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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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菏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 赵润田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

  菏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农村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农业、司法、教育、统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第三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居住,具有我市农村常住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困难居民,均可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混合家庭,已享受城镇低保的,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四条 农村低保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700元。具体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及燃料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低保标准应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
  第五条 保障对象实际收入达不到农村低保标准的,对其差额部分给予现金救助。
  第六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地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的总和。农村居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七条 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查后提出评议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发给《菏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农村低保救助。
  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及批准结果应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异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复核。
  第八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在争取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县、乡三级财政按2:4:4的比例分担。
  有条件的村应为农村低保对象提供一定的服务和帮助。
  第九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根据低保对象人数和实际救助水平,于当年11月份提出下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救助资金纳入县区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对象提供捐赠和资助,所捐助的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
  第十一条 农村低保资金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发放名单和金额,以财政涉农资金“一本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原则上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农村低保对象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每半年审核一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中止低保救助。
  第十三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及家庭所有经济收入,不准隐瞒或虚报,不得冒领保障金。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审计、监督,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对虚列、挤占、挪用低保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各县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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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的意见

发改价格〔2010〕2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旅游局(委)、工商局:
  随着旅游及服务产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酒店行业得到较快发展,价格秩序总体比较规范,价格水平相对稳定。但是,在部分地区、部分时段少数经营者利用区位优势地位,在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旅游重点接待地区,对酒店客房价格相互串通、跟风提价、哄抬价格,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酒店业的健康发展。为规范酒店客房价格秩序,加强酒店客房价格监管,营造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促进旅游等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居民消费结构逐渐由生存型转变为改善型、发展型乃至享受型,外出旅行群体迅速扩大,旅游等服务业发展迅速,酒店客房价格日益成为与广大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民生价格。部分酒店客房价格的不合理上涨,逐渐成为影响消费者放心消费的因素之一。特别是重大节假日和大型活动期间,以及以旅游接待为主的重点旅游目的地,酒店客房价格的异常波动,对整个市场价格秩序的不良示范影响不断扩大。对此,各级价格、旅游、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持当前酒店客房价格合理稳定的重要性,按照职能分工,相互协调、共同配合,切实加强酒店客房价格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酒店服务业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的重点
  (一)重大节假日和大型活动期间的酒店客房价格。重大节假日和大型活动期间是人们出行和活动集中、酒店客房需求明显上升的特殊时期,对旅游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拉动作用,同时也是酒店客房价格易出现不合理上涨的敏感时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酒店客房价格的监测分析,密切关注酒店客房价格动态,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预见性、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确保酒店客房价格水平的合理稳定。
  (二)旅游接待重点地区的酒店客房价格。旅游接待重点地区是人们旅行出游的重要目的地,特别是在接待能力有限地区的旅游旺季,酒店客房价格的过度上涨,对游客消费心理有较大的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限制了扩大旅游消费。各旅游接待重点地区的价格主管部门要站在维护公平价格和消费者利益的高度,加强对以接待游客为主、特别是接待能力有限和旅游旺季酒店客房价格的监管,确保广大游客敢于消费、放心消费。
  三、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行为的措施
  (一)建立酒店客房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重大节假日和大型活动前,要重点监测旅游热点区域和大型活动场所周边地区的酒店客房价格情况,及时掌握价格变动情况,主动发布重点酒店客房门市价格、实际住房率等相关信息,引导酒店经营企业合理定价和消费者合理消费。
  (二)制定酒店客房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酒店客房价格的调控和引导,制定有效的监管机制,在酒店客房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大幅上涨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特别是旅游热点区域和大型活动场所周边地区,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对酒店客房价格实施最高限价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保证酒店客房价格的基本稳定。酒店经营企业应当确定合理的酒店客房价格水平,进入销售旺季后应当保持酒店客房价格的合理浮动,维持酒店客房价格总体稳定。旅行社、订房中心等经营单位应当共同维护酒店客房价格市场秩序,不得对预订客房任意加价销售。
  (三)落实酒店客房价格明码标价规定。酒店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客房结算起止时间及各类客房价格,以降价、打折、特价等价格手段促销的,应当标明促销价格,提高酒店客房价格的透明度,以便于消费者的知晓和监督。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四)加大事前监管力度。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主动服务市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意识,对重大节假日和大型活动可能引发价格上涨的地区,要主动介入、提前应对,可采取市场巡查、政策提醒、发送告诫书、价格调查、向社会公告政策法规和具体的调控监管措施等,从源头上加强监管,防范于未然。
  (五)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市场价格监管中,要充分借助媒体的力量,积极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对认真遵守价格法规政策诚实守信的经营者进行大力宣传,对投诉纠纷较多、屡查屡犯、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促进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诚信经营。
  (六)完善价格举报快速反应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监督作用,及时主动处理价格举报案件。在重大节假日和大型活动期间,要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制度,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工作,增强快速反应和快速处置能力,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做到有报必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七)促进经营者自律规范。酒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企业应当从维护企业形象,有利于旅游和服务业长远发展出发,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自觉承担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保持酒店客房价格的合理稳定,自觉接受价格、旅游、工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地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倡导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四、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责任
  (一)做好旅游消费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日常巡查和组织专项检查等形式,严厉查处酒店、旅行社和订房中心等经营企业和单位炒卖酒店客房和哄抬酒店客房价格的行为,以及串通涨价、价格欺诈及违反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做好酒店服务质量监管工作。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旅游市场的监测分析,定期发布酒店客房入住率、旅游出行客流量等信息。重大节假日和大型活动期间应做到实时监测,并及时发布信息,引导市场消费。要重点规范酒店的服务设施与标准,进一步提高酒店客房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做好旅游消费市场秩序监管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各类宾馆酒店等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检查,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做好旅行社、订房中心等经营单位依法登记注册工作。依法重点打击和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旅游、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酒店客房价格监管办法,并上报国家相关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总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国家计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计委 建设部


国家计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计办价格[2002]115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鉴于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中的个别项目称谓、计量单位有所变化、调整,现予以修正(详见附件),请按照修正后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修正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二日

附: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修正表

序号 表号 错误 正确
1 3.3-2 “探井”、“探槽”、“平硐” “井探”、“槽探”、“洞探”
2 3.3-5 “钻孔、取样”,“小型岩土工程<3个台班” “钻孔、取样,原位测试”,“小型岩土工程勘探<3个台班”
3 7.2-1 “电极距L(m)”,“高密度电法按电测深相应基价乘以0.8的附加调整系数”,“井温、井径测量(计费单位)点” “电极距L(m)(AB/2)”,“高密度电法按地面电法相应装置基价乘以0.8的附加调整系数”,“井温、井径测量(计费单位)m”
4 11.1-1 发电工程 火电工程
5 11.4-1 附加调整系数0.8 收费基价为初设阶段的0.8
6 11.4-2 收费基价为表11.2-3中300MW 收费基价为表11.3-1中300MW
7 11.5-1 附加调系数4.0 收费基价为初设阶段的4.0
8 11.5-2 “收费基价为表11.4-1中110KV 施设收费标准”,“收费基价为表11.4-1初设收费标准”,“隐蔽地区面积占线路长度>50%” “收费基价为表11.5-1中110KV施设费标准”,“收费基价为表11.5-1初设收费标准”,“隐蔽地区面积占线路长度>60%”
9 15.4-1  
备注
起价
 
 
 
 
 
 
起价
 
 
 
 
起价
 
 
 
起价
 
 
 
起价
 
 
 
 

 
内插值
起价
3200
2733
1867
1467
1200
933
起价
1140
990
900
830
起价
1530
1130
1000
起价
2470
2000
1800
起价
1500
1370
1300
1170

注1、本表按照内插法计算收费 注1、本表按照插法计算收费,计费额=收费基价+内插值×(实际工程量-基价对应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