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科学院
关于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林护发〔2012〕248号
各省、自治区林业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林业局、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林业局、园林事业管理局,中科院各相关单位:
我国拥有丰富的野生植物资源,是世界上野生植物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多年来,通过采取建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植物园(含树木园,下同)等就地和迁地保护措施,有效保护了我国的野生植物资源。植物园作为物种保存、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和植物可持续利用的专业机构,是实施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最主要的基地。我国目前已建有各级各类植物园近200个,收集保存了占我国植物区系2/3的2万个物种,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储备生物战略资源、传播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明中发挥了十分重要和独特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植物园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与发展,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是提升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水平的重大举措。野生植物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野生植物保护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作为实施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和种质资源收集保存的重要基地,植物园承担物种资源保护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加强植物园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是新形势下加强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战略举措,有利于推动我国野生植物保护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是保存种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野生植物蕴藏着丰富的遗传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保存植物种质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和可持续利用是植物园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使命。多年来,我国植物园研究开发的植物资源对发展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加强植物园建设与发展,保护种质资源,开展可持续利用研究,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任务。植物园以其多样的自然生态环境、丰富的植物多样性和深刻的科学内涵成为生态文化的重要载体,为营造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对于展示野生植物保护成果、建设生态文明、满足国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共同保护、持续发展的思路,大力加强植物园建设与发展。以国家珍稀濒危野生植物保护为重点,全面提高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的能力,充分发挥植物园的综合功能,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五)基本原则。一是突出重点。以珍稀濒危野生植物保护为重点,突出抓好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繁育和引种回归。二是分类指导。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中科院等部门对不同系统植物园的建设与发展按职能实行分类指导,并加强相互间的联系和协调。三是统一标准。通过部门间的协同研究,制定植物园植物保护管理技术标准和评估办法,使植物园植物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四是合理布局。根据植物资源保护情况和植物园建设现状,结合植物保护及植物园发展需要,按照区域定位合理、物种特色突出等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划植物园建设与发展。五是保护优先。根据植物保护的重点和要求,在植物园建设内容上,要优先支持和重点改善与植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引种回归等有关的设施和条件。六是科技创新。植物迁地保护及其科研活动属科技前沿工作,应不断创新迁地保护的理论和技术,推动植物园建设管理的科技进步。七是功能兼顾。要重视发挥植物园在科学研究、科普教育、生态游憩等方面的社会服务功能,惠益公众,服务社会。
三、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六)统筹规划植物园建设与发展。我国植物园建设与发展在总体上已达到一定规模,初步形成了迁地保护网络的格局。但在植物园的分布和建设内容上,还存在重要区域和重要植物种类的保护空缺,要在分析现有植物园建设与发展现状基础上,统筹规划植物园建设与发展,使植物园发展走“规模扩展”和“内涵发展”并重的路子,进一步覆盖不同的地理条件和气候环境,尽可能多地保存我国植物区系成分和植物种类。
(七)强化植物园在迁地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开展植物迁地保护和种质资源保存是植物园建设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围绕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这个重点和主线,做好植物园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要将区域内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的迁地保护,作为植物园建设与发展的优先内容。要突出抓好能力建设,合理配置植物种类,根据其生物学特性,以及生态环境和植被类型相似性的原则,选择和创建适宜物种异地保存和繁育的生境条件,并科学构建珍稀濒危植物的迁地保护群落,使物种的遗传多样性和完整性得到有效保护。要加强迁地保护种群的档案建设与管理,对迁地保护的物种要建立监测管理信息系统,详细记录种群来源和迁地后的保护情况。要不断加强科学研究,根据科研需求,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建设,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上给予倾斜,并认真总结和推广科研成果,充分体现植物园物种迁地保护作用和功能的发挥。
(八)创新植物园管理机制。在继续推动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中科院等部门所属植物园学术交流的基础上,发挥各植物园学会、协会的桥梁作用及政府参谋作用。实现植物园间物种资源和信息共享,促进管理、科普和文化传播等方面的交流,彰显和发挥植物园体系的综合作用。由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中科院共同设立植物园协调管理机制(植物园联盟),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加强对植物园建设与发展和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的协商沟通和指导,并主动加强与农业、医药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建立联合推动植物园建设与发展的有效机制,汇集多方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共同谋划植物园建设与发展理念和管理模式,合力推进植物园建设与发展和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通过建立部门之间、部门和植物园之间、植物园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逐步形成工作有联系、合作有渠道、发展有目标、推动有措施、政策有保障、管理有制度的系统性工作格局。
(九)研究探讨植物园分级分类建设管理模式。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中科院等部门需根据我国植物园管理现状及保护发展需要,共同研究探讨国家植物园和地方植物园分级分类建设管理模式,特别是要参照国际相关建设标准及管理规定,制定既适合中国国情又具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的国家植物园建设评审和认证标准,并按照统一的标准来评估、建立植物园分级分类建设与管理体系构架,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切实推动我国植物园体系建设健康持续发展。
(十)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迁地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植物园是我国向国际社会展示植物物种保护成果的重要窗口和平台。我国目前与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600多个植物园建立了合作关系,要加强国家之间植物园迁地保护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推进与国际植物园保护协会(BGCI)、国际植物园协会(IABG)、受威胁植物委员会(IUCN-/TPC)、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委员会(IBPGR)等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及时了解植物迁地保护的相关信息与技术,促进我国植物园建设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十一)加强植物园迁地保护的科普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植物园迁地保护的认知和参与。进一步强化植物园的科普功能,立足于植物园所收集、栽培的植物,区分不同对象采取有针对性、有特色的形式和方法,向公众宣传植物园迁地保护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和行动。
四、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资金投入
(十二)强化对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中科院将按照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植物园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切实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要准确把握迁地保护工作的特点、重点和趋势,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列入国家拯救保护的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优先和重点采取拯救措施,制定专项拯救方案或规划,通过采取种苗繁殖、生境营造、种群管理以及种质资源保存等措施,强化对野生植物的拯救保护、回归引种及野生种群重建,并督促和检查相关措施的落实。
(十三)加强对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的资金投入。植物物种资源的迁地保护事关国家战略资源的收集和保存,属国家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林业、住建及中科院等部门和系统,应将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列入部门或系统规划,加大对植物园建设与发展和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的投入。应高度重视,争取将植物园建设与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植物园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发展所需资金的投入,确保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应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植物园建设与发展和植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为促进我国野生植物保护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国家林业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科学院
2012年10月13日
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
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
(2001年6月28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弘扬民族民间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花鼓灯艺术是指流传于淮河流域,集舞蹈、灯歌、锣鼓、小戏于一体的民间艺术。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应当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继承与发展相结合、专业与业余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花鼓灯艺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花鼓灯艺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专项资金,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
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花鼓灯艺术事业进行捐赠;对花鼓灯艺术事业进行捐赠的,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七条 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创作和生产优秀花鼓灯节(剧)目;
(二)培养花鼓灯艺术优秀人才;
(三)组织开展大型花鼓灯艺术交流和重大演出活动;
(四)添置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的必要设备;
(五)奖励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的花鼓灯节(剧)目的编创、演职人员;
(六)实施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的其他特殊措施。
第八条 市和县(区)可以根据需要成立花鼓灯艺术研究组织,开展花鼓灯艺术研究,指导花鼓灯艺术的保护、创新和发展。
第九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挖掘、整理、研究不同流派和不同风格的花鼓灯艺术成果,并采用文字、图片、音像等形式长期保存,建立健全花鼓灯艺术资料档案及陈列展览室(馆)。
对花鼓灯艺术传统节(剧)目进行整理加工时,应当保留其原有的民间艺术特色。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花鼓灯艺术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花鼓灯艺术人才培养、引进、交流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组织花鼓灯老艺人和其他有较高水平的花鼓灯艺术表演人员培养花鼓灯艺术新人;对有发展前途的花鼓灯艺术人才,应当有计划地输送到艺术院校深造。
第十二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花鼓灯艺术的创作、演出、比赛和学术交流活动。
花鼓灯艺术演出团体应当重视花鼓灯节(剧)目的创作,提高演出质量和艺术品位,加强花鼓灯艺术在国内、国际间的交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群众性的花鼓灯艺术活动,支持花鼓灯艺术团体的经营性演出。
第十三条 鼓励花鼓灯艺术的编创、表演人员深入生活,在继承传统花鼓灯艺术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其它艺术门类的精华,创作反映现实生活、表现形式多样、雅俗共赏的花鼓灯艺术作品。
第十四条 文化、旅游、经贸、广电等行政部门应当重视花鼓灯艺术资源的开发,促进花鼓灯艺术活动与商贸、旅游、音像制作相结合,使花鼓灯艺术成为新兴的地方特色文化产业。
开发利用花鼓灯艺术资源的文化产业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重要文化艺术价值的花鼓灯艺术舞谱、乐谱、声像资料、文档、服装、道具等,不得非法翻印、出版和复制,不得擅自出境和进行非法交易。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表彰和奖励在花鼓灯艺术保护和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花鼓灯艺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遭受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