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地震灾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49:18   浏览:9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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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震灾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加强地震灾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质检办特〔2008〕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行业协会:

四川汶川发生地震后,总局立即对受灾地区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作出部署,组织全国17个省(直辖市)的检验力量,会同四川省质监局及时开展了受损特种设备的排查、修复和检验工作。目前,四川灾区受损的20918台电梯、医用氧舱等特种设备的排查、修复和检验工作已经完成。为确保灾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促进灾区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已经完成排查、修复和检验的特种设备后续监管工作

(一)做好特种设备相关技术资料的移交工作。

对已经完成排查、修复和检验的电梯、医用氧舱等特种设备,参加援川抢修检验的质监部门应抓紧完成向四川省质监部门移交特种设备相关技术资料的工作。对经排查和调试检验后即张贴检查合格标志并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四川省质监部门应做好排查设备的信息确认和数据统计工作;对经过排查、修理和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做好修理、检验记录的移交工作,并由使用单位及时将有关记录存档;对经排查短期内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特种设备,应由四川省质监部门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或作报废处理。

(二)做好灾后电梯、医用氧舱等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各受灾地区质监部门应督促特种设备相关企业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电梯、医用氧舱等特种设备维保工作。电梯、医用氧舱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维保单位要安排足够的人员和设备,认真做好地震灾害中受损并经过修复、检验后重新恢复使用的特种设备检查和维保工作。必要时,应优先安排上述特种设备的检查和维保工作,并适当缩短维保周期。

各地应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切实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落实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完善救援设备,畅通应急救援信息,有条件的应实施应急救援的演练。

(三)加强重点场所、重点设备的监控。

受灾地区质监部门要加强重点场所电梯、医用氧舱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监控工作。对经过修复、检验后重新恢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重点巡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监控措施;对具有修复价值而暂时未能修复的特种设备,应明确跟踪监督办法,督促企业制定落实修复方案,并尽可能提供有关服务;对没有修复价值的特种设备,督促使用单位依法实施报废处理。

发生较大余震的地区,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及时排查,确认特种设备未因余震受损,方能继续使用。余震后,电梯检查的重点是:机房井道的土建结构、电梯主机是否移位或倾斜、电梯层门和轿门是否变形、对重架是否脱轨、限速器绳及补偿链是否纠缠、随行电缆是否损坏、对重块是否松动、以及井道内其它凸出装置是否受损等。

(四)广泛宣传,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余震频发地区的质监部门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要通过当地媒体开展广泛宣传,向公众告知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常见故障和应急措施,并公布咨询和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及时举报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实施严格的值班和处理制度,对群众反映的安全隐患,要督促维保单位及时检查,督促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及时安排修复,督促检验机构及时安排检验,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二、关于灾后重建中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

目前,地震灾区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受灾地区各级质监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积极提出建议,对相关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和检验技术服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对灾后重建中特种设备相关的规划和方案提出建议。

对实施重建的城镇,在政府拟定灾后重建规划时,质监部门要积极提出有关燃气管道、加气站、充装站等的合理布局。加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等环节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开展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安全评估和检验修复工作。

对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要督促和组织隐患排查、安全评估和检验修复工作。隐患排查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使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单位中的压力容器和长输管道;汽车加气站中使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城市燃气系统中使用的压力容器和输配气管道;制药厂、医院中用于药品生产的压力容器。

隐患排查内容和处置要求可参照《关于指导地震灾区特种设备检验和修复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8〕329号)执行。

(三)加强对灾区受捐赠和临时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确保安全使用。

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捐赠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上门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对受捐赠特种设备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并纳入动态监管,保障安全使用。特别是受灾群众临时居住区使用的气瓶、锅炉和燃气管道,要加大监察力度,确保安全使用。

(四)做好行政许可的服务工作,支持灾区恢复生产。

在灾后重建期间,对受灾严重地区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按照“特事特办、方便快捷”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特种设备许可证和作业人员证丢失的,可由单位出具证明,到发证部门补办证件;对于许可证到期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延期换证;生产单位因厂房受损需要异地或租赁厂房生产的,经省级质监局同意,向发证机关备案即可继续生产;对于重建和恢复生产的换证企业,在办理许可过程中,有关受理、发证机关和技术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程序,并据情减免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费用。

(五)开展特种设备抗震性能研究。

要积极研究地震灾害后特种设备受损情况和安全状况,国家质检总局拟将组织技术专家启动《四川地震灾害中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分析及防范对策研究》的专项工作,提出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环节的抗震措施,完善特种设备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特种设备抵御地震灾害的性能。各受灾地区质监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相应的研究。

(六)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和支持灾后重建。

有关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和利用自身的优势,了解受灾地区的实际需要,协助受灾地区质监部门,对地震灾区的制造、旅游等骨干企业和重点行业,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咨询、对口支援等帮扶工作。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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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的通知

安委办〔2009〕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现予印发。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五日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并经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意,决定建立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络员会议主要任务。
联络员会议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交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意见和建议;研究建立利用各部门现有应急资源,参加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根据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协调相关事宜。
第三条 联络员会议由以下部门组成: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消防局、交通管理局)、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国资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旅游局、地震局、气象局、电监会、国防科工局、海洋局、民航局、总参作战部(应急办)、武警司令部(作战勤务部)。
联络员由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指定的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司局级部门负责人担任,同时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系人,协助联络员开展工作。
联络员及联系人发生变更或调整,应及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组织机构及职责。
联络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应急指挥中心承担,主要职责:
(一)承担联络员会议的组织、协调及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汇总、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信息以及各成员单位应急工作情况,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及时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并通报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
(三)承担联络员会议议定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根据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求,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第五条 实行联络员例会制度。
(一)联络员例会为联络员会议基本形式,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方面的指示和工作部署;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形势,针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完善应急协调机制的建议;分析评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通报、交流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和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协调和沟通时,根据联络员会议成员单位要求,可召开由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的临时会议。
(二)联络员例会和临时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印发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抄送各联络员。
(三)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例会和临时会议,应告知应急指挥中心,并委派联系人参加。
(四)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及其部门负责人参加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参加联络员例会和临时会议,通报本部门、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向所在部门或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工作建议、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承担本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情况、信息和总结报告的交流与传送。
(四)协调办理涉及本部门或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事宜。
(五)参加按照联络员会议要求组织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研讨、演练、调研、考察、评估等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单位)与应急指挥中心的联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
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998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