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工业生产用地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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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工业生产用地优惠办法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天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标题:天水市工业生产用地优惠办法
文号:天政发[2003]46号


天水市工业生产用地优惠办法

为了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资来我市兴办工业,培植和壮大我市工业经济实力,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我市投资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的,市上保证用地需求,投资者可在两区工业园和适宜办工业的地方优先选址,并按生产规模、投资数额、经济与社会效益享受以下优惠条件:
1、投资在500万元以内的项目,其生产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征地补偿费用按相邻地的最低标准支付。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除征地补偿费用按相邻地的最低标准收取,按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可分两次2年内交清。
以租赁方式供地的,第一年免收土地租赁费,第二年起按相邻地的同等价格下浮20%收取,5年内不变。

2、投资在500—2000万元的项目,其生产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征地补偿费按以下标准支付:
(1)秦城区内征地补偿费最高每亩不超过5万元,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
(2)北道区内征地补偿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除征地补偿费按划拨方式供地办法处理
外,并按每亩1万元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以租赁方式供地的,第一年免收土地租赁费,第二年起按相邻地的同等价格下浮20%收取,5年内不变。
3、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征地补偿费秦城区每亩3万元、北道区每亩2万元,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对投资数额大、安置就业岗位多、对财政贡献大的项目,可在此基础上下浮;对效益特别好的项目可无偿供地。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征地补偿费按划拨方式的办法解决,并按每亩500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以租赁方式供地的,第一年免收土地租赁费,第二年起按相邻地的同等价格优惠50%收取,5年内不变。
二、收购市内企业资产兴办工业的,土地可继续划拨供应。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按投资数额及相应的优惠政策办理用地手续。
三、市内工业企业投资扩大生产规模的,比照上述办法及相应的优惠政策办理用地手续。
四、在市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涉及的市、区两级行政性收费,市区所得部分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减收80%。
五、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天水市工业生产用地优惠政策几点说明
1、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工业项目,一般在北道区选址,提供用地。
2、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内的工业项目,主要以划拨方式为主提供用地。需要出让土地的,视企业投资落实情况议定。
3、安置就业岗位多,主要指在我市兴办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且主要使用本地劳动力和安置本地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
4、由市、区政府共同承担的征地补偿费资金暂按4:6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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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文书档案管理规则

铁道部


铁路文书档案管理规则

1982年4月19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铁路系统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党和国家对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档案工作是一门专业,又是党的机要工作,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3条 铁路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各级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党、政档案。各级档案业务管理部门,对所属系统的档案工作,要加强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4条 各单位都必须建立和健全档案工作秩序,加强档案工作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章 各级档案工作的机构及其性质和任务
第5条 铁道部档案管理处,是全路档案业务管理部门,其性质,既是党的机构,又是行政机构。它的任务是:负责拟订档案管理制度、规划、计划和措施;总结交流和推广档案工作经验;培训档案工作干部;对铁路系统各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铁道部档案馆,是保管铁路系统永久性档案的基地。它的任务是:按照铁道部规定的档案进馆范围,组织接收、整理、保管铁路系统的党、政档案和科学技术档案;收集、编写参考资料和专题史料;提供档案、资料的利用;负责进馆档案的缩微复制工作。
第6条 部属各局、厂、院、校,均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档案科或室),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党政档案,并对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级档案机构,其性质,既是党的机构,又是行政机构。为便于工作,机构应设在行政,并作为直属机构。
第7条 档案室的任务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机关的档案;
(二)办理档案的出借和阅览,编写必要的查找工具,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
(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对已经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存毁意见;
(四)督促和指导文书部门或有关人员把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正确地进行立卷和拟定保管期限,并按规定时间向档案室归档;
(五)定期把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向档案馆移交;
(六)收集、整理、保管与本机关档案有关的内部参考资料,配合档案提供利用;
(七)办理机关领导人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8条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足够的定员,配齐胜任档案工作的干部。管理档案的干部,必须政治上完全可靠。
第9条 档案工作干部,应当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知识,热爱档案工作,不断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努力做到又红又专。
第10条 档案工作,是机要工作的组成部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卫、保密制度,按照机要工作的条件,严格要求,以保证所管档案的绝对安全。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
第11条 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是文书处理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各单位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必须由文书处理部门或有关人员收集齐全,分类整理,立成案卷,于次年六月底前,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应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不允许由承办单位或个人分散保存。
第12条 文件材料立卷的基本原则是:按照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它们的历史联系。立卷单位,在立卷工作中,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一)按照归档范围,将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
(二)鉴定文件材料的价值,确定保管期限;
(三)确定文件材料的秘密等级,绝密文件应单独立卷;
(四)按照文件之间的联系,组成案卷。不同保管期限、不同年代的文件材料应分别立卷。问题相同,保管期限又一致的文件材料,不应分开组卷。
第13条 党委(组)、政治部、纪检委和公安局(处)都是独立行文单位,党委(组)与政治部、纪检委和公安局(处)形成的文件,必须分别整理立卷。
第14条 文件和电报,一般应按照内容的联系,统一整理立卷,绝密文电应该单独整理立卷;少数普通文电如果与绝密文电有密切联系,也可以随同绝密文电立卷。
第15条 归档的案卷,应该做到: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分类清楚;标题简明确切;保管期限划分准确;每个案卷必须填写卷内目录;封皮书写要整齐;装订要结实美观;案卷排列要系统,并编有案卷目录,一并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第四章 档案的整理、保管和统计
第16条 档案整理工作,是档案室和档案馆的重要任务之一。整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使档案系统化,便于保管和利用。其主要内容是,对不合要求的案卷进行加工整理,按全宗分类,系统排列、编制案卷目录。
第17条 档案整理工作,必须坚持按全宗整理的原则。一个单位(包括党、政、工、团)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是一个全宗。同一全宗的档案,不得拆散。不同全宗的档案不得混在一起。
划分档案全宗的原则是:
(一)行政上可以独立行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外行文;
(二)财务上是一个独立的会计单位,自己可以单独编造预算或财务计划。
(三)设有专门的人事机构或管理人事的干部,有一定的任免权。
第18条 一个全宗的全部案卷,应该根据档案的来源、产生时间、内容和形式,分门别类区分不同保管期限,进行科学分类,系统排列。排列方法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年代——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年代或年代问题等方法进行。
第19条 编制案卷目录要和案卷分类、排列顺序相一致使之准确地反映全宗内案卷的基本内容。
第20条 每个全宗,应该设立全宗卷,把有关全宗历史情况的文件(如机关历史情况,历年档案收集和整理情况、鉴定报告、销毁清册和检查记录等)集中立卷保存。
第21条 各单位必须采用科学方法,做好档案材料的保管工作,建立必要的制度,保护档案材料的安全,延长档案的寿命。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如有破损或字迹模糊,应该及时进行修补或复制。
铁道部档案馆对进馆的永久档案,要采用缩微复制多套分存的措施,以保证档案的安全和不受损坏。
第22条 档案库房是保存党和国家机密的重地,必须设在安全地点,结构坚固,室内要保持适当的温度和相对的湿度,并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潮、防尘等事宜。档案库房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定期检查和清点制度。
第23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在离职前,将所管理的档案数量和状况交待清楚,办理交接手续。
第24条 各级档案部门,都应建立必要的登记和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
第25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该了解本单位的历史和业务,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积极主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实现铁路现代化建设服务,为科学研究、历史研究服务。
第26条 档案部门,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档案的具体情况,制定档案查阅、摘抄、复制等办法,严格借阅手续,处理好保密和利用的关系。
第27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地编制各种专题目录、索引、卡片等检索工具和重要文件汇集等参考资料。
第28条 绝密档案,必须指定专人借阅,并持有介绍信。要说明借阅理由,经制文单位领导同意,经本单位主管档案部门的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第29条 各级党委(组)、政治部、纪检委和分安局(处)归档的档案,除形成档案的部门借用外,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时,必须经形成档案部门的负责人批准。
第30条 部属各单位,需调阅本单位已进馆的党委、政治部和纪检委档案时,应持本单位党委介绍信,调阅本单位已进馆的行政档案时,应持本单位行政介绍信,直接向部档案馆办理调阅手续。但调阅外单位已进馆的党、政档案时,需分别持本单位党委和行政介绍信,经主管档案馆工作的领导批准方可调阅。
第31条 借阅档案科(室)保存的档案,只限于在阅览室或办公室查阅,不得将档案带至宿舍或公共场所。
已进馆的档案,一般只能在馆内查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需经主管档案馆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32条 鉴定档案工作,是档案部门一项经常任务。鉴定档案应根据作者、内容和作用,用历史的、全面的观点去鉴别档案的价值,认真负责地提出处理意见。
第33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应根据《铁路系统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会同有关人员编制适合本单位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报铁道部档案管理处备案。
第34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永久保管的档案,是指记述和反映本单位重要工作活动的文件,对国家在政治斗争、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历史查考方面的有广泛的、长远的利用价值的档案。本机关保管一定时期后,应向档案馆移交。
长期保管的档案,是指记述和反映局部性的具体业务带有指示性、规定性的文件以及上级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发来的带有原则性、规定性的文件,需要经常查找利用的档案,保管期限为二十年以上。在失去保存价值时经过鉴定、登记、领导批准,可以自行处理,不需要向档案馆移交。
短期保管的档案,是指本单位在短期内(十五年以下)需要查找利用的档案。文件失去使用价值时,经过鉴定、登记、领导批准,可自行销毁。
第35条 档案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已经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审查,鉴定,并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编造清册,提出处理意见。
第36条 档案鉴定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根据鉴定工作的原则,做到手续清楚,凡是经过变动的案卷,都应将鉴定工作的情况(包括剔出文件内容、鉴定时间、经手人姓名等),在案卷备考表上注明。
第37条 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向单位领导人提出档案鉴定工作报告。并附上档案材料销毁清册,经领导批准后销毁。
第38条 销毁档案时,必须严守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监销,监销人在完成任务后,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七章 档案的移交
第39条 各单位档案非依规定的手续,不得任意分散、转移和销毁。需要永久保管的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二十年后,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参考工具,一并向铁道部档案馆移交。
第40条 机关撤销、合并或有重大变动时,其档案材料,应由原单位按规定整理好,分别情况,向上级档案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移交。
第41条 临时机构形成的档案,在工作结束后,必须进行系统整理,向主管单位的档案部门移交。

第八章 附 则
第42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43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府发〔2006〕101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技兴安”和“人才兴安”战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涪府发〔2005〕25号)和《重庆市涪陵区事故灾难应急分预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是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组织。专家库的成员系非专职人员,根据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授权,完成指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由本区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及本区外有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聘任程序:

(一)推荐。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协会、中渝驻涪单位和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推荐;

(二)审查。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拟聘专家资格进行审查;

(三)批准。区政府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重大科研课题和重大事项的研究,为本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

(二)为改善我区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整治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加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五)为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供帮助;

(六)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与安全事故调查,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两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库成员资格。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授权下执行公务;

(二)单独执行有关公务时,必须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派,并出示指派单位介绍信;

(三)执行公务时,应公正、客观和独立地开展工作,直接对其指派单位负责;

(四)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五)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任务完成后应向任务指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六)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坚持原则,奉公廉洁;

(七)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及时反映本区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执行任务,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通知后,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经常与专家库成员保持联系,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组织专家考察,培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或专题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区政府。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派执行任务、参加安全事故调查鉴定、参加有关会议或公益性技术服务,所需差旅费等费用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标准给予报销,按照职称、工作时间、工作难易程度等给与适当补助;对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服务的劳动报酬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的管理及其工作、补助经费的费用在区安全专项基金中安排解决,使用情况由区财政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专家库成员,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