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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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

财政部


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

1987年1月31日,财政部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有关的税收优惠条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规定》第七条“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是指外国投资者从中外合资经营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分得的1986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10%的所得税;对其在《规定》发布之日前汇出的1986年度预分利润,汇出时已缴纳的汇出额的所得税税款,应给予退税。外国合营者将1986年以前年度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其汇出额的所得税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规定》第八条“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于按照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有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的产品出口企业和没有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的产品出口企业。
(一)上列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含70%)的,须持凭审核确认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方可享受当年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对于1986年度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其1986年预缴的季度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三)上列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规定》第九条“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于按照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有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的先进技术企业和没有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的先进技术企业。
(一)上列先进技术企业,按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未满的,可在该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的第1年至第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已满的,或没有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的,可从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当年至第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对1986年以后新办的,凡是按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没有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的,可从该企业获利年度起的第1年至第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列先进技术企业1986年预缴的季度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三)上列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规定》第十条“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是指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时,必须是1986年及其以后年度分得的利润;外国投资者用1986年以前年度的利润再投资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对于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个年度内经审核确认机关批准其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允许该企业选择享受《规定》第八、九两条中的任何一条优惠,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优惠待遇。对于先进技术企业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如符合《规定》第八条的,可享受该条的优惠。
六、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石油、贵重金属资源的企业的税收,不适用《规定》中的税收优惠条款。
七、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规定》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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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1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平顶山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豫政〔2007〕7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建设工程项目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电灾害的概率及雷电灾害产生后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辖区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市和县(市)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承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四)负责对违反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一)各类化工厂、易燃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四)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码头泊位等特殊工程。
  第六条 凡属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举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同步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设计单位应当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列入施工图的设计依据,同时,根据报告要求、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防雷装置设计。
  第七条 对于已投入使用的易燃易爆场所及煤炭、化工等企业,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时,需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作为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凡属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应同步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办理程序如下:(一)气象主管机构接受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填报的“建设工程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表”。(二)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书面意见。(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与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机构签订有关合同。(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报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承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条 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1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社发〔2009〕182号)和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10〕98号)精神,依据《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0〕4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社发〔2009〕182号)、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10〕98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0〕42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绩效考核的目的是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以职能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调动广大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健康教育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促进健康教育工作全面发展。

二、考核对象

绩效考核对象为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包括各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设的健康教育科(所)。

三、考核原则

坚持公益性质,强调公益目标和社会效益;坚持客观公正,确保考核过程公开透明,考核结果真实可信;坚持激励导向,体现多劳多得和优绩优酬,调动机构和人员积极性。

四、考核内容与标准

(一)考核内容。依据《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考核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针对技术咨询与政策建议、业务指导与培训、总结与推广适宜技术、信息管理与发布、监测与评估等职能的履行情况和工作成效。

(二)考核标准。依据考核内容并遵循量化考核原则,制订绩效考核标准。考核标准中的考核指标分为两类:(1)基本指标,用于考核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履行基本职能的情况和工作成效,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使用不同的考核标准,详见附表1。(2)加分指标,用于考核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在履行基本职能基础上,开展具有创新性或前瞻性的工作及服务对象满意度,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使用相同的考核标准,详见附表2。

五、考核方法与程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绩效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参照附表1和附表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特别是地市级和县区级)实际情况,对指标权重和评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绩效考核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卫生部对省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考核工作适时进行抽查和督导。

考核程序包括成立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实施考核、反馈考核结果等环节。绩效考核工作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六、考核等次及结果应用

(一)考核等次。绩效考核结果由基本指标和加分指标得分相加而成,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

优秀:得分≥90分;

合格:90分>得分≥70分;

不合格:得分<70分。

(二)考核结果应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核定本年度被考核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绩效考核结果也作为单位财政补助、表彰奖励以及领导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单位绩效考核档案。

七、组织实施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相关政策制订及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

(二)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负责绩效考核工作技术支持,并接受考核。



附表:1.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标准――基本指标
   2.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标准――加分指标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fybjysqwss/s3589/201109/5283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