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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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教人〔2006〕21号
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海南省教育厅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干部 轮岗 办法 通知
抄送:省纪委第六派驻纪检监察组。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6年5月31日印发
海南省教育厅
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0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16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70号)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办发[200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交流轮岗,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实施干部交流轮岗,规范厅机关公务员和厅管干部的管理,进一步增加干部多岗位锻炼的机会,培养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增强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学校)领导班子活力,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不断推进我省教育改革发展。
第二章 干部交流
第三条 干部交流是指厅党组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调任形式,有计划地在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学校)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换。
第四条 干部交流对象主要是处级干部。
第五条 干部交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优化厅机关各处室干部和厅直属单位(学校)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
第六条 距退休年龄不到3年的,一般不易地交流。
第七条 同一处室正、副处长(正、副主任),同一单位(学校)领导班子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第三章 干部轮岗
第八条 干部轮岗是指在厅机关各处室之间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的一种方式。
第九条 干部轮岗对象是厅机关的公务员。
第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轮岗:
(一)在同一处室担任同一领导职务满5年的;
(二)在同一处室连续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三)在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岗位(具体负责组织人事、计划、财务、基建、机要、文秘、职称评审、纪检监察、物资采购等)连续工作满5年的。
某些专业性较强职位的干部轮岗,视工作需要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干部的工作年限,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干部轮岗要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干部轮岗坚持适度的原则,各处室轮岗干部一般不超过现有人员的40%。
第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轮岗:
(一)试用期未满的处级领导干部;
(二)身患重病的干部;
(三)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的干部。
第十四条 同一处室正、副处长(正、副主任)一般不同时全部轮岗。
第四章 干部交流轮岗程序
第十五条 干部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先由厅主要领导、分管人事工作领导、有关业务分管领导及人事处(教育工委干部处)负责人先研究,拟出应进行交流的干部人选名单,提交厅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干部轮岗每年进行一次。由厅人事处制定轮岗工作实施方案,报厅党组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需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级领导干部,轮岗前必须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章 干部交流轮岗纪律
第十八条 厅党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集体研究确定交流轮岗对象。
第十九条 被确定为交流或轮岗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决定,在接到通知后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如拒不服从厅党组的安排,将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干部交流轮岗工作要主动接受上级组织和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人事处(教育工委干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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