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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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常政发〔2009〕17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9〕13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市人口状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查清十年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提供科学准确的人口统计信息,对科学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高质量完成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任务。
  二、普查的时间、对象和内容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零时。
  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等情况。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并抽调主要业务骨干直接参加市普查办公室工作。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镇(开发区、街道)、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也要相应建立普查工作机构,镇(开发区、街道)分管领导要兼任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开展本地区人口普查工作。届时要抽调或招聘思想品德好、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强、文化素质较高、懂政策、熟悉本地情况、有一定调查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并认真做好培训和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普查的经费保障
  国务院规定,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全市各地普查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地要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落实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工作条件,以保障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也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严格数据质量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认真落实普查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培训、摸底、登记、复查、汇总、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保证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为确保人口普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将与各辖市、区政府签定人口普查工作目标责任状,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奖罚分明,有序推进。
  加强宣传动员。各地要制定宣传工作规划,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以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以及户外广告牌、宣传画、宣传栏、手机短信等各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常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常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俞志平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蒋华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荣平  市统计局局长
      石小东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葛树明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月冬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秀华  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成 员:李亚雄  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吴全清  市监察局副局长
      孙茂斋  市台办副主任
      余建新  常州日报社副总编
      黄和明  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庄小涛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郑 辉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 佩  市民政局副局长
      董保国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杭 勇  市人事局副局长
      刘京亭  市劳动保障局调研员
      赵维忠  市建设局副局长
      谢小方  市农林局纪检组长
      宗培立  市文广新局助理调研员
      周秀华  市卫生局助理调研员
      谢卫平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孙婉如  市房管局副局长
      王汉潮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沈一林  市外事办主任
      孙明敏  市法制办副主任
      恽 爽  市侨办副主任
      周建忠  市工商局副局长
      薛 晔  共青团常州市委副书记
      周 琪  常州军分区司令部军务办主任
      周 新  武警常州支队副支队长
      吴志刚  市统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吴志刚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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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

国务院


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凡国营大中型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依照本办法缴纳调节税。


 第二条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调节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联营企业以分得利润的各方为纳税人。
  铁路运营、金融、保险企业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直属企业,分别以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国家医药管理局为纳税人。


 第三条 调节税应由纳税人就地缴纳。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回原地缴纳。


 第四条 调节税以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第三条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国营企业的调节税税率,由财税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核给企业的调节税税率,要汇总报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核定调节税税率时,先核定企业的基期利润。企业一九八三年实现利润,调整由于变动产品税、 增值税、 营业税税率以及开征资源税而增减的利润后,为核定的基期利润。核定的基期利润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和一九八二年合理留利后的余额,占核定基期利润的比例,为调节税税率。没有余额的,不核定调节税税率。
  在核定国营卷烟企业调节税税率时,企业一九八三年实现的利润,还应加上卷烟提价收入,再扣除卷烟提价收入应纳产品税、烟叶提价补贴、名牌烟价外补贴后,作为核定的基期利润。
  凡与其他单位联营的企业,在核定调节税税率时,还要加上按规定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或减掉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作为核定的基期利润。


 第七条 企业当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的调节税。利润增长部分按定比计算,一定七年不变。
  对物资、代销、金融、保险企业征收调节税时,不实行减征70%的办法。


 第八条 国营企业调节税,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九条 国营企业调节税, 按日、 按旬或按月预缴本月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纳税日期,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缴调节税数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减征调节税以纳税人为清算单位,年终按全年增长数额进行清算。年度中间预缴调节税时,不计算减征数额。


 第十条 纳税人应在月份终了后十日内, 年度终了后三十五日内, 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办理纳税申报。企业的年度财务计划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而不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及其所属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帐册、凭证、单据和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或者拒绝。税务机关应为其保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必须建立与健全帐册,正确计算盈亏。税务机关如发现有虚列成本、乱摊费用、瞒报收入等违反《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违反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有权按照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限期追补少缴的税款。


 第十四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逾期不缴的, 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催缴税款无效时,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隐匿应纳税所得额或申报不实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并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纳税人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纳税,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先按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然后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收购资金委托代理业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收购资金委托代理业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切实加强对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的管理,现就进一步做好收购资金委托代理业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收购资金委托代理业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由于我行分支机构不是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在全国2771个县级行政单位(含城市市区)中,目前只在1611个县(市、区)设有支行,仅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58%,而且在县以下未设营业机构,其业务主要是委托当地农业银? 泻推渌鹑诨勾淼模龊么砉ぷ鳎险婀岢构裨汉团┮捣⒄挂械母飨钫叽胧凑帐展鹤式鸱獗赵诵械囊螅忧啃糯芾恚橇甘沉魍ㄌ逯聘母锍晒Φ谋Vず椭匾谌荨R虼耍骷缎幸惺堤岣叨宰龊檬展鹤式鹞写砉ぷ髦匾缘娜鲜丁R哟缶殖龇ⅲ凑展裨汗赜诠
芎糜煤檬展鹤式鸬囊螅氪硇型π鳌⒚芮信浜希プ」丶方冢炕糯芾恚涌焓迪质展鹤式鸱獗赵诵械哪勘辍? 二、完善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我行业务范围进行了调整,同时国务院对收购资金管理工作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委托代理业务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当前最主要的就是要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做好
协议的重新签订工作。原则上由各省级分行在财政部核定手续费标准的范围内,与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以明确委托代理业务的管理及委托代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行负责制定委托业务的计划、信贷、财务会计等具体政策、制度和办法,及时向代理行划拨委托业
务资金,并经常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代理行要设立专柜或专人,明确专职代理人员,负责代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封闭运行的要求管理收购资金,保证委托贷款专款专用,按时足额收回贷款本息,不发生新的亏损挂账,并不得挤占挪用,防止资金流失。
三、加强委托代理业务的资金划拨、贷款计划管理。各委托行要将委托贷款的需求测算、计划编报及安排,纳入其信贷计划管理范围,统一测算、统一编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并承担全部信贷计划组织实施及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责任。要求代理行要及时编报代理业务的信贷
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等,并按月向委托行报告信贷资金计划执行情况。
四、切实加强信贷管理,抓好封闭运行各个环节的工作。各委托行要对每个代理行至少委派一名信贷人员,专门负责与代理行的工作联系,保证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各项政策、制度、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要求代理行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加强对开户企业的账户管理。粮食收储企业除必须在代理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同时还需设立“收购资金存款专户”和“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基本存款账户主要核算贷款的存入与转出、企业调销回笼款的存入并归还贷款本息及归还贷款本息后剩余部分的转出、费用
贷款的存入与转出、各项补贴款的转入及扣除归还贷款本息剩余部分的转出,企业不能从此账户直接支配资金。收购资金存款专户是主要核算对企业发放的从基本存款账户转入的收购(含调销、储备,下同)贷款形成存款的收支变化专用账户,此账户只能用于收购(含调入)粮棉油及必要的收
购费用支出,禁止用于支付企业其他支出。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主要核算经基本存款账户转出的专项费用补贴、粮棉油调销外的经营收入、费用贷款及其他按规定可转入的经费存款收支,此账户的存款可以用于企业各项合理经费支出。粮食收储企业所办的附营业务必须按国务院规定与收
储企业分离,附营业务如在代理行开设账户的,必须与收储企业账户严格分开,附营业务不得挤占收购资金。
(二)要认真贯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切实做好贷款的发放工作。严格按照“收多少粮,贷多少款”的原则发放收购贷款。收购贷款的发放额度要按购进价款和必要的费用严格核定,保证新发放的贷款与新收购(调销)的粮棉油库存值相一致,决不能超量发放贷款。
(三)要切实做好收贷收息工作。严格按照“销多少粮,收回多少贷款本息”的原则收回贷款本息。企业调销粮棉油后,调销回笼货款必须全额存入在代理行的基本存款账户,首先,要全额收回该批调销商品所占用的贷款本金;其次,要收回支付该笔贷款的利息以及该批调销商品所应承
担的粮食正常周转库存占用贷款和需由企业负担利息的其他贷款的一定比例的利息。然后,将剩余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用于企业的其他合理费用支出。对于企业销售利润较多的,还应与企业协商后收回一部分历年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本息。要督促财政补贴和风险基金及时足额拨
补到位,按规定使用,应该归还贷款本息的,要及时收回;属于补给企业的费用要转入企业财务专户。为了保证贷款本息的全额收回,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顺价销售政策,代理行必须监督检查企业的销售价格,防止企业搞降价亏本销售。
(四)建立报表和信息反馈制度。代理行要根据委托行管理的要求,相应地建立并按规定登记各项贷款管理台账。同时要及时向委托行报送和提供信贷管理报表和有关资料。
(五)对违反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有关规定、发生挤占挪用收购贷款的企业,要求代理行在及时向委托行和当地政府反映的同时,要按照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强委托代理业务的财务会计管理。各委托行要依据代理业务质量支付代理手续费,并实行按季考核、按季拨付、年终清算的办法。要求代理行要按照委托行制定的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并及时向委托行报送有关会计报表。
六、各级行要加强对委托代理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各有关地(市)分行的计划、信贷、财会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代理行,检查指导代理业务的开展情况,保证农业发展银行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凡是由于委托行管理不力、措施不当,导致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要追究委托行
领导的责任。凡是由于代理行管理不力,导致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委托行要及时向代理行的上级行和委托行的上级行反映,同时,要相应扣减代理业务手续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199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