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九江市教育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反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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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九江市教育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反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九江市教育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反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教办发〔2006〕17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教育政务公开和信息报送、反馈工作,经研究,决定制定《九江市教育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反馈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 教育 政务公开 信息工作 实施细则

抄报: 省教育厅,市委办公厅信息处、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

九江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2日印发





九江市教育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反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教育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办公成本,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九江教育网》是九江市教育局实施电子政务的工作平台;市教育局电子政务工作以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工作月报、信息反馈、公文交换等的网上办公为主要实现形式。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是指除涉密文件信息外,所有教育信息资料一律公开。

第四条 《九江教育网》上信息发布实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是指各类信息的报送审核由各报送单位、科室负责,上网发布由市电教馆负责,局办公室负责所有信息的审校。

第五条 《九江教育网》上以科室、部门为单位的栏目及留言信箱实行科室(部门)负责制,由各科室(部门)负责管理和回复。

第六条 根据当前工作情况,发往《九江教育网》的各类教育信息主要分为:行政公文、教育信息、教育新闻、月度工作安排和大事记及其它应公开信息等。

第七条 在《九江市教育局发文签审单》中增加“是否上网公开”栏目,由拟文科室请示分管领导(重大事项请示主要领导)后,明确是否上网公开。

第八条 局月度工作安排和大事记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编辑印刷,各单位、科室工作安排和大事记必须在编辑前报送。

第九条 自本实细则施行之日起,发往局办公室的各类文件、信息、工作月报等资料必须采取电子文稿形式,否则不予接收。

第十条 网上办公系统启用后,发往局办公室的各类文件、信息、工作月报等资料必须通过九江市教育局内部办公网络平台报送,并按要求予以分类。

第十一条 《中国九江网》和《九江教育网》等渠道的教育类信息由局办公室和市教育信息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分解、督办。

第十二条 转发到各科室、部门要求反馈的信息必须及时反馈。一般性问题1个工作日内必须回复,重大问题2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必须指定一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每日负责查看、接收、反馈本单位、本部门各种政务信息。各单位各部门指定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名单必须在2006年11月15日之前报市教育局办公室。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以月度为单位对各单位各部门政务信息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九江市教育局。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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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开放钢材市场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批转钢材市场领导小组


青岛市开放钢材市场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批转钢材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




第一条 为发展钢材市场,搞活物资流通,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钢材市场由青岛钢材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钢材市场以经营钢材为主,兼营有色金属、生铁及炉料等。钢材经营单位以经销为主,兼营代购代销、联购联销、加工、代办委托进口、协作、调剂串换;为企业和用户进入市场交易提供服务,交流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收的签证等。

第四条 本市和外埠钢铁企业按国家规定自销的钢材,在青岛钢材市场按市场价销售的,凭钢材经营单位加盖有《钢材市场减税专用章》的发货票,经税务部门核定后,可减按国拨价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 使用钢材的单位(不包括钢铁生产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一九八六年底的库存和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入库三个月以上的帐面库存多余钢材,可以投入市场按市场价自销或委托市场的钢材经营单位代销。销售收入可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和调节税。全部销售
收入留给企业,按企业原有自有流动资金和国拨流动资金的比例分别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购买所需钢材及其他原材料,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分配。

第六条 钢材市场经营单位对市外钢铁企业(含使用钢材单位)进入青岛钢材市场销售钢材,除按其销售额收取一定费用外,对进销差价部分一律不作销售收入,应单独挂帐、返还供货单位。

第七条 钢铁企业将钢材销售给市场钢材经营单位,由钢材经营单位根据品种情况按销售额的1‰-2‰提取资源补助费给供货单位。该项费用计入钢材经营单位成本。

第八条 物资企业为调剂钢材品种,将计划内外钢材相互串换销售,计划内平价钢材转为市场价销售所发生的价差收入,要单独记帐,不计入利润,滚动使用,使用方向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督。

第九条 对钢材市场新建的钢材经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征所得税、调节税和批发环节营业税一年。减免的营业税、调节税作为钢材市场经营单位的资源开发基金;减免的所得税作为市物资局的物资市场建设基金。新建钢材经营单位一年后销售给生产企业、
建筑安装企业、建设单位的钢材,以实际销售收入与购进价格的差额,计征批发环节营业税。销售给个人的,一律按销售收入计征零售环节营业税。

第十条 进入市场的钢材销售价格,由各经营单位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市物价部门的指导性价格自行确定,挂牌销售。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青岛钢材市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四个实施细则,结合我市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青岛市关于〈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青岛市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
实施办法》和《青岛市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现予发布,望认真贯彻实施。
改革劳动制度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发展经济、搞活企业,具有重要意义。这项改革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和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社会劳动保险
事业机构和劳动服务公司,以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把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以保证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贯彻实施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于九月底以前,向市政府写一专题报告,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关于废止“子女顶替”制度后,如何妥善处理“子女顶替”方面的遗留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办理:凡一九五九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今后可按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他们办理退休手续后,允许其一名农村的适龄未婚子
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的城镇,参加招工考试或考核;当年未被录取的,只要本人适龄未婚,允许继续报考;被录取的,均实行劳动合同制,是农业户口的,可以转户、粮关系。



1987年4月30日

关于印发《茶叶出口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印发《茶叶出口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深化外贸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两个转变,更好地发挥外贸出口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同时,抓住有利时机扩大我国茶叶特别是绿茶出口,进一步改革我国茶叶出口体制,我部研究制定了《茶叶出口经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茶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茶叶出口经营管理办法
为维护我国茶叶出口经营秩序,扩大茶叶出口,促进产茶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从1998年8月10日起,国家对茶叶出口不再实行统一联合经营,由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茶叶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获得茶叶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已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成交。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其他出口企业均不得经营茶叶出口。对利比亚、突尼斯等国家的政府间茶叶贸易由外经贸部指定出口企业经营。
第二条 对日本的乌龙茶出口由外经贸部单列配额,有关出口企业按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协调方案对外成交。
第三条 国家对茶叶出口仍实行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各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外经贸部下达的茶叶出口配额进行安排,支持经营能力强、效益好、有著名茶叶出口商标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只要市场有需求。企业有能力出口,外经贸部将在出口配额方面予以满足。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出口许可证。
第四条 凡有茶叶出口经营权的部委直属公司,其茶叶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核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茶叶出口企业的茶叶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核发,其中乌龙茶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驻福州、广州特派员办事处的核发。
第五条 出口茶叶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对已有统一茶号和出口标准样的出口茶叶,必须按按统一茶号和出口标准样进行商检后方能出口。绿茶指定由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广西、深圳、重庆商检局商检,其中珠茶指定由上海、浙江、宁波商检局商检,其它口岸不得办理绿茶商检业务。
第六条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茶叶出口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并负责制定茶叶出口价格、客户及市场的协调办法,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茶叶出口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七条 茶叶出口企业在进行茶叶出口商检报验及申领茶叶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列明具体茶种及H.S编码,不允许笼统使用“茶叶”或“中国茶叶”等名称。如不按此规定办理,各商检机构不得接受报验,许可证发证机关不予发证。
第八条 为稳定茶叶出口渠道,开拓出口新市场,国家鼓励茶叶出口企业提高出口茶叶质量,开发出口新茶种,创名牌。
第九条 对于生产能力、经营规模、出口供货、技术水平等达到规定标准的生产企业,外经贸部可赋予茶叶出口经营权,对拥有著名商标、茶号的生产企业可优先考虑。
第十条 对使用红茶出口许可证出口绿茶及其它茶种等违反本规定的出口企业,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减、取消茶叶出口配额直至取消茶叶出口经营权等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8月10日起执行,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