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刑满释放日期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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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刑满释放日期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刑满释放日期的批复

1990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确定刑满释放日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的刑满释放日期,应为判决书确定的刑期的终止之日。例如,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书确定刑期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刑满释放日期应为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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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中共广东省深圳市委宣传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财行规〔201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市,促进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市,促进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两金”)的使用和管理。

  市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征收的用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我市宣传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两金”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注重综合效益;

  (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推动品牌建设和精品生产;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社会公示、专款专用、绩效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两金”使用管理的决策事宜;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设在市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负责“两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委负责“两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为该专项资金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兼宣传部长、市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协调文化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以及市财政委、市文体旅游局、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主要领导组成,组长由市委常委兼宣传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小组成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经领导小组会议决议进行增减。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审定“两金”的资助政策、配套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批准“两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三)需要由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委宣传部的职责:

  (一)负责拟定“两金”的资助政策以及资助项目的论证审核;

  (二)初审“两金”年度预(决)算。

  (三)审核“两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负责“两金”预算的绩效管理并向市财政委提交绩效分析报告。

  (五)会同市财政委制定“两金”使用管理的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六)负责基金办的业务管理和工作指导。

  第八条 市财政委的职责:

  (一)负责“两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

  (二)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编制文化事业建设费预(决)算草案,并按规定报批。

  (三)复核“两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办理资助项目资金拨付。

  (五)协助市委宣传部对“两金”进行绩效管理,对市委宣传部提交的绩效分析报告进行审核或者组织再评估。

  (六)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 基金办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负责制定及发布资助指南、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公示和跟踪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编制“两金”的年度预决算。

  (三)负责编制“两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经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下达。

  (四)负责资助项目库和评委会专家库的建设及管理。

  (五)负责建立健全“两金”的项目资助标准。

  (六)负责资助项目的使用监督,包括资助项目的验收、专项检查、绩效评估(含审计)等工作。

  第十条 评委会对“两金”使用的方针政策、项目立项、项目管理提供专家意见。评委会的工作规则在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两金”资助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和项目的实施。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七)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十二条 “两金”资助对象为我市各级宣传文化系统的单位及社会其他宣传文化组织、团体或个人,专项用于发展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资助范围包括:

  (一)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包括根据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课题研究、理论宣传、学术著作出版及全市性学术会议等。

  (二)文艺精品力作。包括艺术上精益求精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文艺批评等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三)全市性文化活动。包括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由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的文艺展演、竞赛和放映活动,文学艺术活动,文化艺术节以及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文化活动和重大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等。

  (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包括全市性文明创建活动、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等。

  (五)国内外重大舆情、新闻、宣传活动。包括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活动而开展的专项宣传报道活动;为营造有利于我市现代化建设的外部舆论环境而开展的对外宣传项目;为营造和谐深圳的良好社会氛围而开展的社会宣传活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六)市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包括在中宣部批准的常设性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项目及社科评奖活动中获奖的项目;在国家文化部门认可的国际常设性正式比赛、展览、演出、评比中获奖的项目;以及为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和精神文明创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七)宣传文化事业人才的培训。

  (八)公益性博物馆、美术馆文物和美术品征集收藏。

  (九)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配套投入。

  (十)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的特殊需要。

  第十三条 “两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工资和奖金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二)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费不足。

  (三)单位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

  (四)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

  (五)由我市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第十四条 “两金”的资助方式分为专项拨款和专项贴息。

  专项拨款,主要用于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宣传文化项目,分为全额资助、部分资助和奖励三种方式。

  专项贴息主要用于宣传文化单位临时性资金不足及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文艺精品生产等项目借款的利息补助。根据项目的贷款规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条件确定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贷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具体管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两金”的申报和审批分为年度计划项目和临时项目。年度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办提出申请。

  (二)项目归口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评委会提出评审意见。

  (四)市委宣传部提出审核意见。

  (五)市财政委提出复核意见。

  (六)领导小组审批。

  (七)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八)项目实施单位与基金办签订《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九)市财政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临时项目是指未能及时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申报、临时发生的必要的宣传文化项目。

  因申报单位的原因在年度项目计划编制时有条件申报而未申报的,以及可以纳入下年度项目申报计划的,不得申请临时项目资助。

  当年临时项目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年度项目计划总额的15%。

  第十七条 临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需经专家评审的须提供专家评审报告,并经项目归口主管部门同意。

  (二)市委宣传部提出初审意见。

  (三)市财政委提出复核意见。

  (四)领导小组审批。

  (五)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六)项目实施单位与基金办签订《责任书》。

  (七)市财政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后由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应包括:项目申报信息、项目批准信息等。进行公示的途径包括政府网站、指定报刊、基金办网站、新闻发布会等。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基金办负责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异议成立的,即取消申请项目资助资格,由基金办负责告知相关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制作和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基金办不予受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两金”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审计监督及财务检查等,按照《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两金”项目资助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执行年度计划过程中,由基金办申请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委审核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资金预拨制度。市财政委于每年年初按照不超过上年度“两金”支出总额的10%预拨项目经费,用于保障经常性项目和紧急项目的用款需要。预拨资金计入当年年度支出计划总额。

  经常性项目是指经由“两金”资助3年以上,运行绩效优良,且常年开展的项目;紧急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且必须于短期内完成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和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要求,在采购预算获批后编制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两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国有资产,按照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报告管理规定及时完成项目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季报和结项报告工作,项目结束后30日内应当完成结项工作。项目单位经费使用有结余的,结余款应在项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单位直接缴回财政专户。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两金”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委宣传部应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并负责对“两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绩效评估工作。项目绩效评估情况应及时书面报送市财政委及领导小组,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编制下年度“两金”资助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估工作按照《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估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两金”的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回,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前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委宣传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三十一条 评委会专家在评审、验收、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评委会专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两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配套资金,按照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两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委负责解释。

  


略论上诉权滥用的成因及法律控制

姚勇


上诉权的滥用往往以合法的形式出现,带有极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严重违背了诉讼程序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不单累及法院、浪费大量诉讼资源,严重违背保障司法公正的宗旨,更使得他方依一审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合法权利遭受损害或实现的迟延,其危害性也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成因分析
(一)上诉条件过于宽泛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上诉权规定为一种普遍的、当然的一种权利,任何案件不论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不论案件的复杂与否,也不论当事人上诉出于何种目的,只一方当事人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或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即可引起二审程序。正是由于在制度上存在这种宽泛性,即给当事人的投机行为过拖延时间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利的不正当目的以可乘之机。
(二)上诉审理实现“全面审查”原则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该司法解释对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了扩大解释,实质上确立了二审的全面审查原则。而在司法实践中,二审超越当事人上诉请求,实行全面审查、全面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条,“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显然已经注意到了92年司法解释的弊端,但“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是否等同于以当事人上诉请求为限并不明确,理论界与司法界均存在不同认识,该规定并未改变二审的“全面审查”原则。
二、法律控制
(一)适当限制上诉权的行使,实行有限的一审终审制
严格的程序虽然可以确保公正的实现,但针对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当事人和国家投入的诉讼成本往往与取得的诉讼收益不太相称,经过一番诉讼程式,所取得的不过是“迟到的公正”。因此从司法资源的配置来看,这类案件由一审到二审,占用了过多的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的分配正义不符。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立法经验,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二个方面作出规定:
(1)小额诉讼案件。在外国法关于小额诉讼的法律规定中,如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等,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如果对判决不服,当事人只能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获取救济。我国对小额诉讼案件从理论到实务均已作出了有益的探讨,小额诉讼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应当说具备一定的条件和基础。
(2)当事人以诉讼契约的形式约定一审终审的案件。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概念和理论中尚无诉讼契约一说,但在司法实践中,诉讼契约的规定和适用现实的存在着,并呈不断增加之势,如当事人可通过诉讼契约的形式对管辖法院、诉讼程序作出选择,亦可通过该形式互相约定案件的举证期限等等。诉讼中当事人以诉讼契约的形式对审级作出约定,仍属双方对各自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法院并无干预之必要。
(二)坚持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严格限定二审审查范围。
提出该主张的理由主要从效率原则出发。一方面,限定二审审理范围可减少二审司法资源占用量,减轻二审业务量,提高诉讼的效率;另一方面,依据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二审的审查范围局限于上诉主张部分,其他无争议部分并不受二审审理的影响,因此一审判决无争议部分即可提前进入执行程序,有效的防止了胜诉方未在上诉范围内的权益因二审的提起得不到执行的情况。
(三)建立健全上诉权滥用的赔偿责任制度
从诉权滥用的角度来看,滥用上诉权不仅仅是增加了法院的负担,导致诉讼效率降低,更重要的是使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实现迟延。因此,对上诉权滥用的规制不能仅仅停留在程序法的层面,还应研究如何使上诉权滥用一方遭受到实体法的制裁,即负担实体法上的民事责任。唯其如此,才能更有效的减少上诉权被滥用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