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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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综函[2008]26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取得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试点,不受在香港注册与否的限制。(此项措施限于广东省,请广东省建设厅制定有关实施办法,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二、允许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试点,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此项措施限于广东省,请广东省建设厅制定有关实施办法,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时,其内地合营者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四、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时,其内地合营者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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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羊毛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羊毛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



各直属海关:
我署(89)监一保字第106号《关于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羊毛加强管理的通知》下发后,有关海关来函询问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羊毛是否也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理,经联系经贸部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羊毛仍按我署(86)署货字第11
83号第二、三条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1989年10月9日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月14日,财政部等

甘肃省财政厅、农业建设指挥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建设委员会:
为加强“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简称“三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三西”地区脱贫步伐,根据国阅〔1992〕106号《关于研究“三西”农业专项建设资金使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和国家有关计划、财政预算、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甘肃河西地区、定西地区、陇南10个高寒阴湿特困县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西海固地区。
第三条 “三西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解决上述贫困地区温饱问题和增加收入。资金投放重点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解决人畜饮水,发展乡镇企业。资金的使用要按照“适当集中,保证重点,统筹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以效益选项目,以项目定投资,因地制宜,不按人分配,不按县切块,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 “三西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对经济效益显著、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实行有偿扶持。有偿使用部分的比例,最高可达25%。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三西专项资金”分基本建设投资和补助性事业费两部分。
基本建设投资部分主要用于:
1.改变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水利灌溉工程、人畜饮水工程、10—35KV输变电工程、小水电等项目;
2.修建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基础性、关键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设施等。
补助性事业费部分重点用于:
1.扶持群众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三田”(梯田、沙田、沟坝地)建设、植树造林、小型水利工程及小流域治理等项目。
2.扶持群众改善基本生活条件的人畜饮水简易设施、移民安置补助、智力开发等项目。
3.扶持增加群众收入的乡镇企业和农业科技推广等项目。
第六条 “三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修建办公楼、宾馆、招待所、饭店、影剧院等非生产性项目和大型水利工程项目,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发放工资、奖金、福利和补充行政办公经费等。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七条 甘肃、宁夏两省、区农业建设指挥部年底前在国家确定的年度投资范围内,编制下年度农业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并商省、区计委、财政厅同意后共同上报,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要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设计)任务书,经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概算。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计划。
第九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区财政、建设银行要依据年度计划监督拨款,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拨款。在计划执行中,需要调整的建设项目投资,要按程序上报原项目批准部门审批。省、区计委要将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列入国民经济计划。省、区农业建设指挥部要按经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相互协调,强化“三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农建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已经批准的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并负责上报农业建设年报;财政部门负责补助性事业费预算的编制,按批准的年度计划监督拨款;建设银行负责对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拨款。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投资部分,由省、区建设银行按照隶属关系和基本建设程序监督拨款。
补助性事业费部分,由财政厅按批准的计划拨给地、县财政局或省农业建设指挥部,由地、县财政局或省农业建设指挥部逐级下拨到建设单位。年终决算由地、县财政局或省农业建设指挥部编制后报省、区财政厅审批。省、区财政厅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编制汇总决算,及时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 “三西专项资金”必须保证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当年结余的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为了保证在建工程项目的连续性,下年度投资可提前于上年第四季度预拨部分资金。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基本建设工程,可实行招标投标制。建设单位负责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建设银行按工程进度监督拨款。
加强在建工程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工程竣工时,要认真编制竣工决算,农建部门应组织建设银行、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三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参与项目工程的审定,会同农建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审计。对坚持原则,勤俭节约,投资效益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发现违反财经纪律或违反合同要求,造成资金浪费的,要停止拨款或借款,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认真查处,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有偿扶持的项目,要严格按程序逐级上报,并按批准计划项目与用款单位签订合同,负责投放、管理和回收。
第十六条 对于贫困带、片发展商品生产、多种经营及骨干乡镇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七条 有偿资金严格按项目投放和管理,对项目要认真进行考察、评估、论证,做到有评估、论证材料,有立项报告,有立项审批文件,有项目负责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十八条 凡借用有偿资金者,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经签定,即具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借款单位必须按期还款。
第十九条 有偿资金的管理,按财政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回收的有偿资金作为扶贫开发资金,继续周转用于两省、区扶贫项目。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三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建指挥部和财政厅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