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部分器具实施管制的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7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部分器具实施管制的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8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部分器具实施管制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部分器具实施管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本办法所实施管制的器具(以下简称管制器具)包括:
(一)管制刀具;
(二)斧头、砍斧、锛(砍砍)、折叠式镰刀等危险性器具;
(三)弩;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管制器具。
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认定程序由自治区公安机关制定。管制器具名录,由自治区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等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管制器具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负责、有关部门协同、社会公众参与、突出重点管控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管制器具管理领导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管制器具联合执法活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在传统节日或者重大活动安保期间,对管制器具采取宽严适度的临时性管控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在管制器具生产和销售场所、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有关管制器具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抵制非法生产、销售、携带管制器具的氛围。
第七条 县(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制器具的管理工作。
县(市)以上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以及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管制器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管制器具的有功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 生产管制器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填写《管制器具生产备案登记表》;生产管制刀具的,应当同时提交管制刀具样图。
第十条 管制器具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生产、销售登记台帐制度。
管制刀具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上刻铸企业或者字号名称和号码(顺序号或者批号)。
第十一条 管制器具销售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填写《管制器具销售登记备案表》。
第十二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不得销售管制器具。
管制器具销售者不得向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销售管制器具。
第十三条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和公园、风景游览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兜售管制器具。
第十四条 邮政和其他寄递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对寄递物品进行收寄验视;发现有管制器具的,应当进行实名登记,并通报公安机关。
邮政、铁路、交通运输、民航部门应当对寄递服务企业收寄验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因生产、生活需要而购买管制器具的,可以凭发票或者其他购买凭证,在合理期限内携带所购管制器具。
第十六条 从事肉类、水果销售和烧烤经营等活动,需要使用管制器具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使用、存放等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携带管制器具进入下列场所:
(一)医院、学校、幼儿园、国家机关、金融营业机构;
(二)商场、宾馆、饭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游戏厅、歌舞厅、洗浴场所;
(三)广场、步行街、集贸市场、夜(早)市、公园、风景游览区;
(四)机场、车站、公共汽车、出租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夜(早)市、公园、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的,应当经其经营管理者同意,方可进入。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应当采取扣押、收缴、取缔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治安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管制器具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管制器具生产、销售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6〕19号
劳动保障部:
你部《关于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组建方案的报告》(劳社部报〔200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日常工作由劳动保障部负责。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为国务院决策提供意见建议;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定期向国务院汇报农民工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各地区、各部门。
二、联席会议成员组成
联席会议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安全监管总局、法制办、国研室、扶贫办、西部开发办和中宣部、中农办、高法院、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共3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总召集人,劳动保障部部长、国务院1位副秘书长、国务院研究室1位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1名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办公室主任由劳动保障部1名副部长兼任,副主任由主要成员单位1名司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1名司局级干部为办公室成员,各成员单位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
三、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定期向国务院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汇报落实政策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推广各地开展农民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决策提供参考。由召集人代表联席会议汇报,联席会议有关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
(二)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主要内容: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议定年度工作计划、任务指标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研究其他事项。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全体会议请示国务院同意,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同时报国务院。
(三)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开展专项活动和联合调研。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成果。同时,各部门和单位要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多种形式,全面推进农民工工作开展。
(四)做好信息通报和交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编辑《联席会议简报》,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并送各省级人民政府及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有关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编印工作手册,并按各成员单位要求及时提供资料信息。
(五)对农民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的同意后,上报国务院。遇有意见分歧的,由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将有关意见和理由报国务院决定。
联席会各成员单位还要共同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华建敏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召 集 人:田成平 劳动保障部部长
张 平 国务院副秘书长
韩长赋 国研室副主任
成 员:杜 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吴启迪 教育部副部长
刘燕华 科技部副部长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屈万祥 监察部副部长
姜 力 民政部副部长
段正坤 司法部副部长
王 军 财政部副部长
胡晓义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傅雯娟 建设部副部长
范小建 农业部副部长
周和平 文化部副部长
陈啸宏 卫生部副部长
王国强 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吴晓灵 人民银行副行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王 力 税务总局副局长
钟攸平 工商总局副局长
邱晓华 统计局局长
孙华山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郜风涛 法制办副主任
高鸿宾 扶贫办副主任
王金祥 西部开发办副主任
欧阳坚 中宣部副部长
陈锡文 中农办主任
黄松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董 力 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卢雍政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甄 砚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