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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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闽政办〔2008〕11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暂行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对贯彻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严格依法、准确及时、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具体的工作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并将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可以省略);

  (五)申请时间。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或采取其他有效形式核实。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发放、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十条 申请人的申请书不完备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提供受理回执。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决定;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决定,书面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六)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第十三条 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提供期限。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和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场答复和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确定提供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复的,不得公开政府信息。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在公开前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更改,行政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打印件、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征求意见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行政机关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准确、及时、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渠道。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加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在政府门户网站内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行政机关政府网站上予以发布。本行政机关尚不具备设立政府网站条件的,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网站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七条 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公报制度。

  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程序及时在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全文登载。省人民政府公报通过指定的书报亭、书店、邮局免费向公众发放,并在省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免费供公众查阅。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的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省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权制定规章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在指定的报刊全文刊载。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五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六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在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它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行政机关业务工作部门负责就其产生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或者不公开的意见,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审查工作。本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协助并参与保密审查。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符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同级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有关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第七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八条 行政机关产生或获取政府信息的工作部门应当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获取的同时,对该信息是否公开提出具体的意见。属于国家秘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和《福建省定密工作程序规定》,确定其密级、知悉范围、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第九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十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一条 经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政府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密条件的,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第十三条 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认为需要,可以征求本机关内与被审查信息有关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作答复。

  第十五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六条 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机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就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提请确定时,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有关政府信息的文本和争议双方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按前条的规定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定期对本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1次。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的职责,导致不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依法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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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2〕20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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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市关于在县级以上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和《汕头市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精神,为加强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的单位政务公开情况的考核工作,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的政务公开工作。中央、省驻汕行政机关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和市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属下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的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是评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规定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对外公开的事项落实情况。主要包括:(1)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2)本级政府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过程以及出台的政策;(3)本级财政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4)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和重要物资招投标采购情况;(5)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情况;(6)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情况;(7)行政审批项目、程序的执行情况;(8)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9)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10)当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等。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对外公开的事项落实情况。主要包括:(1)办事职责。包括部门职责、内设机构职责、部门领导分工和办事人员职责;(2)办事依据。即所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决定、指标和需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等;(3)办事条件。即办事对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必备的文书资料;(4)办事程序。即办事的过程、顺序等;(5)办事时限。即办理某一事项所需的最长时间承诺;(6)办事结果。即办理某一事项的最后结果,应达到的标准和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置结果;(7)办事纪律。即在办事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纪律规定和违章、违纪处罚办法等;(8)监督投诉。包括监督机构、监督制度、监督渠道等。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内部公开的事项落实情况。主要包括:(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2)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4)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况;(5)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政务公开的形式。是否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和层次进行公开。
  (六)政务公开的效果。主要是考核通过政务公开,是否体现以下效果: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提高;没有被群众投诉或投诉次数明显下降,群众上访和越级上访次数明显下降,没有因政务工作透明度不高而引起上访现象;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
  (七)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公开效果显著。
  (二)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严格依法管理、审批、征收税(费)、行政处罚等,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
  第八条 考核验收采取计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满分为100分。
优秀:积极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90分以上(含本数,下同);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
  合格:自觉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基本能按要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
  不合格: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彻底,没有抓住重点,不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群众不满意。综合评分60分以下。
  第九条 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制定“汕头市各区县
(市)政务公开考核验收评分标准”和“汕头市市直部门政务公开考核验收评分标准”,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考核验收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统一组织,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政务公开考核验收小组,负责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也可以采取互查互评的方式进行,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确定互评单位、参评人员,组织交叉考核评议。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对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自评得分,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政务公开考核验收小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要限期整改,针对存在问题查漏补缺,直至合格为止;对于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单位,通报全市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当年度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说明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要参照市的做法,制定对各区县(市)直属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对属下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要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2003年度汕头市市直部门政务公开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考核
项目
工 作 要 求
分 值
项目序号 评 分 标 准
自评得分 考评小组评分 领导小组评分
组织

领导
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把政务公开制度列入本部门重要工作日程,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组织实施,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定政务公开的有关制度和详细工作计划。牵头落实属下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议。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各界对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审议。 8
1 有领导小组、监督小组,有组织分工、落实责任,有活动记录(2分)      
2 政务公开方案、职责、程序、监督等制度健全、计划详细,编制办事手册和办事指南(1分)      
3 落实属下单位的政务(厂务、院务、校务、事务等)公开工作(1分)。没有下属单位的,此项不扣分      
4 对外、对内公开档案制度及档案健全(1分)      
5 建立政务公开审议和评议制度并实施(2分)      
6 将政务公开内容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1分)      
对外公开 办事职责 根据“三定”方案,公开行政职能、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并予公示。科学合理设置本部门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工作人员上岗时,有佩证、置牌公开身份,证、牌上有本人的相片及姓名、职务。 6
7 制定本部门职责(1分)      
8 在醒目处公布上墙(1分)      
9 有关资料齐全(1分)      
10 明确岗位职责(1分)      
11 工作人员佩证上岗、置牌公开身份,执法人员执法时,应亮证执法(1分)      
12 工作人员熟悉本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和工作要求(1分)      
办事内容 除国家明确规定属于保密以外的事项均应公开,特别是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处罚标准等与群众关系密切或群众点题要求公开的事项都必须公开。 6
13 在服务大厅或职能科室全部公示(2分)      
14 对有关办理事项有说明或指南(2分)      
15 设立网站或在市政府公众网上设立网页进行公开(2分)      
办理依据 对办理的事项,均应一并公开该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并提供法律法规查询,提供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材料,以备索或备查。 8
16 对办事依据进行清理并公开(3分)      
17 设有咨询窗口或咨询电话(2分)      
18 有备索或备查资料(3分)      
办事程序 科学理顺办事程序,并详细公开办事流程,方便群众办事。职责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应制定并公开办事流程图;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二次终结制、否定报备制等办事制度。 10
19 在服务大厅或醒目地方公开办事流程(3分)      
20 对原有程序进行简化、合并,使办事程序科学合理、环节简便(4分)      
21 制定办事制度并公开和实施(3分)      
办事时限 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的时限,并履行其承诺。 18
22 有对外公开办事时限(4分)      
23 在时限内及时办理(4分)      
24 有效减少办事时限并对外承诺(10分)      
办事结果 对企业或群众的办事结果必须向办事人公开;对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及群众关注的或群众点题要求公开的事项的办理结果必须公开。 10
25 向办事人公开办事结果(3分)      
26 公开重大事项或群众点题要求公开事项办理结果(3分)      
27 公开办事结果便于查询(2分)      
28 有记录资料(2分)      
办事纪律 明确办事纪律,建立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并予公开,对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12
29 有办事纪律并对外公开(2分)      
30 有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外公开(2分)      
31 有投诉电话并对外公开,有投诉记录簿和投诉信箱(2分)      
32 将办事纪律与公务员考核挂钩(2分)      
33 资料齐全(2分)      
34 对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查处、整改并回复投诉、举报人,有情况记录(2分)      
机关

内部

公开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干部任用、考核和奖惩情况,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物资采购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10
35 有制度(2分)      
36 有固定公开形式(2分)      
37 单位财务收支情况(1分)      
38 干部任用公示(1分)      
39 机关考核和奖惩(1分)      
40 其他需公开事项(1分)      
41 有记录,档案资料齐全(2分)      
公开

效果
机关作风明显好转,行政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水平、行业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群众、企业、基层单位到机关办事方便快捷,感到满意;机关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干部群众民主意识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 12
42 公开结果真实、可信,没有被群众投诉(3分)      
43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3分)      
44 被群众投诉次数比上一年度下降(6分,每下降5个百分点加1分,封顶6分)      
总计
  100 44        

     2、2003年度汕头市各区县(市)政务公开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考核
项目
工 作 要 求 分 值 项目序号 评 分 标 准 自评得分 考评小组评分 领导小组评分
组织
领导
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把政务公开制度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组织实施;制定政务公开的有关制度和详细工作计划。指导和监督直属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议。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各界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 20 1 有领导小组、监督小组,有组织分工、有活动记录(4分)      
2 政务公开方案、职责、程序、监督等制度健全(4分)      
3 指导和监督直属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4分)      
4 建立政务公开审议和评议制度并实施(4分)      
5 将政务公开内容报汕头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4分)      
政务公开 公开内容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发〔2002〕9号文,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县级以上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政务公开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 ,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扩大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 20 6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10项内容和群众点题要求公开的内容合法、及时、真实的进行全面公开(20分,每缺1项扣1.5分,群众点题公开5分)      
公开时间 5 7 对永久性内容进行长期公开(1分)      
8 对经常性内容定期公开(1分)      
9 对临时或一次性内容随时公开(1分)      
10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预公开”(2分)      
公开程序 10 11 对需公开重要事项,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订方案,确定公开的内容、形式、方法(2分)      
12 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会议,对公开方案进行审议(2分)      
13 公开的内容,经领导小组组长签署(2分)      
14 公开后,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答复、反馈(2分)      
15 对公开后的档案资料及时立卷、归档保存(2分)      
公开形式 5 16 在政府办公楼或醒目地方设置公开栏或触摸屏(2分)      
17 结合实际,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1分)      
18 通过会议、文件、信息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开(1分)      
19 积极探索创新公开的形式(1分)      
指导
监督
负责对直属工作部门的协调指导、检查验收工作;建立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并予公开,对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20 20 综合协调、指导直属工作部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3分)      
21 制订直属工作部门的考核验收标准(3分)      
22 组织对直属工作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验收(3分)      
23 制订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外公开(3分)      
24 设立投诉电话并对外公开,有投诉记录簿和投诉信箱(3分)      
25 对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查处、整改并回复投诉、举报人(3分)      
26 将每年开展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真实及时上报汕头市政务公开办公室(2分)      
公开
效果
机关作风明显好转,行政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有效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 20 27 政府决策没有出现严重的失误(5分)      
28 行政区域内没有因政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5分)      
29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5分)      
30 群众上访、投诉次数比上一年度下降(5分,每下降5个百分点加1分,封顶5分)      
总计   100 3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部分城市进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部分城市进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8月17日发布的银发[2000]262号规定本文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福建、广东、河南、湖北、河北、甘肃、吉林、云南分行,深圳
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
司、财务公司: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以贷款证制度为基础,以城市金融机构为主体,利用现代化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建立的一个联接全国各级人民银行和城市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登记和咨询的网络系统。该系统近期以发挥预警监测功能、强化金融监管、防范信贷
风险为目的,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信用咨询服务;今后将逐步扩大系统的信息量,更好地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已组织开发统一的信贷登记咨询管理系统软件,拟于8月份在部分城市进行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1999年分批向全国推广。各省级分行不再组织开? ⒒蛲菩欣嗨迫砑?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目的。了解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修订制度的意见;发现系统管理软件在功能、技术和操作规程上的问题,为改进和完善软件系统提出修订方案;总结中国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共同组织推动建立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经验。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试点工作将在全国贷款证制度实施领导小组的组织下统一进行,具体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和支付与科技司共同组织推动。
中国人民银行各试点城市行要明确一名主管行长负责试点工作,并通过由主要商业银行参加的贷款证制度实施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组织领导。
各试点城市的商业银行分行要积极参与配合该系统的试点工作,督促企业办理贷款卡,并认真执行贷款登记制度,做好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城市分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联网调试工作。
四、各试点城市要提前做好系统管理软件试运行的前期准备工作。7月底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行要准备好通讯网络;有关商业银行要配备好试点所需设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要在7月份完成培训工作,在8月份正式试点开始时要做到人员到位、设备到位、网络联通,以确保试? 愎ぷ鞯乃忱小?
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试点城市名单
1.浙江省: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
2.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
3.广东省:广州市东莞市珠海市
4.吉林省:长春市
5.河北省:石家庄市
6.甘肃省:兰州市
7.河南省:郑州市
8.湖北省:武汉市
9.云南省:昆明市
10.深圳市



199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