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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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1〕9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淮北市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监督,硬化预算约束,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由部门预算和非部门预算两部分组成,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部门预算由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实施,反映政府各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

  非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反映未编入部门、由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资金情况。

  第三条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预算年度财政经济形势,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等,制定市本级年度预算编制方案,明确预算编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编制流程和主要内容,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市政府批准的预算编制方案,认真编制预算;按照市人大批准的预算计划,严格执行预算,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五条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发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的文件或代政府拟文中,凡涉及市本级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事先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的预算决策和分配机制。依法组织收入,努力实现应收尽收。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基本支出打满打足,不留资金缺口;重点支出优先安排,全力保障,实现法定增长;一般支出量力而行,从紧从严,择优扶持。

  (二)积极稳妥原则。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确保收支平衡,预算安排要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部门履行职能相适应;与财力状况相匹配。

  (三)结构优化原则。按照公共财政的支出方向,有效整合财政资金,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培育新兴产业,积极服务城市转型;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加大民生及强农惠农投入,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真实完整原则。强化综合预算,各项收入、支出全口径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硬化零基预算,预算单位要提供准确可靠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础数据,据实列报;细化项目预算,项目支出内容要编报到执行单位的明细支出项目,具体清晰。

  (五)注重绩效原则。加强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跟踪问效,将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结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强化部门的绩效意识。对于绩效优良的项目优先安排,从源头控制无绩效、低绩效的财政支出,逐步建立预算支出绩效激励与约束机制。

  (六)公开透明原则。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明确预算编制原则,确保部门预算政策制度公开透明;规范预算编制流程,明确各阶段编制重点工作,做到编制规程公开透明;健全预算公开制度,明确预算单位和财政的职责,有序推进预算信息公开透明。

  第七条 预算编制期限

  坚持早编细编预算,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和效率。各部门预算要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汇总。原则上每年6月份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收入预算编制

  市本级收入预算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

  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以实际税源预测为基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税种测算。

  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照近三年收入完成情况,分项目测算。

  第九条 支出预算编制

  市本级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当年可用财力的范围内统筹安排,做到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第十条 市本级预算草案,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本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l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收入征管,规范入库级次,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各项收入,确保年度收入目标任务完成。

  第十三条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挪作他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一律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资金原则上均要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办理,以提高直接支付比重。特殊情况确需授权支付的,部门或单位要作具体说明,并报财政部门批准执行。授权支付的比重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第十五条规范支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时效性。

  部门支出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序时进度或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审核资金需求,及时拨付各部门、各单位使用。

  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按资金性质、用途和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拨付。

  第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均衡性,确保完成年度支出目标。

  第十七条加强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项目支出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对本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结余,指标全部收回,用于平衡预算。对确需结转使用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

第四章预算调整

  第十八条预算执行中,确需进行预算调整的,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用途执行预算。确需改变项目支出用途的,由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在该部门或单位年度预算定额内,相应做出调整。资金量较大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变动等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供给政策统一安排调整。

  第二十一条预算执行中,因政策性调资增加支出,按照相关规定,依据市工资管理部门审批结果,财政部门按照单位供给性质审核确定,安排支出。

  第二十二条当年预算超收收入,原则上纳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年内市委、市政府新增重点项目,确需动用超收收入安排调整的,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预算追加

  第二十三条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各部门、各单位严格预算,从严控制预算追加。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因年度内发生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必须追加支出的,由部门或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从市本级预备费中安排。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对上级政策要求,需市本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和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对已明确用途和使用部门的统筹项目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据实审核,拨付资金。

  对预算中暂时无法明确到部门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细化安排,或由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上级财政补助、未明确具体项目需要二次分配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性质、用途,提出使用意见,报市政府审批。重大项目须向市人大报告。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申请的临时项目支出追加,原则上不予审批,确需追加的支出,每月研究一次,集中办理。先由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研究。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示,审核论证,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1万元以下,由财政部门审批;

  (二)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

  (三)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市长审批;

  (四)100万元以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支出预算追加审批和审核中,对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且对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较大影响以及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财政部门应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

第六章预算监督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预算实施过程中,依法接受市人大的监督,按照法定程序向市人大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事项等。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编制管理,严格执行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方案,强化预算单位的编制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编审责任。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执行监督,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规范管理,切实加快支出进度,保证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体系,完善预算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对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实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当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市本级预算和部门预算实施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由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五条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依法共同做好财政预算执行监督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北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淮政〔2006〕4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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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9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83号

 

发布9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制丝用非合金钢盘条第3部分:沸腾钢和沸腾钢替代品低碳钢盘条》等9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冶金信息标准研究院标准化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

  附件:9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9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1
YB/T170.3-2002
制丝用非合金钢盘条第3部分:沸腾钢和沸腾钢替代品低碳钢盘条
    ISO16120-3-2001

2
YB/T170.4-2002
制丝用非合金钢盘条第4部分:特殊用途盘条
    ISO16120-4-2001

3
YB/T4112-2002
结构用高强度耐候焊接钢管
   ASTM A847-99a

4
YB/T4108-2002
循环流化床锅炉用耐磨耐火砖
     
5
YB/T4109-2002
循环流化床锅炉用耐磨耐火浇注料
     
6
YB/T4110-2002
铝尖晶石耐火浇注料
     
7
YB/T4111-2002
铸口砖及座砖
YB/T5049-1993中相应部分
  
8
YB/T5020-2002
盛钢桶用高铝砖
YB/T5020-1993
  
9
YB/T025-2002
包装用钢带
YB/T025-1992


              浅析和谐社会下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小悦悦事件”引发的思考

作者 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院 洪??br>
内容摘要:“小悦悦”事件的发生,使得人们对于法治和德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新一轮的探讨,在和谐社会中,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的利弊比较,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其实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是社会主义前进不可缺少之两翼.法治与德治的组合能够与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为一体。这种治国方略,不仅吸取了传统儒法之思想精华,并且体现了这种刚柔并济的治国辩证关系,二者互为补充,相得益彰,在矛盾中获得了统一,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做出贡献。

关键字:和谐社会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引 言
在2011年10月中旬,在广东的佛山发生了一出惨剧:年仅两岁小的女孩王悦(小名悦悦),在巷子里先后被两辆车子辗过,而在其被辗到地的七分钟内,在其身边经过的十八个路人,面对如此惨烈的情景竟然熟视无睹。最后,一位捡垃圾的老阿姨抱起了这个可怜的小女孩,并在路边找到了她的妈妈。这就是被传为“小悦悦”事件的整个过程。这个事件被传致网上后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和热议,并由此引起了一场人们对现代社会道德体系的反思。这个小女孩在送往医院后,抢救了数日,还是没能够挽回小女孩的生命。

一、“小悦悦”事件所潜存的社会现象

“小悦悦”事件所潜存的社会现象,并不是由某单个行为所导致的,其实际上是一种潜藏在人们心理的道德观念而集中爆发出来的表象。“小悦悦”事件,不是一个偶然事件,其诱因深深的根植于我们所生活的这个生活群体的价值观念当中。
(一) 人性冷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

伴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日益增长,对于物质的享受和追求,逐渐的成为了这个社会的主流和风尚,贫富差距,各种恶性诈骗案以及不诚信行为的出现,成为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日益的冷漠的原因,往日亲密的邻里,如今被一座座高楼大厦隔开,曾经的雷锋精神在现代社会也是越来越少,少到出现一例,就需要媒体去大肆的宣扬,其间所包涵的,并不仅仅是简单道德退化问题,而应当是根植于社会大背景当中,根植于人们的思维模式当中,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感,无安全感,是对“小悦悦”事件的有力解释,而所谓的人性冷漠、冷血都将是因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感所导致的表面现象。

(二)法律规范的瑕疵、道德的发挥受到抑制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每个公民应当具备的基本常识,无法律则寸步难行,道德作为社会行为的一项软性标准,同时也受到了法律的规范,法律规范的瑕疵也当然的成为道德发挥的阻碍。当我们向他人伸出援助之手的时候,我们希望看到的是社会的肯定,而不是那些让人看了冷冰冰的法律条文。

同时我们看到,现在很多社会现象的产生,也的确是归根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而且我们在法律是往往看到模棱两可的字句,并且往往会给法官很多的裁量空间,这就直接的导致了很多人们所认为的不公事件的产生,至于其他的,有法不依,包庇犯罪之类的事情,是法律规范意外的事情,就暂且不议了。然而,我们知道,这个世界上任何一项社会制度都不是万能的,他可能保罗社会万象,但是总有疏漏的地方,任何一个法学界的泰斗都不可能说自己能够制定出一部保罗万象的法律,哪怕是全体法学界都不可能,虽然大陆法系一直希望能够穷尽法律行为所规范之事,但是那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律本身所规范的就是社会行为问题,但是社会是在不停的进步的,社会行为是千变万化的,所以相对的,法律规范也要不断的产生变化,这也是为什么法律具有滞后性的原因。笔者之所以在此就奔问题多言,就是因为针对社会上一些言论,一遇上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就激烈的抨击政府、抨击法律的行为,这是很不成熟的表现。当然,政府在很多问题上的确

存在问题,对于法律的未雨绸缪也不是做得很到位,往往要出了问题才愿意稍微的重视一下,但是我们不能一产生问题就去做出很激烈的煽动民情的言论。毕竟,很多矛盾的产生不是单方面出现的,我们应当综合的看问题。

(三)道德体系中本身存在的问题

社会道德的维护,首先应当是社会文化的事,中国刚解放的时候,那个时候中国的法律要比现在不健全的多,规范的缺省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并且生活水平也比现在差得多,但是当时的道德水平却很高,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规范的瑕疵并不是社会道德状况决定因素,道德体系本身存在很大的问题。为什么“小悦悦”事件当中有这样18个路人,笔者以为,这虽然是个个案,但是偶然中存在必然性,虽然笔者很愿意认为这只是个案。马克思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社会文化以及道德观念,也同样受到经济基础影响,目前的社会,可以说是近两百年来经济发展的又一高潮,中国的经济水平正在突飞猛进,但是同时,社会贫富不均及社会浮躁的暴富心理会成为社会道德体系中的毒瘤,当然,笔者不是认为我们应当停下或者放慢经济发展的步伐,而是希望真得能够像十一届三中全会说得那样,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要一起抓。现在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是效益为先,这无可厚非,但是对于社会文明以及道德水平却从未从根本上抓起。无论是政府主导的地方文化还是企业主导的企业文化,都应当更多的倾向于道德水平的建设,而不是仅仅发发宣传册或者是拍点公益广告,给点奖金就了事的,而应当是将此作为对于官员升迁以及职员考评的重要依据,要逐渐的形成社会以不道德为耻的概念。

二、 和谐社会中的法治和德治的关系评述

(一)和谐社会中德治不可替代的地位

在这次小悦悦事件的出现之后,使得道德问题凸显出来,笔者曾经看到这样一个观点;认为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既然法律和道德是一种互补的关系,那么,在法律不断的加强和完善的过程中,根据此消彼长的原理,最终法律将完全的代替道德的存在,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唯一行为准则,笔者以为,这是对马克思法治观念的曲解。我们可以看到,伴随着人类社会各种关系的不断发展变化,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也一直产生着微妙的变化,并且,在人类社会得很长一段时间里,法律并不出在一个关键的地位,大多数的社会生活是处在社会道德的调控之下,而在此过程中,法律自身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也一直在不断的完善过程中。虽然,通过一系列日臻成熟的法条法规,人类社会的生活能够变得更加的保障有序,而人们的道德水平,由于缺乏一定的评判标准和保障措施,却一直都是争议的对象,但是,仅仅从和谐社会的要求上来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只是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组成部分之一,而类如公平正义、诚信友爱都是需要通过德治的努力菜能够得以实现的。

(二)和谐社会中的法治与德治的相互促进关系

自从国家出现于人类社会之后,道德和法律就一直通过相互作用的方式维护着人类社会中的一系列关系。“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语出《孟子》,“善”者,道德也,“徒善不足以为政”告诉我们,单凭道德是无法治理国家的,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是说,光凭借法律自身也是不能运行的,其同样需要借助其他的社会因素,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想要治理好国家,就必须要把握好两者的关系。想要建设和谐社会的,就必须要同时的做好法治和德治的工作,从本质上而言,法与道德都是社会化生活的产物,由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同时,他们又受到一定的阶级政治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并为其服务。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和阶级意识形态的作用下,道德和法律的基本意识形态和原则是基本一致的,而在和谐社会的构建当中,德治和法治更应当是相辅相承,并且互为辉映的关系。

三、 法治与德治在目前社会中的作用比较

(一)法治作用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法治国家的主要特征,就是通过法律治理国家的方式来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而不是通过个人意志和主张来实现国家的管理。这种治理方式要求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各个方面的活动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范来进行,而在这一过程中,不应当受到其他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法治作用的优越性

(1)理性; 法治的存在的意义,首在理性,其从根本上减少了“人治”社会所带来的不必要争端,由于德治往往没有确定的条文可循,所以对于掌权者的道德要求和个人素质要求比较高,否则很容易导致的专政和任意妄为,而在法治环境下,人们可以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同样的事情找寻出同等的解决争端和矛盾方法,而不是对于单一的事情做出不同的判断和裁决,使得人们在同样的事面前可以享受公平的待遇。并且从法律本身而言,其设置了权利义务的平衡模式,要享受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从本质上诠释了法律的公平,赋予了法治理性的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