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1990年10月5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音、录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材料。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城市各方面工作服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城市建设的整体出发,加强领导,把城市建设有关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列入有关规章制度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二章 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城建档案多套分存的要求,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分级管理。
全市的城建档案工作由市规划建设委员会管理,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的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负责。
第五条 市城建档案馆是市政府所属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是保管城市重要城建档案的基地,并兼有政府职能部门的性质。市城建档案馆的主要任务是:
(一)接收和保管本市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
(二)对接收进馆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并积极开展利用工作。
(三)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利用馆藏档案整理、汇编有关资料,主动为城市建设和领导决策服务。
(四)对有关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并参加城建重点工程的竣工验收。
(五)为城市建设提供城建档案信息,开展咨询、交流、服务工作。
(六)各县(市)、区的城建档案工作,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都应配备与城建档案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七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形成的下列材料,均属城建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城市规划、建设基础资料,包括历史沿革、科学技术、经济、人口、文教、卫生、各种资源、地名、地震、水文、气象等方面的档案材料。
(二)城市勘察测绘资料,包括测绘的各种控制成果、历年测绘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地貌,以及表述勘测综合成果的图纸、图表和文字说明;所辖区范围内有关矿藏储量、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的勘察成果图纸和文字材料。
(三)城市规划资料,包括经批准的各种规划文件、图纸及与之相关的基础资料;实施管理过程中修改、补充、变更后的文件、图纸及相关的基础资料;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存根及图纸;旧城改造项目的原状文件、图纸、照片等资料。
(四)城市建设管理资料,包括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方面的管理档案、资料;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征地、核拨土地的审批手续、图纸及证照,建筑用地现状图和房、地产管理的证书存根、图纸及文字材料。
(五)市政工程资料,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雨污水排放管道,污水处理厂,生物塘及各种泵站等工程设施的现状图、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和文字材料。
(六)公用设施资料,包括给水、消防、防汛、供气、供热、供电、电信、煤气、路灯、环卫等工程的现状图、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和文字材料。
(七)交通运输设施资料,包括铁路、公路、公共交通等方面的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及所属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设计依据、施工、竣工图纸和文字材料。
(八)工业建筑资料,包括所辖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厂总平面布置图、主要生产厂房、地上地下重要工程设施、重要仓库工程的文字、图表等档案材料。
(九)民用及公共建筑资料,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综合营业楼、学校、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展览馆、体育馆(场)、宾馆、医院、影剧院、广播电视台、商场、住宅以及有特殊意义和一定建筑水平、艺术价值较高的建筑工程等档案材料。
(十)风景名胜、园林绿化资料,包括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范围界限和沿革、园林绿地总面积、公园、动物园、苗圃、名木古树、古迹、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城市雕塑、名人故居以及革命遗址等方面的现状图、竣工图、照片、记载、修缮记录和文字材料。
(十一)环境保护资料,包括城市污染普查、环境质量评价、大气水质污染监测、环境科研、三废治理、污染源治理等方面的图纸、数据、文字说明、总结报告、成果汇编等档案资料。
(十二)城市建设科研资料,包括各项专题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报告、论文、新技术、新工艺等科研成果的图纸和文字材料。
(十三)城市防洪资料,包括市辖区域内的河道沟渠防洪堤坝、与城市有关的水库、湖泊、堤、闸工程图纸、文字材料、主要河渠历年行洪、洪水水位记录、历年排洪渠道清障记录、水灾报告等文字资料。
(十四)人防设施和搞震资料,包括人防总体规划、重要的地下干道、出入口位置、指挥系统、地下工程设施等现状图、竣工图和文字材料;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军事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图、地下管网和其他隐蔽工程竣工图、文字材料;城市抗震的历史记载、观测数据及分析等方面的图纸资料、文字材料。
(十五)以上各方面的地下隐蔽管道、线路及其它地下设施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及竣工图。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编制与报送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是城建档案的主要内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承包合同时,要明确规定编制竣工档案的责任、套数、经费和交接时间。
竣工档案的编制按照市建委[1986]78号《关于做好编报竣工档案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建设单位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馆。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城建档案,由形成单位在第二年六月底前无偿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对过去没有报送的城建档案要进行补报,由城建档案馆保存并对形成档案的单位无偿提供利用。
第十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均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城建档案馆预交竣工档案保证金。否则,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办法按照市建委、计委、建行、档案处市建[1985]32号《关于对城市建设工程实行交付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的通知》执行。
工程竣工并按规定期限报送竣工档案后,保证金如数退还。逾期不报送竣工档案的,保证金移作补测、补绘档案资料费用,不再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把竣工档案作为验收的主要条件之一。没有竣工档案,不得组织验收。竣工档案不合格的要限期补作,否则不能交付使用。
重点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城建档案馆参加。
第十二条 工程改建、扩建或维修后有变更的,应及时修改、补充有关档案并按规定主动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三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建设单位应妥善保管。单位撤销时,应将其工程档案上交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编制、报送竣工档案或因竣工档案编制不准确,而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城建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以下三种:
(一)永久保存的档案,即全市性的或重要的永久性工程,以及具有利用研究价值或历史价值的城建档案;
(二)长期保存的档案,即在较长的时期内(一般为二十年至六十年),作为工程管理、维护、改建、扩建查考依据的城建档案;
(三)定期保存的档案,即在一定时间内(二十年以下),供查考应用的城建档案。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城建档案的保密等级。凡涉及国家机密的城建档案设专柜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接收归档的城建档案及时进行登记、整理、鉴定、编目和统计工作,积极利用。
第十八条 对城建档案的保管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复制或修补。
第十九条 借阅城建档案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可收取档案利用费和档案复制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档案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利用档案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条 查阅城建档案不得勾划、圈点、涂改、裁剪或转借,如有损坏,应予赔偿,故意损毁、篡改、伪造城建档案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和相应的设备。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并有防盗、防火、防晒、防潮、防虫、防尘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不得擅自销毁档案。对无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编造清册,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得执行。销毁档案时应有二人以上监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1月3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规,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经营要求切实加强乡镇企业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支持乡镇企业持续、高效、健康发展,现就过渡期乡镇企业贷款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商业银行经营要求掌握乡镇企业贷款基本原则
办理乡镇企业贷款必须坚持“市场导向,效益前提,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以效定贷,科学管理,讲求贷款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努力提高贷款质量和贷款盈利水平;必须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量力而行,风险共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每个企业、项目贷款数额、期限和不同行业,不同贷款性质最低的资本金比例和资产负债比例,降低贷款潜在风险;必须坚持“区别对待,优化配置,突出重点,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实施信贷集约经营,提高贷款在高收益、低风险地区的比重,提高贷款在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高、信用程度佳的特一级信用企业、龙头骨干企业、集团企业、科技型企业、外向型企业、横向联合企业的比重;必须坚持国家区域、产业、环保政策,促使企业产品上质量、上效益、上水平,实现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推动地区间企业协调、健
康发展;必须坚持在支持乡镇加工业发展的同时,重视支持乡镇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通讯、资源开发等基础行业的发展,增强乡镇企业发展后劲和整体发展水平。
二、按照商业性贷款性质掌握乡镇企业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1.乡(镇)、村办企业,(含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
2.私营、个体企业;
3.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
(二)贷款条件
企业(项目)申请贷款,除必须符合《贷款通则》中规定的贷款基本条件和贷款发放条件外,还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发放短期贷款和中长期技改贷款,借款企业生产经营必须正常,不合理占用的贷款得到了纠正,不合理占压的资金得到了改善,并按银行要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在其帐户内保持相当借款余额10%以上的支付保证金,资产负债率低于70%,风险度低于0.7。
2.发放中长期新建项目贷款,新建项目必须确有效益,产品确有市场,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不低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25%,其他自筹资金能及时到位,各项手续完备。
3.按照资金、技术、人才、效益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投入,并实行增量与存量挂钩,形成增量带运存量盘活的机制。
4.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予贷款,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借款用于企业注册资本金、股本金或法定资本金实收资本不到位的;
(2)资本金不落实或所有者权益达不到银行最低比例要求,投资有缺口的企业或项目;
(3)企业套用贷款,牟取非法收入的;
(4)企业生产的产品严重积压又不积极处理,应收款项多又不积极催收,长期占压贷款不归还的;
(5)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又无补偿来源的;
(6)企业利润分配不合理,不积极补充资本金,分光、用光的;
(7)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报表不真实,有欺骗银行行为的。
三、切实加强乡镇企业贷款安全管理
(一)坚持贷款抵押担保制度
发放乡镇企业贷款原则上要办理抵押担保手续,信用贷款仅限于特级信用企业短期贷款,且数量和范围要逐步缩小。在办理保证人担保贷款时,要突出对保证人资格、经济能力以及保证人是否已办理其他担保事宜进行审查。在办理抵押贷款时,要突出对抵押物或质物的有效性、合法性以及变现能力进行审查。
(二)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对符合上述贷款条件的企业发放短期贷款,主要根据企业销售资金率和生产经营周期确定贷款数额和期限;发放中长期贷款,主要根据项目建设周期、自筹资金情况、经济效益和实际偿债能力,在《贷款通则》规定的最高期限内,合理确定贷款数额和限期。
(三)严格掌握贷款审批权限
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各级行要加强纵向责任制约,根据贷款数额大小,风险高低,确定各级行贷款审批权限。新开户企业第一笔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原则上上收到县(市)行以上审批,未经授权不得越权审批。乡镇企业中长期贷款余额3000万元以上,短期贷款余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报总行审批。
(四)加强贷款早期风险监测
在坚持对借款人贷前严格调查评估,切实落实有效担保抵押措施的同时,针对乡镇企业贷款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风险的早期监测。发现贷款风险报警信号,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相应调整和改善对借款企业的信贷策略,降低贷款风险。
(五)贷款债务转移和清偿管理
1.借款企业变更经营管理体制,贷款行必须参与并监督借款企业贷款债务分割和转移。凡因贷款债务分割和转移使债务人发生变化,新旧债务人必须与债权人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2.借款企业实行承包、租赁,贷款行必须参与承包、租赁企业的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协议签定,明确偿债责任,并办理相应的债务转移和抵押担保手续。
3.借款企业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贷款行要参与其前期准备工作,并落实贷款债务。
4.借款企业实行联营,贷款行要将其原有的贷款债务转移落实到新组成的企业;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企业原有贷款债务由借款企业继续承担;对实行合并、兼并的企业,其贷款债务转移到合并、兼并企业。
5.借款企业实行整体对外合资,贷款行要将其贷款债务转移落实到新成立的合资企业;对部分合资企业,贷款行要按新成立的合资企业占用原贷款企业的资产比例承担贷款债务。
6.借款企业实行有偿转让,贷款行要参与转让方式和价格确定工作,促使转让收入按照法定程序和比例清偿贷款债务。
7.对准备解体的借款企业、贷款行要配合有关部门清偿或落实贷款债务。
8.对申请破产的借款企业,贷款行要参与破产企业财产清理认定和债务处置工作,严格按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收回贷款债务。
9.对借转制、破产逃避银行信贷管理的借款企业,贷款行要对其实行严厉的信贷制裁,涉及地方或主管部门的,可以实施区域或行业信贷制裁。
10.在企业转制中,对不能坚持原则,反映不及时,监督不力,致使贷款悬空造成贷款损失的,上级行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强化企业财务监督,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贷款行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和科学管理,合理运用资金,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协助企业合理分配利润,不断充实资本金,增强偿债能力;帮助企业进一步完善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七)推广贷款企业风险基金制度
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贷款企业风险基金制度。提取的风险基金在开户行专户存储,主要用于清理破产、关停企业无力偿还的债务,有余时,可以有偿用于辖区特一级信用企业和缴存风险基金企业正常资金周转。
四、加强贷款质量监控和信贷管理监督检查
(一)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监控制度
贷款行要严格按照上级行规定的不良贷款标准,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监测、考核和催收,并按照“8、5、2”比例目标,制定清收规划和分年度清收计划,建立奖惩目标责任制,保证各项清收措施落到实处。总行将重点监控各分行逾期贷款比例,呆滞贷款比例,呆帐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和贷款利息收回率。
(二)加强贷款管理监督检查
各级行乡镇企业信贷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辖区的乡镇企业信贷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信贷政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基础管理、责任制健全完善情况;上级行各项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完成情况;贷款条件、期限、利率掌握情况;调整信贷结构、优化信贷投向,盘活信贷存量的措施、办法等。
五、强化贷款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一)健全贷款企业经济档案和行业经济信息
企业申请贷款,贷款行要进行评估论证,经批准同意发放的贷款,贷款行要建立贷款企业经济活动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法律地位,生产经营及主要负责人情况,贷款调查和企业经济活动分析报告,贷款登记簿等。
各级行要高度重视贷款乡镇企业行业管理,及时搜集、整理并反馈行业经济信息和贷款管理情况,提高工作预见性,决策准确性,风险防范的时效性。
(二)建立贷款管理报告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
各分行要按总行要求及时报送“贷款企业半年报”和“2万户贷款重点企业季报”,以及工作总结和其他经验材料。总行将及时通报各分行典型工作经验及有关考核情况,推动上下级行之间、各分行间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乡镇企业贷款管理水平。
(三)加强乡镇企业信贷队伍建设
1.各级行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乡镇企业信贷队伍建设,选拔德才兼备人员充实信贷第一线,以适应加强乡镇企业贷款管理,提高贷款质量和效益的需要。
2.强化乡镇企业信贷人员培训,多渠道、多形式组织信贷人员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金融基础理论和相关科学业务知识与实践,实习和掌握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尤其是贷款风险管理知识和实务。
3.实行考核晋级,达标上岗制度,加强乡镇企业信贷干部岗位培训与管理,制定达标考核标准和办法,完善激励机制,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保持乡镇企业信贷队伍的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