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铁建设〔2006〕157号
关于印发《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鼓励勘察设计单位贯
彻铁路建设新理念,提高铁路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铁道部修订了《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现予印发,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印发的《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铁建设函〔2001〕27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第九条关于不得申报优秀勘察设计奖的条件,第一款“工程投资超可研投资10%的项目”,是指2006年1月1日起批复可研的项目。2006年1月1日前批复可研的项目,工程投资超批复概算的,不得申报优秀勘察设计奖。
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建设技术水平,鼓励广大勘察设计人员精心勘察、精心设计,积极开发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努力创出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的评选。
第三条 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应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铁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分别设一、二、三等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应的工程勘察资质、铁路工程设计资质(包括可从事铁路工程设计的其他设计资质)的单位均可申报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
第六条 申报项目必须是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至少一年以上运营检验的项目。
申报项目必须是本单位评选出的优秀勘察设计项目。
第七条 申报优秀勘察奖项目的规模:
(一)工程测量为50公里以上线路,编组站;
(二)岩土工程为地质条件复杂的线路,区段站(含)以上站场,特大桥,深水桥,3公里以上隧道,单体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车站站房,大型不良地质或特殊地质工点;
(三)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水源工程;
(四)规模较小,但技术难度大、有特色的勘察成果。
第八条 申报优秀设计奖项目的规模:
(一)综合工程
1.新建铁路正线长度不少于50公里,改建铁路正线长度不少于100公里,对长大干线进行总体设计评奖。
2.新建或改建规模在50%以上的铁路枢纽、编组站、区段站、客运站、动车段。
(二)单项工程
1.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的大桥、特大桥、深水桥、墩高60米以上高桥。
2.地质条件复杂的长度3公里以上隧道。
3.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的特殊设计路基工程。
4.单体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车站站房。
5.新建或改建规模在50%以上的机务段、车辆段。
6.采用新技术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通信、信号、电力、牵引供电及信息系统。
7.规模较小,但在技术创新方面成绩显著的项目。
第九条 下列项目不得申报优秀勘察设计奖:
(一)工程投资超可研投资10%的项目;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重大事故且与设计单位有关的项目。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十条 优秀勘察奖评选标准:
(一)勘察资料齐全,深度和精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范、规程,能正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满足设计需要,开挖揭示的地质情况与勘察成果基本一致。
(二)工程地质勘察工作采用综合勘探方法和勘探新技术,为设计和施工提供了详细、准确的地质资料及场地、环境基础资料。
(三)勘察方法和手段选用适当,有所创新,在解决关键勘察问题方面有一定的技术特色。
(四)勘察成果对保证设计质量和工程效益有显著作用。
(五)一等奖应具备技术难度大,有突出创新,技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或同期国际先进水平;二等奖应具备技术难度较大,有创新,技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三等奖应具备一定技术难度,有创新,技术上达到路内先进水平。
第十一条 优秀设计奖评选标准:
(一)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和铁路技术政策,合理采用技术标准规范。
(三)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铁路建设新理念,优化设计,强化保证运输安全、提高运输能力的措施。
(四)在技术经济比选、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资源、降低工程造价等方面成效突出,经实践检验,设计成果满足建设和运营要求,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五)采用的工艺、设备、材料和结构技术先进,选型合理,符合国情、路情。
(六)设计文件组成内容和深度符合要求,设计手段先进。
(七)工程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之内,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水土保持、节能、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八)一等奖应在原始创新方面有突出成就,技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或同期国际先进水平;二等奖应在集成创新方面有突出成就,技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三等奖应在设计方法方面有所创新,技术上达到路内先进水平。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可由申报单位直接报送,也可由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报送。
第十三条 优秀勘察设计奖可按整个项目申报,也可按子项目单独申报(包括长大干线的分段工程);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的内容:
(一)勘察项目
1.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申报表(附件1);
3.勘察报告书及相关资料;
4.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书面评价意见;
5.必要时报送反映项目情况的声像资料。
(二)设计项目
1.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申报表(附件2);
3.设计说明、主要图件及相关资料;
4.由建设单位出具的项目批复概算执行情况;
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运营管理、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书面评价意见;
6. 必要时报送反映项目情况的声像资料。
第十五条 对出具项目评价意见的部门要求:
(一)建设部门对申报项目的评价意见由建设单位出具。
(二)运营管理部门的评价意见由铁路局相关业务处出具。
(三)施工部门的评价意见由施工企业出具。
(四)监理部门的评价意见由监理企业出具。
(五)设计部门对勘察项目的评价意见由设计单位出具。
第十六条 申报表中应详细说明项目的申报理由,达到同期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附由省部级科技情报部门出具的相关检索资料。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每年8月底前送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文字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型。
第五章 评 选
第十八条 铁道部成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审领导小组,由建设管理司、运输局、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及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的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建设管理司。
第十九条 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具体承办与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有关的申报受理、申报条件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等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条 评选程序:
(一)申报材料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进行合规性审核;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评审专家按照评选标准、结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评价意见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查;
(三)对拟评一等奖的项目,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就其主要技术水平是否达到国内领先或同期国际先进水平进行论证,提出专家意见;
(四)铁道部优秀勘察设计奖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五)铁道部优秀勘察设计奖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结果经铁道部批准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根据申报项目情况选聘。评审专家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动态,专业技术精湛,作风正派,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获铁路工程优秀勘察、优秀设计奖的单位,由铁道部颁发奖牌。
获奖项目单位应对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时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项目参评资格,通报批评;获奖后发现的,撤销奖励,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一年参评资格。
第二十四条 项目获奖后,发现因勘察设计责任造成项目重大安全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的,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发布的《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铁建设函〔2001〕274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1月6日)
深人发〔2005〕2号
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事业单位的职位设置和分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员职位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因事设职原则、最低数量原则和整体效能优化原则。
第四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位分类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对本区事业单位的职位分类工作实施综合管理。
市、区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位分类的指导和审核工作。
第二章 职类、职系、职级
第五条 事业单位职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划分为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两个职类。
行政管理职类划分为行政领导和行政事务两个职系。行政领导职系由单位行政领导和单位内设机构行政领导职位构成;行政事务职系由除领导职位外的行政事务工作职位构成。
专业技术职类由单位的业务工作职位构成。其职系划分,属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市人事部门根据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与需要确定。
第六条 行政管理职类和专业技术职类的职位,根据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的实际分别设定职级序列,两类职位的职级互不对应。
第七条 行政管理类的职位划分为十个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第一职级、第二职级、第三职级、第四职级、第五职级、第六职级、第七职级、第八职级、第九职级、第十职级。其中行政事务职系职位的最高职级不能超过该单位的部门正职行政领导的职级。
第八条 专业技术类的职位划分为七个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第一职级、第二职级、第三职级、第四职级、第五职级、第六职级、第七职级。
第九条 各职位的职级,根据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和所需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因素确定。
第三章 职位设置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职位数额,在单位职能和工作任务合理分解并确定本单位职员职位的职类、职系、职级构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
事业单位依据职位调查、分析评价结果,确定职位的配置、职位的职责任务,以及所属的职类、职系和职级等,并编制职位说明书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首次实施职位分类,应设立职位分类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职位分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内容和实施的方法步骤,确保职位设置科学合理。
职位分类工作可按照核定编制、职位和人员岗位配置现状,制定职位设置方案,组织培训,进行职位调查和职位拟设,拟定职位说明书,职位设置和职位说明书评价与审核确定等基本步骤实施。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进行职位设置前,应到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职位配置数额,并据此核对单位的人员岗位、配置情况。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制定的职位设置方案,应包括职位的职类、职系和职级架构及职数配置,职系、职级确定的基本标准,职位调查和分析评价的基本内容和方法、职位说明书编制规范等内容。职位设置方案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后实施。
向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报核单位的职位设置方案,应同时附送单位的机构编制文件、人事部门对单位职位配置数额的核定通知,单位现有人员简况登记表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进行职员职位设置,应做好职位调查工作,由职位分类工作小组根据职位调查情况,充分听取意见后提出拟设职位的方案,并组织编制拟设职位的说明书。在此基础上,组织对职位进行评价和审核,并经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审定。
事业单位确定的职位设置和职位说明书须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认可。
第十五条 职位说明书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职位名称:行政管理类职位可参照现行的名称(如院长、校长等),专业技术类职位根据行业和职位的性质确定(如教授、副主任医师等);
(二)职位代码:由四部分组成:①—②—③—④。其中①是指事业单位的代码,采用由市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②是指该职位所处的职类、职系,行政领导职系用字母L表示、行政事务职系用字母S表示、专业技术类职系用字母Jn表示;③是指该职位的职级,用阿拉伯数字表示;④是指各单位自行使用的识别号码;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指该职位任职人员所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及应承担的职责,享有的权利,应按主次顺序分项写明;
(四)工作标准及要求:指该职位任职人员完成上述各项工作任务应达到的基本标准以及应遵守的工作要求;
(五)任职资格条件:指任本职位工作所应具备的最低学历、工作年限、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以及身体条件等。
第四章 职位管理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各类职位及各职级职位的数额,由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行政领导职系的职位数不得超过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限额。行政事务职系最高职级的职位数不超过单位的部门正职行政领导职级职位数的20%,次高职级的职位数不超过单位的部门副职行政领导职级职位数的30%,其余职级的职位数由单位自行确定。
专业技术职类的职位数不得超过人事部门确定的限额。
受聘不同职类两个职位的职员,其两个职位均占该职类职位数,该职员应当同时签定两个职位的聘任协议书,按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确定主要职位,依主要职位享受实际工资待遇,并可按其中一个职位的职级确定其档案工资。
第十八条 每个职员职位均应根据职级的高低及不同职类、职系的实际需要规定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其中专业技术职位必须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具体规定见附件)。
根据实际需要,行政领导职位也可以设定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条件。
国家规定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职员职位按程序确定后,应按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职位设置方案和职位说明书信息库,以此作为职位和职员聘用聘任等管理的依据。
事业单位因机构编制和职能变化等原因,需增设或改设职位的,应按职位设置的程序进行。撤销职位、变更职位的职系和职级、修改职位说明书的内容,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备案。其中变更职级的,应按管理权限确定。
事业单位发生职位变化和修改职位说明书的,应同时修改信息库的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发现所属职位确定的职级不当,可向核定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审定的结果为最终结果,除发现新事实或该职位工作内容有变动外,事业单位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专业技术职位聘任应具备的专业技术
资格条件对应表
专业技术职位
应具备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职级职位
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职级职位
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职级职位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职级职位
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职级职位
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职级职位
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职级职位
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