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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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4月9日吉林省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4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1994年5月7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一节 清算条件和清算期限
第二节 清算组织
第三节 通知与公告
第四节 债权债务与清偿
第五节 清算财产的估价及处理
第六节 清算终结
第三章 特别清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清算能够公正顺利地进行,保护债权人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本市审批机构审核、批准设立的企业进行的清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清算,是指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的清理结算: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审批机构批准提前终止合同、章程;
(三)被审批机构依法撤销;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条 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第五条 企业的清算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合同、章程的规定,以及协商一致、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企业自清算开始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经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七条 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主管企业清算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普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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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商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牧渔业部 国家计委 等


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商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5年4月5日,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商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计委、商业厅(局)、土地管理局(委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九条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城市郊区菜地应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具体办法另订的规定,研究制定了《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地方的现行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须以本办法规定为准进行修订或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我们。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农牧渔业部。

附: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因国家建设征用城市郊区菜地,需要开发建设新菜地的工作,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郊区菜地,是指城市(不含县城,建制镇的工矿区,但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除外)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或者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
一年只种一茬或因调整茬口安排种植蔬菜的,均不作为本办法所种的菜地。
第三条 凡批准征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菜地,用地单位须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尚未开发的规划菜地,不缴纳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在蔬菜产销放开后,能够满足供应,不再需要开发新菜地的城市,不收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四条 按第三条规定需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费用标准如下:
一、在城市人口(不含郊县人口。是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下同)百万以上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七千至一万元。
二、在城市人口五十万以上,不足百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五千至七千元;在京、津、沪所辖县征用为供应直辖市居民吃菜的菜地,也按该标准缴纳。
三、在城市人口不足五十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三千元至五千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上述额度内,根据本辖区城市的菜地建设基础和生产情况,区别近郊和远郊,规定具体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有权拒付。在同一城市,对中央和地方的建设项目征地,必须一视同仁,按同一标准收取。
第五条 国家收取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城市人民政府用于开发建设新菜地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和蔬菜生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商业等有关部门,对本市辖区城郊菜地的开发建设,做出规划,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准动用该项基金。
第六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农业和蔬菜生产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与有条件承担开发建设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合同应规定开发建设的新菜地面积,产品的种类、供应市场的数量、质量、工程设施和补助费数额,以及奖、罚条款。
第七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下列范围。
一、为开发建设新菜地必需进行的开沟、挖渠、埋管、打井、修路等基础工程及其设备购置;
二、新菜地的平整、加工和改良、培肥;
三、为弥补新菜地供菜不足,需要对老菜地进行改造、挖潜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添置必要的设备;
四、为开发建设新菜地所必需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科学试验等的开支。
第八条 用地单位向国家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由所在的市的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土地管理机关核定的缴款数额和开具的缴款通知单收款。土地管理机关凭银行的收款证明划拨菜地。没有收款证明的不予拨用。
第九条 农业银行要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菜地开发建设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以及签订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合同,拨付所需款项。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的款项,有权拒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商业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得区别情况,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也适用于城镇集体单位建设征用菜地。
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占用城郊菜地,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地矿部


关于贯彻《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1995年9月25日,地矿部

前言
《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5年1月3日以地质矿产部令形式发布施行。这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重要步骤,是积极推进地矿行政职能到位的重要标志,也是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为全面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的目的意义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建国后,为解决我国经济建设所需的矿产资源,经过长期的地质勘查工作,到1993年底,我国发现矿产168种,具有探明储量的矿产151种,其中燃料矿产4种,金属矿产56种,非金融矿产87种,水气矿产4种。据评估,目前我国矿产储量潜在总值居世界前三位,有20多种矿产在世界上具有明显的优势。
建国以来,矿产储量统计逐步形成了较完整的统计渠道和统计体系,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地勘业和矿业的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地质勘查方面,勘查项目的资金来源多渠道,合资、合作及外资项目不断增加;在矿山方面,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得到了迅速发展,目前已达27万多个,成为我国矿业发展的一支生力军。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境外来华投资项目不断增加,使勘查探明、开采占用和建设压覆矿产储量的现象复杂化。在这一新形势下,5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矿产储量统计管理体系不能完全涵盖当前各种不同性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和压覆矿产储量的建设单位,使矿产储量统计管理工作难度越来越大,虚报、漏报、甚至不报矿产储量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家底”不清,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受
到侵害。为了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树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保护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和地面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矿产储量动态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完善矿产储量的登记统计管理体系,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实物帐户、价值帐户,保证矿产储量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权威性,贯彻实施《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的方法步骤
贯彻实施《办法》,是地矿部进行矿产资源管理重要职责之一,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构要将该《办法》的实施,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执法工作来抓。部决定从今年起,按《办法》的要求,全面开展各类矿产储量的登记工作,先从基础较好、条件较具备的国有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登记工作开始,逐步向地勘单位、乡镇矿山企业、个体采矿以及压覆矿产储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推进的办法,拟用三至五年时间,将目前已经探明、占用、压覆的矿产储量履行登记法律程序,从而摸清矿产资源“家底”,为将来国家进行资源性资产管理打下扎实的基础。
(一)1995年要求基本完成中央和省属国有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的登记工作。这部分矿山企业具有较完整的地质资料和矿山地测机构,对储量动态管理积累有一定的经验,首先完成这类国有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登记工作,还可以取得许多实践经验,为开展下步工作打下基础。
这部分储量是国有资源的主体,一定要抓好抓实。此项登记工作量主要集中在省级,要求各地矿厅(局)做好具体工作安排。
(二)1996年完成市(州、地)、县(市)所属的地方国有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的登记工作。这类矿山地质资料比较全,多数已纳入矿产储量表,矿山企业又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正规的生产系统,进行储量登记工作具有一定的基础。这类矿山的矿产储量登记工作量主要集中在市(州、地)级地矿局,要求各市(州、地)地矿局要提前做好准备和安排。
(三)1997—1998年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占用矿产储量的登记工作。这类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登记工作难度较大,主要是这类矿山无地质资料,即使有地质资料也是比较简单的,需要投入工作量较多;其次是矿山无地测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事矿产储量计算和统计工作;第三是矿山生产规模不稳定,具有明显的“机动性”,而且数量大,不易掌握。但他们生产占用的是国家矿产资源。对这类矿产资源的统计,过去基本上处于空白,因此有必要下大气力抓好这类矿山企业的储量登记工作。先用1995—1996两年时间做准备,调查摸底,掌握这类矿山企业的特点,然后再利用两年时间进行占用矿产储量登记工作。这类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登记工作量主要集中在县(市)级地矿主管部门,要求县(市)级地矿主管部门要做好前期准备和调研工作,为1997—1998年完成这类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登记工作打下扎实基础。
(四)探明储量的登记工作,要求在1995—1996年全部完成。这主要涉及以前已经探明而未上矿产储量表的矿产储量,特别是近几年的地勘体制改革过程中所探明而未上表的储量。要求各省级地矿厅(局)要抓好这项登记工作,多做调查,多到有关工业部门了解情况。凡是已经具有探明储量,而且已被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的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探明矿产储量,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的其它探明矿产储量,都要按《办法》规定进行储量登记。不履行登记手续的,不能进行矿产资源规划分配,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不受理其采矿申请。
(五)从1990年起,对全国已登记的矿产储量开始着手建立数据库,通过矿产储量登记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物帐户和价值帐户。具体建库工作、软件开发,由全国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统一部署。

三、实施的措施与要求
(一)各地矿厅(局)要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办法》,明确意义,提高依法行政意识,主动开拓,加强领导,做好统筹安排,把贯彻实施《办法》的工作纳入管理机关重要工作日程,做到组织、人员、经费落实。
(二)进行矿产储量登记统计是一项执法工作。各级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要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严肃认真,敢于执法,加大执法力度,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有关条文及条文说明准确把握操作程序,依法抓好矿产储量登记统计工作。
(三)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提高工作质量。矿产储量登记统计工作,是以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填报的数据为基础的,是与有关主管部门协作分不开的。经过几十年统计工作的实践证明,没有他们的支持,我们的储量登记统计工作是难以按时完成任务的。因此,要求各级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要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系,要多到他们那里了解情况,取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共同协作,密切配合,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这是保证《办法》实施工作顺利完成的重要条件。
(四)抓好试点和培训工作,提高各级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业务人员素质。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工作,是一项业务性、技术性很强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省(区、市)首先要做好市(州、地)和县(市)这两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骨干培训,使他们尽快掌握矿产储量登记、统计、审核的业务技术和操作程序,尽快建设成一支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登记统计队伍。各省(区、市)可在本省(区、市)内,先找一个资源比较丰富、机构较健全的地区级地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储量登记统计试点工作,探索登记统计操作程序,以点带面,为逐步推进全省(区、市)矿产储量登记统计工作,按照全国部署全面完成任务积累经验。
(五)部要作好统筹安排,尽快起草《办法》的条文说明,制定探明、占用、压覆矿产储量有关登记表及填表说明,发各省(区、市)地矿厅(局)在登记统计工作中参照执行。
部将及时掌握各省(区、市)的登记统计工作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对实施中的具体操作方法和业务技术问题,按照《办法》及其条文说明精神作深入的调查研究,找出其处理办法来。
(六)各省(区、市)地矿厅(局)要做好本省(区、市)登记统计工作部署和安排,并于今年底前将计划和安排上报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全国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