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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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3214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和重新审核,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二、你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你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75号)规定执行。
五、民航从业人员考试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附件: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20523593517299167.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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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点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加强重点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2001
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在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纠风办、公安、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
序,取缔药品集贸市场,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近期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整顿规范药品市场和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中,发现部分地区在上述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区还相当严重。具体表现为:
制售假劣药品案件时有发生,有的数额巨大、性质十分严重;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行
为仍较突出;部分已被取缔的药品集贸市场经营由明转暗或出现反复,个别地区变相药品
集贸市场还有所发展;中药材专业市场超范围经营问题严重,有的甚至销售假劣药品。这
些问题,严重威胁着人民用药安全。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力度做好取缔药品集贸市场、打击制售
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监控地区的确定

我局将药品流通秩序混乱、问题严重、危害和影响较大的地区作为全国药品重点监控
地区(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重点监控地
区。

二、对重点地区监控的措施和具体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对重点监控地区的监督检查,并加大对来自重点监控地区药品的抽验
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无证经营行为。

(二)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重点监控地区内药品集贸市场和变相药品集贸市场的取缔力
度,防止出现反复或由明转暗。对新开办的药品集贸市场,要坚决取缔,并追究开办者的
责任。同时,各地要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规范和检查。

(三)重点监控地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针对辖区内重点监控对象的实际情况,
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要将整治方案和实施情况报我局。

三、重点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

整顿药品市场秩序和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各地要按照
《药品管理法》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药品流通领
域的监督管理,严防药品集贸市场反复,警惕产生新的变相药品集贸市场,要规范药品生
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行为,坚决取缔其异地经营,出租、转让证照,向无证者购销药品,
更改销售记录等违法行为,要把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活动、取缔药品集贸市场工作和日常监
督管理结合起来。各地要坚持在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促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改
善药品市场监督的环境。同时,也要防止借改革的名义搞变相药品集贸市场或无证药品经
营活动。还要防止以学习的名义,效仿上述错误的做法,更不要到上述重点监控地区组织
学习参观活动。

附件:药品重点监控地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药品重点监控地区

1、河北省安国市、无极县

2、辽宁省沈阳市南五、南六地区

3、浙江省苍南县

4、安徽省太和县、亳州市、阜阳市

5、河南省商丘市、安阳市、洛阳市、南阳市

6、湖南省邵东县

7、广东省广州市清平地区、潮汕地区、普宁市、湛江市

8、广西区玉林市

9、四川省成都市五块石地区

10、重庆市南岸区

11、陕西省西安市汉城路、长乐中路地区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做好为新疆选派干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做好为新疆选派干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1996年3月19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专题研究维护新疆稳定的工作。会议之后,中央以中发〔1996〕7号文件下发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会议纪要》。文件提出,为了维护新疆的稳定,要建立一支立场坚定、政治可靠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此,一方面
要加强对当地干部的培养和教育;另一方面还要根据新疆的工作需要,“采取切实措施,培养和调配一大批热爱新疆,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正确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汉族干部去新疆工作。”为了做好为新疆选派干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干部的任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未来5年和15年,国家将加快对中西部地区的开发,新疆将成为全国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新疆的工作需要,“九五”期间,需从内地选派2000至2500名左右党政领导骨干和专业
技术骨干到新疆工作。为了逐步积累经验,今年先从内地选派200名干部进疆工作;后4年再视情况确定选派任务。请各有关省(市)和部委按本通知所附《1996年为新疆五地州选派党政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骨干计划表》和《1996年为新疆区直部分厅(局)级单位选派县(处)
级以上干部计划表》分配的任务,在12月底以前落实人选,并将其干部任免呈报表和表现材料以及工资表分别报送中央组织干部调配局和人事部流动调配司,同时抄送新疆区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厅。
今后为新疆选派干部,由新疆区党委组织部和区政府人事厅提出计划,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审核,报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批准后,下达给有关省(市)和部委进行选派。
二、选派干部的条件。选派进疆的干部要立场坚定,政治可靠,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较强的革命事业心,吃苦耐劳,勇于奉献;能正确地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县处级以下干
部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上干部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专业技术干部年龄一般应55岁以下。为了加强后备干部培养工作,各单位可有计划地选派一定数量的后备干部到新疆工作,使他们在艰苦条件下经受锻炼和考验。
根据新疆对内地选派的各级、各类干部的要求,各有关省(市)和部委原则上要选派相应职务的干部进疆工作。对少数比较优秀、需提拔任职的,要严格把关,在内地办理任职手续后,再派到新疆工作。
三、选派干部的方法。对南疆的阿克苏、克孜勒苏、喀什、和田等四地州和北疆的伊犁州所需的领导骨干和专业技术人才,由内地一两个省市负责一个地州。具体办法是:江西省负责克孜勒苏州、天津市和山东省负责喀什地区、北京市和浙江省负责和田地区、上海市和河南省负责阿克
苏地区、江苏省负责伊犁州。对新疆其它地州市需要的领导骨干和专业技术人才,由内地其它省区负责选派;新疆自治区各直属单位需要的干部,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负责选派。
选派到新疆工作的干部,在新疆工作时间为:党政干部5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年。工作期满后,由新疆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安排他们回内地,由内地派出省市和部委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在新疆所担任的职务和表现情况,妥善安排工作。对在新疆
表现优秀的,可提拔使用。凡是自愿延长在新疆工作时间或要求长期留在新疆工作的干部,应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
新疆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关心进疆工作的干部,积极为他们创造必备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进疆干部的培训。各有关省市选派进疆的干部,由有关省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进行培训;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选派进疆的干部,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统一组织培训。培训时,要认真组织进疆干部学习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文件精神,领会中央对新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
施。同时,还要进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新疆社会、经济、历史、地理以及民俗教育,使进疆干部对新疆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和认识,为进疆后开展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培训后,省市的进疆干部,由派出省市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送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的进疆干部,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负责送行。请各有关单位务必于明年2月20日前将这批干部全部送进新疆。凡是向同一地州选派干部的两个省市,进疆时间要协商一致。为便于做好接待工
作,请新疆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在明年1月31日前将负责接待的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电传给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以及有关省市的组织人事部门。
五、进疆干部的管理。选派进疆的干部要转组织关系和行政关系,不转户口和工资关系。进疆后实行双重管理,以新疆地方党委管理为主。对进疆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新疆自治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结果抄送有关省市和部委的组织人事部门;在疆工作期满后,由派出省市
和部委的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新疆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进疆干部在疆工作期间需提拔任职的,新疆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征得派出省市和部委同意后,再办理任职手续。
六、进疆干部的待遇。选派进疆工作的干部,由派出单位发放工资,并和派出单位同类同级干部一样享受住房等各项福利待遇。他们在新疆工作期间,享受所在地区同类人员的地区津贴。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合并使用,一年一次,往返路费由派出单位承担。医疗费的
报销办法是:凡在新疆治疗的,由新疆所在单位报销;在内地治疗的,由派出单位承担。
为了鼓励干部在新疆安心工作,各有关省市和部委要尽可能地解决进疆干部的实际困难,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进疆工作的干部,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是必要的,但不能过分强调物质鼓励的作用。在解决好进疆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同时,要大力提倡无私奉献的精神。
七、加强对选派干部工作的领导。本年度内为新疆选派干部的数量虽然不多,但任务较重。许多省市和部委不仅承担着为新疆选派干部的任务,而且还承担着为西藏选派干部的任务,工作难度较大。因此,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为新疆选派干部工作,要大力宣传做好这项
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充分利用孔繁森,陈金水等优秀人物的先进事迹,教育和鼓励干部,献身新疆建设事业。同时,要严肃组织纪律,凡经组织确定选派进疆的干部,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或进疆后擅自返回,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做好为新疆选派干部工作,建设一支立场坚定、政治可靠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不仅是新疆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内地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狠抓落实,督促有
关单位,切实做好为新疆选派干部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新疆的干部队伍建设,维护新疆的稳定,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中西部地区开发,逐步缩小地区之间发展差距的战略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附:《1996年为新疆五州选派党政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骨干计划表》
《1996年为新疆区直部分厅(局)级单位选派县处级以上干部计划表》



199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