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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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74号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责任,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区、县(市)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

  本办法所称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是指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管理的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行政领导)的问责。

  第四条 行政领导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严格依法行政。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行政领导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二)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的;
  (四)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
  (六)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
  (七)对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监管不力,或者发现隐患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出现重大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监管不力或者纵容、包庇的;
  (九)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十)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十一)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二)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十三)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解决和改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五)决策失误造成行政诉讼败诉或者在行政复议中具体行政行为被改变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十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行政机关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应当对行政领导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七条 行政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问责:
  
  (一) 违反规定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所掌握的工作秘密的;
  (二) 利用工作之便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亲属牟取利益的;
  (三) 对本行政机关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四) 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者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以及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行政领导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应当对行政领导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八条 市行政监察部门发现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情形的,或者依据下列问责信息,可以向市长提出问责建议,由市长启动问责程序;市长发现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情形,或者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材料;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审计、政府法制、政府政务督察等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部门工作考核结果或者绩效评估结果;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八)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问责建议;
  (九)其他反映部门或者行政领导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第九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市长或者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可以责成拟被问责的行政领导当面汇报情况,并责成市行政监察部门调查核实。

  第十条 市行政监察部门根据市长的指示,应当成立调查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
  被调查的部门和行政领导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调查组成员与拟被问责的行政领导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实行回避。

  第十二条 在调查过程中,拟被问责的行政领导应当向调查组作出书面说明。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予以协助。
  拟被问责的行政领导阻挠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拟被问责的行政领导执行职务。

  第十三条 调查核实工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市长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问责的具体建议。

  第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将调查认定的事实材料与被调查的行政领导进行核对,对被调查的行政领导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必要时可以作补充调查;对被调查的行政领导不合理的意见,应当作出有事实依据的说明。

  被调查的行政领导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十五条 市长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15工作日内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作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拟被问责的行政领导追究责任的方式,由市行政监察部门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行政领导,并告知其复核、复查申请权。
 
  第十六条 行政领导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整工作岗位;
  (五)责令辞职;
  (六)建议降职或者免职。
  
  本条一款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采用本条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方式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有问责情形的行政领导在问责程序启动前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追究其他责任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被问责的行政领导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行政领导作出的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由市行政监察部门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者建议的有关机关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 被问责的行政领导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接到复核申请后,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责成市行政监察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核报告,也可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长根据复核或者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可以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追究责任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对行政领导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由行政机关分管副职或者部门内设处(室)、区县(市)政府部门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可参照本办法对其问责。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部门内设机构、本级政府所属部门的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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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6〕15号




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规定,我国承诺在2009年年底之前淘汰所有作为加工助剂的四氯化碳。为此,我局先后于2004年和2005年下发了《关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生产设施的公告》(环函〔2004〕410号)和《关于实施四氯化碳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管理的通知》(环函〔2005〕289号),对四氯化碳的使用做了相应的规定。为确保履行国际公约规定控制目标如期实现,现就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任何使用四氯化碳作为加工助剂的生产装置(线)。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使用四氯化碳作为原料生产非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装置(线)建设项目,应先经我局核准并核发四氯化碳原料使用配额许可证后,各级环保部门方可受理该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三、违反上述规定建设的生产装置(线),由项目所在地地方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拆除,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攀枝花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攀枝花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局、职改办,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攀枝花市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把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工作作为农村人才开发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在贯彻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职改办。

  二OO六年八月十日

  附件.攀枝花市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doc


攀枝花市农村实用人才
技术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人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攀委办发[2005]6号),建立和完善农村人才评价体系,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原则
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坚持重实际操作能力、重效益、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将生产规模、经济效益和当地影响力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将科技应用能力作为主要评价内容,并考核专业知识、文化程度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
二、评定范围、名称和专业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农村第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村实用技术人员(不含乡镇事业单位人员)。
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名称及等级为:技术员、助理技师、技师、高级技师,其中技术员和助理技师为初级职称,技师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为高级职称。根据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名称后注明专业类别。
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按照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分为种植、养殖、工程、经营管理、民间艺术等五个专业,各专业具体包括:
种植:粮油、蔬菜、果品、茶叶、烤烟、林木、园艺作物等的栽培、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应用、土肥等工作。
养殖:家禽、家畜、水产品、特种经济动物等的饲养管理、繁殖、防疫治病等工作。
工程:农业食品加工、畜产品加工、饲料生产等农产品加工工作,农村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环保等农村工程工作。
经营管理:农业生产管理、农畜产品运输、农产品营销、农村人力资源管理、农村旅游管理、农家乐(餐饮)管理、协会(公司)经营管理、农村商贸、中介服务等农村经济工作。
民间艺术:民间工艺、民间文化等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工作。
国家已建立准入制度和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的专业,不进行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
三、评定条件
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努力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产生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被群众公认,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评定相应技术职称。对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申报评定相应技术职称可不受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
(一)评定技术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基本了解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或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即“绿色证书”)或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3)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累计参加县(区)以上部门组织的50学时以上或参加乡(镇)组织的100学时以上的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或已被乡(镇)确认为某一专业的示范户且连续两年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农产品加工等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能按技能要求基本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一般技术内容,了解一般农机具或常用设备的主要结构原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参与农业技术推广,能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3)了解种植、养殖技术操作规程,能承担规模种植、养殖的技术操作工作。
(4)种植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的2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20%以上;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收益是其他农户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
(5)能独立承担生产、经营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和信息中介服务等工作。
(6)在种养、加工、经营、民间艺术等方面,通过一技之长带动家庭收入持续增长,近三年家庭人均纯收入是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
(二)评定助理技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了解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初步运用本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3)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或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并累计参加县(区)以上部门组织的100学时以上或参加乡(镇)组织的200学时以上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
(4)取得技术员职称4年以上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乡(镇)农村技术人员初级基础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且成绩合格。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农产品加工等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主要生产程序和操作技能,能发现并排除一般农机具或常用设备设施的简单故障,具有一般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中,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和技艺,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3)种植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的4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30%以上;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收益是其他农户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
(4)能因地制宜的提出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的建议,帮助农户做好农牧等产品的收购、营运、代理工作,为群众致富做出一定贡献。
(5)在种养、加工、经营、民间艺术等方面,通过一技之长带动家庭收入持续增长,近三年家庭人均纯收入是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
(三)评定技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掌握和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2)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助理技师职称5年以上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乡(镇)农村技术人员中级基础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且成绩合格或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半年以上取得结业证书。
(4)获得县(区)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县(区)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在县(区)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6)受县(区)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农产品加工等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能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相关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能正确操作和维护保养较复杂农机具或常用设备,能协助开展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组织并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能对农户进行有关试验、示范技术和操作技能的辅导,具有采集与处理试验数据的一般知识,能独立撰写单项的技术工作总结。
(3)结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本专业技术工作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4)种植、养殖、加工等示范大户,近三年家庭人均纯收入是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并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共同发展,产生一定规模的社会经济效益。
(5)在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能制定与本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营项目规划和产品流通、销售、加工方案,在引进资金,促进流通,加强合作,创建品牌等方面成绩显著。
(6)能指导初级农村技术人员开展本专业技术工作。
(四)评定高级技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
(2)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
(4)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市级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6)受市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等。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农产品加工等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主要生产技术知识和技术要点,独立或参与制定生产计划、技术工作计划或规划,提出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指导中、初级农村技术人员工作。
(2)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能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3)种植、养殖、加工等示范大户,有独到的生产、经营方法,近三年家庭人均纯收入是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的15倍以上,并带动其他农户共同发展,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4)能够运用本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独立处理经营活动中的业务问题。能进行经营业务的洽谈、经营合同的起草,具有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
(5)熟悉农村市场的流通环节,具有熟练的实务操作的技术和技能。有丰富的农业经纪实践经验,熟悉市场行情变化,有较强的创新和开拓能力。
(6)承担过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施教任务,或具有讲解、传授本专业知识或技能的经历。
(7)能指导中级农村技术人员开展本专业技术工作。
四、评审组织
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由各级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初级职称由各县(区)组建的农村实用人才初级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中、高级职称分别由市组建的农村实用人才中级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和高级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委托市农牧局会同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建攀枝花市农村实用人才中级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攀枝花市农村实用人才高级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建立评委会成员库,报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评委会成员库人员须由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较高技术职称、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组织纪律性强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可从已取得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遴选,并充分考虑其专业覆盖面。开展评审工作时从成员库中抽取人员组成评委会,评委会对应5个专业下设相应专业考核评议组,各专业考核评议组由3-5人组成,负责本专业技术职称的考核评议工作。
五、评定程序
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评定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程序是:申报、审核、评审、批准、颁证。
(一)申报。根据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范围和条件,由个人申报或所在协会、乡(镇)推荐,并提交有关评审材料(毕业证书、技术及工作业绩总结、培训证明、绿色证书、技术等级证书、职称证书及批文、奖励证书等)、填写《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表》一式二份(附件一)。
(二)审核。评定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由申报人所在村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签章,再经乡(镇)政府审查同意并填写推荐意见,报县(区)人事职改部门逐级审核。
(三)评审。各级评审委员会根据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要求及评定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考核、评议。考评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会议形式或实地考察现场测评的方式进行。以会议形式进行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评委会组成人员1/2以上算通过。以现场测评方式进行考评的,其测评标准须逐条量化,并根据现场测评得分情况对参评人员进行评议,确定通过人员。
(四)批准。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须经职改部门批准并行文公布评定结果。初级职称由县(区)职改部门批准、公布;中级和高级职称由市职改部门批准、公布。
(五)颁证。取得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承担相应技术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由人事职改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证书》。
六、考核与培训
对取得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人员,由县(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业务技术档案,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其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各县(区)职改部门应加强检查和监督。
取得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接受各种形式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对培训和教育的情况应定期登记。各县(区)人事部门要统一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规划,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为他们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不断提高其技术水平。
七、权利和义务
(一)获得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评审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乡镇农业基层服务组织和集体单位在农村招聘农技人员时,优先从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选拔聘任。
3、受聘在基层单位工作的人员,享有与聘任单位平等签约的权利,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享受技术职称津贴。
4、优先与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服务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5、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进修、外出考察学习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或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6、在选拔配备村干部、发展农村党员时优先考虑。
7、在评选各类别农村实用专家及评选表彰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时,优先选拔推荐。
8、在进入农村人才市场进行人才引进、交流和劳务输出时、优先选拔推荐。
9、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拥有优先承包权,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资料、信息、农用生产资料等。
10、优先参与农业开发项目和获得贷款。
(二)获得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钻研业务和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
2、努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和试验示范任务,带头搞好科学技术普及和技术服务,积极向当地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动当地群众共同致富。
3、积极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八、组织领导
我市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农机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局、市经委、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协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区)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乡(镇)做好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考核、推荐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规划、指导、督促和协调,人事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按照规定和工作部署,主动抓好工作,为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评价和合理使用创造条件。
九、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审费,初级在县(区)人才开发专项经费中开支,高、中级在市人才开发专项经费中开支,不再向个人收取评审费。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实施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已取得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评定范围、评定条件、评定程序和称号名称的,其职称继续有效,并统一换发《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证书》。换发《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证书》需由本人申请,填写《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证书换发申报表》(附件二),并附原批准取得职称的《评定表》、批文和证书,逐级审核,按审批权限报市、县(区)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核发新证书,纳入统一管理。


















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表


本人户口
所 在 地

姓 名

现 有 技
术 职 称

拟 评 技
术 职 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攀枝花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姓 名 性 别 民族 照片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学历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现有职称及取得时间、审批机关
户口所在地 县(区) 乡(镇) 村
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主要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或所在乡(镇)及职务 从事何技术工作

主要学习培训经历 起止时间 学习地点 主办单位 学习培训内容、成绩



主 要 技 术 工 作 业 绩(一)
起止时间 内 容 及 效 果



主 要 技 术 工 作 业 绩(二)
起止时间 内 容 及 效 果



基 层 单 位 审 核 意 见
所在村委会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所在乡镇意见 负责人: 公 章年 月 日
呈 报 单 位 意 见
县区人事职改部门意见 负责人:公 章 年 月 日 市职改部门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专业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评审委员会意见 总人数 参加人数 表 决 结 果
赞成人数 反对人数 弃权人数

公 章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意见 公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证书换发申报表

姓 名 性 别 民族 照片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学历
毕业时间及学校
户口所在地
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
原职称名称及取得时间、审批机关
换发证书职称名称及专业
主要技术工作业绩
所在村委会意见 所在乡镇意见
县区职改部门意见
市县区职改部门批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