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省教育工作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厅直属中等学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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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教育工作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厅直属中等学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海南省教育工作委员会 海南省教育厅


中共海南省教育工作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厅直属中等学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规范省教育厅直属中等学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中等学校校长负责制,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厅直属中等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校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第一条 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校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包括:

1、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2、学校发展规划;

3、校内机构的增设和撤并;

4、专业设置及调整;

5、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6、中层干部聘任及解聘;

7、对外合作办学;

8、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大额经费支出;

9、重大基建项目和校产发展计划;

10、教职工收益分配和住房问题;

11、教职工的调配、调整、聘用、考核、奖惩工作;

12、招生计划;

13、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条 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是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形式。联席会议由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委(党总支)的正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和工会主席等参加。联席会议由校长主持。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的事项由教代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三条 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1、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经与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别酝酿,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方案;
2、就初步方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3、校长与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研究,进一步完善方案,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4、将拟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事先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充分考虑;
5、将方案提交联席会议讨论,校长应让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然后进行决策。如果讨论意见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后,作出决策
6、重大问题决策后由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党组织监督实施。

第四条 学校发展规划、新校区建设、固定资产处置、对外合作办学等重大事项,须按有关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人事工作


第五条 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任期制。

第六条 在上级核定的职能机构和职数内设置内设机构和配备中层干部。直属中学按琼教人〔2003〕12号文执行。

中等学校不设校长助理。

第七条 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聘任中层干部应公开聘任条件、岗位职责和解聘条件,聘任期满按岗位职责考核称职可以续聘。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校长与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协商后提名,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经公示后由校长聘任。中层干部可实行竞争上岗。要制定竞争上岗工作方案,在公布职位、报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之后,经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公示等环节,由校长聘任。中层干部的聘任或解聘须报省教育厅人事处(教育工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严格按程序招聘教职工,把好人员“入口”质量关。要围绕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目标,有计划地公开招聘教师。招聘教师时,应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聘工作方案,先由基层用人单位(教研室、学科组)提出用人要求,学校统筹考虑,确定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并以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告。教务、人事部门负责对应聘教师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考评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考察(专业知识测试、面试答辩、试教),然后提交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经公示后聘用。要按核定的教职工比例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在学校主要领导已被通知即将调动后或退休前半年内,不得突击调入教职工。

第九条 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要明确各内设科(室)的职能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建立和完善考核、奖惩、解聘、辞聘或辞退制度,严格按岗位职责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教职工晋职、晋级、报酬、评优等挂钩。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第十条 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学校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有专人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接受省教育厅人事处(教育工委组织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档案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对收集归档的材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不得私自或者允许他人擅自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档案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指使档案工作人员或他人涂改、抽取、伪造档案。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在学校撤并期间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或退休前半年内不得突击提拔、调整中层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中层干部的,必须向省教育厅人事处(教育工委组织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研究聘用中层干部,凡在重大问题上有争议的,属于破格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和校领导的配偶、子女在本校提拔的,在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省教育厅人事处(教育工委组织部)的意见。

第三章 财务管理与基建管理

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会计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财经、基本建设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校内财务、基本建设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财会、基建工作的法制观念。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工作要坚持校长负责制,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按管理层次分别建立校长、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财务(总务或后勤)科长和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要增加透明度。与学校发展规划相适应的经费需求计划的制定、年度预算安排及执行、对外投资、学校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财务岗位负责人的任免等重大财务工作,应经过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加强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不得编制超出学校综合财力能够承受的赤字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严禁盲目举债办学,搞高标准建设。凡举债100万元以上的,必须书面报告省教育厅,50万元以上新的借贷须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十六条 加强收费管理,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所有收费必须公示,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 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支出的报销审批制度。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虚列虚报支出,不得挤占、挪用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不得违反规定乱发放钱物,学校创收部分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比例应不低于70%。

第十八条 坚持政府采购和集体采购。由学校自行购置的物品,价值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必须先由经办人提出购买方案,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再实行政府采购或集体采购。

第十九条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购置要实行采购招标,其使用、保管、清理、转让、报废等要有严格的审批程序。房屋建设以及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要有专人负责,严格验收制度,实行验收责任制和追究制。要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避免闲置、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每年财务决算前应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及时清理结算债权、债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入股的,要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认真清理校办产业,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各学校不得以事业经费和代管经费为校办产业的借贷款项作经济担保。

第二十一条 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通过招标选拔施工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大宗材料物资的购置,也应通过招标进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审计监督。重点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及基本建设、修缮工程审计等。凡基建或修缮项目,未经竣工结算审计的,不得付清款项。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五十人以上的学校必须建立并实行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不足五十人的学校必须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教代会四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的主要职能是审议通过校长工作报告、经费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教职工,可以当选为学校教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以年级组、教研组、科室等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一百人以上的学校,代表人数一般占教职工总数百分之三十左右;一百人以下的学校,代表人数不少于二十五名。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学校正副校长、党组织和工会主要负责人的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直接参加选举。当选的教职工代表名单应当张榜公布。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校长工作报告及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经费预决算报告与其他有关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2、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讨论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住房分配等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4、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校长及其他校领导,并可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意见。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校领导人选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应支持校长依法管理学校,校长应当依靠教代会,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议案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大会复议。复议后教代会和校长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组织协调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校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实事求是、注重实施、及时准确、有利于促进学校健康发展和稳定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八条 下列内容应予公开:

1、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规划及实施方案、重大问题的决策;

2、教师和干部聘任、职称评定、晋级晋职、选先评优事宜;

3、学校事业费预决算、财务收支情况;

4、大宗物资采购事宜和学校基建招投标及竣工核算验收项目造价详情;

5、教育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6、招生考试事宜;

7、学校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

8、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保送生、招收特长生、奖学金、困难生减免学杂费等);

9、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住房、奖罚、福利等)。

第二十九条 对涉民内容要搞好社会公开,将有关政策、规定、收费、承诺、工作纪律、工作程序等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公开栏是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要在便于教职工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规范的公开栏。所有公开的内容都应在公开栏内公布。公开栏旁要设置监督箱,定期开启,了解教职工反馈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学校还可以通过党政联席会,教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议政会、校情发布会、听证会、校长信箱、校长接待日及广播、电视、校园网、校刊等形式实施校务公开。

第三十二条 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竞争机制引入学校管理工作,凡是能用市场竞争机制办法办的事,都要采用市场机制的办法,通过招标、投标、竞争来办,面向社会公开操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根据公开的内容实行定期公开和随时公开相结合,严格规范公开的时间。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通过教代会或临时召开的教代会实行公开;属于常规性工作,通过公开栏等形式按年度、半年、季、月实行定期公开;属于长期性、阶段性工作,要分阶段公开;属于短期性、一事一议的工作,要随时公开。

第三十四条 校务公开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1、由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整理出公开的内容和形式;2、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审核予以公开;3、工会组织教职工参校政、监校事,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接受监督;4、学校行政负责人责成相关部门按照教职工的意见制定整改措施。

第三十五条 建立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党总支)书记担任,校长、工会主席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是:组织和领导校务公开工作,研究制定校务公开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 学校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厅直属中等学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引咎辞职;应引咎辞职而不主动申请辞职的,由厅党组责令其辞职:

1、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致使用人不当,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产生较坏影响的;

2、对省教育厅(教育工委)的重大决策、决定,因主观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落实和执行,严重影响全局工作的;

3、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领导班子团结,负有主要责任,经教育仍无改进的;

4、未能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应负直接或主要领导责任的;

5、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对师生的利益漠不关心,导致矛盾激化,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

6、由于工作不到位,导致本校发生重大政治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学生斗殴、重大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学校固有资产严重流失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7、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权谋私利,或挥霍公款大吃大喝、变相旅游、娱乐高消费等,虽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但教职工反映强烈的;

8、不严格履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对本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放任不管,致使学校出现重大的违法乱纪案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9、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10、品行不良,道德败坏,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较坏影响的;

1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12、参与赌博、封建迷信活动,造成较坏影响,经组织教育不改的;

13、有其它应当引咎辞职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学校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1、引咎辞职由领导干部本人向厅党组提出书面申请,由厅党组组织调查后作出决定,向提出申请者本人和所在学校下发同意辞职通知书。

2、责令辞职由厅党组向学校领导干部本人发出责令辞职通知书,领导干部本人可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书15天内向厅党组提交申诉报告,厅党组组织调查组到学校调查核实并作出决定,将结果向领导干部本人和所在学校反馈。

第三十八条 在辞职审批期间,当事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职。

第三十九条 学校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另行安排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其他中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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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中间环节交易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益,并不直接收受请托人财物,而是授意或者默许请托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以第三人为周转财物的纽带,故意转移利润,意在收受贿赂的行为。它是交易型受贿罪的一种。这种类型的受贿,由于介入了中间环节,行受贿双方并没有直接的权钱交易,其犯罪意图被切断,导致主观犯罪故意认定出现障碍;加之掺入多个市场行为,需要区分合法买卖与权钱交易,犯罪因果关系认定复杂,增加了司法实践中的查处难度。对于这种类型的受贿,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请托人(行贿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明显偏离了正常的市场优惠价格且第三人受益。这是认定增设中间环节交易型受贿的前提。市场有其内在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市场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实现资源的重新配置,达到双方的互利互赢。如果交易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一方明显受益,另一方明显受损,双方在没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自愿接受显失公平的交易,其实质就是贿赂目的制约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判断交易行为是否显失公平,最直接最主要的决定因素就是交易价格。因为价格是交易的核心,直接决定了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正常的优惠价格是市场主体促进营销获取竞争机会的一种手段,只有那些明显偏离了正常市场优惠价格的交易行为,才有可能被纳入受贿罪规制的对象,这也是增设中间环节交易型受贿与低买、高卖交易型受贿的共通之处。但是,后两者交易的主体双方是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而前者交易的主体双方则是请托人与第三人。

正常市场优惠价格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优惠价格必须经过决策方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决策方主要负责人均知晓这个优惠价格的存在。优惠价格既然是市场竞争的产物,是营销策略的表现形式,必然需要经过集体决策,或者虽未经集体讨论,但其主要负责人均知晓优惠的价格及幅度,否则就可能是不公开不透明下的权钱交易。第二,优惠价格在交易时就已经事先存在并且有效。优惠价格具有预设性、有效性和非特定性(不是针对特定人设定)等特点。交易行为发生后,无论市场如何变化,价格如何回落,都不作为评价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基准价格。第三,优惠价格是距离“交易时”最近的一次优惠价格。市场营销过程中,经营方可能会根据市场的需要对优惠价格作一些调整,在双方进行交易时可能已经存在多个不同的优惠价格。但不论有多少次调整,价格波动情况如何,均应当以距离交易时最近的一次优惠价格作为基准价格。因为,只有这个时候的优惠价格才最为接近“交易时”,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

二、第三人与其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的关系。这是认定增设中间环节交易型受贿的核心。请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优惠价格的交易,直接获得利益的是第三人,而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第三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应当具有怎样的关系,才能使其获得的利益能够从法律意义上归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被整体评价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行贿人的财物,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授意请托人与自己同学所在的公司进行偏离正常市场优惠价格的交易,能否构成本文中的增设中间环节交易型受贿?

笔者认为,受贿罪的本质在于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之间的权钱交易,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是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要将第三人获取利益的行为评价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必须进行“第三人收受财物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的实质判断。因此,第三人必须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的关系。

这种特定关系,表现为对财产或者利益能够共同占有、使用和处分。近亲属由于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生活,有着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能够对财产、利益共同占有、使用和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的情人,由于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的感情和利益关系,事实上能够形成对财产和利益的共同享有。除此之外,经济上的合作伙伴、共同投资人,也能够基于相互间的投资份额、比例对财物进行分配,从而使其获得的财产、利益部分归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笔者认为,第三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表现为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第三人即“两高”司法解释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至于同学、同乡等等,因为与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情感上的联络,不是共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即使其以明显偏离正常的市场优惠价格获取高额利润,如果不能证明该收益由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共同占有,就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三、第三人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这是认定增设中间环节交易型受贿的关键。请托人之所以愿意与第三人进行显失公平有违市场交换规则的交易,就是基于第三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请托人能够通过第三人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公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交易价格与偏离正常市场优惠价格之间的差额,正是公权力被出卖的对价。尽管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幕后的权钱交易因第三人或更多人的介入而被切断或者掩盖,但其与请托人的职务管理行为却是直接的、客观存在的,即国家工作人员是管理的一方,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请托人是管理的相对方,双方有着直接的职权联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及形成的便利条件,暗中承诺、实施或者实现为请托人谋利益,这是双方增设中间环节的真正原因所在。

在司法实践中,查证增设中间环节交易型受贿,侦查人员必须由表及里,由外到内,由事物的现象发现其本质。具体路径可以为:首先,从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优惠价格的交易出发,查找交易的双方主体;然后,以获得明显利益的一方为中心,考察其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联系,具有怎样的联系,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最后,分析与明显受益方有着特定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与不对等交易的利益提供方是否具有职权联系,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利益,是否明知利益提供方与其特定关系人的交易行为。如果上述查证均能成立,就可以判断利益提供方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增设中间环节交易这一形式,行权钱交易之实。

(作者单位: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作者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近两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探索和实践,为实施该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绩。据统计,近两年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000多件,对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
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各地也存在执法发展不平衡、执法职能不到位等问题。为了把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认识,实现执法职能到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同时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这部法律执行的情况如何,直
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健康、有序地发展;也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有效地履行职责,树立执法权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履行该法赋予的职责,在抓市场办管脱
钩的同时,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工作提到重要位置,切实落到实处。各地要认真总结《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的情况和经验,找出问题和差距,尽快解决执法不平衡的问题。至今尚未查出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执法工作,尽快实现监督不正当竞争行为职能的到位。
二、突出执法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今年9月份开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集中力量,严厉查处一批不正当竞争案件。要重点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
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各地也可根据本地情况,将其他表现突出、危害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为查处重点,把执法工作全面推开。对经营者、消费者举报投诉的案件,要积极受理;同时充分发
挥行政执法的优势,主动出击,有效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 要敢于碰硬,一查到底,通过办案提高执法权威,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三、加强办案力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今年7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部署,尽快理顺公平交易机构,并选调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公平交易机构中来,加强办案人员力量。各地公平交易机构要合理安排人员,保证有一定数量
的专门人员负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工作。并重视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严肃办案纪律,加强跨地区案件的协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按法定程序办事,严肃办案纪律,严禁乱查、乱扣、乱罚,坚决杜绝办案中的行业不正之风现象。要克服和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对外地投诉的案件依法积极查处,坚持纠正对本地企业宽、
对外地企业严的现象。不同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有争议的案件,要加强协调,通过召开案件协调会等形式,协商解决分岐,或报上级机关协调解决,不得互相争案,推诿或各行其是。
五、继续加强法律宣传,创造良好的执法条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重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宣传工作,针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模糊认识,有的放矢地进行普法宣传,使全社会都知法守法。同时,要通过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曝光,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成效,壮大执法声
势。今年12月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两周年之际,各地要组织必要的法律宣传活动,采取各种形式,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进一步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六、注重调查研究,加快配套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工作。《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新法,执行中将遇到许多具体问题,对此,要加强调查研究,并按照今年年初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计的精神,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规章和各地争取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法规并举的方针,逐步完
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套法规,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操作性,保证依法行政。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在抓紧制定有关单项配套规章。各地要针对执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提出建议,争取地方人大的支持,并协助地方人大做好地方法规的草拟工
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密切关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动向、新特点,努力研究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在实践中摸索执法经验,提高执法水平,使行政执法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199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