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36:08   浏览:92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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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扩大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
  二、国产客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三、国产越野汽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2”,“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四、国产专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五、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 O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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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836号

2001-11-09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从2001年度起,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分  支  机  构  名  称    所在地  1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  2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  3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南京  4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  5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  6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  7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  8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  


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8年1月12日,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一九八七年十月起可以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各级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下同)均提高10%,也可以在不超过工资标准提高10%的增资总额范围内,将增资总额的大部分用于提高工资标准,小部分用于调整中小学教师内部的工资关系。
二、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含教师进修学校)的专职教师,以及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的专职教师。原为教师,因工作需要调做学校、幼儿园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可以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提高工资标准的人员调离上述单位后,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即行取消,并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
四、首次受聘职务的中小学教师,补发工资分两段计算,一九八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的补发额按提高前的工资标准计算,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以后的补发额按提高后的工资标准计算。
五、企业办的中小学、幼儿园等同类学校是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由企业自主决定。
六、中小学民办教师的工资或补贴标准是否提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及其所属在地方的单位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等,均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