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指导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指导工作的通知
建村[2008]109号
四川省、甘肃省、陕西省建设厅:
当前汶川地震受灾地区正在积极开展灾后农房重建,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农房建设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和服务力量薄弱,重建农房的质量安全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关注。为了加强对农房重建的指导,提高农房质量和抗震性能,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村镇规划对农房重建的指导
各地建设部门要组织力量科学编制镇、乡、村庄规划,保障农房选址安全。农房选址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农房用地布局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保证对外疏散道路通畅。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根据各地灾后重建的具体情况,落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制定对农房选址安全、建筑抗震性能等进行许可审查的实施细则,充分发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在保障农房建筑质量安全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农房设计服务
各地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农房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供建房农民推荐选择使用。农房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要符合《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0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9号公告)、《汶川地震灾后农房恢复重建技术导则》(建村函[2008]175号)和《农村民宅抗震构造详图》(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SG618-1~4,建质[2008]112号)的规定。
各地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建材供应、习惯做法以及运输的实际情况,传统的砖结构、木结构、生土结构、石结构等做法在满足国家建筑标准和抗震设防要求的前提下,均可使用。各地不得限制或禁止农民自主选择房屋结构类型。
三、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重视推进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抓紧开展。农村建筑工匠资格可承包农村两层以下(含两层)住房及设施的建设、修缮和维护工程,可组建工匠劳务队伍,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以及乡镇企业的建设、修缮和维护工程。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农村建筑工匠的资格认定,由建筑工匠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考核,对审查或考核通过的颁发农村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农村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可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灵活采取多种方式,对农村建筑工匠进行集中培训或现场培训。灾区每一个行政村要保证在今年11月底前拥有二名以上农村建筑工匠。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农户优先选择有资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承包农房建设工程。
四、组织建设系统对口支援
四川、甘肃、陕西三省建设厅要组织本省内未受灾地区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工匠等对口支援灾区的农房重建,开展多种形式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验收指导等工作。
国务院确定对口支援的19个省、市的建设厅(建委、规划委)等部门要成立农房重建支援专家小组,赴灾区开展调查,提出建议,巡查指导。要组织本省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房重建支援工作。组织、鼓励本省农村建筑工匠和劳务队赴灾区承揽农房建设工程。
五、建立咨询窗口和巡查服务
各县(市、区)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开设农房建设咨询服务中心等窗口,组织系统内人员、社会建设专业的志愿者,为自建住房的农民提供抗震设计咨询、建材咨询、工匠介绍和设计单位介绍等服务。要通过电视和报纸等手段,及时将咨询服务窗口的联系方式告知农村居民。
县级建设部门要建立巡查服务制度,加强农房重建的质量指导与服务。要组织县级建设部门人员以及乡镇农房建设管理人员,赴农房施工现场巡查,帮助农民做好基础、结构、施工及建材等农房建设工作。
六、协助农户做好农房质量验收
农房重建工程竣工后,凡政府组织集中建设的,由业主负责验收,凡农民自建的,由农户自行验收。农民可向县级建设部门提出协助安排竣工验收的申请要求,县级建设部门或委托的乡镇农房建设管理站应做好协助竣工验收的工作,对符合规划、符合农房设计导则和抗震规程、建材合格、施工质量合格的农房,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不合格的农房应提示农户及时整修,使其符合相关标准。各地可设专款支持农房质量检测工作。
七、推进农房登记
对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农民自愿提出申请房屋登记的,各地要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八、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制定农房重建规划,千方百计推进农房重建。县级建设部门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房重建,要成立农房重建的专门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配备专业人员,落实责任。要加强村镇建设、规划、住房、工程质量监督、培训等部门和机构的协调和配合,明确各方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乡镇设立农房建设管理站等,负责农房重建的管理、指导和登记业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8日)
深城管〔2006〕235号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户外广告设置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在深圳市设置户外广告。包括利用所有公共用地和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
本实施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广告牌、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广告设施。
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使用权或者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
非公共用地,是指政府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即业主所有的房地产或业主所有的其他物体。
公路用地范围,是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公路两侧防撞栏、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的范围。
对在省交通主管部门下放户外广告管理权的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管部门负责审批;在未下放广告管理权的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仍按原审批方式进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二)《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令第94号发布)第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十一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限制数量。
许可方式:利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通过拍卖的方式确定,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均可参加竞买;利用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凭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设置。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符合《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
2.通过拍卖取得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
3.与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缴清拍卖成交价款。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符合《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
2.申请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
3.依法取得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
五、申请材料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4.已缴清拍卖成交价款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原件一式3份)。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其中:
(1)场地属自有的,提交房地产权利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购房合同及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场地属开发商自有物业但尚未取得(1)中所述证明文件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场地属租用的,提交申请人与场地权属人签订的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场地属转租的,提交转租合同、原租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原租合同如规定转租须经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的,另需提交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5)场地属物业共用部分的,提交与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场地使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同意使用该场地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4.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原件一式3份)。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依照已公布的《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以及有关拍卖的法律规定组织拍卖;
2.申请人通过拍卖取得场地使用权;
3.拍卖成交的买受人(申请人)与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缴清款项;
4.申请人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设置许可;
5.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6.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申请人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设置许可;
2.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同意设置户外广告的批文,有效期限在批文中注明。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批文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办理登记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受理编号:
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
请
单
位
情
况 名称
地址
类型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营业执照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
请
设
置
情
况 广告名称 是否属于
公共用地 □ 是
□ 否
广告设置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广告形式 □ 广告牌 □ 路牌 □ 灯箱 □ 霓虹灯
□ 电子显示牌(屏) □ 招牌 □ 标牌
□ 充气物 □ 模型 □
广告数量 规格 长: M
宽: M
高: M
广告设置地点及
具体位置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注:1.发布单位情况中“类型”一栏应视实际情况填写国有企业、国有事业、集体企业、集体事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等。发布单位为非企业单位时,“营业执照编号”一栏应填写与其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的名称及编号。
2.申请登记事项中“广告名称”一栏应视实际情况填写××商品广告或××服务广告等。
附表2
申请材料目录
类别 序号 申请人填写提交文件名称,按《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原件或复印件,在对应栏内打“√” 受理人标注
文件、证件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有效期 页数 备注
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 申请人法定主体资格证明:
营业执照 口 成立批文 口 身份证 口 其他 口
2 拍卖成交确认书 口
3 已缴清拍卖成交价款的证明 口
非
公
共
用
地
户
外
广
告 1 申请人法定主体资格证明:
营业执照 口 成立批文 口 身份证 口 其他 口
2 户外广告设置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场地属自有的):
(1)房地产权利证书 口
或:购房合同 口
及 预售许可证 口
户外广告设置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场地属自有但尚未取得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口
(2)土地出让合同 口
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口
3 户外广告设置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场地属租用的):
(1)与场地权属人签订的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 口
(2)场地权属证明文件 口
4 户外广告设置场地证明文件(场地属转租的):
(1)转租合同 口
(2)原租合同 口
(3)场地权属证明文件 口
原租合同中如规定转租须经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的,另需提供:
(4)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 口
5 户外广告设置场地证明文件(属物业公用部分的):
(1)场地使用合同 口
(2)物业管理企业同意使用的书面材料 口
附表3
户外广告设施样件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拟设置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
(物业单位盖章)
(设置单位盖章) (审批机关盖章)
附表4
户外广告设置场所实景照片及场地示意图
(粘贴处)
(物业单位盖章)
(设置单位盖章) (审批机关盖章)