的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重点专业课程、教材及多媒体教学课件。
地方、行业要根据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发和编写具有地方和行业特色专业的课程和教材。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开发教学资源,编写反映自身教学特色的补充教材和讲义等。要注意吸纳行业技术专家、教学研究人员和具有丰富经验的教师参
与课程开发和教材编写工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建立适合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需要的经费筹措机制。地方、部门和学校要增加对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的经费投入。
六、改进和加强德育课教学,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
中等职业学校都要把思想政治教育摆在重要地位,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和削弱。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德育课教学是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主渠道,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德育课教学。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教学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德
育总体目标和学生成长的规律,确定德育课教学内容和要求,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突出职业教育特色。要根据职业学校的特点和学生实际,改革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的课程设置和内容。加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自觉抵制封建迷信等愚
昧、腐朽思想的侵蚀。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操、团结协作精神、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确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要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艰苦创业思想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应培养学生的敬业精
神,并结合行业特点和行业职业道德规范,使教育内容具体化。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劳动就业和生活观念。要加强美育工作,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活动,培养学生欣赏美和创造美的
能力。
进一步改进德育课教学的方法和手段,德育课教学要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实际,讲究实际效果,克服形式主义。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使德育课教学更加生动、活泼、形象,易于为学生所接受。加强德育课教材改革和建设。鼓励和支持广大德育课教师进行教学研究和在
教学改革方面的探索实践。
七、加强和改革文化基础教育,提高学生科学文化素质
加强文化基础教育、改革文化基础课程教学是我国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中等职业教育提出的客观要求。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0〕2号)和有关规定开设高中阶段职业教育必需的文化基础课程,提高学生文
化素质,适应专业教学和学生发展的需要。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专业需要,开设综合性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课程。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文化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和教学质量的监督检查。当前既要注意克服随意降低教学要求,忽视文化基
础教育的倾向,又要防止盲目加大文化基础教育比重、削弱职业技能训练,片面追求对口升学的做法。中等职业学校的文化基础教育要更加注重知识的应用能力、学习能力和实验能力的培养,保证必要的实验和社会实践环节。
八、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中等职业教育的特色在于使学生在掌握必需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同时,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应与职业资格标准相适应,以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对于完成专业学习,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地方、行业和学校要
多渠道增加对实验、实习设施和设备的经费投入,切实加强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努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完善实践教学的基本标准和规范建设,切实加强实验、实习、职业技能训练等实践性课程和教学环节,认真安排,从严要求,严格考核检查,确保学生达到专业培养目标规定
的要求。职业学校要实行产教结合,密切与企业的联系,鼓励学生深入生产实际,开展技术推广和技术革新等创新和实践活动,把教学活动与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和社会服务紧密结合起来。要认真执行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针,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拓宽他们的视野,增长他
们的社会经验。要创造条件开设培养学生创业与经营能力方面的课程,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要表彰和奖励具有创业精神和立业实绩的优秀学生,鼓励学生立业创业。
九、积极改进教学及考试考核方法和手段,推进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
中等职业学校应积极采用适应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和生产发展需要的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实现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学习方法和教学媒体的有效组合,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要积极探索、总结和推行有利于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组织形式,激发独立
思考和创新意识,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勇于实践的能力。要改进考试考核方法,重视考核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运用现代化教育技术和手段,开发和使用符合教学需要的现代化教学媒
体。大力提高教育技术手段的现代化水平和信息化程度,加快中等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信息网络化建设,积极发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
十、建设高质量的职业教育师资队伍
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是职业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保证。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转变教育思想,树立以全面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位的观念,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更加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加强师德建设,教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
,各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要全面提高教师推进素质教育的水平,加强专业技能、实践教学和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培训。要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培养骨干教师,提高具有研究生学历教师的比例,并注意吸收企业优秀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到中等职业学校任教,加快
建设具有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学校要建立有效的培训机制,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顶岗工作或实习锻炼,提高广大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各类职业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激励机制,对教学改革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给
予奖励。要加强对校长培训,提高校长管理现代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水平。
十一、加强对教学改革工作的领导,重视教学研究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是摆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校长和广大教师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建立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工作推动机制,制定政策和采取有力措施,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教育教学制度,切实加强教
学质量评估检查,努力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行业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在人才需求分析、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专业建设与评估标准、教学内容和专业师资培训方面发挥作用。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保证教研经费。要充分发挥研究机构在教学研究、教学管理、教学指导、教育评价、师资培训和组织开展教学改革实验等方面的作用,使教研机构真正成为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业务指导中心。
教学研究要从我国实际出发,把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推广教学改革成果。
学校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主体。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坚持以育人为中心,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管理,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实验,重视教学基础建设,增加对教学工作的投入,为深化教学改革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师参与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积
极聘请经济界、产业界专家参与学校的管理和建设,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学改革的机制。



200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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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2月23日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9年7月1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西盟佤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
第二条 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云南省西南部的边疆县,是佤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拉祜族、汉族、傣族、傈僳族、哈尼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西盟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从边疆和民族的实际出发,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违反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按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自力更生、艰苦创业,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边疆安
定、经济繁荣、文化发达、人民富裕的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民族政策的教育。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发扬各族人民爱祖国、爱民族、勤劳勇敢、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
,增强各族人民的自信心和自立、自强精神,改革妨害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对各族人民加强民主、法制和纪律的教育。依法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依法惩处经济罪犯和其他刑事罪犯,依法禁止和取缔危害人民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交流和合作。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之间,外来干部和本地干部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县内民族乡和杂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照顾他们的特点和需要,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繁荣。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要加强团结,共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作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妨碍国家教育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九条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佤族成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并且有佤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县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佤族人员所占比例应逐步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自治县县长由佤族公民担任。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应逐步做到至少配备一名当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也应当尽量配备适当数量的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佤族的人员。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培养当地各民族的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并且重视在各民族妇女中培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及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职工的时候,应当主要在自治县内招收,并且优先招收佤族和其它少数民族人员。自治县在国家下达的招收人员总额中,自主确定从农村招收的比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举办职工学校和各种培训班,加强在职职工的培训,并有计划地选送职工外出学习和进修,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在自治县工作的职工安心建设边疆,对在自治县工作的职工给予优惠待遇。对于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或者晋升,对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特殊贡献的给予重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采取优惠政策引进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和能工巧匠,参加自治县的各项建设事业。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要面向基层,深入农村,帮助群众脱贫致富。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发扬艰苦创业精神,公正廉洁,忠诚积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反对官僚主义和以权谋私。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山区自然资源优势,实行以农业为基础,以发展林业和矿业为重点,积极发展养殖业和加工业,农业、工业、商业、运输业协调发展的方针。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商品经济,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农业生产要在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同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长期坚持和继续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做好各方面的服务工作。鼓励发展家庭经济,积极扶持和逐步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指导和扶持农民固定耕地、建设台地,在有条件的地方新开水田,进行土地加工,重视兴修山区小型水利,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倡科学种田,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扩大复种指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管理,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责任山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林业生产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因地制宜地制定发展林业的规划,重点发展经济林,积极发展用材林和薪炭林。
要有计划地封山育林。加强护林防火,切实管好水源林、风景林、护路林和国防林带,提高森林覆盖率,加强水土保持。

林业建设实行国家、集体、个体多种经营形式,责任山由承包者长期经营管理。农民在自留地、自留山、房前屋后和指定地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产品自主处理,允许继承和转让。并且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植树造林,谁造归谁所有。
加强依法治林。根据年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采伐林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严禁乱砍滥伐和毁林开荒。对不宜种植的陡坡地,逐步退耕还林还牧。
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植物资源。按照国家的规定,严格保护珍贵稀有的动物和植物。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畜牧业,实行私有私养为主。要合理安排牧场,进行草山建设,逐步改革野放野牧方式,实行科学饲养。建立健全疫病防治、良种繁育、饲料加工、产品运销的服务体系,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
要加强畜禽边境检疫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工业生产以矿业为重点,积极发展茶叶、粮油等食品加工业,相应地发展电力、建筑、建材、化工和农机修造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手工业,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商品的生产,在资金、原材料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和邮电事业。在国家的扶持下,实行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方针,加强乡村公路、山区驿道和邮电通讯网的建设和管理。大力发展民间运输。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积极发展户办、联户办企业和村办、乡(镇)办、乡村联办的乡镇企业,要从资金、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扶持,从信息、流通上提供服务,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自治县的自然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制定优惠政策,引进资金、人才、技术和设备。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指导乡镇企业和个人依法采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兴办企业,开发资源。并且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它法律的规定,监督他们,照顾自治县的利益,照顾当地人民的生产和生活。
开发资源要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从实际出发,深化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实行开放式、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合理设置商业网点,积极经营,参与市场调节,并且组织好民族特需商品的供应。
自治县的国营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扶持农民经商,积极发展个体运销户,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自治县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在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同时开展边民互市,发展边境贸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有利于生产、生活和商品交换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发展农村集镇和集市贸易,鼓励农民到集镇摆摊设点、开店办厂。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引导和帮助各族人民,发展生产、计划生活,进行家务建设,逐步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
国家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要专款专用,使之充分发挥效益。当年用不完的,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也不得抵减正常的和下年的经费。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针,加强学校政治思想工作。按照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实际需要,实行普通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要有计划分阶段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首先普及小学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
,加强业余教育和成人教育,努力扫除青壮年文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民族教育。要努力发展和办好以寄宿制、半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和农业中学。在小学阶段,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双语教学。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要逐年增加,并且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提倡群众献工献料和学校勤工俭学,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办好教师进修学校,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大、中专院校学习和深造,建设一支在质量、数量上适应需要的稳定的教师队伍。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办好科学技术培训中心,重点对农村基层干部、回乡知识青年、复员退伍军人和专业户进行适用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农村科技网,加强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对成绩显著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广播、电影、电视等文化事业。加强文化工作队伍和文化设施的建设,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重视收集、整理、研究民族文化遗产,重视档案工作,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对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和边境检疫工作。
要努力普及卫生常识,开展群众性的卫生运动,改善城乡卫生条件,重视妇幼和老年的保健工作。
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重视民族民间医药的研究和应用。提倡集体办医,允许经过考核合格的个人行医。依法禁止和取缔伪劣药品,依法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禁止利用封建迷信欺骗群众,诈骗钱财,危害人民。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稳妥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的出生率。禁止近亲结婚,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加强体育工作,积极开展民族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三十七条 每年3月5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1989年7月15日

铁道部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铁道部


铁道部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1992年1月30日,铁道部

一、总 则
1、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遵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各专业技术系列《试行条例》、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以及本《实施意见》。
各单位制定下发的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的有关文件应停止执行。
2、要坚决执行统一制定的政策和评聘标准。对未经国务院职改领导小组和国家人事部批准同意的职改政策和规定不予执行。部属单位在不违背各专业技术系列《试行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应报部审查后实行。
3、要坚持职改工作的正确方向,紧紧围绕着精选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引入竞争机制,激励技术干部的积极性这个基本精神,做好经常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评聘工作一般每一年进行一次。
4、铁道部的职称改革工作由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人事司(职改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有关具体政策的制定与解释。

二、系列范围
5、严格控制系列范围。在国家没有新规定前,仍按铁道部规定的范围评聘。随着事业及队伍的发展,今后凡要新纳入专业技术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必须经部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综合部门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纳入专业技术系列,必须具有本专业中专及以上毕业学历,并从事过专业技术工作。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专业系列范围或靠用专业技术系列。

三、岗位限额
6、部对企业单位下达高、中级职务结构比例,审批事业单位的高、中级岗位数额。各企事业单位要在部下达的结构比例或批准的岗位数额内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结构比例或岗位数额、工资总额或增资总额均不得突破。企事业单位因行政隶属关系变化,其高、中级职务结构比例或岗位数额应归入现主管单位,原单位不得重复使用。因任务增加或人才成长、引进等因素而增加高、中级岗位数额或结构比例时,应向部写出申请,经部批准后执行。
7、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干部的基数。基数应包括按岗位聘任的技术干部人数和已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但尚未能评审最低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
8、凡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离退休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及正在带博士生的导师,国家、铁道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管理专家,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干部(35岁及以下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和40岁及以下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经铁道部批准,可不占本单位的岗位数额。事业单位所需岗位数额,由部专项下达,增资指标报人事部核认,晋升正高级技术职务报人事部批准。

四、任职学历、资历
9、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的学历,系指国家教委及铁道部有关文件承认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中央、部、局党校,按规定的学制学习期满,考试及格,准予毕业所获得的学历。在各种培训班、学习班、补习班、进修班等所获得的各类证书,一律不得作为评审任职资格的学历依据。
10、各类专业证书均不能作为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历依据。但1990年12月底前已在校学习和部已批准招生录取,毕业后取得由部主管部门验印的大中专专业证书的技术干部,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按以下原则掌握:取得大专专业证书,从事技术干部工作4年或取得中专专业证书,从事技术干部工作5年,可作为参加“员”级职务评审的必要条件;取得大专专业证书,从事技术干部工作8年或取得中专专业证书,从事技术干部工作10年,并任“员”级职务2年,可作为参加“助理”级职务评审的必要条件;取得大专专业证书,从事技术干部工作15年,并任“助理”级职务2年,可作为参加中级职务评审的必要条件。
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仍可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参评条件,其参加各档次职务评审的年限与上述专业证书相同。小学教师中具有高中毕业学历的,在补学教育学和心理学后,应视为具有小学教师的合格学历。
11、根据铁路实际,对中专毕业后从事技术干部工作15年及以上、任“助理”级职务2年及以上的技术干部,可参加铁道部每年组织的中级职务基础理论考试。三科考试成绩均及格,方可作为参加中级职务评审的必要条件。考试只限工程、会计、经济、统计及卫生系列,考试科目如下:
工程系列:高等数学、企业管理、力学或电工学
会计系列:高等数学、政治经济学、会计学基础
经济系列:高等数学、政治经济学、计划经济原理
统计系列:高等数学、政治经济学、统计学原理
卫生系列:
医、护专业:化学、人体解剖学、药理学
医技专业:化学、人体解剖学、物理学
药剂专业:化学、医学微生物学、药理学
检验专业:化学、人体解剖学、医学微生物学
卫生专业:化学、人体解剖学、医学微生物学
中药专业:化学、中医基础、中药学
中医专业:人体解剖学、中医基础、中药学
12、对国家人事部与有关部委规定举行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的专业(系列或档次),各单位干部(人事)或职改部门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干部参加本地区的全国统考。考试合格者,取得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视为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13、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历,是指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的年限,应符合各该系列《试行条例》的规定。任职年限一律从聘任之日算起。
14、从事技术干部工作的时间,一律以干部任免通知(或干部档案记载)的时间为准。其它证明材料无效。
15、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或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需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定职为技术干部的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聘任“员”级职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后,可聘任为“助理”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聘任为“助理”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聘任为“助理”级职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可聘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为中级职务。
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即可定为助理级职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根据岗位的需要参加中级职务的评审。
16、先从事技术干部工作,后取得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近(按理工、文史、医药、经济划分为四个专业类)专业学历的技术干部,如以该学历参加评审,应按《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逐级晋升。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技术干部工作12年,并任“助理”级职务2年,可作为参加中级职务评审的必要条件;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技术干部工作6年或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技术干部工作8年,并任“员”级职务2年,可作为参加“助理”级职务评审的必要条件。
17、先从事技术干部工作,后取得的专业学历与本人所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不相近的技术干部,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参加技术职务评审按以下原则掌握:大学本科毕业生,从事技术干部工作12年或6年,并任“助理”级或“员”级职务2年,可参加中级或“助理”级技术职务的评审;大专、中专毕业生按取得同类专业证书的任职年限,参加相应技术职务的评审。
从本《实施意见》生效之日起入学,取得的专业学历与本人所从事技术干部工作的专业不相近,则该学历不再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和免试条件。

五、破格晋升
18、对少数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公认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确有真才实学,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技术干部,可破格参加评审。
(1)破格晋升高级技术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①在国际、国家性(铁路专业可在全路)专业学术会议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过不少于3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②获得国家发明、国家自然科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及以上,省(部、委)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③正式出版过专门著作或译著。
④直接主持过重大科技攻关、大型项目或大型企业的技术工作,成绩显著;或在科技发展、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⑤从事本专业技术干部工作25年及以上。
(2)破格晋升中级技术职务,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①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或报刊上发表过不少于3篇水平较高的论文。
②获得省、部级三等及以上、局级一等及以上专业技术方面奖励的主要贡献者。
③直接主持过中型项目或中型企业的技术工作,成绩显著;或在本专业领域解决重要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④在中专学校或局级及以上单位举办的半年以上的培训班上讲授过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一门课程或编写过一门课程的教材。
⑤从事技术干部工作15年及以上。
破格晋升高级技术职务的,还应由有表决权的评委会或学科组对其进行答辩。

六、评委会及评审
19、各单位要按照人职发〔1991〕8号文件要求,调整或重新组建各级评审组织。评委会应按系列组建,负责各该系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铁道部组建正高级职务评委会;路局及总公司等局级单位组建高级职务评委会(需报部批准),正副高级评委会报国家人事部备案;中级职务评委会由上一级单位批准,初级职务评委会由有权评审的单位自行组建。评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两年,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成员,每次调整人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不多于三分之二,高评委调整后报部备案。
20、评委会应由具有本专业较高技术水平的专家组成,其中,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为掌握政策,评委会应吸收干部(人事)或职改部门的人员参加。独立机构的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
评委会委员名单由干部(人事)或职改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评委会委员名单在本期评审工作完成以前不对外公布。
高级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5人,委员均应具有本系列高级职务;中级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0人,委员应具有本系列中级及以上职务,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科研、卫生、工程等系列应在评委会下,按学科、专业设置若干评审组,负责审查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对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估,向评委会推荐评审人选(卫生系列按《试行条例》规定的方法推荐)。
21、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根据被评审人的能力、水平、成绩、贡献和考核意见,进行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在充分酝酿,反复比较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任职资格方为有效。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评委会在评审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切实把好质量关。
评委会委员要秉公办事,不循私情,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纪律,不得透露评议情况及评审结果。对不称职的委员要及时调整,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能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按自动退出评委会处理。
在评审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技术职务时,实行回避制度。
22、技术干部中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被有相应技术职务评审权的评委会否决,一般不复议,也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的评审。确需复议的,应由主要行政领导提出,职改部门重新审核,提请评委会复议一次。
23、随着考核制度的健全及完善,各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由目前的个人申报逐步改变为干部(人事)部门根据岗位需要及考核结果进行推荐。干部(人事)部门对被推荐晋升者的德、能、勤、绩及学历、资历、外语等基本条件进行核实,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提交评委会评审。实行组织推荐的单位应报部批准后实施。
24、评审高、中级技术职务,应报送以下材料:
(1)《呈报表》一式二份;
(2)申报人简表,按评委会人数确定份数;
(3)申报高级职务须有在近五年内代表本人水平的论文或专题技术报告及专家阅评意见(申报正高级职务,阅评人为二正;申报高级职务,阅评人为一正一副或二副);申报中级职务,须有在“助理”级职务任期内,代表本人水平的论文或专题技术总结;
(4)日常(定期)和评审前考核材料。
25、不具备条件组建评委会的单位,对本单位申报技术职务的人,可委托铁路内部有评审权的单位评审,不得委托路外单位,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必须经部属单位干部(人事)或职改部门审阅后送出。

七、兼 职
26、按国务院国发〔1986〕27号文件规定,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但从事技术开发、技术管理部门(单位)的行政领导,确因技术岗位需要,而其直接分管的部门中的干部多数是专业技术干部,并能履行技术岗位职责的,可兼任专业技术职务。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一律占用本单位的技术岗位数额。
27、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资历。除教学、卫生、科研、设计部门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正、副科职干部和科级单位的“三总师”外,不得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28、行政领导兼职必须按干部任免权限组织评审。正、副局级领导兼高级技术职务由铁道部组织评审。
29、按规定纳入专业技术系列的技术干部,除确因工作需要外,一律不保留行政职名,而使用专业技术系列职务名称。除确因工作需要兼任技术职务的行政领导(副科级及以上)有行政级别外,专业技术干部不再确定行政级别。

八、外语考试
30、凡《试行条例》规定有外语要求的,晋升高(含正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进行外语考试,成绩及格三年有效(含考试当年)。但根据历史情况及工作实际,对不同行业、不同工作性质、不同资历的专业技术干部,对外语考试应有不同的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参加高级职务的评审:
①出国进修、留学一年以上。
②近五年内通过EPT、TOFEL考试达到出国分数线(EPT85分、TOFEL460分)。
③发表过2万字(汉字)以上译著。
④近五年内取得部外语培训中心结业证。
31、考试由各局级单位统一命题、组织。在二小时内,晋升高级职务应翻译英文4000印刷符号(其他语种参考折算,下同),晋升中级职务应翻译3000印刷符号。
各单位要积极引导专业技术干部正确处理工作和外语学习的关系,不得以学外语为由影响本职工作,也不得举行考前突击培训。各单位要采取措施,严格考试纪律,不得事先划定考试范围。

九、聘后管理
32、对专业技术干部应建立日常、定期和评审前三结合的考核制度,健全技术干部考绩档案。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续聘,应解聘或低聘;考核优秀者才能被推荐晋升高一级职务;不开展考核的单位,不得进行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对没有考核材料的人,评委会应拒绝评审。
33、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一般为三至五年,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或课题的周期相同。
34、技术干部受聘高一级技术职务后,应享受相应的工资和有关待遇。其工资一律从聘任之下月起,按有关工资规定和标准计发。
对解聘、低聘的技术干部的工资,应视情况重新核定,可降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增加的工资;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工作的,按新任职务享受有关待遇。
35、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哪个单位评聘的在哪个单位有效。
根据工作需要跨系列调整或从非专业技术岗位调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干部,需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上试工作一年,对经考核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根据现岗位要求的学历、资历,经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后,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工作期间可保留原职务工资及有关待遇。

十、其它
36、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聘用干部,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和增资限额内,可按规定条件及程序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其中具有中专(不含成人中专)学历者,经干部(人事)部门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聘任为“员”级技术职务。
37、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只限于在编在岗人员。对达到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的技术干部,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38、本《实施意见》由部职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