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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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2〕 30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宿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各方面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客商来我市投资,开创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和资金并获得成功的,一律给予奖励。其中,公务员非职务性引荐外来投资可按本规定给予招商费用补贴。
第三条 引荐人必须提供外来客商真实投资意向,协助双方直接联系,促使外来投资项目获得成功。
引进项目成功的标准: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三)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
(四)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工业项目建成投产。
2、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
3、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对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外来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1.5%计奖;对内资项目按引进内资中资本金或固定资产投入部分的1%计奖。其中工业性项目按1.5%计奖;房地产项目按引进资金的0.5%计奖。
(二)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的8‰奖励。
(三)对于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的项目,按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入(不包含流动资金)的1.5%奖励。
(四)引荐捐赠资金和实物的,按捐赠资金和实物价值总额的5%给予奖励。
(五)向国家、省内、省外有关部门争取免还资金、赠物(不包括上级正常计划的常规性拨款、各类转移支付、正常渠道争取的拨款及救灾款物等),按免还资金和赠物价值总额的5%给予奖励。
(六)引荐我市企业承包市外、境外工程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3‰奖励;工程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按4‰奖励。
(七)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及委托中介组织招商项目的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引荐人的奖金,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兑现资金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要与项目、资金承接单位先期签订引荐协议,确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引荐人资格及奖金额。同时,要确定1名主要引荐人,负责所受奖金的分配,并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每引荐成功1个项目或1笔资金,按1个份额给予奖励。凡引荐项目开工或引进资金到位,引荐人即可提出申请,与受益企业(单位)或同级政府、招商机构签订奖励承诺书。
第七条 引荐人资格认定
(一)资金到位,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二)境外设备、物资到位,由海关和商检部门提供证明。
(三)国内设备、物资到位,由社会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证明。
(四)引荐向境内外承包工程,根据中介人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进度证明认定。其中境外工程由外经贸部门提供证明。
第八条 对引荐成功的项目,由计委、经贸委、招商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审核,根据引荐人提供的奖励承诺书,确认引荐人的资格,核定奖励标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引荐人名单及其引进的投资项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布。对30日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
第十条 奖金来源
(一)内外商合资、合作企业,由受益企业和同级财政按资金所占份额共同承担。
(二)独资企业,由同级财政支付。
(三)引荐对外承包工程的,由承担工程的施工企业支付。
(四)引荐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
(五)引荐资金兴办公益事业、社会生态项目的奖励由同级财政支付。
(六)引荐捐赠款物、争取免还款物的,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的项目为地方政府引进的项目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企业引进的项目。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和民营企业对中介人的奖励由企业自行商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一月十二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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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为解决专利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的专利管理工作,必须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专利管理中的一些具体工作,按本规定执行。
二、市专利管理局是全市专利管理机关。各区县政府、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大型厂矿(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将专利工作纳入科技管理体系,确定分管专利工作的领导人和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专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需要单独设立专利工作机构的,
按照《北京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三、各单位负责专利工作的机构,业务上受市专利管理局指导。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专利规划和计划,协调专利工作;
(二)调解专利纠纷;
(三)组织管理技术转让和技术引进中的专利工作;
(四)组织专利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
(五)归口管理专利服务机构。
四、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利代理、专利咨询、专利情报等专利服务工作。经批准设立专利服务机构的,须经市专利管理局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五、专利服务机构开展专利服务业务,可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标准由市专利管理局规定。面向社会服务的专利服务机构所收服务费,应按市专利管理局规定的比例上缴市专利管理局,作为市专利发明开发基金,用于资助有应用前景而费用确有困难的发明的专利申请和小发明的实施。
六、各单位应支持职工的发明创造,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及时组织专利申请。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按《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应交付的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企业单位可以从企业专用基金中列支,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七、各单位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先经上级机关主管专利的部门审核,并在中国专利局受理其专利申请后十五日内,将申请项目报市专利管理局备案。
八、市属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专利,经市政府批准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时,由市专利管理局与专利持有单位归口的市级主管部门共同办理。
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推广应用的,由市专利管理局审核,经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市专利管理局与业务归口的市级主管部门共同办理。
九、各单位涉及专利及专有技术的技术引进,应有专利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属市技术引进计划重点项目的,技术引进单位应向市专利管理局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专利管理局与业务归口的市级主管部门共同审查。
、十、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专利管理局备案。
十一、签订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合同,签订专利许可合同的,应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报市专利管理局备案。未经备案发生专利纠纷的,市专利管理局不予受理。
十二、市专利管理局负责调处下列纠纷或争议:
(一)发明人与所在单位对其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二)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支付费用上的纠纷;
(三)专利申请权的争议;
(四)专利侵权纠纷;
(五)专利许可合同纠纷。
上述纠纷或争议,当事人可以申报上级机关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跨系统或跨区、县的纠纷或争议,可申报市专利管理局进行调处。
当事人对市专利管理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的决定不服时,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市专利管理局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2月13日

关于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商总局


关于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建发[2009]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为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既是加快农村地区汽车消费和升级换代、推动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工程。各地商务、发展改革、工商、质检部门要充分认识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和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相关职能管理作用,为汽车摩托车下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切实把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控产品质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下乡产品质量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能否顺利落实的关键。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下乡汽车摩托车生产、供应、配送、销售及售后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打假。商务部门要加大对下乡汽车摩托车流通企业的监管力度,发现有出售严重质量问题车辆和配件的,要及时通报工商、质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工商、质检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依法查处下乡产品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以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手段对商品质量做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

  三、规范企业经营,保证农民真正受益。各地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做到车辆收购、销售价格公开透明,售价不高于市场同期同类商品,防止变相压低报废车辆收购价格、以收取服务费和购买装饰配件为名变相增加农民购车成本、随意降低配套服务标准等行为发生,坚决杜绝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虚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汽车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或超范围经营行为,及时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规范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增强服务意识,满足农民各类需求。各地商务部门要引导经销企业与生产企业加强汽车摩托车产销衔接,及时沟通和反馈市场需求信息,保证下乡商品货源充足。要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和汽车摩托车销售服务网络,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尽快向社会公布或明示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和下乡汽车摩托车经销服务网点。要引导企业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经营服务和售后服务及时周到、收购报废车辆后按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向车主出具回收证明和注销证明。要组织信誉好、有条件的企业深入乡镇、村庄,定期开展上门服务,为农民交售报废车辆、换购和购买新车提供便利。

  五、加大宣传力度,方便农民用好政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农村基层组织多层面地宣传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及有关执行情况,及时报道名优商品和规范经营的典型企业。要组织和引导有关汽车行业组织、汽车摩托车企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开展下乡宣传活动,采取现场讲解、演示,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农民介绍下乡产品性能、市场价格、车辆使用、维修保养、保险理赔和报废回收等实用技术和信息。

  各地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跟踪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有关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跨地区、跨部门产生的问题,要做好地区、部门间的协调。各地商务部门要加强信息统计,并于每季度末向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报送汽车摩托车下乡商品销售和换购数量、报废三轮车和低速货车回收数量等有关进展情况。要开辟多种渠道,听取和反映企业和农民的意见建议,以利于政策取得实效,农民得到实惠。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